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将实施,这会对日常生活有什么影响?

2024-05-10 12:42

1.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将实施,这会对日常生活有什么影响?

影响是挺大的,因为数字经济产业可以实现不出门就可以上课,点外卖,购买菜品生活用品,线上办公,线上开会等等,都大大提高效率和方便性。还有资源共享方面就更加快捷,资源通过线上就可以传递,不需要专门跑一趟,或者寄快递了。

01、数字经济可以让我们的日常生活更加方便。
先说,深圳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将实施的消息,这妥妥的利好,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来说,是真正的方便,是真的给力。也许说数字化大家没有什么概念,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他数字经济产业已经进入我们的生活中。
比如我们不想出门就可以点外卖,外卖小哥直接送到家里,大大节约时间成本。还有公司突然需要商讨某件事,大家都下班的情况下,就可以开展线上办公,线上会议,可以实现人不在同一个地方,但是可以同一条网络办公。还有学生可以在家里上网课,不需要去学校,也是大大节约场地和老师的时间。还有我们生活用品,可以直接登录商家平台然后下单,就可以到指定地方拿,也是超级方便的。

02、数字经济产业可以让资源共享变得轻松起来。
除了上面方便我们的日常生活之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起来,我们可以通过数字经济获得想要资源,这样资源更容易,更加方便,不需要专门跑图书馆,或者去请教专业人士,通过网络就可以实现,一个视频,一个电话付费请专家解决问题,比来回奔跑可节约时间,也实现资源的共享。

03、总结一下。
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是需要大力支持,也希望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好。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将实施,这会对日常生活有什么影响?

2.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正式公布,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一、数据要素资产化、资本化。《条例》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要强化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安全保障,依法推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促进信息要素的自由流通,提高信息要素的配置效率。 
二、鼓励公众参与应用场景设计。在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由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同攻克数字化关键技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关键数字化技术重点技术的攻关,由市政府通过竞争性遴选、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进行。

3.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正式公布了,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正式公布了,如下的信息值得关注。
一、数据要素资产化、资本化《条例》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要强化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安全保障,依法推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促进信息要素的自由流通,提高信息要素的配置效率。
《条例》还提出,要促进信息流通和信息公开,促进信息要素的资源化、资产化和资本化的发展。市场主体以合法方式获取的数据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对数据所产生的数据进行合法的处理,能够依法进行交易。但是,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深圳数据交易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深数交是去年12月份注册成立的数据交易平台。截止到2022年,公司注册的数据业务超过250项,涉及金融、交通、能源、气象、企业服务、双碳、农业等领域。
其中,数据产品占68%,数据服务占21%,数据工具占11%。
二、鼓励公众参与应用场景设计在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由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同攻克数字化关键技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关键数字化技术重点技术的攻关,由市政府通过竞争性遴选、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进行。
为了扩大应用场景,提高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水平,《条例》规定,市级政府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应用场景。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参与城市治理、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场景设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开展面向社会的应用场景设计征集活动,推动城市共建共治。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正式公布了,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4.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有何值得关注的地方?

近日,深圳在数字经济领域先行示范,进一步落实了综合改革试点,制定并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条例》对我国探索发展数字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大湾区数据要素便利流通起到引领作用。具体而言,《条例》有以下三类十大亮点。
一、明确数据权益,在制度层面保障数据便利流通
亮点一:率先明确数据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基础,而在法律上确定数据权益则是构建起数据要素市场的必要前提。《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分别确认了自然人在个人数据上的人格权益,以及数据处理者对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财产权益。
一方面,有利于以保护人格权的路径,加强对个人数据保护力度,构建起高于财产权的个人数据保护框架,防止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侵犯个人隐私,危机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另一方面,承认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财产权益,为数据处理者投入资源、积极交易提供制度支持,有利于加快构建有序流动的数据市场格局。
亮点二: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
数据的价值在于流动,而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的基本方式。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一是明确数据交易范围。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交易的范围为“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二是提供数据交易配套支持,侧重数据市场培育。数据市场是新兴领域,需要各方力量有尤其是政府发挥能动作用加以扶持培育。
《条例》在草案基础上,设立市场培育一节,规定了政府和市场各方主体在培育数据市场中主要任务,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支持数据价值评估、数据交易模式创新,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流通。三是注重数据市场公平竞争。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竞争法中相关概念,保障数据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亮点三: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只有法律长了牙齿,才能够更好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数据侵权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受侵害主体往往难以察觉其数据权益被侵犯,即便察觉,由于取证难,出于维权成本的考量,难以对侵权企业形成有效制约。
为解决当前数据维领域权难的现状,《条例》第九十八条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有关组织、人民检察院可以就违规进行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还可对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履行数据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并进一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保护个人数据安全,高标准全方位防止数据滥用
亮点四:确立个人数据处理五大原则。
数字经济尚处于发展的探索和起步阶段。这一时期中不仅有数字创新产品服务的百花齐放,也充斥着一些诸如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等恶意攫取个人数据行为,对个人信息隐私保护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这一现象,《条例》在明确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人格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处理个人数据的“合法正当、最小必要、知情同意、准确完整和确保安全”等五项基本原则。
亮点五:充分尊重自然人数据处理自决权。
围绕上述五项基本原则,《条例》构建起对个人数据进行人格权益保护的基本框架,其中“告知-同意”制度的建立是一大亮点。与《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正式稿不仅将个人数据处理中“公开透明”原则改为“知情同意”,并且将之前个人数据处理中涉及告知与同意的部分单列成节,确立“告知-同意”制度,提升个人数据知情权与自决权在《条例》中的重要地位。
另外,就一般个人信息“告知-同意”的基础上,对于敏感个人数据、生物识别数据和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处理上,《条例》还作了更加严格的明示同意要求。
亮点六:打出个人数据保护组合拳。
在数字经济这一新兴领域,个人数据面临着纷繁多样的数据侵权之虞。《条例》在总结既往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对滥用个人数据现象给予逐一回应,打出了个人数据保护的漂亮组合拳。
《条例》就APP通过“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的方式收集个人数据的现象,规定了APP不得“任性”拒绝向用户提供服务;就大数据“杀熟”,加大了处罚力度;就APP导致的“茧房效应”,赋予自然人拒绝个性化推荐的权利;就“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的滥用,确立了严格的生物识别数据处理规则等。

三、公共数据共享共治,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协同监管
亮点七:明确更广的公共数据内涵。
尽管《数据安全法》提及“政务数据”,但未就“政务数据”给予明确定义,仅规定了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时收集、使用数据的合法合规义务。
《条例》则在第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因此,《条例》所称公共数据不仅包括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中收集、产生的数据,还包括公共事务服务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其范围比数据安全法中“政务数据”更加广泛。
亮点八:以负面清单形式确立公共数据共享原则,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利用制度。
政府各部门所掌握的公共数据资源蕴藏着巨大价值,通过合理开发利用不仅可以便利市民生活,还可以大力促进数字经济整体发展。《条例》着眼于公共数据安全合理使用,建立了有关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制度。
一是设计了公共数据治理的顶层框架,要求政府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集约管理。
二是以负面清单形式确定了公共数据共享范围,即除清单中规定的数据外,其余数据应当共享,尽可能的扩大了公共数据共享范围,实现“以共享为原则,以不共享为例外”目标。
三是首次明确公共数据开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提高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参与公共数据开放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数据的充分利用。四是强调政府部门对公共数据的利用。《条例》用单独一节规定政府部门对公共数据的利用,建设智慧政府,有助于充分挖掘公共数据的潜力,鼓励市场主体进入数据市场,促进公共数据的充分利用。
亮点九:政府与市场协同参与数据治理。
《条例》确立了以市网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为主,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监管框架。其中,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就公共数据管理负责,其他涉及个人数据保护、网络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通等事务由市网信部门牵头负责。明确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利于促进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加大对违规处理数据行为的执法力度,全力保障相关主体的数据权益。
在数据安全管理方面,《条例》设计了较为完善的数据处理者对数据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推动市场主体参与到全市数据治理当中。
亮点十:与相关制度规范形成数字经济领域监管合力。
虽然在规制数字经济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能够提供一定规范依据,但所提供制度工具相对较少,且并未有对数据市场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第四章第三节单独强调数据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义务,能够起到更好维护数据市场的秩序,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加大了对数据领域反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上限达到了五千万元。该制度安排抓住了数据这一数字经济治理肯綮,通过规制数据处理行为,直接处罚该领域的反竞争和滥用行为,与竞争规则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充实了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治理工具箱。

5.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个人数据,是指载有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信息的数据,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

  (三)敏感个人数据,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可能导致自然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数据,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四)生物识别数据,是指对自然人的身体、生理、行为等生物特征进行处理而得出的能够识别自然人独特标识的个人数据,包括自然人的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廓、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数据。

  (五)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

  (六)数据处理,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开放等活动。

  (七)匿名化,是指个人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八)用户画像,是指为了评估自然人的某些条件而对个人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的活动,包括为了评估自然人的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状况、个人偏好、兴趣、可靠性、行为方式、位置、行踪等进行的自动化处理。

  (九)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教育、卫生健康、社会福利、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和其他公共服务的组织。第三条 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人格权益。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则。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处理公共数据应当遵循依法收集、统筹管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充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对优化公共管理和服务、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制度和标准体系,统筹推进个人数据保护、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及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数据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本市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数据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承担。

  市数据工作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第八条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个人数据保护、网络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通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审计、国家安全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数据监督管理相关职能。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数据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二章 个人数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与个人数据相关的各项合法权益。第十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明确、合理,方式合法、正当;

  (二)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数据处理;

  (三)依法告知个人数据处理的种类、范围、目的、方式等,并依法征得同意;

  (四)保证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和必要的完整性,避免因个人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五)确保个人数据安全,防止个人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篡改和非法使用。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包括但是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范围应当与处理目的有直接关联,不处理该个人数据则处理目的无法实现;

  (二)处理个人数据的数量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少数量;

  (三)处理个人数据的频率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低频率;

  (四)个人数据存储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超出存储期限的,应当对个人数据予以删除或者匿名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自然人同意的除外;

  (五)建立最小授权的访问控制策略,使被授权访问个人数据的人员仅能访问完成职责所需的最少个人数据,且仅具备完成职责所需的最少数据处理权限。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6.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改革开放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把改革开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动力,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稳定增长与转变方式相结合,妥善处理发展与转变、总量与质量的关系,实现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自主创新与结构优化相结合,把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作为战略重点;
  (四)低碳发展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五)经济发展与民生幸福相结合,以包容性增长为目标,全面促进社会和谐;
  (六)推进城市化与特区一体化相结合,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实现法规政策、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公共服务一体化。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领导协调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统筹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行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行动计划应当明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任务、负责部门、推进措施、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及其他主要内容。
  市、区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模式,转变职能,全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策信息系统和考核评价体系。第七条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教育、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工作。
  对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 创新驱动第八条 实施自主创新主导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聚集创新人才为关键,以产业创新为重点,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第九条 与国家创新体系相衔接,争取国家创新资源,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企业梯队,优化创新生态。第十条 增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从技术开发、应用技术研究向应用基础研究延伸,从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向原始创新延伸。
  集中优势资源,加快推进和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技术攻关,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第十一条 提高国际专利、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量中的比重。
  优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推动从产品输出向技术输出、研发服务延伸。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鼓励政府举办的科研院所、项目单位来特区设立项目公司,建立官、产、学、研、资本及中介共同参与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战略联盟,项目公司、技术转移机构及战略联盟可以依合同约定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高交会平台,鼓励和资助在深企业、科研单位参展参会,实现科技引领转型、创新驱动发展。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技术平台和源头创新机构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攻关,促进创新资源由分散型向综合利用、规模集聚转变。
  加强创新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深化深港创新圈合作,支持企业建立跨国研发机构,推进双边和多边国际科技合作。

7.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改革开放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把改革开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动力,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稳定增长与转变方式相结合,妥善处理发展与转变、总量与质量的关系,实现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自主创新与结构优化相结合,把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作为战略重点;

  (四)低碳发展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五)经济发展与民生幸福相结合,以包容性增长为目标,全面促进社会和谐;

  (六)推进城市化与特区一体化相结合,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实现法规政策、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公共服务一体化。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领导协调机制。

  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统筹管理工作。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行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行动计划应当明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任务、负责部门、推进措施、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及其他主要内容。

  市、区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模式,转变职能,全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策信息系统和考核评价体系。第七条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教育、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工作。

  对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 创新驱动第八条 实施自主创新主导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聚集创新人才为关键,以产业创新为重点,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第九条 与国家创新体系相衔接,争取国家创新资源,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企业梯队,优化创新生态。第十条 增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从技术开发、应用技术研究向应用基础研究延伸,从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向原始创新延伸。

  集中优势资源,加快推进和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技术攻关,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第十一条 提高国际专利、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量中的比重。

  优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推动从产品输出向技术输出、研发服务延伸。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鼓励政府举办的科研院所、项目单位来特区设立项目公司,建立官、产、学、研、资本及中介共同参与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战略联盟,项目公司、技术转移机构及战略联盟可以依合同约定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市政府应当利用高交会平台,鼓励和资助在深企业、科研单位参展参会,实现科技引领转型、创新驱动发展。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公共技术平台和源头创新机构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攻关,促进创新资源由分散型向综合利用、规模集聚转变。

  加强创新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深化深港创新圈合作,支持企业建立跨国研发机构,推进双边和多边国际科技合作。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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