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外汇截留境外为什么能提高收汇率?

2024-05-09 15:48

1. 将外汇截留境外为什么能提高收汇率?

但是入境国和国内结售汇银行要剥离一部分外汇成本,所以外汇入境成本较高。

将外汇截留境外为什么能提高收汇率?

2. 外汇汇款与跨境汇出汇款的区别

可以转。
如果两个账户都是工行的,是即时到帐,两张卡都是本地卡不收手续费,如果A账户是本地的,B账户是外地的,那么要收取交易金额的1%的手续费,最低1元,最高50.如果A账户和B账户都是外地的,在C地进行转帐,那么要收交易金额的2%的手续费,最低2元,最高50.
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的费用是一样的,网银普通用户是9折,贵宾客户每个档次不一样,请上工行网站查询。
如果A账户是工行,B账户是除邮政储蓄以外的别的国内银行,那么需要进行跨行汇款,一般1-3个工作日到帐,费用也是交易金额的1%。
如果A账户是工行,B账户是境外的银行,需要使用跨境汇出汇款,费用一般是100元电报费加上交易金额的3%的手续费。

3. 在外汇管理平台上,如果填写的预计进口日期和实际进口日期不符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者实际收付款发生后的30天内,可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端修改或删除;超过期限,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的数据进行调整或者可携带情况说明到外汇局进行数据的修改或者删除。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分类反馈给银行和企业。银行和企业需根据系统分类情况执行货物贸易改革政策所要求的相应规定。
如果海关货物进出口数据和实际资金收支不匹配,可能降低企业分类等级,导致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手续更复杂和不方面。

在外汇管理平台上,如果填写的预计进口日期和实际进口日期不符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4. 外国投资者境内分得税后利润完税後不汇出境外有外汇风险吗?

就看外国投资者税后利润的货币和计价货币是否相同,如果投资者计价货币是美元,留存的利润也是美元,就没有汇率风险;如果计价货币是美元,留存的利润是人民币,就存在汇率风险。汇率风险不一定就是带来额外亏损,也可以带来额外收益。如人民币持续对美元升值,利润留人民币,投资者的收益更高。

5. 国外资金如何入境

国外资金可通过跨境汇款的方式进行入境。
一、跨境付款方式:
1、现金
2、电汇
3、外汇支票
4、旅行支票
5、信用卡
二、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入境:
1、利用外商直接投资
2、利用短期外债
3、利用预收、延付货款
4、利用非贸易渠道
5、利用地下钱庄
6、银行离岸业务头寸与在岸业务头寸混用
7、利用关联交易进入

扩展资料:跨境汇款是指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在规定的限额之内,向大陆以外地区银行开户的收款人进行外汇汇款的业务。跨境汇款既有电讯费,又有手续费,操作比较费时。
由于跨境汇款手续费一般都有最高限额,建议在最高限额内尽量增加单次汇款金额,以减少汇款笔数,省去每笔汇款的电报费。
参考资料:跨境汇款百度百科

国外资金如何入境

6. 中国法律有没有规定不允许在外国平台进行外汇交易?

炒外汇是合法的。《刑法》明确炒外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现行法律,我国并没有限制公民的个人的此种投资行为,就像近期在国内被禁止的虚拟代币发行融资,不禁止公民私人间进行点对点代币交易,也不禁止公民,投资海外的虚拟货币项目,
也不禁止公民在海外虚拟代币平台进行交易,同理,对于外汇,其也只是一种投资标的,国家并没有出台法律禁止公民个人的海外投资行为,但是由于国内国内还没有完全开放外汇保证金业务,国内并没有公司或机构自己组织公民进行外汇交易。
国内开设外汇投资平台,为海外外汇交易平台提供代理服务收取佣金,则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以提供海外外汇平台代理服务为例,
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往往会认定该类平台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擅自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 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属于典型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境内个人、境内机构可以保留外汇收入取消了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强制结汇的规定,也就是说,境内个人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积攒,这是合法外汇的重要来源。
二、交易平台的合法性
其次,交易平台的选择必须合法。一般来说,比较普遍的合法做法是,利用国外母行的网络在线平台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平台都是全球性适用的,一般,国外母行有些会由境内分行向银监会申请电子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在国内放置服务器链接到国外平台,这是可以操作的。
三、区分外汇交易和人民币结售汇
外汇交易是外汇与外汇之间的交易,不会影响人民币收支平衡,不同于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结售汇业务。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外汇与外汇的交易,只要有“外汇兑换业务”的经营范围的银行都可以做。

四、关于单行刑法
首先,所有外汇犯罪是行政管理性的犯罪,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是犯罪的前提,我国没有行政管理法律禁止外汇交易,因此不可能构成犯罪。其次,纵观该法,主要关注于骗汇等欺诈性外汇交易行为,诚实守信的外汇交易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必须注意,外汇交易应当在由外汇兑换业务资质的银行办理,外国银行的分行没有关系,母行也可以在中国办理。
五、外汇交易的实际需求
外汇交易除了投机套利外,有很多对冲汇率波动风险的功能,是无法剔除的重要金融交易工具,否定它的合法性没有任何意义,再说了,我拿美元换成欧元,关别人什么事,别拿人民币倒腾来倒腾去就行。
扩展资料
根据外汇交易规定:
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客户
1 ) 手头有一定数量外币资产的:例如手头有 10 万美元的外币存款,如果美元 / 欧元贬值 20% ,则您的资产相对于欧元也贬值了 20% 。
2 )手头有大量人民币资产的:由于人民币和美元挂钩,美元贬值相当于人民币也在贬值,,所以用一年存款利息来对手中的货币资产进行保值是很有必要的。
3 )有经常性对外业务的:用少量的钱预先购出所需的外币,从而避免汇率波动造成的被动面。
4 )有投资理财需求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作为全球最佳的投资理财品种值得引起您极大的关注。
5 )做股票、期货亏损严重的:在外汇市场,几个月内从几千变几万的机会有的是,而在股票和期货市场翻番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依据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特点,可获得最高100倍的融资,这就给了大家用小资金获取高额利润回报的机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汇交易(各国间货币交换)

7. 外汇管理收支两条线

关于对外汇管理以收抵支/留存境外/以人民币(外币)收取(支付)本应以外币(人民币)
以收抵支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逃汇形式的变体。
  一、再次申明一下个人观点,我国实行外汇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收支两条线”,贸易项下的收入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以收抵支的,特例如“进料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项下实行的是差额核销,其他项下的的收汇如果擅自以收抵以肯定会导致核销存在差额;
文件依据:国发[200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完善加工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按不同方式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对口进料加工的收付汇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抵扣,其他进料加工一律实行全收全支,不得将料款在境外进行抵扣。
  加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逆差状况
  (一)建立健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监管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办法,完善售付汇管理,规范售付汇凭证。旅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强行业管理,要将收汇和结汇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严禁不合理的外汇支付。企业要严格遵照规定,及时足额收汇,不得将外汇滞留境外和私自抵扣。
  二、再举两个法规则来验证一下“收支两条线的”观点:
  汇发[2001]3号《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来看:
  2、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收取的外汇,不得以收抵支结算团费,不得擅自将外汇截留境外。
  汇发[2004]104号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补充,新旧外汇管理条例对这个问题的变化:
96版:第九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08版: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从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而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收支是要分别独立的调回境内或汇出境外,不得轧差清算,更不得滞留境内(境外)。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例子如:《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用途和相应的出口报关等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将上述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在法规有明确允许代收代付的规定中,关于 《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不多的有明确规定的文件,但仅限于特写的跨国公司/且资金对象是非贸易,仅此而已,贸易项下,除了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之外,并未多见。
人民币代垫款收付问题
文件:《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5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9号)
建议一:放宽一些背景真实需求合理的代垫款项收支
按照《条例》第40条第及59号第2条相关规定,不得收取以人民币垫付的外汇款项:
[quote]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quote]
[quote]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quote]
但实务中以下实际收汇业务有真实性背景,却无法办理收汇。
1、境外投资方转让其对境内企业股权给境外其他企业,转让收益来自于境内,应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
但因为此境外投资方在境内没有账户,因此其缴税过程只能通过境内投资企业代理办理。此处涉及到以上提到的境内企业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目前似乎没有正常合法的方式进行此类操作。

外汇管理收支两条线

8. 逃汇和骗汇的危害?

骗购外汇行为:现行外汇管理条例未规定骗汇行为,刑法中规定了骗汇行为。(信号已经发出 罕见牛市抓罕见牛股)

    1、伪造、变造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购汇;

    2、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购汇;

    3、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购汇;

    4、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购汇;

    5、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套汇行为:(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货贸易除外;

    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而由对方给付外汇的;

    3、明知用于非法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套汇的。

    逃汇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4、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5、明知用于逃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6、以其他方式逃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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