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办理流程?

2024-05-10 07:04

1.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办理流程?

商务部门审批->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外汇局办理账户核准->银行办理账户->投入资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办理流程?

2.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资本金账户的变更或注销: 申请资本金账户变更和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当地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账户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并持下列材料到当地外汇局办理:
(1) 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2) 企业增资或减资应提供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 企业如发生账户迁移,应提供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出资情况及余额的对账单(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 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本,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在材料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为企业办理资本金账户的变更或注销。法规依据: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外商独资企业接收资本金投入和结汇账务处理请教

外商独资企业接收资本金投入和结汇账务处理?
-----对于汇入时的汇率,如果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有汇率约定,应该按照章程或约定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无,则按收到外汇的当月1号汇率折算入账,结汇时按照结汇时的凭证进行处理。

外商独资企业接收资本金投入和结汇账务处理请教

4.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

一、正面回答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1、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2、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3、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4、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二,分析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外方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外国投资者还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三、外商独资企业特点1、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2、独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3、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5.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

1、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3、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5、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6、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7、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8、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9、印刷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10、电信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跨省区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外资;经营跨省区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11、外商投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12、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外资企业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1、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外方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2、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一、外商独资企业特点
1、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
2、独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3、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二、外商独资企业分类
如果企业只允许从事生产活动,则可称为生产型外资企业;从事咨询服务类活动,可称之为咨询服务外资企业;允许从事贸易、批发、零售或分销活动,称之为商业型外资企业或外商投资商业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

6.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金需要到位吗

外资公司注册资金现在已经是认缴制了,也就是说,企业不需要再实际缴纳资金,当然只是在注册的时候不用实际缴纳,公司注册资金还是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纳的,因此,企业也不要太任性了。
外商投资创投企业投资者出资金额门槛取消,但同时,关于必备投资者在成立外商投资创投企业前管理的资本规模仍没有任何变化。外商投资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取消,除有限责任形式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亦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提请注意的是,对于外国投资者资产规模以及在华实际缴付出资规模的要求仍然保留。但是,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也不能随意。
另外,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与公司所运营的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有关系,如果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需要申请许可证的,就要看许可证申请的相关要求中有没有对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了,如果有,一定要在注册公司时考虑进去。
虽然公司法以及工商登记不再管实际缴存资金的环节,但是除非你是真正的土豪,注册资本不能随便写,写多了惹得事儿很大!公司发展过程中,会有可能要求认缴资本实际到位,当然如果到时候发现实际到位无法达成,可以采用减资的方法降低注册资本,但是这个过程费时费力,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也不要太过任性,这都是企业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企业在发展中需要完成实缴的,如果企业填写的注册资金与企业实际情况相差太多,那也不适合。
外资公司注册资金的填写需要考虑到很多的问题,比如公司注册后的经营业务,再比如公司注册后的目标和方向,还有公司的基本情况,这些都是创业者需要注意的,不要以为认缴制就能随意填写公司注册资金了!
一、外资企业备案回执的完整流程要怎么办理
1、投资者自行判定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2、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3、备案机构工作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
4、发布备案结果(通过备案系统发布)。
5、领取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
二、外资企业备案所需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3、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上列资料按要求在线提交扫描电子文件即可,无需现场递交纸质材料)。

7.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规定有哪些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规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1、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3、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第1条第
(1)项的规定。符合第1条第
(1)项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需要哪些材料
1、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2、保证函: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3、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及经所在国有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还应提交该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该子公司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关联关系的说明;
4、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文件;
5、外国投资者已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出资证明;
5、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及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房东身份证明文件;
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简历;
9、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10、上述文件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1、经办人员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投资性公司要有良好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规定有哪些

8.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规定

中国公司法对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明文规定,虽然3万人民币的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外资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客户能低于8万美金注册成功的。
目前,上海外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公司注册地的区外经贸委审批决定。外经贸委根据该企业自身行业特点以及发展规模来确定最低注册资本。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最低注册资金”是一个和投资项目本身、不同区的外经委、我们的沟通——多方博弈的结果。
注册资金也不是越低越好,和投资总额还有一个比例关系,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的差额可以为将来拆借外资做好充分的准备,这对您的投资非常重要。外资进出口公司享受国家退税的前提是拥有进出口权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很多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条件就是注册资本达到50万人民币之上才可申请。
一、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4)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5)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
(6)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7)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关系
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有比例关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号1987年2月17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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