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2024-05-17 13:28

1.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大股东减持规则是: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股东减持的条件为:1、减持比例的确定。总股数,即减持比例的分母,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A股、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数量之和,不包括优先股;减持数量,即减持比例的分子,指股东减持的a股数量,也不包括优先股;2、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所持股份数进行合并计算,整体上对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了调整适用。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2.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大股东减持规则是: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股东减持的条件为:1、减持比例的确定。总股数,即减持比例的分母,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A股、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数量之和,不包括优先股;减持数量,即减持比例的分子,指股东减持的a股数量,也不包括优先股;2、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所持股份数进行合并计算,整体上对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了调整适用。

3.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每90日减持数量不超过1%。而采取大宗交易的,没有公告减持计划的要求,但规定有每90日不超过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4.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解释新规时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5. 大股东减持对吗?


大股东减持对吗?

6. 什么包括股东增减持和高管增减持股票

增持和减持是大家在股市中比较长见到的两个概念,那么增持和减持分别指的是什么呢?最近,很多的朋友也是在向我咨询关于增持和减持的相关内容。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人员无疑是最熟悉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最了解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动态的一个群体,他们往往会对上市公司的内外部情况做到先知先觉。
增持
高管增持事件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自己公司的行为。
据数据显示,自11月1日-11月8日(以变动截止日期为准),沪深两市的高管增持交易共发生44笔,主板增持公司为13家,其余为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
有机构认为,高管大额增持通常意味着其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或者认为公司股票受到低估,同时改善了市场对于上市公司的预期。因此,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通常能够显着地跑赢市场。
增持须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因此,可以把公告日作为研究高管增持的关键时点。
在大部分年份,高管增持的股票在公告前60个交易日到实际增持日相对于同市值的股票具有明显的负超额收益,平均跑输4%左右。
高管增持在公告日至公告日后50个交易日有超额收益
无论是否剔掉当日涨停和停牌的股票,高管增持在公告日T+1至公告日后50个交易日有明显的正超额收益。除2008年以外,其它年份高管增持的股票相对于同市值的股票超额收益在1%到8%之间,这也是投资者需要重点关注的区间。
减持
高管减持是指上市公司的高管在二级市场卖出自己公司股票的行为。

7. 持股5%大股东减持规定?


持股5%大股东减持规定?

8.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

1、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3、持股5%以上的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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