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分支机构怎么申请

2024-05-09 03:52

1. 资产评估分支机构怎么申请

一、资产评估机构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2、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4、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5、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6、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
8、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9、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二、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条件合格的机构作出设立批复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资产评估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决定的,向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批准文件。
(五)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资产评估机构,说明理由,并告知资产评估机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资产评估机构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机构持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办理完成分支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入会手续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分支机构怎么申请

2. 资产评估机构成立条件

一、资产评估公司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以公司制为例):
(一)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股东;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等等。
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企业需要资产评估,往往会委托给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而不是自己去评估计算。请别的公司为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简单、方便而专业,但并不是免费的,而是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三、资产评估机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流程大致如下:
(一)由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将相关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
(二)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次核查。对初次核查合格的,申请人在填写完“设立申请情况登记表”后,由财政部门开据“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委托单”。
(三)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与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后,填报有关表格和审核意见,并填写“受托审查核实回复单”。

3.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资产评估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专业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材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 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其目的是为该项资产的交易等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广义的 资产评估是指一切对于资产估价的行为包括企业内部为补偿和会计报告而进行的评估。狭义的资产评估是在发生产权变动、资产流动和企业重组等特定行为下对资产进行的 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4. 资产评估机构是什么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组织专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专门机构。其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公司制。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行为的,应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服务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的本质属性有一个发展过程:1、资产评估刚产生的时候,基本上是为国有资产服务的,更多是为了国有资产转让处置的保值增值做鉴定服务,这个阶段鉴定属性要大于咨询属性。2、随着资产评估的发展,评估的属性慢慢从鉴证性质向咨询服务性质转变,提供的是一种定价参考而不是鉴定鉴证,随着新评估法制定实施,资产评估资质也由之前的执业资格转变为职业水平性质。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资产评估分支机构变更的程序

1、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2、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2)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3)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3、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关系,在转制后机构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前,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4、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同意迁出资产评估资格的书面意见后,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迁入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
(2)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经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3)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4)迁出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师执业登记情况一览表。
5、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6、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情况,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资产评估分支机构变更的程序

6. 资产评估公司设立条件有什么,请帮忙解答

办理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1、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4、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材料: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须提交以下文件:
1、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
2、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专职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6、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7、办公场地的证明;
8、新设立公司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已设立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7. 资产评估公司的成立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条件:办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评字[1999]118号,见附件二十四)。办理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1、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4、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材料: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须提交以下文件:
1、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
2、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专职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6、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7、办公场地的证明;
8、新设立公司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已设立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产评估公司的成立条件

8. 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什么?

评估机构的设立除了要遵守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上的一般性要求外,还要符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特定要求。在设立评估机构之前,应当在备案前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经过依法登记之后,领取营业执照,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条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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