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会计处理

2024-05-04 12:13

1. 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会计处理


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会计处理

2. 怎样完成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收入总额在9万元以内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征的增值税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不含税收入*3%)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不含税收入*3%)
贷:营业外收入(税收补贴收入)

3. 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做会计处理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下面我整理了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的方法,一起来了解吧。
    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价税分离记账法,二是价税合计记账法。究竟采用哪种方法更合理?
  
   两种方法的分析诊断
  
   1.价税分离记账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第二条二款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会计分析: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开具给购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从何而来?
  
   会计处理:销售免税项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直接减免时,按照销项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税务诊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免税只是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而价税分离记账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核算的减免税款是销项税额,不是本环节的增值税。
  
   2.价税合计记账法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会计分析:增值税免税的目的,不是让税于纳税人,而是让税于负税人,也就是说,企业应当以无税价格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2007年1月26日天津市保税区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纳税人开具免税货物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纳税人暂以零税率开具免税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会计处理:销售免税项目时,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问题,应关注6号文件和10号文件。其中,6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它减免的对象是税款而非收入。如服务型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可依法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扣减增值税等税款。10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它是对收入的一种免税。
  
   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对于增值税税款的直接减免,应适用6号文件。
  
   例1:某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运费收入(含税)288.6万元,当月成本费用支出180万元(其中:进项税额10万元),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10人,经税务机关依法确认定额扣减增值税4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实现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2886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6000
  
   支出成本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17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0
  
   减免增值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40000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40000
  
   2.对于确定的增值税免税收入,应适用10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即价税合计记账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可将本环节免征的增值税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例2:某县新华书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图书5000册,款项从银行支付,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税款1.3万元。本月销售图书6000册,款项全部存入银行共计1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购进图书时:借:库存商品 1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销售图书时: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确认不征税收入时:借:主营业务收入 4256.64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4256.64
  
   注:150000÷1.13×13%-13000=4256.64(元)
  
   3.对于不确定的增值税免税收入,适用价税分离记账法。其免征的增值税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例3:某设计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2013年8月10日取得设计收入8000元, 26日取得设计收入12000元,均含税。本月无其他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8月10日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7766.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33.01
  
   8月26日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1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49.51
  
   月底确认免征增值税收入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582.52
    什么是免税 
   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是世界各国及各个税种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免税是把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制定的措施。
  
   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免税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这类免税主要是从(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如:按照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做会计处理

4. 增值税免税在会计上的处理办法

一、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但是在购进项目部分用于应税项目部分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普遍认为比较科学I约方法是采用销售额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销售免税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有人认为,免税项目在会计处理时,不产生应交税费的贷项。但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进行征税。免税项目在流转过程中仍然会有新增价值,即仍然负有纳税义务,而免税则是国家出于特定目的将本该征缴的税额不予征缴,作为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补贴”;而且,增值税实行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不是同一主体,所以,这里的免税只能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负税人则不一定享有这种优惠,即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开具给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并且按合计数收取款项。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又从何而来呢?所以,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再将销项税额中的金额作为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据此,我们可以肯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在排除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式后,仍然没有相关的指导性文件来明确此类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因此仍存在会计处理困境。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享受增值税直接免征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是完全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收入的范畴。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同志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中对收入和费用的定性:“收入或费用突出日常活动,只有企业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才构成营业收入或成本,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属于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根据这一段对收入的明确定性分类,我们不难看出,企业免征增值税形成的收入是与企业日常活动密不可分的。所以企业免征增值税形成的收入应该列入企业的“营业收入”,并且是“主营业务收入”。
二、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有两种情况:1.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不准备或者不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而且生产过程中其用途发生了改变,最终全部用于免税项目,即纳税人对外销售的全部是增值税免税项目,其会计处理可比照第
(一)种情况进行。2.如果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因而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减免税款等问题。

5. 免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你没说清楚“补缴了08年7月份增值税6000元”是什么原因,是少做收入还是多做了进项?
2:你问题的关键是没把那6000元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如多做了进项,还要做进项转出,这样才平了
3:你只做了那套凭证,就相当于抵减了当期应纳税额,所以国税局要求你补交增值税6000元,并要罚滞纳金

免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6. 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哪种方法更好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例如,某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根据相关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发生业务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4.34       [100/(1+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   (94.34×6%)
月末确认免征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5.66
       贷:营业外收入 5.66
此种处理方法,清晰地核算了减免税款,也符合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即营业外收入,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等,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建议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影响的均是企业的当期损益,看上去关系不大。但实际上对企业所得税等相关业务的处理是有直接影响的。按照增值税的设计原理,增值税本身属于价外税,免征增值税不应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也会导致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与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一致。
财税〔2017〕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按上例,如果按方法二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按方法一不予核算,那么很容易以含税收入100万元的90%计入收入总额,这样做是错误的。应该按照94.34万元(100-5.66)的90%计入收入总额。

7. 直接免征增值税怎么做会计处理

免征增值税应是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企业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平时销售时按正常业务做: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月底把免征增值税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3、增值税减免后,销售税金及附加费也要减免,同样转入营业外收入就可以。
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享受免税的产品或服务,开具发票时,税率栏次选择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直接免征增值税怎么做会计处理

8. 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