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运行情况

2024-05-18 22:57

1.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运行情况

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布后,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密切配合,筹建基金管理机构和启动中央地勘基金同步进行,于2007年6月发布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地勘基金运行和管理制度的总体框架,落实了20亿元的启动资金。同年11月,启动了首批126个试点项目,安排勘查投入5.7亿元。项目实施总体顺利,取得了一批较好的找矿发现,特别是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田项目预期可提交煤炭资源量近200亿吨,将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能源基地建设提供坚强保障。在项目组织实施稳步推进的同时,为完善地勘基金运行机制进行了大量调研,在项目招投标、监理、权益处置等方面已经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同时,开展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编制研究”、“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研究”、“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股权管理研究”、“中央地勘基金项目管理研究”、“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建设”、“中央地勘基金参与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策研究”等六个研究课题,进一步推动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地勘基金运行机制。目前,基金管理机构人员基本到位,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机构运转总体顺畅,职责任务进一步落实,各项工作正有序展开。自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设立至今,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设立了省级地勘基金。2011年全国地勘基金投资总额达到85亿元,已占到固体矿产勘查国家财政投资的86.30%。两级地勘基金已成为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的主体部分,成为我国化解矿产勘查风险、活跃商业性矿产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重要拉动力量 。从运行情况看,中央地勘基金重点投资非油气能源矿产和国家急缺的重要金属矿产,适当兼顾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优势矿产;省级地勘基金投资方向主要为矿产资源勘查,同时投入相应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投资勘查的矿种主要为国家及地方紧缺、大宗重要矿产和地方优势、特色矿种。实施中,为了使两级基金在找矿突破中形成合力,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在全面总结此前探索的两级基金实施项目对接经验的基础上,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提出了在两级基金间实行协调联动的构想,得到了两部的大力支持。2011年1月,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协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从而在两级基金间构建了投资重点各有侧重、投资方向相互衔接的机制,找矿成效进一步提升,两级地勘基金陆续产生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找矿成果。其中,中央地勘基金大营铀矿的发现,打破了我国没有国际级大铀矿的局面;新疆坡北镍矿实现了找矿重大突破,树立了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的典范。当年,省级地勘基金新发现矿产地94处,其中大型矿产地35处、中型矿产地32处。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运行情况

2.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设立背景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资源消耗随之大幅度增长,特别是石油、铁、铜、铝等大宗重要矿产资源的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资源环境约束相应加剧,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当前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尚不发育,勘查投入总体不足,地质工作正处于改革过渡阶段的特殊情况下,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由国家出资开展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的前期勘查,适当提高工作程度,降低商业勘查风险,引导和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发挥财政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

3.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工作内容

中编办批复基金管理中心四项职责:一是组织实施中央地勘基金投资项目的立项、监管、评审验收和成果处置;二是监督、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股权;三是申请登记中央地勘基金独资项目的矿业权;四是研究实施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在基金项目组织实施方面,中央地勘基金主要支持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前期勘查,矿种范围以煤、煤层气、铀、铁、铜、铝、铅、锌、锰、镍、钨、锡、钾盐、金等重点矿种为主,适当兼顾国家急需的其它重要矿产,统一部署,整装勘查,综合评价。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在投资方式上,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方式,其中全额投资项目由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登记矿业权。在运行方式上,地勘基金引入市场机制,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基金项目未取得找矿成果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核销。取得找矿成果的,成果收益由中央、地方、合作投资人及项目勘查单位按规定分成,其中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补充地勘基金,实现滚动发展。在矿业权股权管理方面,由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具体负责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股权的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权利,股权收益用于补充地勘基金。在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方面,根据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长远需要,研究实施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政策,逐步形成重要矿产资源的储备体系,增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保障资源供应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工作内容

4.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组织机构

中央地勘基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管理与监督,两部共同组成中央地勘基金领导小组,作为地勘基金管理的议事机构,协调和指导地勘基金管理的各项工作。在国务院领导的亲自关心下,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中编办复字〔2007〕50号文批准设立了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为国土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中央地勘基金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中心财政补助事业编制30名,2007年9月25日挂牌成立。

5. 建立地质勘查基金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布,国家建立了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扣除留给地勘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2:8)分成,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取之于矿,用之于矿。

建立地质勘查基金

6.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领导小组

组长:姜大明(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 副组长:张少春(财政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汪  民(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党组书记)成员:李敬辉(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赖文生(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司长)彭齐鸣(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司长)程利伟(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7. 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什么单位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国土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委托,负责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个省市自治区的是各个省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履行全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等业务的技术支撑单位,承担全省地质勘查基金等项目的管理监督职能。

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什么单位

8.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 [2006]34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 国发 [2006] 4 号) 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 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本办法适用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对股权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条 地勘基金来源包括:
( 一)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 含从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划入部分) ;
( 二) 其他资金。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
第五条 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 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地勘基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地勘基金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国土资源部。
第七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 一) 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 二) 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 三) 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 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 一) 会同财政部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 二) 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 三) 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 四) 编制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 五) 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 六) 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 七) 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地勘基金项目,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初审和矿业权核查、协调,协助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 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现有地质工作成果,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经省级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申报。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将招投标情况和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公示结果,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国土资源部批复预算。国土资源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根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第四章 财 务 管 理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 一) 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 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有由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二) 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 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 一) 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 二) 归还贷款本息;
( 三) 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 四) 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 五) 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经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中扣除留给勘查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 虚报项目的;
( 二) 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 三) 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 四) 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 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 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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