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2024-05-04 11:25

1.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法律分析: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未经许可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可能再次危及股票市场平稳运行,必须予以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强化对特殊机构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2.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是利好券商股吗?

明显是利空的,因为主要说的是严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首先我们要知道证券公司的业绩收入来源是什么,除了自有非营业部门的投资收益外,其次占比最大的就是证券公司在证券账户交易的时候所收取的交易佣金。这个交易佣金是根据在证券公司开户交易的交易资金量来计算的。
在打击证券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的时候,必然一些不合法流入市场的资金会被打击取缔,因为有很多进入市场的资金是灰色产业链的资金,还有些是民间的不合法进入市场的资金,比如去银行贷款然后去炒股的,这个也属于是不合法流入市场的资金。
既然打击了这部分资金流入市场,那证券公司的交易量必然会相对应的减少,那所收取的交易佣金也会大幅度较低,造成证券公司的业绩盈利降低。

3. 宁夏证监局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实施意见》提出啥内容?

首先是明确阶段目标和任务。准确把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目标要求,健全辖区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强对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提高司法提高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加强廉政体系建设,加强监督组织。保障等环节系统推进。建立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案件管辖、执行判决等方面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

其次是加强办案审判基地建设。部分城镇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建立了证券犯罪办案审判基地。加强对证券犯罪办案基地的案件发布,由相应的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提起公诉和审判,通过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方式,依法适当集中管辖证券犯罪案件在犯罪地点。

再者是完善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加快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合作,提升证券司法执法水平强化执法能力,巩固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推动形成守法法治。我们在七个方面做出重要部署,包括良好的诚信市场生态。严格落实这些措施,用五年时间,使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完备。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健全资本市场生态的美好愿景。

然后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是维护市场“三公”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生态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全面深化继续深入推进,市场主体活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同时,长期以来,由于制度建设的不足,证券违法犯罪的成本相对较低。在放宽前端准入的同时,对加强后端监管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宁夏证监局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实施意见》提出啥内容?

4. 证监会为何持续加大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新华网消息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8月28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大力强化与公安部的执法合作,进一步加大协作配合的力度,共同开展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在公安部的大力支持下,近期,证监会向公安部集中移送了22起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件。
  张晓军介绍,这22起案件主要涉及当前市场条件下的突出违法典型案件,特别是涉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交易型案件。
  一是操纵市场案件,特别是利用市值管理等手段为掩护实施信息操纵的案件。相关违法主体与职业操盘手合谋操纵股价,通过上市公司“编题材、讲故事”,操盘手同步在二级市场拉抬股价,刺激股价巨幅上扬,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二是内幕交易案件,共涉及案件7起。相关内幕交易情节严重,不少涉及证券从业人员。如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罗某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多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先后多次从事内幕交易,非法获利;在相关内幕交易案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不仅自己从事内幕交易,还泄露内幕信息给亲友,供其从事内幕交易,非法获利。
  三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共涉及案件6起。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牟利仍然多发高发,有的案件交易金额巨大,非法获利多达亿元。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监管层从未手软。8月26日,中金所称,对164名客户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监管措施。笔者认为,监管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净化市场环境,让市场能够稳定、有序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对投资者的保护,有利于树立投资者的信心。
  事实上,在此前的一段时间里,包括证监会、公安部等多个部门,都已经针对证券市场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相继采取了多种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绝不仅仅是“一阵风”,而是需要长期进行的一项工作。这一点,监管层一直在强调,表示要进一步强化稽查执法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密切关注资本市场变化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新趋势,进一步加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5. 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的意见

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一段时期以来,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信息系统为客户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未经许可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近日随着市场回稳,这些违法现象又出现了卷土重来的势头,可能再次危及股票市场平稳运行,必须予以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各证监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35号)要求,督促证券公司规范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行为,并于2015年7月底前后完成对证券公司自查情况的核实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从2015年8月份开始,依据其《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认真开展相关评估认证工作。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强化对特殊机构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三、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对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买卖证券情形,证券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的合规性,防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借用本公司证券交易通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四、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方,直接或者间接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应当清理整顿。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发布前的存量可以持续运行,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规范,但不得新增客户、账户和资产。五、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六、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的意见

6.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有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及证券犯罪的行为主要有: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类犯罪既包括自然人犯罪又包括单位犯罪。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行为。3.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指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6.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7.操纵证券市场罪。指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包括几种具体行为:一是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三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及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上述犯罪行为同样也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给予违法人何种处罚是由其社会危害性决定的,在其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构成了犯罪,如达到了较大的数额,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等等。这就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我国刑法的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一旦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证券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严格依法办案,构成犯罪的该移送必须移送,不能以罚代刑,应保证法制的严肃性。

7. 宁夏证监局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实施意见》,这有何意义?

此举意义是优化证劵交易活动。
总体来说,宁夏证监局落实这份实施意见,核心意义就是为了维护和优化证券交易活动,此实施意见一经推出,就会从立法,司法机制等层面得以实施,精华证券交易市场。具体来说,这份实施意义有这些意义:首先优化证劵交易市场,其次完善证券法律法规,最后健全证券司法机制。以下笔者将详细解释这些内容:

第一、宁夏证监局落实证券活动实施意见,意义是优化证券交易市场:为了能够有效化解重大风险,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也为了证劵市场能够规范,透明,更有韧性发展,宁夏证监局提出了这一地方性实施意见。通过这份实施意见,可以更好监督证劵交易活动日常运行,从而起到震慑作用。也可以让证劵交易活动得到更好规范,从保证证劵活动有条不紊进行,更可以避免在上述活动中出现纰漏。所以,通过这份实施意见,意义是更加优化了证券交易市场,保障了交易秩序。

第二、宁夏证监局落实证券活动实施意见,意义是完善证券法律法规:因为证劵交易市场也随着社会进步而发生改变,有些法律和规范需要完善,而有些法律和规范已经不再实用,需要进行删改。这份实施意见就从法律层面入手,运用法律修正,授权解释等手段进一步调整证券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完善了相关法规。

第三、宁夏证监局落实证券活动实施意见,意义是健全证券司法机制:因为想要这份实施意见得以具体落实,必须要以司法这种形式展现出来。包括司法监督,司法监管,司法强制等等。这份证券活动能得以实施,同时也健全了证券司法机制,从而做到高效合理。

宁夏证监局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实施意见》,这有何意义?

8.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有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如何处置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给予违法人何种处罚是由其社会危害性决定的,在其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构成了犯罪,如达到了较大的数额,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等等。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及证券犯罪的行为主要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市场罪。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一旦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证券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严格依法办案,构成犯罪的该移送必须移送,不能以罚代刑,应保证法制的严肃性。【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