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东莞市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后,贷款已经审批并成功放款后,何时能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个

2024-05-18 12:56

1. 请问东莞市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后,贷款已经审批并成功放款后,何时能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个

按照以下步骤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真实的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后(b)是负责借款人资格,资质,填补了担保人,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合同审查和借款人的同意和有关合同或协议签订中心,那么人民中国银行要求的保险。之后,贷款手续

(三)完成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的银行发出通知,银行接到通知申请贷款手续

特别说明划付贷款:当你购买,按照付款自有资金,银行估计借款人,贷款金额可以学习和每月还款额。根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提取。假设一次抽取15000元每年的基金客户,而1500元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额,1,000元的偿还商业贷款的还款额选择“贷方余额冲法”,其中提取公积金首先归还月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00元),12500元一次性商业贷款本金住房偿还余额,商品房还清贷款本金后,有公积金贷款偿还再金的余额,因为比公积金贷款利率更高的商业贷款利率。 “冲贷款”,借款人可选择缩短原还款期限的还款期,或选择以同样的方式,以减少每月的还款方式会。然而,目前商业银行的客户提前还款的次数是有一定限制。如果客户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还贷金额保持不变2500元15000人民币基金,然后提取出来,按照原来的收费是一个月连续充电2500元左右。余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注入足够的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卡,既还款方式,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如果客户购买了商业应用的个人住房贷款,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的转移,个人住房贷款和再交易。当时购房因各种原因没有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而现在的生活,实现所需的个人公积金缴存额,并申请在基金购房贷款的条件已经具备,但商业银行不能够购买商业贷款转为住房资金贷款,但可以提取公积金商业贷款的偿还。只要借款人申请及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基金的相关手续取款,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报。 

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流程:

(一)买方签订“预售合同”的开发商。 

(二)支付房款的30%以上。 

(3)到房管部门预售登记。 

(4)完成预售登记后,买方持有的原合同,填写贷款申请和贷款合同。 

两种途径来偿还相去甚远

普遍关心的买家谁只知道贷款必须然而,偿还利息,利用不同的还款方式,利率是非常不同的。贷款金额约4000万30年期,息差可以达到10万元之巨!对此,很多人都还蒙在鼓里 - 两种利息还款法之间的巨大差异,在此摘录一个给你看看。 

市民刘先生买了新房上个月,并办完手续的住房贷款,每月还款近2000元后。谁知道,在本月的第一个还款后,刘先生的东西,让他知道什么惊讶---他的一个自己的亲属和贷款额几乎是一样的,同样的年龄,但整体贷款利息是差近250万!不仅是因为他们使用了不同的还款方式。此前,刘先生说,他也不知道,方式为另一笔贷款。 

“的时候,合同,银行工作人员只是抱了一大堆贷款合同,密密麻麻的,然后人会帮你把在这里,一转就会出现,指着一些空白的空间,让你签上你名,填写身份证号,按指纹就可以了,也没有提及有还款的另一种方法。“

签订了贷款合同在此之后,刘先生自己估算了一下,利息总额超过176,000元。有亲戚提醒,刘先生认为这样做贷款,又生气又心疼的刘先生不能把他们的贷款合同,并仔细地转了好几遍,发现合同中有两种方法可用于贷款的选择,但空间已经预先填写银行等额本息还款,没有空间为自己考虑。他问一个朋友算了一下,如果你申请还款的另一种方法,那么自己300000美元20年的住房贷款占总商业利益比152000元,24900元不到它是现在。 

主要银行普遍推荐的“匹配法”

为了确定是否在最近几天,记者还谁进行了一些银行在南京暗访买家的身份。 

消费信贷超市农业银行新街口支行告诉记者,准备购买80万元的房产,首付30%,12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准备余下的44万元办理商业贷款30总价格年还清。一位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记者。她首先向记者介绍了本息还款法(匹配方法),通过计算,“按月支付”的2372.78元显示; 

记者随后询问其他还款,该工作人员是否还有另一种表示,“本金还款” (下降)。每月还款额是不同的,逐渐减少从3000元到1000元。 

哪些方法可供选择?下面是对话的记者和工作人员:

“哪种方法还款两种更具成本效益呢?” 

“第二个一般拒绝支付更少的钱,但大多数人不会等待30年还清,如果提前还款,如果差距不是那么大,更何况使用递减,虽然有一点落后,但一开始压力太大了。“

”这是更方便?“

”第一道菜是每个月方便匹配法,同样的金额只是每月银行的钱要回来行了。每个月第二个下降的金额是不同的,回想起来,很麻烦......所以我们一般建议客户选择等额法。“

随后,记者的身份继续购买谁打电话商业银行,中国招商银行,工业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大多数都引入了“本息还款法”,即等于以法律为基础,有的甚至没有提及递减还款。虽然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终于承认的情况下,应根据个人的还款选择不同的方法,但它的话,你可以清楚地听到平等倾向的法律。 

银行利差,导致银行产生这种倾向性的原因

倾向?一个人从事金融行业多年一语道破:“关键在于息差。” 

“这两种方法有哪些大的利率之间的差距!”记者向有关人士暗访了很多的计算实例,也该结果是一样的惊人--- 44万元,30年的商业贷款中,超过414000元利息总额等于法律,而下降到约297000元。两种不同的方法贷款利息高达11万元甚至差别! 

该人士表示,对于“吃利息饭”的银行同贷款业务,当然,希望谁选择高利息还款法所有买家。像一个普通的商品交易为正常的业务会建议客户购买昂贵的,高利润的项目,怎么会推荐价格低,低利润的商品呢? 

至于“匹配方法简便比下降,”银行解释原因,记者发现,使用像想象中那么麻烦居然不是下降的。虽然每月还款额是不同的,但并不需要人力预算的具体金额,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很容易就可以被打印出来在30年还款,每月数据的形式,买家只付跟随就行了。 

而另一人,“拒绝开始还款压力”的解释,记者发现,业内人士估计,同时削弱了法律的开始的确是一个较高的还款金额,大约是3000元,但相对于匹配法律2372元讲,它是约620元左右,且持续时间只有一年零两个月。大部分时间仍集中在2000元以上的金额和1000元。大多数人认为,以购房者谁能够负担得起在600元的差价,更何况利息高达11万这样一个“储蓄”,广大购房者谁值得重新考虑。 

银行昨日表示

没占到便宜,建设银行,中国,中国,民生银行农业银行,银行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两个还款方法表面有很大的区别利息总额之间,其实两者的计算原理是一样的事情。 

“不走银行的优势,第一,二,商业银行贷款哪种做法是不发展自己,但央行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处长房地产信贷在琮忽啊张说,1998年5月央行发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平等住房贷款的规定有两种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方法。无论哪种还款方式都符合。而事实上,2种还款计算原理的方法是一样的。 

“简单地看,是一定的利息之间的差额,但对银行来说,并没有哪种方式多收利息的客户,因为这两种方法都是按照客户占用偿还银行资金的时间价值计算。“

据专员解释丛,造成的根本原因这两种不同的方法,总的利息支付是客户占用银行资金发生了变化。递减还款法,因为一开始就与更多的客户也主要,所以时间越长,占用由此产生的本金较少的银行利息也少。的等额本息法还款不同,而且贷款本金的开始少,占用银行资金也比较大,所以利率也会相应增加。 

两个人的还款目前不知道,不熟悉的现状,一些银行昨天表示,他们将之前申请贷款,将加强这一义务。 

“可能是我们的柜台工作人员的一部分,会认为你的选择方法是传统的东西,人们习惯于还款这个方法等额本息还款,所以没有方法减少解释和宣传,客户来吧按老办法的事情。“

一些银行表示,未来住房贷款前,”要在前面加上“让客户选择。 

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说买家谁有权知道孙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那购房贷款这些现象的分析也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将有权利知道“消法”赋予和选项。提供给消费者的经营者,必须突出宣传两个不同的服务,即,两个不同的还款服务机构的银行服务。此外,它应该是客观,清晰地描述了还款的两种方法,以及它们的优点和缺点消费者之间的差异,否则,是违反“消法”的权利赋予消费者。 

中国的“消法”第八条,第九条,“消费者知道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权收到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有选择的产品或服务方式的权利,独立于任何决定买还是不买一件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的“,”当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SUN和思考的权利。如果银行没有明确告知两种还款方式和形势的利弊,供消费者决定任意选择还款的一种方法,那么在违反上述规定,“消法”对消费者知情的权利,期权构成违规。 

到购房者谁可以享受两种不同的还贷方法,这是明确中国的人民银行信息不对称

贷款两侧的原因。但是,为什么这种做法,某种程度上青睐,但以另一种方式它显然是“冷”了呢?铅本金还款法“银行不建议消费者不知道”什么是根本原因? 

采访了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都一致指出,购房者与银行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首要原因。在市场经济中,这种限制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信息不对称给银行有意无意隐瞒信息,创造有利条件,以获得更多的利息收入,而购房者谁是由于缺乏信息,必然处于不利地位。 

钱塑平说律师,而不是一个银行家,所有的消费者之后,却也面临着银行人民银行和设立的规定,一般人不会知道,所以选择房屋贷款,银行往往时说的是什么,具有一定的盲从心理。 

陈光华律师也认为,购买贷款过程中,银行和购房者谁是明显的不平等地位。银行持有大量消费者不具备的信息,而且有充分的理由和条件对消费者购买的主观引导。 (记者/王海燕郑洪椿坪)

 

相关链接比较两种方式来偿还

 1,不同的计算方法。 

本息还款法等额。即借款人每月金额相等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在本金逐月下降贷款利息,

 2,两种方法支付的利息总额是不一样的。在相同贷款金额,利率和贷款年限的条件下,总利息“本金还款”要小于“本息还款法”;  3,支付利息,本金比例是不一样的。 “本息还款法”前几年,总利息支付的比例占了很大的(有时高达90%),主要的“本金还款”平摊到每个权益一天算一天,所以二者它是各约50%的比例最高。 
 4,前后期的还款压力是不一样的。由于每月还款额“本息还款”的数量是一样的,所以收支状况和价格均基本保持不变,还款压力是一样的每一次,“本金还款”的本金相同的每一个还款,但利息是由多到少,按降序排列,相同的情况下,后期的压力比以前的要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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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金融法的国际金融法的本质特征

 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是具有金融性的国际关系。在当前金融业多向度、深入发展的情况下,探寻金融的恰当含义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国内外对金融的含义存在的不同认识和理解,直接影响到对国际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范围、渊源、理念及社会功能等问题的科学认识,影响到国际金融法科学体系的建立。因此,探讨金融的含义就构成考察和掌握国际金融法基本理论的基点和起点。对于金融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金融的内涵 金融的内涵,即金融的本质属性有哪些,这是认识金融和国际金融法所必须回答且难以回答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1.金融在训诂意义上的基本含义“金融”是由中国字组成的词,据考证,它并非古已有之。古有“金”和“融”,但未见“金融”连在一起的词。《康熙字典》及其之前的工具书均无“金”与“融”连用的词,即为佐证。将“金”与“融”连起来始于何时,无确切考证。是否直接译自Finance亦无任何证明。一个很大的可能是来自明治维新的日本。那一阶段,有许多西方经济学的概念从日本引进——直接把日语翻成汉字搬到中国来。最早列入“金融”条目的工具书是: 1908年开始编纂、1915年出版初版的《辞源》和1905年即已酝酿编纂、1937年开始刊行的《辞海》。《辞源》(1937年普及本第11版)对金融的释义是:“今谓金钱之融通状态曰金融。旧称银根。各种银行、票号、钱庄,曰金融机构。”《辞海》( 1936年版)对金融的释文是“(monetary circulation)谓资金融通之形态也,旧称银根。金融市场利率之升降,与普通市场价之涨落,同一原理,俱视供求之关系而定。即供给少需要多,则利率上腾,此种形态谓之金融紧迫,亦曰银根短绌;供给多需要少,则利率下降,此种形态谓之金融缓慢,亦曰银根松动。”根据以上考证,我们似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始于近百年前编纂的《辞源》、《辞海》是最早有据可查的、编入金融条目的辞书,说明这个词在20世纪初以前已经使用,并已相当定型。《辞海》注以英文,显示该词有可能来源于海外。《辞源》、《辞海》就其始刊时对金融的定义来看,简单地说,金融就是资金融通,即由资金融通的工具、机构、市场和制度等构成要素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有机系统。这一含义至今仍然能够体现出金融的初始的和基本的本质特征。2.金融是虚拟经济 虚拟经济是资本以金融市场为主要依托所进行的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明了地说,虚拟经济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虚拟经济是与实体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实体经济活动就是将货币通过交换成劳动力、原料、机器设备、厂房等,然后经过生产产出产品,产品通过流通变成商品,商品再通过交换再变回货币。在实体经济的循环中,资本增值,取得了利润,这是实体经济的过程。虚拟经济的循环是在金融市场上,货币先通过交换成为借据、股票、债券、外汇等,然后在适当的时候,再通过交换将这些金融产品变回货币,直接以钱生钱。虚拟经济经历了商业信贷、生息资本的社会化、有价证券市场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以及国际集成化等阶段。金融最初是个人之间的借贷,财富的剩余者将闲置货币借给借款人,这时货币变成了生息资本。由于这样的借贷风险比较大,而且无法优化投资方向,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出现。银行把人们手中的闲置货币集中起来,变成生息资本,借给那些需要从事实体经济活动的人。银行在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赚取利差。企业向银行间接融资,因为有利差的存在成本较高,企业如果直接发行债券,不仅融资成本较低,而且投资人也能获得较高的回报,这样就产生了债券。同时,为了使投资者能够共担风险,股票也出现了。债券和股票面对的是社会公众,债券和股票出现后投资品种和选择多样化,但流通性问题妨碍了社会投资。有价证券市场化以后就解决了这个问题。股票和债券都能在市场上随时变回现金,这样解决了流动性问题。最后是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国际集成化,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增大,虚拟经济的总规模大大超过了实体经济。由于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资金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调动,国际金融市场已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程度。将金融界定为虚拟经济,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虚拟经济活动包括哪些内容和形式? 这是认识金融的性质所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如上所述,金融的初始基本含义是资金融通,但是如果仅限于此,那么还不足以反映现代金融的全貌,例如,金融衍生工具和有些保险产品等就不具有资金融通的性质。因此,以金融市场为依托所进行的金融活动,除资金融通外,还应包括非资金融通的活动,如规避风险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的保险活动等。只有这样,金融的概念才能与时俱进,对当今的金融实践具有周延性。总之,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金融性,而国际经济法其他分支的调整对象则没有金融性质,因此,金融性将国际金融法与研究国际关系问题的其它学科或科学区分开来,也将国际金融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特别是国际投资法区别开来。国际间资金流动的形式,依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调整直接投资关系,国际金融法则调整间接投资关系。凡是以金融市场为依托进行的虚拟经济活动都属于国际金融法调整,而不具有以上特征的国际间资金流动关系则由国际投资法来调整。例如,处于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敏感地带的股票购入,如果这种购入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这种行为本身由国际金融法调整。如果买卖的目的是为了持有能提供一定收入的证券以便在证券市场获利,而不是为了经营管理企业,也不享有控制权,则这类交易始终都应受国际金融法调整。如果购入股票的目的是为了经营管理和控制企业,购入股票后参加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或控制,那么,股票购入行为由国际金融法调整,购入后的经营管理或控制行为等由国际投资法来调整。如果对企业的收购不是通过证券市场而是通过产权市场进行的,且收购后对企业行使了经营管理或控制,那么,整个活动都应受国际投资法的调整。(二)金融的外延金融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不仅没有使人们对其范围形成共识,反而似乎助长了分歧。对于金融及其外延,国内外存在不同的界定,大体上可以姑且称为一般意义的金融和狭义的金融。以下对金融及其范围的考察从当今对金融的两种主要理解入手,在此基础上找出金融的基本外延。1.一般意义的金融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包括货币供给,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资金借贷市场,证券市场,保险系统,以及国际金融中所具有的以上内容等。在国内,这种理解多年来存在于党政部门、实际经济部门、经济学界、本土金融学界,它不是始于某种理论界定,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在国外,对金融也存在类似上述意义上的理解。韦氏词典对金融的理解就与我国对金融的上述理解基本相当。根据《韦伯斯特第三版国际新辞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金融包括“货币流通(circulation of money) 、信贷发放( granting of credit) 、投资(making ofinvestments)和银行设施的提供(the provision of bankingfacilities)等。值得注意的是,西方还有一种对金融的广义的理解:凡是与钱有关系的事情都可用“金融”(Finance)这个词。《牛津辞典》(Oxford Dictionary)和一些百科全书对Finance 的解释是: 货币事务(monetaryaffairs) 、货币管理(management of money) 、货币资源(pecuniary resources) ……。有时, 它指财政, 在与company、corporation、business联用或与之有关的上下文中,指公司财务等。这种理解显然比对金融的一般意义理解更广,不仅包括上述一般意义的金融,并且还包括国家财政、企业财务以及个人货币收支等。2.狭义的金融狭义的金融是指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是指资本市场。持这种理解的人士认为,“金融”就是西文的Finance,Finance 即指金融市场(Financial Market) , 资本市场(Capital Market) 。据黄达先生考察,持有这样用法者在国内主要是: 80年代开始关注金融、研究金融的一些中老年理工学者;90年代中期起,在国外学成回国的中青年学者。其共同特点是: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国外,且只将金融覆盖面限于资本市场。持狭义理解的一些人士也承认,在自己的“金融”领域之外还存在一个被更多的人视之为“金融”的领域,可称之为传统领域,但认为这只不过是过时的用法,不能与国际接轨,将来必被取代。既然对金融的狭义理解来自于西方,因此,西方也就不乏对金融的这种界定。如比较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对“Finance”的解释则是“金融主要关注资本市场的运行, 以及资本资产的供给和定价”。3.金融的恰当范围认为对金融持一般意义的理解比较合理和得当,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向度来考察。(1)从金融的起源和现实来看,一般意义的理解比较切合实际。从历史上看,现代意义上的金融起源于银行。把金融(Finance)限定用于资本市场,在西方也是近些年在特定圈子里的事情。从现实和发展前途看,虽然资本市场可能成为将来金融的主体,因而未来的金融可能主要指这一领域,但是商业银行的作用今天依然极大,今后是否必将削弱尚难定论。如果银行、货币趋于泯灭,金融大概也不能独自保存下来。(2)从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具体使用情况来看,一般都趋于采用一般意义的金融。①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对金融的理解和使用联合国统计署有对金融及相关服务(Financialand Related Service)的统计,该项目大体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务,包括中央银行的服务、存贷业务和银行中介业务的服务;投资银行服务;非强制性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再保险服务;房地产、租借、租赁等服务;为以上各项服务的各种金融中介的服务。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出于对WTO成员方影响金融服务的措施进行约束的目的,对金融服务进行了列举和界定(Definitions)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 的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Services,简称金融附件)规定,金融服务包括所有的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所有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其中,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包括以下活动:直接保险(含寿险和非寿险) 、再保险和分保、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等) 。银行和除保险之外的其它金融服务包括以下活动:接受公众存款,发放各类贷款,金融租赁,支付和转移服务,保证和承诺,自营或代理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外汇、衍生产品、汇率和利率工具、可转让证券、其它流通工具和金融资产包括金条等,参加发行各类证券,货币经纪,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的清算服务,金融信息的提供转移和金融数据的加工,为以上活动提供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金融服务。②有关国家对金融的主要理解和使用从有关国家对金融的理解来看,美国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ServicesMod2ernization Act) ,其金融服务( financial services)的范围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储蓄协会、住宅贷款协会以及经纪人等中介服务。如果说“金融”一词来自日本,考察日本对金融的使用情况是有说服力的。日本中央银行的统计报告, 前些年与“金融(日文的汉字) ”对应的是货币和银行(Moneyand Bank2ing) ,这些年改为货币、银行和证券(Money,Bankingand Securities) 。日本中央银行的用法在日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我国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对金融普遍采取的是一般意义的理解。所以,无论是从历史与现实的时间向度,还是从国际组织与各国的空间向度来衡量,对金融做一般意义的理解构成对金融的普遍的理解,采用这种理解既符合历史和现实,也与国际金融实践相吻合。据此,简单粗略地说,金融涵盖货币、银行、证券、保险等。国际金融法应当涵盖以上领域。 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还具有国际性。以什么作为标志和标准来界定“国际”? 理论和实践都莫衷一是, 为此需要进行探讨。(一)确定“国际”的现有标准“国际”在许多学科和法律领域中都有使用,但含义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将判断“国际”的标准归为三类:国际公法标准、跨境标准和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国际公法标准体现在国际公法对“国际”的理解。国际公法将“国际”通常限于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即认为只有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的关系才构成国际关系,这是从主体的角度作出的认定。跨境标准体现在国际经济法学者和部分国际金融法学者对“国际”的理解和解释。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一般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是指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跨越国境的活动,一般是行为或行为的对象、结果涉及了一个以上的国家。所以,从这一定义看,国际经济法上的“国际”是从主体、客体或内容方面认定的。研究国际金融法的学者对于“国际”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国际金融关系就是跨越一国领域的金融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间发生的金融关系,而且也包括分属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发生的金融关系。这实际上是对国际经济法上述标准的套用。需要指出的是,跨境标准所讲的跨境活动或跨境关系不止是跨境交易这类私法性活动或关系,也包括多边、双边和一国对外的公法活动或关系。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见诸于国际私法、部分国际金融法学者的表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或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有国际金融法学者将国际金融表述为在金融活动的主体、交易标的或交易行为中含有跨国因素的资金融通;有的认为国际金融法上的国际是各种形态的货币金融资产跨越国境的流通和交易。国际私法和上述国际金融法学者的共同点在于:把“国际”的内容限于民商事流转和交易;强调主体、客体或内容三要素有涉外成分。跨境标准虽然也强调主体、客体或内容的跨境,但它与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不同,前者强调的跨境活动不仅包括跨境交易,而且还包括交易之外的活动,如国际规制与监管等。涉外标准在国际私法中极为正常,因为国际私法调整的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发生在私法领域,具有私法性质,但是,这一标准以及其它标准是否适用于确定国际金融法中的国际性呢?(二)国际金融法中“国际”的标准在以上标准中,国际公法标准,与国际金融交往和活动的现实相悖,因此,是不适用的。众所周知,国际金融交往和活动并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有关的法人和自然人也是这种活动的重要参加者,如一国银行向外国借款人发放贷款,本国公司在外国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等。同时,各国的法人和自然人还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发生形形色色的金融法律关系,例如,不少国家的政府将本国外汇储备的一部分以外国商业银行存款的形式存放和经营,形成这些政府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又如,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私人企业的贷款,形成国际组织与一国法人的借贷关系。这些都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重要的国际金融活动,不应被排除在外。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资金融通是金融的初始基本含义。金融发展到今天,既包括资金融通,也包括非资金融通的活动。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法在性质上是规制与监管之法。因此,把国际金融关系中的国际性限于跨境民商事流转和交易,是不妥的。在国际经济活动,包括国际金融活动的许多情况下,将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性界定为跨越国境,即采用跨境标准是适当的。但是,如果将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性完全限定在跨越国境的金融活动之内,认为某一金融关系只要在主体、客体或或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具有涉外性,就具有国际金融法上的国际性或跨国性,也存在不周延、不全面的问题。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WTO对金融服务的界定。WTO的金融附件规定,金融服务是由成员方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服务,而金融服务的提供指的是GATS第1条第2款所指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4种服务提供方式。在这四种方式中,只有跨境提供与货物贸易的通常形式相当,即交易客体跨越了国境,而其他三种方式中的两种方式即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虽然都是货物贸易所不具有的,但能够为跨境标准所覆盖。在境外消费方式中,从金融服务接受者的母国角度看,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服务交易的客体——金融服务以及法律事实都发生或可能发生在国外。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母国来看,交易的主体之一——金融服务接受者构成涉外因素。在自然人移动中,金融服务的提供者——自然人,不论其以自己的身份,还是代表其所在的机构,对金融服务接受者的母国而言构成涉外因素,对该自然人的母国而言,服务接受者以及法律事实构成涉外因素。但是,金融服务的最重要的方式——商业存在就不同。建立商业存在涉及涉外因素,如建立商业存在的投资者和所需要的投资来自于境外,但是,WTO所说的商业存在是以商业存在这种形式而发生的金融服务。以银行为例,如果在东道国的商业存在采取的是外国银行的分行形式,提供金融服务的该分行可以看作是涉外主体,因为外国分行是外国银行在东道国的延伸,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但是,如果设在东道国的商业存在采取子银行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通常就不存在任何的涉外因素,因为子银行是东道国的法人,交易如存贷款的客体——资金完全可能来自于东道国公众的存款,法律事实也通常发生在东道国,所以在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等方面都没有涉外因素,但它确实是WTO项下的金融服务贸易。不止于此,因商业存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远不止金融服务的提供和交易,WTO将商业存在界定为服务提供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将成员方影响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成员方措施(如法律和政策等)纳入其约束和规制的范围,以建立多边贸易秩序和推动金融服务的逐步自由化。因此,商业存在必然引起WTO对各成员方的金融规制关系以及各成员方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建立商业存在的管理关系等。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显然都属于国际金融法,但却并不都为跨境标准所覆盖。这里需要解决一个潜在的疑问:在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东道国建立商业存在,特别是注册独立法人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时,这种金融服务是国际金融服务本身的应有之义,还是WTO有关金融服务的法律架构对国内金融服务的延伸适用? 换言之,这种金融服务是国内金融服务,还是国际金融服务?回答这一问题需要从服务和服务贸易的特征入手。服务具有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等性质和特征。以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为例,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决定了服务交易通常需要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接受者彼此接触,而且外国服务提供者也需要通过商业存在等方式了解当地情况并对情况变化做出反应。从这一意义上讲,通过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接触而发生的服务贸易都是适应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发生的,而不论这种接触是通过服务提供者的移动(自然人移动)或服务接受者的移动(境外消费)而发生的,还是由生产服务的手段跨境转移而发生的(商业存在) 。这就导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生并不一定总是需要服务本身的跨境转移(跨境提供) ,通过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的移动使二者接触,或通过生产服务的手段的跨境移动而在当地建立商业存在,同样可以发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同时,由于服务具有上述性质和特征,各国需要借助国内规制的方法来管理国际服务贸易,WTO为了推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需要将成员方影响上述所有方式的措施纳入到其约束范围之内。因此,因生产服务手段的跨境转移以及由此所导致服务提供者在当地建立商业存在而发生的金融服务贸易,虽然可能没有任何的涉外因素,但确实是适应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发生国际交易。然而,依据跨境标准,因商业存在而发生的有关金融法律关系显然不具有“国际”性。这就在活生生的国际金融活动面前暴露出了跨境标准的局限性,因此,重新定义国际金融法中的“国际”性就成为现实的需要。如何重新定义? 跨境标准在多数情况下是适用于对国际金融关系的判别的,只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判别金融关系是否具有国际性,只需要在跨境标准的基础上将外国商业存在这种情形包括进来即可。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际金融关系不仅包括有关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境的金融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也包括在外国的商业存在这种形式中没有发生跨境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简言之,国际金融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或通过外国的商业存在而发生的各类金融关系。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关系所具有的国际性使国际金融法与国内金融法区别开来。国内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关系没有国际性。具体来说,具有国际性的金融关系由国际金融法来调整,而不具有国际性的金融关系由国内金融法调整。虽然对因商业存在而发生的各类金融关系,从表面上讲,很难分清是国内金融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但是,只要生产服务的手段和为此进行的投资发生了跨境转移就构成国际金融关系,从而应由国际金融法来调整。[编辑]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法是根据它所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加以分类的。研究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有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以及特征。关于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根据一般的说法既是:“国际金融关系”。那么何谓国际金融关系呢?国内国际金融法学界众说纷纭。这更直接导致了国内学者对于国际金融法名称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国际金融主要是探讨一国与另一国之间的货币关系,着意于开放经济社会的总体经济变数与经济政策。” 这种观点将国际金融法的研究重点放在了国际货币关系上,甚至认为“国际金融法”的名称应定为“国际金融货币法”。这种观点当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今世界还不存在统一的货币的现实条件下,几乎所有的国际经济交往,比如国际间贸易和非贸易支付、国家赔偿、国际贷款等问题,但凡存在跨国际的资金移动,不论这种移动的形式、目的如何,都会涉及到国际货币问题。因而可以说,国际货币问题是国际经济学中的一个宏观的问题。这种意义上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中也一定包含着国际货币关系。但是,我们若简单地认为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对以国际货币问题为主,那么是不是认为了国际货币法也是国际金融法的一个分支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将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认为是以“国际货币关系”为主的国际金融关系,则没有界定国际金融法的概念特征,不利与整个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构建。另一种学说观点认为,国际金融研究的是“资本的国际移动”,“研究资本的国际移动过程中的规律及其内在矛盾”。这种观点认为商品的流通范围越出国家界限,产生了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导致资本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这就形成了国际金融。但是,我们认为仅仅指出“资本的国际移动”,并未体现国际金融法的本质特征。此外,还有一种学说认为,国际金融的对象仅仅是国际间的资金融通。这种观点将资金融通仅认为是在以“偿还为前提”的价值让渡或资金提供。这种认识将国际金融与国际投资相区分。将国际金融的对象列举为债券发行、定期贷款、银团贷款、项目贷款、抵押贷款等等。有学者将国际货币与国际资金流动相结合,认为国际金融关系主要是以国际货币关系为基石,国际投资领域与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关系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比较贴切的,能够准确的界定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学界一般认为国际金融法包括两个方面的调整对象,第一方面是国际金融管制方面的法律,这显然是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是一国或有关国际组织对国际金融市场的一种监控,具体包括对国际证券市场,国际融资市场,国际信贷市场等。第二方面是国际金融交易方面的法律,这里又存在个小分支:一是,国家政府间或其与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等发生的金融交往关系,如国家之间的或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货币与金融合作关系和资金融通关系。这实际上是平等的公法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显然是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二是,私主体之间的国际金融交往的关系。这时候的主体往往是跨国公司, 国际商业银行, 国际证券公司, 国际保险公司等。如从事国际商业信贷,跨境发行债券和股票,跨境项目融资等。这一部分实质是私主体的商事交往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范畴,这一部分国际金融关系应该放在私法领域考虑,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3. 点融网旗下的贷款有哪些?

融网旗下的贷款有:
1、闪垫钱急送   这是使用手机就可以申请的贷款APP,进入应用中心下载即可,虽然预期年利率比较高,但是按天计算利息,适合短期急缺资金的用户,闪垫钱急送是点融网最好申请、最容易的贷款,所以第一次办理点融网贷款,资质相对不好的借款人,可以先办理闪垫钱急送哦。
2、双金贷   如果你是有稳定工作的上班族,每个月公司按时交纳公积金和社保,满6个月以上,就可以凭借网核社保或公积金缴纳明细、征信报告获得点融网贷款额度,最高有15万,也算是信用贷款了,下款速度比较快,一般几个工作日就能到账。
3、新贵贷   从名称就可以看出,点融网这款贷款产品是适合工作单位好,比如电力、通信、银行、500强、大型国企的用户,或者你在专业领域工作,职业是教师、医生、公务员、律师、会计师、建筑师,也可以办理这个贷款,说白了如果没有好单位,就要有好职业。
4、寿险贷   如果你手头有寿险保单(除万能险),期缴保费不低于200元/月,保单生效日期距今不低于3年,那么就可以凭借保单来贷款。
5、业主贷   这个小贷产品适合上班族或者个体户、做生意的人,条件是在现单位入职满6个月(若为工薪族);经营满12个月(若为企业主),凭借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房产证就可以申请点融网贷款。
6、个人抵押贷   这是抵押贷款,抵押的房产房龄要满足普通住宅30年内(含)、别墅20年内(含)。
拓展:
点融网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借贷平台,由全球有影响力的P2P平台LendingClub联合创始人苏海德(Soul Htite)、中国资深金融法律师郭宇航共同创立。2015年9月9日,点融网在香港宣布,已获得渣打银行和中国互联网金融科技基金领投的2.07亿美元C轮融资。
点融网是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本土高科技网络金融服务公司。通过国内资深团队的运作和引进全球最大网络借贷平台LendingClub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点融网构建出一个高效、透明、人性化易操作的网络投融资平台,把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自主配对,为国内广大个人和中小企业解决最急需的贷款和融资问题。同时,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达到最低的审核成本,并把借贷份额进行拆分,实现自助式借贷:使具有闲置资金出借的个人与有贷款需求的个人或企业,能在线上通过平台成功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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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世界银行集团是由几个机构全称的全球性金融组织

  一、世界银行的作用

  世界银行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援助机构之一。世界银行利用其资金、高素质的人才和广泛的知识基础,帮助各发展中国家走一条稳定、可持续和平衡的发展之路。世界银行主要着眼于帮助最贫困的人民和最贫穷的国家,而对于所有世界银行借款国,世界银行强调以下需要:

  1、 投资于人,特别是通过提供基本卫生和教育服务;

  2、 保护环境;

  3、 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

  4、 加强政府的能力,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 促进改革,创造一个有利于投资和长期规划的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6、 注重社会发展、参与、良政和机构建设,将其视为实现减贫的关键要素。

  世界银行也帮助世界各国巩固和加强吸引和保持私人投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各国政府借助于世界银行的资金和咨询服务推行全面的经济改革,强化银行体系,投资于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从而提高对私人投资的吸引力及其效益。通过世界银行的融资担保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政治风险担保,结合国际金融公司的股本投资,投资者就能把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投资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就会感到比较放心。

  当世界进入新世纪之际,无论是忧郁消沉还是沾沾自喜都是不容许的。发展中国家能否取得成功部分取决于美国、欧洲、日本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取决于发展中国家自身能否实行政策和体制改革从而为实现强劲增长奠定基础。纵观世界,只有那些最有能力抓住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并有效地规避其风险的国家才能繁荣富强,而那些无法适应全球化的国家则会日益落伍,使得世界上富国和穷国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世界银行注意到未来的挑战,正在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尝试一种更具包容性和综合性的实现其发展使命的模式,即全面发展框架(简称CDF)。随着世界银行从仅仅资助发展项目转为解决人类和社会发展、治理和机构等更为广泛的问题,对这样一种更加全面的框架的需要显得日益突出。根据全面发展框架模式的要求,发展计划必须是各国自己制定的,是对要实现的结果的长远憧憬,是得到政府、援助机构、公民社会、私营部门以及其他发展参与者共同和有力的支持的。

  在启动全面发展框架时,世界银行把注意力集中在它认为是实现有效发展的几个主要方面:

  结构上:良政治理和廉洁的政府、有效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秩序良好和接受监管的金融系统、社会安全保障制度和社会计划;

  物质上:供水和污水、能源、道路、交通和通信、环境和文化问题;

  具体战略:针对农村、城市和民营部门。

  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重点领域,对于宏观经济和财政问题、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条件、民营部门的作用等方面的重视程度取决于各个国家的自身特点和国民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所需要优先考虑的方面和规划的讨论意见。

  为了应用全面发展框架的原则,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推出了减贫战略文件(简称PRSP),该文件由各国自己制定,并成为减债和优惠贷款的依据。制定减贫战略文件的目的是扩大公民社会、尤其是贫困人口本身在参与设计减贫战略中的代表性,加强各个发展伙伴之间的协调,使国际社会的分析调研、政策咨询和财政资源集中起来取得减轻贫困的实效。

  二、世界银行集团的组成机构

  1、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向中等收入国家和借贷信用好的较贫困的国家提供贷款和发展援助。其投票权与成员国的认缴股份额挂钩,而认缴股份额则根据每个成员国的相对经济实力确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债作为其主要资金来源。
  2、国际开发协会(IDA)

  国际开发协会在世界银行履行其减贫使命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国际开发协会的援助对象是世界上最贫困的国家,向他们提供无息贷款和其他服务。国际开发协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较富裕的成员国,也包括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捐款。
  3、国际金融公司(IFC)

  通过为私营部门提供投资资金,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国际金融公司联合私人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的商业性企业提供贷款和股本融资。
  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通过向外国投资者提供非商业性风险担保,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也协助政府传播有关投资机会的信息。
  5、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通过调停或仲裁的方式协助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

  三、世界银行的业务活动

  世界银行通过提供贷款、政策咨询和技术援助,支持各种以减贫和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为目标的项目和计划。制定有效的减贫战略和提供以减贫为主的贷款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世界银行的业务计划高度重视推进可持续的社会和人类发展,高度重视加强经济管理,并越来越强调参与、治理和机构建设。


  投资于人

  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人民没有文化,饱受营养不良和病痛折磨之苦,这个国家就无法发展经济和实现减贫。在我们进入新千年之际,数亿人民依然缺少在工业国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最基本的教育、卫生和营养条件,这不仅仅是一个道义上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的经济扭曲,是实现减贫的主要障碍。

  因此,世界银行把能产生最大效应的基本社会服务作为援助重点,如生育健康、妇女保健、营养、儿童早期开发计划、基础教育、扶助农村贫困人口和妇女的计划等。世界银行作为社会部门最大的投资机构,为一百个国家的五百多个人力发展项目提供了总额超过四百亿美元的贷款。

  世界银行还帮助借款国政府推进社会保障和养老金制度改革,建立社会安全网,保护那些最容易受经济结构重组影响伤害的群体。除贷款外,世界银行也通过对国家贫困状况的深入评估、国别援助战略、公共支出研究等方式提供技术援助和政策咨询,从而帮助各国政府为实现经济增长制定完善和长期的战略。


  保护环境

  减贫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可持续发展有许多含义,但首要的是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在发展进程中必须得到保护和加强,而不是遭受破坏或耗竭。在多数情况下,发展中国家比工业国更容易出现环境退化,空气和水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损失、沙漠化、毁坏森林等问题时时威胁着他们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的能力,这些人类的基本需求包括充足的食物、清洁的饮用水、安全的住房和有利健康的环境。

  世界银行为确保其贷款项目不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危害而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所有项目都要经过认真审查以确定他们是否会危害环境,对可能有危害的项目要做环境评价,而且世界银行还针对此类项目采取特殊措施以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对环境的重视已经贯穿到世界银行的各项业务活动中,因为经验证明预先防范比事后治理更有成效。

  为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世界银行与其他发展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密切合作以利用他们的知识和经验。世界银行与世界自然保护联合会(简称IUCN)、自然保护组织和世界自然基金以及许多其他组织互相配合帮助推进保护河流、森林和沿海地区的项目。世界银行也是全球环境基金的一个执行机构,全球环境基金在解决诸如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臭氧层损耗和国际水域污染等全球性主要环境问题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促进私营部门发展

  私营部门是带动长期增长的火车头。稳定和开放的经营环境、获取贷款的渠道和健全的金融体制,这些对于私人企业家的产生,对于企业的兴旺发达,对于增强本国人民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对于创造财富、收入和就业机会都是至关重要的。世界银行帮助各发展中国家中的借款国政府为振兴和扩大私营部门投资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

  1.根据私人投资者的需要制定基本的法律、法规,建立本地的机构,以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

  2.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供水、能源、通信等),为提高国家的全球市场竞争力而建立必要的关键技术和信息基础;

  3.发展本国的资本市场和银行系统。

  除贷款和技术援助外,世界银行还提供担保以鼓励私人投资,这些担保的目的是缓解投资风险,特别是长期债务融资风险,这对于吸引私人融资发展基础设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预计世界银行借款国在今后十年每年将需要二千五百多亿美元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世界银行提供的担保旨在作为改革计划的补充,配合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私营部门提供的减少风险的服务。

  自一九五六年成立以来,世界银行负责民营部门的机构-国际金融公司总共为一百三十六个发展中国家的二千四百四十六家公司承诺了二百九十多亿美元的自有资金,并安排了一百九十二亿美元的银团贷款和债券承销。国际金融公司还帮助许多国家建立资本市场,为国有企业民营化提供咨询服务。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政治风险担保也旨在支持私营部门发展,使投资者有信心投资于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可能显得风险过大的事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八十二个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项目提供了担保,担保总额超过一百一十亿美元,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总额据估计超过四百七十亿美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还为政府提供技术援助,通过具有创新性的网站提供有关这些国家投资机会的信息为投资者和借款国服务。


  促进经济改革

  鉴于经济上的扭曲加剧了贫困问题,因此世界银行帮助其借款国政府改善经济和社会政策,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促进稳定,实现均衡的经济增长。世界银行通过提供贷款、政策咨询和技术援助,支持开展改革以减少预算赤字,降低通货膨胀率,开放贸易与投资,实行国有企业民营化,建立健全金融体制,加强司法制度,保护产权。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吸引外国私人资本,增加国内储蓄和投资,使政府能够提供有效的社会服务。

  然而,由于采取改革措施会导致没有生产效益的企业倒闭,削减低效率的政府补贴而引起物价上涨,因此改革会对贫困和脆弱人群产生短期的负面影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世界银行在支持改革时往往也资助建立社会安全网的计划,协助保护贫困人口或防止脆弱人群陷入贫困。

  贫困国家欠工业国政府的高额债务已被日益视为阻碍这些国家实行根本性改革的严重制约。为了确保经济改革工作不会因为高额债务和偿债负担过重而受到威胁,一九九六年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发起了重债贫困国动议(简称HIPC)。该动议代表了包括所有债权国在内的国际社会作出的一种承诺: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把非常贫困的国家的债务负担降低到可持续的水平。一个国家要符合重债贫困国动议的减债条件,必须首先符合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条件,面临不可持续的债务负担,并明确作出实行经济改革的承诺。该动议提供减债的依据是在经济增长和减贫背景下的债务可持续性。该动议现拥有资金约二百三十亿美元,迄今为止有十三个国家符合其减债条件。


  战胜腐败

  政府要提高效率,就必须取得他们为之服务的人民的信任和信心。腐败对于经济和社会具有破坏性的影响,它削弱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减弱了公共政策的有效性,降低了投资者的信心,对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腐败也降低了援助资金的效益,对援助国取得政治上和基层民众的支持形成威胁。

  虽然人民和政府必须在反腐败斗争中起主导作用,但世界银行也在支持一些国家的反腐败工作。世界银行在几个国家开展了对腐败程度和特点的调查,并组织了研讨会、课程以及以政府官员和公民社会为对象的培训活动。但是,最具深远影响的是世界银行为帮助各国制定和实行减少腐败机会的政策和体制改革所做的努力,这些改革包括加大金融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力度,提高公共部门决策的透明度,通过确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以加强责任制。

  世界银行目前在九十五个国家开展了六百多项涉及公共部门体制改革的活动,有二十多个国家申请世界银行援助专门解决腐败问题。


  援助受冲突危害的国家

  冲突和暴力是世界上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发展问题之一,世界上许多最贫困的国家深受其害。世界银行在这个领域的比较优势是帮助这些国家实现从依赖救济向可持续经济增长的过渡,加强对冲突后恢复重建的援助工作的协调。世界银行在对冲突后国家的援助不仅重视基础设施的重建,同时也注重促进经济调整和恢复、解决社会部门需求、加强机构能力建设的规划,还开展清除地雷、士兵退役安置、难民返回家园等方面的项目。世界银行活跃在世界各地,活跃在巴尔干、布隆迪、柬埔寨、东帝汶、海地、塞拉利昂等国家,与各个方面合作帮助恢复重建经济,实现稳定,为在冲突中生活受到影响的人民构筑更美好的未来。


  调动资金

  世界银行与借款国政府之间独特的伙伴关系,它在帮助借款国政府制定计划和确定工作重点方面所起的作用,都使它能够在调动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方面发挥强有力的协调作用。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通常只支付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半以下,其余部分由借款国政府自行筹集或由参与联合融资的各方提供。这种方式使得世界银行通过发售债券和会员国认缴股金筹集到的资金在影响范围和效力方面都扩大了数倍。

  与其他援助机构或援助国进行联合融资是一种极其有效的方式,不仅能够动员更多的资金,而且促进了发展机构之间的协作。联合融资方包括其他开发银行、欧洲联盟、各国家援助计划署和出口信贷机构等。世界银行为许多借款国主持召开协商小组会议,使援助国的官员得以与借款国的主要决策者接触和讨论整个经济发展的重点和战略,作出援助承诺。

  世界银行的业务重点发生了重大变化。1980年,电力部门的投资占世行贷款总款的21%,而今天,这一比例已下降到5%,与此相反, 卫生、营养、教育和社会保障项目在世行贷款中所占的比例已从80年的5%提高到今天的25%。而且,由184个国家共同拥有的世界银行是在以不同的方式促进发展,着眼于社会性别、社区发展以及少数民族等另类问题。

  四、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


  世界银行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国际开发协会则依靠较富裕的成员国政府的捐款。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约占世界银行年贷款额的四分之三,其资金几乎全部筹自金融市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作为世界上最审慎和管理最保守的金融机构之一,在世界各地发售三A级债券和其他债券,发售对象为养老基金、保险机构、公司、其他银行及个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对借款国的贷款利率反映出其筹资成本,贷款的还款期为十五至二十年,在开始偿还本金前有三至五年的宽限期。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资金里有不到百分之五是成员国在加入世界银行时的认缴股金,成员国政府根据其相对经济实力认购股份,但只须缴纳认购股份额的一小部分,未缴纳的余额为待缴股金,留待世界银行亏损严重无力兑付债券时缴纳,这种情况从未出现过。这种有保障的资本金只能用于偿付债券持有者,不能用于支付行政开支或发放贷款。按照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规定,未偿和已支付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和储备的总和。

  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开发协会成立于一九六零年,目的是为没有能力以商业利率借贷的贫困国家提供优惠贷款。国际开发协会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促进增长和减轻贫困,不过国际开发协会采取的是无息贷款(称作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技术援助和政策咨询的方式。国际开发协会信贷约占世界银行贷款总额的四分之一。借款国须支付不到贷款额百分之一的手续费用于行政支出,规定还款期为三十五至四十年,宽限期为十年。

  国际开发协会每三年补充一次资金,有近四十个国家捐款。捐款国不仅包括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工业国,也包括阿根廷、博茨瓦纳、巴西、匈牙利、韩国、俄罗斯、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其中有些国家曾一度是国际开发协会的借款国。

  国际开发协会的资金是以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相同的审慎、保守和小心的方式进行管理的。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一样,国际开发协会信贷从未出现过拖欠现象。

  五、世界银行的管理层

  世界银行由一百八十四个国家共同拥有,其成员国的意见和利益由理事会和设在华盛顿的执行董事会代表。

  理事和执行董事

  世界银行的成员国就是世界银行的股东,拥有最终决策权。每个成员国委任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来行使其职责。理事通常由财政部长或计划部长等官员担任,他们在每年秋季召开的世界银行年会上碰面,决定世界银行的重大政策问题,接纳新成员国或暂停成员国资格,决定法定股本的变更,确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净收益的分配,批准财务报表和预算。

  由于部长们每年只开一次会,所以理事的大部分权力都下放给执行董事会。世界银行集团的每个成员国政府都由常驻在华盛顿世界银行总部的一名执行董事代表。拥有股份最多的五个国家-法国、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各任命一名执行董事,其他成员国分别由经过各国分组(或选区)选举出的十九名执行董事代表。中国、俄罗斯联邦和沙特阿拉伯等部分国家形成单一国家选区,而其他国家联合成多国选区。这二十四名执董通常每周开两次会来监督管理世界银行的业务,包括批准贷款和担保项目、新的方针政策、行政预算、国别援助战略以及借款和财政决策。

  行长

  世界银行的行长按照传统由拥有股份最多的国家美国的公民担任,行长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行长担任执行董事会主席,并负责世界银行的全面管理。詹姆斯D.沃尔芬森为世界银行集团自1946年以来的第九任行长。他作为国际投资银行家开始了职业生涯,同时也参与了开发和全球环境事务。 他在1995年6月1日担任行长以来访问了100多个国家,目的是获取关于世界银行及其各个成员国所面临的挑战的第一手资料。

  1999年9月27日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一致通过沃尔芬森先生连任世界银行行长职务,任期从2000年6月1日开始,使沃尔芬森先生成为世界银行历史上第三位连任的行长。

  六、年会

  每年秋天,世界银行理事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召开联合年会,讨论他们各自组织的工作。年会的时间一般都在9、10月间,习惯上在华盛顿连续开两届,第三届安排在其他的会员国举行。2002年年会于9月29日在华盛顿召开。

  由于年会有众多的成员国的官员到场,因此为各种大小事务、正式和非正式的磋商提供了机会。许多研讨会也在同时召开,目的是为了促进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媒体之间的创造性对话。

  另外,每年春天,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发展委员会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与金融委员会还要举行会议讨论工作进展情况。与年会一样,会议期间也会举行包括私营部门、媒体、非政府部门在内的一系列研讨活动。而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全体会议只在秋天举行。

  七、世行中国项目简介

  1981年,世界银行向中国提供第一笔贷款,用于支持中国的大学发展项目。从那时以来,世界银行共向中国提供贷款近350亿美元,支持了234个项目,其中有110多个项目还在实施。中国的贷款总额在世行各借款国中仍名列第一。

  鉴于中国在过去20年取得的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中国已于1999年7月1日从(向世界上最贫困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无息贷款的)国际开发协会毕业,现在仅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

  由于中国的财政状况不断改善,国内资金利率较低,使得中国对外来资金的需求减少,世界银行在2002至2004三个财政年度对中国的贷款额度预计将在30亿美元左右,用于大约30个项目。世行贷款将重点支持中国发展西部落后地区和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挑战,新的贷款项目预期将是跨部门和涉及多方面问题的,并强调机构建设。

  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负责管理世行的中国业务。财政部是世界银行集团在中国开展业务活动的主要对口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合作计划的制定也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世界银行和中国政府每年就双方的三年滚动贷款计划进行磋商,双方都可以提出项目建议,所有贷款项目都须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财务、环境和社会评估之后再提交贷方和借方的决策机构做最后审批,双方对每个贷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八、联系方式

  地址:美国华盛顿特区20433西北1818 H街

  电话: 001-202-473-1000

  传真: 001-202-477-6391

  网址: www.worldbank.org


  [信息来源:世行驻中国代表处]

5. 我国住房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住房建设是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发展住房
  建设对调整经济结构,增加社会有效需求,解决居
  民住房困难,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
  意义。然而,国家在推行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同
  时,个人住房消费却“热”不起来,究其原因,不外
  乎国家政策的不明朗化,各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
  恶化及个人消费观念的传统化这三种主要因素。
  作为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市场的主体—商业银行
  怎样将国家政策及银行效益有效结合,改变个人
  消费观念,既能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又使自己利
  润最大,风险最小,推动住房消费的“火爆”。我想
  借鉴美国住房抵押担保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推进
  我国的个人住房消费信贷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住房消费信贷金触服务不完替
  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把住房建设培育
  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是中央政府发展经济的政
  策之一,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金
  融机构调控经济、服务经济的职能使得房地产信
  贷在住房消费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
  虽然加大了对消费信贷的重视程度和投人,但是
  显现的问题又制约着消费信贷的发展。归纳起来
  有:.
  i、手续繁琐,效率不高。在现有社会信用环
  境和缺乏个人资信查询档案制度的情况下,银行
  为规避风险,不得不对贷款人采取原始的资信审
  查手段:上门核实身份证明,收人证明等。因涉及
  房产登记部门和保险机构,使得银行审贷过程加
  长,效率低下,客户不满。
  2,贷款额度低,期限短,利率高,付现额度大。
  按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条例》规
  定,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要涉及到银行、房地
  产商、保险公司、房产交易所、律师事务所、房产评
  估所等多个中介部门,同时需缴纳一定的办理抵
  押物评估、保险、登记和合同公正费用,加重了贷
  款人的经济负担。而商业银行发放个人抵押住房
  消费贷款的额度占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贷款额的6%,占贷款总额的1%左右,远远低于国际水平。
  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短则3一5年,最长
  的是20一25年,住房款项付现比例一般为住房总
  款的30%左右甚至更高。
  3、商业银行贷款的责任管理模式过于粗放。
  各家银行的基层单位对责任贷款管理强调个人贷
  款、小额贷款一旦出现风险,无论何种原因一律由
  经办人负完全责任直至收回方可解脱责任。这种
  粗放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拓
  展,不利于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所以基层信贷
  员宁可发放经过上级行审批,集体承担风险的个
  人住房消费贷款,而不愿发放自己承担风险的个
  人住房消费贷款。
  4、银行经营机制转换不到位,经营收人与成
  本支出不划算。由于发放企业贷款手续相对简
  便,经营成本低。而住房消费贷款客户面广、量
  大,造成商业银行放款工作量加大,管理成本增
  加,现行的利率规定使银行贷款期限越长,收益反
  而越小,加上此项贷款风险预警手段不足,使银行
  开办此项业务积极性不高。因此商业银行热衷于
  企业的“批发贷款”,而影响到住房消费贷款的深
  人开展。
  二、商业银行的对策
  面对住房消费贷款供不应求的局面,商业银
  行应积极调整信贷政策,在贯彻国家房改货币化
  政策、提高人民住房水平的同时,应解放经营观
  念,提高盈利水平。
  1、解放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我国传统的消
  费观念—不贷款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住房
  消费信贷的发展。因此,商业银行不但要大力宣
  传住房消费信贷,包括向政府宜传以需求政策支
  持,向社会宜传以增加客户,解放居民的消费观
  念,改变过去那种“住房等分配,消费不负债”的落
  后消费观念。而且还应解放自己的经营观念,提
  高自身的信贷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应加强住房贷
  款的集约化经营,组建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主要业
  务的经营中心,选择部分经营环境较好,管理水平
  琴高,客户比较集中的基层经营机构,集中办理个
  人住房贷款营梢、咨询、受理申请等,以有效地控
  制业务风险,降低业务成本,进一步提高业务的集
  约化经营水平。
  2,精确计算贷款风险,完善住房金融配套服
  务体系。商业银行应设立精算部门,专门计算贷
  款风险系数。特别是住房消费信贷,由于其年限
  较长,风险系数较大,受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利率
  .36·
  风险等系列影响,发生违约可能性较大,因此,商
  业银行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计算方法,争取将风险
  降到最小化。同时,商业银行完善金融住房配套
  服务体系的首要条件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减
  少因手续繁琐而影响了效率。其次,商业银行应
  提高消费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付现比
  率,减少贷款过程中涉及到的房地产商、保险公
  司、房产交易所等中介部门,从而减轻贷款人的贷
  款支出,减轻经济负担。然后,建立多种住房贷款
  形式,减少限制条件。最后,改变粗放型的贷款责
  任管理模式,明确责任,提高贷款效益,积极开展
  住房消费贷款业务,为完善住房信贷建立一个良
  好的体系。
  三、建立我国住房抵押担保证券市场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产生于大萧条时期,
  是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不断发展的结果。所谓住房
  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是指已形成的住房抵押的转
  移、买卖的市场。沁世纪印年代中期,由于对金
  融业的管制不断放松,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侵人
  传统商业银行领域,在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发放工
  商贷款和消费贷款等领域与商业银行全面展开竞
  争,而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受到商业银行那么严
  格的限制,相对而言,商业银行因对吸收的存款缴
  纳存款准备金和保险金而使资金成本偏高,在竞
  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储蓄机构和商业银研所面临
  的困难,迫使他们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于是将期限
  和利率大致相同的同质住宅抵押贷款等金融资产
  聚集成一个集合基金,然后发行以集合基金直接
  担保的抵押担保证券,住房蝶款的证券化,使银行
  贷款的风险减小。美国于1968年发行了第一张抵
  押转递证券,由于这种抵押转递证券比单独的抵
  押契约具有更大的流动性,因此那些不喜欢冒险
  的投资者宁愿投资于这种证券,也不愿投资于一
  个单独的抵押契约。
  为增加对居民抵押市场的资本供给和为活跃
  的二级市场提供支持,国会创建政府国民抵押放
  款协会(Ginnie Mae)联邦住房抵押货款公司(Fred-
  die Mae)和联邦国民抵押放款协会(Fmnie Mae)这
  三个机构。与这三个实体联系的证券是公认的机
  构转递证券,政府国民抵押放款协会发行抵押转
  递证券,在利息和本金按时支付方面,由美国政府
  的信用来担保,它的发行是由Gitmie Mae批准的放
  款人来发行的,如:储蓄银行、商业银行、抵押银行
  等。吸有当基础抵押契约由Ginnie Mae制定了保
  险标准,并被联邦房地产管理局(FHA)、退任军人
  管理局(VA)或农民住房管理局保险或担保的抵押
  契约才能进人由Ginnie Mae担保的抵押集合基金。
  Ginnie Mae担保的证券称做抵押担保证券(14185),
  它占抵押转递证券的最大部分。联邦住房贷款抵
  押公司发行的参与证(PC)保证利息和本金的及时
  偿还、但大多数Freddie Mae参与证仅保证利息的
  按时支付,而定期偿还本金象聚集时一样被传递。
  联邦国民抵押放款协会于1981年发行了第一张抵
  押转递证券在利息和本金按时支付方面都给予保
  证。美国住房接触应力证券是直接以抵押资产为
  基础,通过提供两个层次的信用即资产本身信用
  和衍生信用来构造的。
  参照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担保证券市场的基础
  条件,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人手:
  1、深化金融改革,建立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
  在国有银行商业化的同时,应大力发展保险公司,
  社会养老基金、抵押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
  多项投资机构,将保险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
  引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为二级市场业务的
  开展提供长期而广泛的基金来源。
  为保证二级市场正常合法有序的进行,我国
  应建立一些保护法规,如《住宅金融法》、《住房抵
  押贷款保险法》等。
  2、尽快成立政府专门机构,使其致力于发展
  住房抵押货款二级市场。组建由国务院直接领
  导,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牵头政府机构专门负
  责住房抵押贷款及其证券的保证保险和标准化。
  规范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估业,大量
  培育证券、房地产估、财务等各方面专业人才。
  3、加强开发,新的贷款种类,提高住房抵押贷
  款的证券化程度,改变过去形式单一的贷款条件,
  建立多种类型的贷款,为建立贷款二级市场提供
  前提条件。
  4、我国在建立了住房抵押担保证券市场后,
  应加速住房抵押消费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以此促
  进住房消费,激活房地产业,拉动内需,改善银行
  资产负债结构,减轻经营风险,自动实现社会闲置
  资金在住房消费信用方面的配置作用。
  参考文献:
  [1l周湘平、王于栋.住宅金触周期性风险与政府干预
  化解,对经理论与实践〔Jl ,加以,1,27-31
  〔幻刘锌.房地产信货风险与防范时策,中国金触
  [Jl,2oo4,7
  [3〕周革平.我国房地产金触的未来发展趋势【Jl,金触
  与保险,加以,5
  [4l高波.中国房地产市场发育和规范化运行制度
  分析,南京大学学报【J1,1},4
  [5〕王进才.房地产金触:资本市场中的断亮.点,中国
  对政经济出版社【l}l ,199s年版
  帮你写好了

我国住房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6. 论述贷款主体规则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於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於民法范畴。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调整,而是间接调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问题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统化的特点。金融关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二、金融法的特点
  (一)金融法的系统性
  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这就是金融界所称“连锁反应”。因为存款人对所有银行的支付能力开始怀疑。於是,民众对其他银行开始挤提,结果许多银行都可能倒闭。
  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於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例如,我国在制定与执行商业银行法时,不仅考虑商业银行法的问题,还要考虑与证券法的关系问题。过去,不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会因资金来源不充足而萎缩。现在,允许银行接受股票抵押贷款,股市资金来源比过去更充足,股市就会膨胀。再如,银行存款利息提高时,证券市场交易量,通常会相应减少;反之,便会增加。在金融领域看来,银行与证券市场就好像两个互相连通的“水库”,资金就像水库中的“水”。当一个金融市场的压力升高时,“水”就会从一个“水库”流向另一个“水库”。除了银行与证券市场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场也像互相连在一起的“水库”,资金之“水”可从银行信贷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从证券市场流向保险市场;可以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流向外汇市场或银行储蓄市场等。
  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接轨。所以,国际金融之“水”与国内金融之“水”,将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时,金融法的系统性不但在国内法中表现出来,而且,也会在国际金融法中表现出来,就像现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会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样。
  (二)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於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
  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表现在国际层面上。金融法本来具有国别性或地域性,不同国家的金融法存在许多不同。但是,由於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由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积极推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与金融市场开放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一些国家的金融法,也越来越多的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使得许多国家的金融法表现出更多的国际性。
  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问题,例如,国际金融系统安全、国际反洗钱行动的合作、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国际融资活动、国际汇率协议与同盟、外资银行分行所在东道国与其总行所在国政府间信息交换与合作、国际金融电子化与数字化联网,都将金融法从国内的法律发展为国际合作性的法律。
  (三)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假如,如果我国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计帐的债务,由於不同时间美元对日元的汇率不同,要付的钱就会相差很大。金融交易关系对时间特别敏感,所以,采用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时,也要特别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
  1、关於金融市场准入问题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於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於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於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分别为(咨询、服务业)10万元、(商业零售业)30万元和(生产经营业)50万元不等。还没有超过100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5000万或者1亿元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条件差别之大。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於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於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2、金融机构经营范围问题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麼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於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於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3、金融机构自律问题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於“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於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4、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问题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发展,主要体现在金融交易发展上。金融交易关系从形式上看,属於合同关系的一种。由於这种合同涉及的内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调整金融交易关系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2、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於我国处於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4、规范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於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著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於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於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於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麼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7. 国内外住房贷款制度比较?

国家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制度,其目的是引导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消费、实现住房贷款由开发性向消费性的转移、以此促进住宅业的发展并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这也是当前我国住房金融发展的核心内容。

  从目前我国住房金融发展的实际来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主要有两种,即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现在,部分商业银行还相继推出了由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组成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各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 

美国模式 
抵押贷款证券作为20世纪最主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起源于美国。早在1938年,美国就成立了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开始探索和培育住房抵押二级市场,以改善住宅信贷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1970年,美国推出第一张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其发行者是新成立的政府机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该机构专门以联邦住宅局(FHA)、退伍军人管理局(VA)和联邦农场主管理局(FHMA)担保的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为发行的抵押证券提供担保,保证及时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 
由于在一级市场上有联邦住宅局和退伍军人局的担保,在二级市场上有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对证券收益支付的担保,政府的大力扶持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美国住房市场的发展。截至2000年,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余额高达5613亿美元,其中50%以上都实现了抵押贷款证券化。住宅抵押证券已成为美国债券市场上仅次于国债的第二大债券。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所以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完善的抵押贷款市场,有赖于先进的制度设计。其中包括个人信用制度、抵押贷款担保、保险体系等。尤其政府的信用是一般市场参与者无法企及的。依靠美国政府的信用支持,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上的政府发起机构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信用评级,它们发行的抵押贷款证券也因安全性仅次于政府债券而被称作“银边债券”,受到世界范围投资者的广泛青睐。 

加拿大模式 
加拿大住房贷款担保机构是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CMHC)。CMHC成立于1944年,是属于联邦政府独资拥有的皇家公司,初期的主要职能是建造住房向退伍军人出售,以及为社会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1954年,为降低抵押贷款首期付款比例,提高中低收入家庭买房支付能力,加拿大议会重新修订《全国住房法》,授权CMHC向低首付款的住房贷款提供100%担保,以此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低首付款的抵押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500万加元,全部来自联邦政府财政预算。 
为使更多的投资者进入住宅抵押贷款市场,以稳定住宅抵押资金的供给,1986年,CMHC实施了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创立了国家住房法下的抵押证券(NHA Mortgage-Backed Security)。NHA MBS的推出实现了住宅抵押金融市场中抵押资金的长期、稳定的供给,也为加拿大人提供了一条安全可靠、收益较高的投资渠道。随后加拿大政府又于1992年推出了首次购房担保计划,完善了MBS保险基金制度,成功地帮助无数加拿大人实现了他们的“住房拥有梦”,极大地改善了加拿大人的生活居住条件。 
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及住房二级市场的健全和完善是加拿大住房金融市场成功的关键。从加拿大住宅抵押金融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加拿大住宅金融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下完成的。加拿大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加拿大抵押和住宅组织(CMHC),对全国的抵押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为加拿大住宅抵押金融的成功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欧洲模式 
英国的住房抵押证券化始于1986年。在此之前,英国的主要住宅金融机构是建筑社,但建筑社以吸纳零星的私人储蓄为主,缺乏有效途径将机构存款引入住房融资领域。 
为拓宽住房资金来源,1987年3月,国家住房贷款局(National Home Loans)首次在欧洲市场上发行住房抵押证券。此后,经营此项业务的机构逐步建立起来。抵押证券的风险预防措施主要有二:一是对抵押贷款进行保险,二是发行附属证券。在抵押贷款不能偿还时,受损失的首先是附属证券的持有者。英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迟缓的原因在于其住宅抵押市场的主力——住宅建筑公会没有参加进来,因为住宅建筑公会资金来源中的相当一部分是长期性的。数据显示,在1990年末,其资金来源中20%为长期存款、辛迪加贷款和欧洲债券,所以住宅建筑公会的流动性压力不大,没有充足的动力进行证券化。 
法国在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住房抵押证券化之前,抵押债券已存在了许多年。抵押债券是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发放抵押贷款,但发行的债券并不以抵押债权作为还款担保,因此并非真正的抵押贷款证券化。1988年11月,法国政府通过法律促进各种贷款尤其是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其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满足《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促进银行出售抵押贷款等风险资产以提高资本充足比例;二是通过直接在资本市场上融资降低抵押贷款的成本。为此,法国政府建立了特别的投资基金(FCC)持有抵押贷款,发行抵押证券。但目前抵押证券的发展不大,主要原因是抵押贷款利率不足以支付抵押贷款的利息和发行费用,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证券化是不合算的。 

亚洲模式 
日本的住房发展与住宅金融体系是适应战后经济短缺、住房缺乏、国民收入水平不高情况下的国民住房需求而建立起来的。上世纪50年代初,日本政府专门成立了住宅金融公库,向住房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主要有个人住宅建设资金、购房资金及改善住房资金等等,重点解决老年人、残疾人和两代人住房、高级住房的资金问题。 
该机构提供的资金期限长、利率低,至1997年3月末,日本住宅金融公库大约为1629万户,提供了约为132兆日元的贷款,为日本住房金融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开展的是住宅贷款债权信托,通过住宅贷款,贷方将债权集中于信托银行托管并将收益权向第三者出售,从而以住宅贷款证券化来筹措资金,相当于信托分类中的金钱信托。 
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于1998年6月出台了《关于债权转让对抗条件的民法特例法》,从法律上为促进债权流动化或证券化提供了必要的支持。2001年日本预算显示,包括政府担保债券、住宅金融公库债券、理财债券、住宅宅地债券在内的预算达到住宅金融公库预算的9.42%,只不过这种证券化还不是国际标准化的MBS或ABS。 
日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其金融系统改革委员会对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作了严格限制,不但规定抵押支持证券不得在二级市场流通,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受让金融机构出售的抵押支持证券,大大降低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在证券化前必须履行复杂的借方通知手续,加大了证券化的成本。日本目前尚不允许成立第三方的发行人进行证券化操作,使得住房抵押贷款难以和原始债权人实现信用分离,达不到证券化所要求的破产隔离。这些都阻碍着日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迅速发展。 
韩国MBS采取的是债权转让的方式,即发起人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把对原始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特殊目的机构)。KOMOCO是韩国政府借鉴美国经验,设立的第一个政府支持的MBS公司。1999年,KOMOCO由政府及四个私营金融机构发起,2000年11月,国际金融公司(IFC)及Merrill Lynch加入成为其新股东。目前,KOMOCO的注册资本达到1063亿韩元。其中,政府持有28.3%;Kookmin Bank持有28.2%;Korea Exchange Bank持有14.1%;Samsung Life Insure、国家金融公司及Merrill Lynch各占9.4%。KOMOCO的所有权结构是非常独特的,政府是最大的股东,但私营机构持有绝大部分比例,并且外资占了18.8%的份额,国有、私营及外资共同拥有所有权,没有一个占控制权的股东。 
政府虽然是KOMOCO的最大股东,但其所占的比例却尚不足以占有控制权。韩国政府背景的支持使KOMOCO本身信用级别为最高的AAA级,同时其发行的MBS的风险权重仅为20%,从而大大降低了MBS公司的融资成本,并强有力地推动了韩国MBS市场的启动及发展。 

澳大利亚模式 
在澳大利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在各商业银行为解决抵押贷款期限不匹配以及资产流动性问题,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而发展的。到2000年7月,澳大利亚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810亿澳元,其中通过证券化筹集资金发放的贷款320亿澳元,占11.4%。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是麦格里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1年。银行现有总资产230亿澳元,穆迪公司评其长期信用等级为3A级,标准普尔公司评其为A级。目前公司已发行超过100亿澳元的按揭抵押债券,占全澳证券化市场的近1/3。 
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运作机制。这套机制的主要特点有:一是住房贷款由证券化公司发放或由证券化公司委托其它非银行机构发放;二是住房贷款发放标准化;三是严格的信用审核制度和健全的保险制度;四是有效的债券信用增级措施;五是灵活的风险管理机制;六是管理者费用最后支付制度。 
上述机制中,贷款发放标准化和严格的信用审核制度,保证了实行的资产是优质的,全澳大利亚3个月以上住房贷款的逾期率为0.8%,麦格里证券化公司的贷款逾期率为0.4%。保险制度、利率互换机制、过手债券的结构设计及信用机构的严格评估等使证券化中遇到的各类风险都得到转移和化解,对常规贷款的信用增级措施和管理者费用最后支付制度则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国内外住房贷款制度比较?

8. 房屋抵押贷款

  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
  5.房产的产权证;
  6.担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未)婚证等)
  注意的是:
  1.必须有抵押物才能贷款,而且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间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2;
  2.有长期稳定的足以支付每月贷款本息的收入来源;
  3.担保人;
  贷款需要支付律师见证费、抵押登记费、抵押房产的保险费、房产的评估费等。
  一般贷款下来要1个月左右
  流程:
  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受理后,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
  3.签定借款合同等;
  4.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宜;
  5.银行放款
  最长还款期要几年?
  一般个人类的贷款,最长为5年;逐月分期还款,没有一次性还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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