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什么内容

2024-05-05 04:17

1.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什么内容

您好,因果关系原本并不是法学上的概念术语,是从哲学概念当中引进过来的,是指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讨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讨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行为所引起的,他们之间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不然。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唯一要件,单纯的强调违法行为作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实质上是将狭义的因果关系视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而使其他的构成要件失去了其本身的作用,不利于正确判断行为的性质和责任的承担。
本文所指的因果关系是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
1. 客观性。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客观的、天然的联系,而不是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我们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时,运用的应该是一种事实判断的方法,而非价值判断的方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从案件本身出发,尽量避免外界认为因素的干扰,才能保持清晰的判断头脑,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2. 相对性。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不是从哲学的角度去研究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而是仅仅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这一相对的联系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我们所研究的仅仅只是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既不是哲学上的事物的普遍联系,也不是其他部门法中所研究的因果关系。
3. 时间性和顺序性。这里所探讨的因果关系虽然是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它仍然体现的是事物之间的联系,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原因和结果之间具有时间性和顺序性,具体表现为: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先因后果。
4. 寻找原因方式的倒推性。在对民法中地因果关系认定时,往往都是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才寻找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这并不违反因果关系的时间性和顺序性的特点,原因在前,结果在后是客观情况,先找原因还是先找结果并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只是在引起结果的诸多可能的原因中准确地找到引起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而我们在寻找原因时往往运用的是倒推法,即原因和结果之间是先因后果的顺序,而我们在寻找原因时采用的是由果寻因的方法。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什么内容

2.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存在;3、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摘要】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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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回答】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回答】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

4.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定因果关系的要件

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是造成侵害后果产生的原因,而侵权损害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就可以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一、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最初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并无此概念。在罗马法中,将侵权行为作为债发生之原因,这一概念为后世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沿革至今,成之为侵权之债。从侵权法发展的脉络来看,侵权行为的构成从单纯的以过错为要件逐渐发展成为以过错为基础,以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补充,结合行为的违法性和因果关系,共同构成了现代民法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无论是“四要件说”,亦或是“三要件说”,都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在判断因果关系时,那些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一因一果”关系,较易判断,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对其认定的争议也较小,本文在此不做赘述。而在对较为复杂的“多因一果”关系的判断时,如何在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准确地找出引起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理论上和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则出现了较大的分歧。通过对“多因一果”判断的研究,既有利于厘清理论上对特殊因果关系的认定,又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帮助法律从业人员准确判断因果关系,进而明确需判断之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原本并不是法学上的概念术语,是从哲学概念当中引进过来的,是指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讨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讨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行为所引起的,他们之间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不然。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唯一要件,单纯的强调违法行为作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实质上是将狭义的因果关系视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而使其他的构成要件失去了其本身的作用,不利于正确判断行为的性质和责任的承担。二、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的特点本文所指的因果关系是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1.  客观性。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客观的、天然的联系,而不是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我们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时,运用的应该是一种事实判断的方法,而非价值判断的方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从案件本身出发,尽量避免外界认为因素的干扰,才能保持清晰的判断头脑,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2.  相对性。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不是从哲学的角度去研究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而是仅仅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这一相对的联系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我们所研究的仅仅只是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既不是哲学上的事物的普遍联系,也不是其他部门法中所研究的因果关系。3.  时间性和顺序性。这里所探讨的因果关系虽然是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它仍然体现的是事物之间的联系,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原因和结果之间具有时间性和顺序性,具体表现为: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先因后果。4.  寻找原因方式的倒推性。在对民法中地因果关系认定时,往往都是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才寻找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这并不违反因果关系的时间性和顺序性的特点,原因在前,结果在后是客观情况,先找原因还是先找结果并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只是在引起结果的诸多可能的原因中准确地找到引起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而我们在寻找原因时往往运用的是倒推法,即原因和结果之间是先因后果的顺序,而我们在寻找原因时采用的是由果寻因的方法。三、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因果关系虽然具有客观性和时间性的特点,但这并不能帮助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关于因果关系成立的标准,学界众说纷纭,各国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判断的标准主要有:1. 条件说。该种观点认为所有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原因,所有的原因对结果都具有相同的原因力。2.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某一原因的发生产生结果,并不能说原因和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在同一条件也能产生结果的发生时,才能认定该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  近因说。认为使结果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只有最靠近结果的原因才是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一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有必然联系,只能认定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这个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最密切联系,才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  高度盖然性说。认为承认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的同时,不排除无法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要求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可能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在理论和实践中,最难判断的因果关系是“多因一果”的关系。所谓“多因一果”,即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由多个原因导致,或对结果的发生有原因力,但只有其中一个或几个原因对结果的发生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将这一个或几个原因认定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否定其他的原因与结果的发生具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尽管这些原因对结果的发生有原因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5.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

法律分析: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但从侵权认定结果来说,事实因果关系又不免成为一定价值因素的载体,这就使法律因果关系认定理论成为必要。两大法系发展的各种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将价值载体功能表现得淋漓尽致。在这一点上主张返朴归真:由于过错最直接体现法律的否定评价,过错的种类划分可以为法律因果关系认定理论提供一些借鉴意义。过错的种类一般被区分为故意和过失,由于故意较之过失而言代表行为人更深的主观恶意,因而也较之过失应受到更多的法律谴责。日本的保护范围说体现了这种划分思路:此说认为:行为人在主观上若为故意,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直接结果因果关系理论,将所有与侵害行为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损害均应纳入赔偿范围;行为人在主观上若为过失,以处于侵权人规避义务所及的射程距离内的与侵权人侵害行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的损害结果作为划定责任范围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

6.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关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它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1、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4、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7. 侵权责任认定需考虑哪些因果关系

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要根据原告所举的证据判断是否成立因果关系,还要全面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如认定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则认定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如客观事实上被告的行为并非原告所受损失的原因,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认定到此为止,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

侵权责任认定需考虑哪些因果关系

8. 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基础要件,因果关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学说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采取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成立相当因果关系,即有因果关系。那么,相当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呢?根据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会见解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为通常能够引起损害的发生,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为: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故,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理解为实际上通过“通常不发生”对条件因果关系的限缩,通过“通常发生”(通常)对必然因果关系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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