失独家庭扶助金的制度保障

2024-05-04 23:10

1. 失独家庭扶助金的制度保障

2007年8月,中国正式出台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也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当年在全国10个省市试点,并于此后向全国推行。2008年正式实施,该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49周岁后,按规定条件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一定额度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扶助金。 2012年,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9月20日,民政部表示“失独”家庭是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参照政府供养“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的政策,由政府为“失独”家庭提供充分的保障。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 (女方年满49岁),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35元提高到不低于500元;对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特别扶助金标准由如今的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不低于150元。 2013年12月26日,卫计生委等五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高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自2014年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除了提高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还可按照规定获得参保缴费补贴。例如,这些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给予参保补贴; 60周岁及以上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可优先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对有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优先安排廉租房、公租房等。

失独家庭扶助金的制度保障

2. 失独家庭扶助金的介绍

失独家庭扶助金,即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扶助制度,是国家对于是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的补偿金。2013年12月国家提高城镇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自2014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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