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带量采购政策解读

2024-05-17 08:31

1. 药品带量采购政策解读

法律分析:随着集采常态化,对平台建设提出了严格要求,逐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形成全国将来信息互联互通的公平公开统一的市场招采机制,避免企业在300多个地方都要投、几万家医院都要投,可以大大改善营商环境。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结合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二是坚持市场主导,促进竞争。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企业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开展公平竞争,完善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三是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确保使用,畅通采购、使用、结算等环节,有效治理药品回扣。四是坚持政策衔接,部门协同。完善药品质量监管、生产供应、流通配送、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市场监管等配套政策,加强部门联动,注重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相互支持、相互促进。

药品带量采购政策解读

2. 带量采购政策解读

一是坚持质量标准。本次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入围资格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质量托底要求,实现用药质量的提升,同时也避免在竞争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2.二是坚持“带量采购”。这是本次集中采购试点最大的亮点。联采办汇总了11个试点城市的用药数量,在采购公告中明确了每个品种的采购量,给药品生产企业明确的预期,有利于其根据采购量自主报价申报,杜绝“带金销售”现象。11个试点城市已于4月1日全面启动,截止到14日24点,25个中选品种在11个试点地区采购总量达到了4.38亿片支。带量采购是在集中采购的基础上提出的,指的是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开展招投标或谈判议价时,要明确采购数量,让企业针对具体的药品数量报价。这种明确采购量的采购方法被称为带量采购,也是我国多年来药品采购一直争取达到的目标。国家带量采购什么意思1、衔接完善现行药品价格政策2、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健全公开透明的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机制。完善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第三条(一)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二)招采合一,保证使用。通过招标、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的集中采购品种,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3. 带量采购政策解读

法律分析:一:以量换价:给企业市场销量的承诺来进行以量换价,以价换量。
二:招采合一:既然招了就要保证终端医院对产品的使用量。
三:保质保量:为了满足大众用药的可及性和质量保障,药企必须要确保质量和产量。
四: 保证回款:医疗机构要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而为了缓解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医保会支付至少30%的预付款给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第三条 具体措施
(一)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二)招采合一,保证使用。通过招标、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的集中采购品种,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三)确保质量,保障供应。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有效防止不顾质量的唯低价中标,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在此前提下,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集中采购品种,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四)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带量采购政策解读

4. 带量采购政策解读

法律分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11个试点城市已于4月1日全面启动,截止到14日24点,25个中选品种在11个试点地区采购总量达到了4.38亿片支。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5. 带量采购政策

法律分析:带量采购,就是在招标公告中,会公示所需的采购量,投标过程中,除了要考虑价格,还要考虑你能否承担起相应的生产能量。
法律依据:《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衔接完善现行药品价格政策 (二)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健全公开透明的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机制。完善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带量采购政策

6. 带量采购政策对医药行业的影响

带量采购对医药股的影响,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相关企业都是受益,因为外企不会降价,国企中标后普遍10%左右降价但轻易就能获得60-70%市场,而外企去吃剩余的30-40%市场。另外,企业还节约了进医院的销售费用,相关独立中标企业净利润会大幅度提高。以往药品招标,只针对价格,而没有数量,中标企业还需要进医院做工作来促进药品使用;而带量采购则是在招标同时就承诺药品销量,保证在多少个月之内要用完。当下,国家推动的11城市带量采购,也是拿出60~70%的市场份额给中标企业,其他企业只能分享剩余的30~40%份额。扩展资料:带量采购政策的基本面情况介绍1. 到底何为带量采购?以往药品招标,只针对价格,而没有数量,中标企业还需要进医院做工作来促进药品使用;而带量采购则是在招标同时就承诺药品销量,保证在多少个月之内要用完。参考上海今年6月公布的第三次带量采购,一共采购了20个品种,拿出上海市50%的市场份额给中标企业,未中标带量采购的企业只能分享剩余50%的市场份额。当下,国家推动的11城市带量采购,也是拿出60~70%的市场份额给中标企业,其他企业只能分享剩余的30~40%份额。为何国家要坚决大力推广?首先,过去药品招标部门隶属于各省卫生厅,对医院没有控制力。今年医保局正式挂牌后,药品招标改为由医保部门接管。其次,低价中标体系下,药招部门最担心的是出现质量问题。上海三批带量采购执行“批批检”,即中标药品每批都要进行红外光谱检测,确保质量合格。药物一致性评价,是《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的一项药品质量要求,即国家要求仿制药品要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具体来讲,要求杂质谱一致、稳定性一致、体内外溶出规律一致。今年一致性评价药品陆续公布,药招部门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品种更放心。整体而言,此政策对药物降价和质量监督都将起到正面影响,对老百姓来说,实在是好事。本次11个城市实行带量采购造成的行业影响有多大?本次带量采购的药品,主要是30多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都是非常成熟的常用药。中标企业获得该品种在11个城市60~70%的市场份额。如何招标?招标办对每种药品承诺一个采购量(8~15个月消化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才能参与竞标。如果只有一家或两家生产企业,则进行议价;有三家及以上生产企业,则进行拍卖,最低价者中标。一旦中标,医保基金预付采购金额的50%,等于中标企业是提前拿到部分货款。

7. 带量采购政策对医药行业的影响

随着集采常态化,对平台建设提出了严格要求,逐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形成全国将来信息互联互通的公平公开统一的市场招采机制,避免企业在300多个地方都要投、几万家医院都要投,可以大大改善营商环境。
一、上市募投项目规定是什么
上市募投项目规定如下:1、募投资金项目和公司的发展目标紧密相关,是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是公司最高层面的问题;2、募投资金项目必须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匹配组织的资源和各项能力,过高或过低都会出现问题;3、募投资金项目必须符合外部复杂的市场环境,否则会使公司遭受重大的损失;4、技术是否可以产业化,要在产业链上说明清楚;5、对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预算。
二、最低价中标法包括哪些明显的优点
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企业招标和政府招标有什么区别
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是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服务项目的采购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招投标使用的是资金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2、实施的主体不同。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依法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行政职能,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一开始,就设立独立的采购中心。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能。3、组织形式有区别。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而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4、资金保障不同。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金作采购项目的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5、服务结果不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结合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二是坚持市场主导,促进竞争。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企业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开展公平竞争,完善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三是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确保使用,畅通采购、使用、结算等环节,有效治理药品回扣。四是坚持政策衔接,部门协同。完善药品质量监管、生产供应、流通配送、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市场监管等配套政策,加强部门联动,注重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相互支持、相互促进。

带量采购政策对医药行业的影响

8. 什么是药品带量采购

药品“带量采购”即药品集中采购。通俗而言,就是时下最流行的国家层面的“团购”。“带量采购”是以“国家”为单位进行药品的集中采购,通过与上游供应商(药企或者经销商)谈判,以集中大规模的采购方式,获得较低的采购价格,帮助下游(医疗机构等)节约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达到控费的效果。此方式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目的是为了实现“以量换价”的惠民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第八十五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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