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公司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免税?

2024-05-07 06:49

1. 什么情况下公司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外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什么情况下公司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免税?

2. 投资方按权益法核算增加的投资收益是否免交所得税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减免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A、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D、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A、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帐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B、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C、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自查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A、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B、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3.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税收的角度,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法人股权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二、红股、转增资本:不得征税

①红股: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行为。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②转增资本: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二)境外自然人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
二、股权转让: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4. 股权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股权投资收益要交增值税。股权投资收益不属于免收增值税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 外国投资者股权收益再投资能否享受40%退税规定?

可以。  简要归纳如下:  1、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  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 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 可视同外国投资者, 并依照税法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资优惠。( 摘自财税字[1994]0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上述所说的“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 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专门从事投资业务以及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的企业。  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限于根据1995年4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及其补充规定,在营业执照限定的范围内,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提供原材料采购、 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财务和技术支持等辅助性的专业服务; 以及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外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发、咨询、 培训和出口业务。(摘自国税发[200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再投资的方式——直接再投资  “直接再投资” 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 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摘自细则第八十条)  上述所说的“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且其再投资额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  (2)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摘自国税发[200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3、再投资的资金来源   再投资资金来源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 利润(股息)。(摘自税法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 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 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 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 可以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摘自国税发[200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4、再投资的期限  再投资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不满五年撤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  (摘自税法第十条)  “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 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 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 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 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摘自国税发【1993】 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 通知》)  5、退税比例  (1)、退税率4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退税率为40%。 (摘自税法第十条)  (2)、退税率100%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 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 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 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 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其退税率为100%。(摘自细则第八十一条)  6、退税额的计算  (1)、再投资退税公式  再投资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摘自细则第八十二条)  公式中“原实际适用的税率” 是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税的, 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优惠,那么, 实际适用的税率等于规定的比例扣除减税的因素, 以真实体现该再投资额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如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摘自税法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 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 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摘自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1)、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 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 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  (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 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三年内, 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  (摘自国税发【1993】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 通知》)  7、办理再投资退税的程序  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 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 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 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摘自细则第八十条)  (一) 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 申请再投资退税时,须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 向该企业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关于外国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董事会决议  外经贸部门批准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准文件  企业营执照变更登记前后的副复印件  资金验资报告  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中说明了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 ,可能不再单独出具“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外国投资者是产品出口企业或者是先进技术企业,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除依照本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外,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 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摘自细则八十一条第二款)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外国投资者的申请后, 应及时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 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凡不能提供证明的, 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 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 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 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自国税发【1993】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 通知》)  主管国税机关在认真审核企业报送资料和实核实基础上,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予以批准,并办理已征税款的退库手续。  (二) 直接再投资于其他企业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 ,外国投资者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 向原纳税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书面申请,除附送上述“ 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中所要求报送的资料外, 还应提供接受再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复印件、 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原纳税地主管国税机关接到外国投资者的申请后, 也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办理已征税款的退库手续。同时, 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 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书》。

外国投资者股权收益再投资能否享受40%退税规定?

6.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呢,有以下3种情况,还供您参考:1、企业投资收益,如果是持有时间一年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获取的股息红利收入,内资企业免交企业所得税,不用交税的。
2、如果持有时间不足一年,如在交易市场上随时准备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获取的投资收益,合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交企业所得税。
3、对于外资企业,外方获得的投资收益,要汇出境外的,要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摘要】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提问】
您好,我们是百度平台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呢,有以下3种情况,还供您参考:1、企业投资收益,如果是持有时间一年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获取的股息红利收入,内资企业免交企业所得税,不用交税的。
2、如果持有时间不足一年,如在交易市场上随时准备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获取的投资收益,合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交企业所得税。
3、对于外资企业,外方获得的投资收益,要汇出境外的,要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回答】

7. 股权投资收益是否交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根据以上所诉,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股权投资的收益如何核算
股权投资大致可以分成成本法或权益法两种方法来进行核算:
1、成本法核算
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并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当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在账面价值上,一般保持不变,当然,追加、收回投资则排除在外。
2、权益法核算
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则要采用权益法来进行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或净亏损,去负担相应自己那部分的份额,并以此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二、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如何分配
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主要分成两大部分。
1、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
所谓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就是将投资退出的资金按出资比例,将出资优先返还给全部出资人,再按8%年化复利,优先分配给投资人。然后将优先分配后剩下的部分全部向GP分配,或者按比例在GP和所有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
LP提供绝大部分资金的同时,不参与基金投资和运作管理,GP则提供良好的投资管理与决策,实现基金盈利并获得投资报酬,LP则通过提供资金,最终获得投资回报。
三、股权投资收益营业税需要交纳吗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而《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综上所述,共担风险构成实质性投资的,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收取固定收益,不共同承担风险非实质性投资的,按规定应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征收营业税。

股权投资收益是否交增值税?

8. 股权投资收益是否交增值税

法律分析:股权投资, 营改增后应缴纳增值税。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根据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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