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税怎么交

2024-05-09 16:33

1.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税怎么交

根据不同分类交税。
增值税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其具体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财政部税政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也明确规定“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金融服务”的分类,私募基金增值税应税行为主要表现为:
(1)贷款服务
私募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换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资于银行委贷、企业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质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考虑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贷款服务”可取得的进项税抵扣有限,财税[2017]56号文之“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实质上降低了“贷款服务”增值税税负。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私募基金因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收增值税。
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明确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私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同样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至于私募基金因买卖外汇、非货物期货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则应当按照财税[2017]56号文计征增值税。
当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间,可能会取得股票分红。由于股票分红不属于保本性收益,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该等股票分红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

扩展资料注:这里假设增值税附加=应纳税额×12%。实践中各地增值税附加率会有所不同。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A当期收到基金管理费50万元(无进项税额)。另外当期买卖公司债,买入价1000万元,卖出价1100万元。期间收到公司债利息50万元,另收到所持有国债利息30万元。
【1.管理费】
50万元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1+6%)×6%-0] ×(1+12%)
约3.17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
【2.债券买卖价差】
1100-1000=100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100W÷(1+3%)×3% ×(1+12%)
约3.26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债券利息】
企业债利息50万元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W÷(1+3%)×3% ×(1+12%)
约1.63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当期买卖地方政府债,买入价500万元,卖出价502万元。该有限合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债券买卖价差】
502-500=2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本案例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增值税附加税率)
=[20000÷(1+6%)×6%-0] ×(1+12%)
约1267.92元
纳税主体:该有限合伙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税怎么交

2.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税怎么交

根据不同分类交税。
增值税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其具体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财政部税政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也明确规定“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金融服务”的分类,私募基金增值税应税行为主要表现为:
(1)贷款服务
私募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换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资于银行委贷、企业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质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考虑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贷款服务”可取得的进项税抵扣有限,财税[2017]56号文之“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实质上降低了“贷款服务”增值税税负。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私募基金因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收增值税。
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明确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私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同样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至于私募基金因买卖外汇、非货物期货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则应当按照财税[2017]56号文计征增值税。
当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间,可能会取得股票分红。由于股票分红不属于保本性收益,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该等股票分红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

扩展资料注:这里假设增值税附加=应纳税额×12%。实践中各地增值税附加率会有所不同。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A当期收到基金管理费50万元(无进项税额)。另外当期买卖公司债,买入价1000万元,卖出价1100万元。期间收到公司债利息50万元,另收到所持有国债利息30万元。
【1.管理费】
50万元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1+6%)×6%-0] ×(1+12%)
约3.17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
【2.债券买卖价差】
1100-1000=100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100W÷(1+3%)×3% ×(1+12%)
约3.26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债券利息】
企业债利息50万元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W÷(1+3%)×3% ×(1+12%)
约1.63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当期买卖地方政府债,买入价500万元,卖出价502万元。该有限合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债券买卖价差】
502-500=2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本案例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增值税附加税率)
=[20000÷(1+6%)×6%-0] ×(1+12%)
约1267.92元
纳税主体:该有限合伙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3.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税怎么交

你好,公募基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私募基金需要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3,第二十二条第4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机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
证券会监督指导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也明确规定: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增值税。
然而,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税(2017)56号文件,以及地方税务局以内部意见为由,自2018年1月1号起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缴纳增值税,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纳税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风险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据网络整理,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税怎么交

4. 私募基金是怎么缴纳增值税的?

你好,公募基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私募基金需要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3,第二十二条第4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机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
证券会监督指导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也明确规定: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增值税。
然而,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税(2017)56号文件,以及地方税务局以内部意见为由,自2018年1月1号起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缴纳增值税,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纳税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风险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据网络整理,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5. 私募基金炒股收益交税吗

私募基金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契约式和有限合伙式。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暂无非常明确的直接性规定,新基金法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无需征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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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炒股收益交税吗

6. 投资私募基金缴税吗

哪种私募基金需要征收增值税?“140号文”的第四条明确提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意思就是说,儿子发生了应税行为,由老子来交税。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来说,其本身不缴税,但需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来缴纳增值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来说,则由其背后的合伙企业或公司缴纳增值税。私募基金如何缴纳增值税?超市购物需要缴纳消费税、买车子、房子需要缴纳购置税,这里的超市购物、买车买房就是所谓的应税行为。而此次新文件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税行为也做了规定。私募基金简单说,就是客户把钱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等投资品种,获得投资收益扣除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后,再返还给投资者。而这其中就有两处应税行为:买卖股票(如果是买卖债券,会有利息收入,也属于应税行为,在后面会讲)、管理费。而对应到文件中则分别是金融商品转让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很好理解,就是买卖有价证券、外汇、金融衍生品等行为,而买卖所获得的收益则需要缴纳增值税。这里说的交易是在未持有至到期的前提下。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根据文件规定,“所谓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其中就包括提供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而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即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因此也需要缴纳增值税。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在哪里?申购和赎回私募基金算不算金融商品转让?是否也要缴税?文件中说的金融商品转让都是站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合伙企业、公司层面上,而投资者申赎基金完全是个人行为,是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如果你是持有至到期赎回,也是不需要缴纳的。私募基金缴纳增值税,会影响我们的投资收益吗?首先你要记住:是否缴纳增值税和股权类或者证券类私募基金没有关系,只和投资标的和方式有关。如果是FOF类,投资标的如果是资管产品的话,在开放日正常赎回,其中产生的赎回收益,是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FOF子基金根据投资情况判断增值税的,FOF母基金一般不会持有基金至到期,而是会根据市场趋势调整基金池。而如果是持有至到期的话,基金一般都是非保本,因此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普通的股票策略私募基金,在持有期间有浮盈,也是不需要缴税的。因为股票的浮盈只有在变现产生差价收益,才需要缴纳增值税。买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网,私募排排网不收认购费。

7. 私募等)怎么交增值税

(一)贷款服务
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具有保本性质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基金持有的各类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基金与金融机构发生的质押式和买断式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中央对手方的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金融商品转让
基金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产生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①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债券,是指依法在境内外合法交易场所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可交换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中间级)、同业存单等。
基金通过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合约,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其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商品还本兑付、债券回售、债转股等行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在相关税收法规明确前,暂不对基金转让、赎回证券投资基金计提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执行日前估值增值
基金设置备查表,按单只证券计算 2017 年 12 月31日年末市价高于实际买入价的股票、债券(不包括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的实施日期初待抵扣增值额 ②。
2018 年起每个估值日按先进先出计算卖出备查表内证券对应的转出待抵扣增值额,当月转出待抵扣增值额抵减当月累计应税差价收入,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
上述操作待备查表内证券全部卖出后结束。
②不包括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证券。
(四)执行日后估值增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实施成本、净值准确性和波动性、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因素,对应税金融商品的估值增值计提预估增值税。若评估预估增值税对基金资产净值不产生重大影响,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不进行预估增值税。
基金持有转让差价应税金融商品的估值增值,按金融商品转让计提预估增值税。
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视为在终止确认时采用赎回的交易方式,产生的估值增值不计提预估增值税。

私募等)怎么交增值税

8. 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Q6:FOF私募基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证监会令[105]号文”)允许私募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即FOF(Fund of Fund)私募基金,其收益主要为“持有基金分配收益”以及“持有基金赎回收益”两类。
(1)持有基金分配收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基金纳入“其他金融商品”范畴,而证监会令[105]号文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即私募基金不属于承诺保本的金融商品。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之规定,FOF私募基金持有基金份额期间所获得的基金分配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例外的是,根据证监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规定“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如果严格执行财税〔2016〕140号文,FOF私募基金取得保本基金分配收益,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持有基金赎回收益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之界定,FOF私募基金申购、赎回基金的差价收入应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可能存在争议的是,根据证监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之规定,如果FOF私募基金配置了货币市场基金,且该货币市场基金保持每日1元的面值报价,其分配的基金收益作为红利再投资,转为增加FOF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当FOF私募基金赎回该等货币市场基金产生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国税总局对此尚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上述“红利再投资”行为可以分解为“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用收益增加认购货币市场基金”两项业务。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并非保本基金,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之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环节不征收增值税,而“用收益增加认购货币市场基金”亦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故,上述“红利再投资”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因此,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增加的上述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本质上系其用所获得的货币市场基金分配收益认购,“买入价”仍是面值1元。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赎回收益”来源于上述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增加,并非货币市场基金面值的上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之规定,该类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销售额,故笔者认为,该类货币市场基金赎回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Q7:管理多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管理的多支私募基金分别建账核算的情况下,财税[2017]56号文第四条允许“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鉴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简易方式计征增值税,“分别核算方式”和“汇总核算方式”对于发生“金融商品(股票、债券除外,下同)转让”应税行为的私募基金影响较大。
由于“金融商品转让”系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金融商品转让”可能会发生正差,亦可能发生负差,“汇总核算方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用A私募基金的转让负差冲抵B私募基金的转让正差。整体而言,“汇总核算方式”有利于降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税负。
但是,降低的税负利益是否在A、B私募基金投资人之间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可能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斟酌。
Q8:合伙企业形式基金可否适用财税[2017]56号文?
私募基金不但包括契约型基金,还包括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
与没有税务登记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同,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设立后,其本身是可以进行税务登记的,即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可以其名义独立进行纳税申报,无需私募基金管理人缴纳或代扣代缴。从这个角度,合伙企业形式基金与财税[2017]56号文的“管理人缴纳增值税”前提并不完全契合。
但是,在税局加强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趋势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需要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税负有利。并且,财税[2017]56号文将“私募投资基金”纳入“资管产品”范围,而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又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因此,笔者认为,除国税总局另出规定外,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可以与税局沟通,主张适用财税[2017]5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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