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2024-05-18 07:46

1. 鞍山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鞍山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鞍山养老金水平是鞍山参保人员十分关注的话题。据悉,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的多少以及退休上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综合因素相关。即参保缴费的时间越长,缴费数额越多,退休时养老金水平越高。为了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对缴费年限短、缴费偏低的参保人员,实行基本养老金最低指标,即凡是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照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最低标准执行。例如,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为913元;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为1116元;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为1141元。市民可以通过2018鞍山养老保险查询与鞍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来获取养老金标准的信息。据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对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费有新规定。即: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在2018年7月1日后,发生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原由企业单位支付的丧葬抚恤待遇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18年度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为37057元。
二、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

鞍山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2. 辽宁省鞍山市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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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退休死亡丧藏费不是统一标准47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当前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规定。按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1号)规定,鞍山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辽宁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3个月工资丧葬补助费,10个月一次性救济费。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1号七、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本市(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10个月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上述待遇列入统筹项目的,由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仍由原企业单位负责支付。

3. 辽宁鞍山个人交社会养老保险方法?

条件及限制
  补缴年限将以申请人取得所在省市户籍的年限为依据,同时考虑申请人的年龄因素,申请人取得所在省市户籍的年限越长、年龄越大,可补缴的年限越多。当申请人同时满足:
  (1)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取得所在省市户籍满15年两个条件时,可补缴的年限将达到15年,并可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如果申请人达不到上述两个条件,补缴后必须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办理流程
  一、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注意事项
  ​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参保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余额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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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个人交社会养老保险方法?

4. 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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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这项工作早在2009年8月份就已经开始推行,不过并未全面实施,是有指定试点的,你所在区域可能不在试点内。详情请参阅《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在义县、彰武县、建平县、清原满族自治县、建昌县、西丰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和康平县8个县进行“新农保”试点。“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55元养老金。目前,辽宁8个试点县有126万人参保,基金征缴收入1.45亿元,共为32.4万名农村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1.78亿元,发放率达到100%。到2020年前,辽宁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届时,全省320多万60岁以上农民均可享受此项养老待遇。

5. 鞍山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鞍山市行政辖区内领取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含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第三条 市社会保障委员会是全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机关,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是全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负担。
  (一)缴费基数。以劳动者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实际收入的劳动者。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费比例合计为缴费基数的19.5%,其中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缴纳,并随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变化同步调整。劳动者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收入中按月代扣。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第六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参保之日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手册》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并依此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第七条 个人帐户的存款利率,按省政府城镇职工保险办法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算。第八条 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间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息,交费年限合并计算。第九条 劳动者本人到其它所有制单位就业(含异地转移),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十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规定缴费满15年;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第十一条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劳动者,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到去世时止。第十二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余额部分的本、息可一次性发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其养老金标准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标准计发。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去世时,按国有企业职工标准发放丧葬费、一次性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补助费。第十四条 各有关银行对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结算凭证不压票、不退票、不拒付。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缴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日加收应缴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采取其它手段多领或冒领养老金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追回多领或冒领养老金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养老待遇给付争议,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行的养老待遇争议,可向市社会保障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催促办理。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要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拒不按规定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营业执照》年检验照时催促其办理。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申报工资总额时,必须出示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否则,市劳动行政部门不予核发年度工资总额,不予审批季度工资计划。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拒不参加养老保险,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并依照省政府[1994]39号令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1年市政府27号令)同时废止。

鞍山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6. 辽宁省鞍山市养老保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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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退休死亡丧藏费不是统一标准47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当前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规定。按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1号)规定,鞍山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辽宁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3个月工资丧葬补助费,10个月一次性救济费。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1号七、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本市(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10个月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上述待遇列入统筹项目的,由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仍由原企业单位负责支付。

7. 辽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辽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8. 辽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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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17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息:2017年暂时还没有公布,目前按照2016年执行。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我省方案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75%,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此次调整,我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定额调整: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挂钩调整: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定额调整: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挂钩调整: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