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2024-05-18 06:42

1. 科研院所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7年9月4日      附件: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十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科研院所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2.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标准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综上问题所述,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已经给出,详细内容按法律法规进行,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员。法律依据:《预算法》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专家咨询费发放新标准

法律分析: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专家咨询费发放新标准

4. 政府采购专家费标准

一、代理费
1.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2.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3.代理费用收取标准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范畴,但是,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4.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项目代理费用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温馨提示:
1.采购文件约定“中标人不支付代理费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合规;
2.采购文件约定“中标人不支付代理费将不发放中标通知书”,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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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费
1.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2.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3.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比如采购人代表)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4.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5.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6.异地评审是指专门邀请外地专家参与评审的情形。本地专家从外地赶回来评审不属于异地评审,原则上不应报销差旅费。
温馨提示:
1.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将评审费用转嫁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做法,属于违规行为;
2.集采机构应当从本机构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费用。
三、招标文件费用
1.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2.招标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3.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

5. 政府采购专家费标准

一、代理费
1.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2.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3.代理费用收取标准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范畴,但是,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4.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项目代理费用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温馨提示:
1.采购文件约定“中标人不支付代理费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合规;
2.采购文件约定“中标人不支付代理费将不发放中标通知书”,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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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费
1.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2.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3.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比如采购人代表)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4.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5.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6.异地评审是指专门邀请外地专家参与评审的情形。本地专家从外地赶回来评审不属于异地评审,原则上不应报销差旅费。
温馨提示:
1.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将评审费用转嫁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做法,属于违规行为;
2.集采机构应当从本机构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费用。
三、招标文件费用
1.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2.招标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3.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

政府采购专家费标准

6.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一、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之前,项目执行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应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项目申报书中确定了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试验规模、试验方法、试验场地、试验装置与设备、试制仪器与样机加工、技术路线、目标、研究周期、参加人员等内容并对申报项目的难易程度等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
  2.认真阅读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及本说明,并了解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3.与项目依托单位(或其它单位)熟悉科学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财务专家合作,共同编制本预算表。二、除填写本预算表外,应单独提交详细的预算编制说明书。三、本预算表中所有粗实线框内部分仅供科学技术部填写,其余部分项目执行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列,不得漏项。四、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用按现行科学事业单位财会制度和高等学校财会制度规定的口径执行;项目执行人指该项目的第一负责人;高级人员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中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带全薪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其他人员中的其他技术人员指除项目执行人、高级人员、博士后、研究生以外的大学生、技术工人等各类人员;高级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等均需在预算说明书中列出名单;全时工作时间计算到人月;资助标准(元/人月)参照现行财会制度的规定由项目执行人拟定,并存在如下平衡关系式:
  申请金额=全时工作时间×资助标准五、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试制费用。需购置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单价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等;需试制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单台价值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等;在预算说明中应提供需购置和试制的设备台件总数,设备费用总数,应计算出设备平均单价。平衡关系式为:
  设备费总额=∑(单价×设备台件数)六、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及医疗设备)的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及实验室)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需使用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出厂单价、生产厂家(国别)、生产日期与编号、隶属单位、设备状况及主要性能指标等,并同时说明使用费计取比例;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及实验室用房,应说明占有用总面积、占用时间及占用费计取比例;直接管理人员指项目依托单位直接承担本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发生的费用,应列示直接管理人员数量并说明资助标准及其从事本项目管理工作的全时时间;其他相关管理费用需逐项列示。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预算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项目组成员出国考察的开支标准按现行外事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并说明出国考查的国别及出国考查的总人次。平衡公式为:
  申请金额=Σ(资助标准×人次数)
  外国专家费用的资助标准按现行外事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分工资、差旅费用、公杂费用及其他费用四项分别填列,并列示聘请外国专家的姓名、国籍及总人次数。八、其他相关费,指为项目支付的原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及其他直接业务活动费等。
  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宗材料和贵重材料应单独列示。
  燃料及动力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水、电、燃料费及排污费用。
  国内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测试及化验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测试与化验费用。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买书籍、资料、文献检索、入网等各项费用,应列示。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的审查会、咨询会、论证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应列示。
  专家咨询费,指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有关专家的咨询费用。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七项费用外的其它各种相关费用,应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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