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

2024-05-18 16:39

1. 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
2、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性质的关系
1、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不具有约束性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适用完全以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为基础,对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可以决定采用或不采用某种术语,或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会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2、国际贸易惯例对于所适用的合同具有强制约束力
如果贸易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对合同产生了强制性。如果贸易双方在合同中对所采用惯例的术语内容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往往会应用该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在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中,适当采用这些惯例,有利于促进外贸业务的开展,同时也说明,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即使发生了争议,引用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对于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惯例与合同发生冲突的解决方法
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
3、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
那么,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性质有什么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国际贸易对于一般而言的合同是不具备强制性和约束力的,但对于贸易双方共同选择某种惯例进行交易时,该约定的惯例就对合同具有了强制力。在实践中,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不具备强制性,但是对于贸易双方订立合同的指导是必不可少的。贸易双方在交易时应当谨慎选择国际贸易惯例,减少贸易争端,维护自身利益。

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

2.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是什么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3. 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上述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均得到普遍遵守,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所必须熟知的重要内容。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国际贸易惯例就其所涉及的内容来看,通常有以下几种:  1、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2、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3、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经理解和接受,而只要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应知道这种惯例的存在。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较大的港口、码头,慢慢地他们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为同行业的其他人们所接受,例如美国西海岸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征收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就被各国的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者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同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心理因素对于判断惯例的存在与否是至关重要的,单纯的经常性做法而没有相应的心理确信是不能构成国际贸易惯例的。在实践中是否存在这种心理上的确信是由主张方加以举怔证明的,当然这可能会是非常困难的。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 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3、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惯例

4. 国际贸易惯例的简介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第二,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

5. 国际贸易惯例的介绍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 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的介绍

6.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国际贸易惯例使用:  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3、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

7.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开会,制定了《1928年华沙规则》,该规则专门解释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以及所有权的转移方式等问题。1932年对原规则进行修订,产生了《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共同制定,该惯例对六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具体是(1)Ex Point of Origin 产地交货;(2)FAS在运输工具旁交货;(3)FOB在运输工具上交货‘(4)C&F成本加运费;(5)CIF成本加运费、保险费;(6)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8. 制定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的目的是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某种专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分处两国,相距遥远,在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的过程中,涉及许多问题,例如:由何方洽租运输工具、装货、卸货、办理货运保险、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和报关纳税等进出口手续由何方支付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税捐和其他杂项费用,由何方负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坏和灭失的风险。
如果每笔交易都要求买卖双方对上述手续、费用和风险,逐项反复洽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并影响交易的达成。为此,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在一笔出口或进口贸易中,通过使用贸易术语,即明确买卖双方在手续、费用和风险方面的责任划分,以促进交易的达成。

贸易术语(TradeTenn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例如“Free on Board",)或三个字母的缩写(例如“FOB”),来说明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