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2024-05-20 01:51

1.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新增的职责增加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责。(四)强化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社会医疗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和医疗保障水平,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和创业推动就业工作,健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创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6.加强在全市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职责。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2.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单位

苏州技师学院(苏州市公共实训基地)机构职能:招收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培养中、高级技能型人才;招收技校、职校、中专毕业生进行专业技术、技能教育,培养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发挥“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的作用,面向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承担技师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职业院校实训师资培养工作。负责人:甘志雄 地址:苏州国际教育园北区学府路288号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苏州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研究拟定全市人事代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宏观指导;为各类人才流动接转组织人事关系、管理人事档案,提供专业技术职称、社会保障、出国政审等中介服务;负责留学回国人员来苏资格的认可及关系接转;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库,为全市企业提供经营管理人才;组织开展人才培训和人才测评;负责管理苏州市网上人才市场和人才网络建设,建立各类人才库,提供人才信息服务;承办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人:孙伟 联系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288号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构职能: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提高保险基金征缴率。2.严格按政策规定支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保费用,具体实施本级统筹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3.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运营和拨付。4.依法开展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业务,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5.审查参保单位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检查、监督、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的情况。6.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加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营、保值增值。7.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的宣传、信访工作,受理群众有关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8.制定市区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经办流程、规范和标准,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县级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9.建立、维护市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保证参保单位及人员数据完整准确,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综合管理,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的预测算。10.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人:谭国明 联系地址:苏州市十梓街548号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苏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苏州市创业指导中心)机构职能:1.负责统筹城乡劳动力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城乡劳动者就业管理等工作。2. 负责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承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益性岗位管理,企业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多项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实施就业援助;青年就业见习;进行“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认定。3. 负责全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创业培训,落实各类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开展创业实训,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指导各县级市(区)开展创业培训业务,全面推进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4. 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审核、发放。5.负责实施全市南北劳务交流工作,落实劳务基地建设工作。6. 负责对全市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7. 负责全市外国人,台港澳入境人员的就业管理。8. 负责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9. 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协保人员以及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档案管理。10. 承办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负责人:洪伟芳联系地址: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位于苏州市桐泾北路11号;邮编:215004苏州市人力资源市场位于苏州市旧学前21号;邮编:215000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机构职能:1.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2.全面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和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3.受理和查处要求依法维护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投诉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参与处理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4. 承办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人:文心 联系地址:苏州市沧浪区凤凰街334号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承办和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就重大疑难案件向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协助行政部门办理其他与劳动人事争议相关的事务性工作。负责人:张迁 联系地址:苏州市凤凰街334号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机构职能:1、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考试、面试的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承担全市机关中层职位竞争上岗考试、面试工作;承担全市相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面试工作。2、承担全国、省统一组织的各类职称、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各类考务工作。3、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4、承担其他人事考试工作及提供命题服务。5、公务员面试技术及其测评手段的研究开发运用。6、指导县市的考试考务管理工作。7、承办市人社局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人:吴劲松 联系地址:苏州市东大街288号苏州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机构职能: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协助局工伤保险行政业务处室做好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受理全市因工、因病伤残以及患职业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负责医疗卫生专家聘任和管理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做好劳动能力鉴定,按时向用人单位和个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负责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备的确认;做好其他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协助局工伤保险行政业务处室做好工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基础性工作;协助局工伤保险行政业务处室做好工伤认定资格考核认定以及管理工作;协助局工伤保险行政业务处室做好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统计、档案和信息管理工作;做好相关工作宣传、信访、培训及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负责人:徐苏和   地址:苏州市沧浪区体育场路4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机构职能:1.统一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规划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拟定统一的系统标准、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统一扎口对全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进行指导。2.承担市级数据中心的建设任务,指导县级数据中心建设,并负责市级数据中心与省数据中心的联网工作。3.负责市本级信息系统的实施、管理和协调。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全局信息系统主要硬件设备的购置,牵头负责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监管设备运行情况;负责信息网络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整个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统一管理各业务部门、各保险项目的基础数据,管理市级数据中心,负责数据的安全和维护;牵头进行业务系统的开发,各处室、单位将对相关子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的需求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共同编制业务需求说明书,组织应用软件的开发。4.承担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网络及电子政务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全局局域网内外网建设;负责电子政务系统、“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门户网站和“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建设实施和维护工作。负责人:顾青 联系地址:体育场路4号4号楼212室苏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机构职能:1.综合管理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2.根据毕业生就业形势,研究制定全市各类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3.做好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备案、报到、改派工作;4.对毕业生开展就业政策、择业心理咨询等就业指导工作;5.组织我市公益性毕业生就业洽谈活动;6.组织我市用人单位赴外参加毕业生招聘活动;7.管理、维护苏州市毕业生就业网;8.做好全市毕业生需求及生源情况统计、分析;9.参与全市有关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活动;10.完成市人社局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人:刘卫国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288号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服务中心(苏州市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机构职能:海外人才政策咨询服务;境内外培训服务;海外人才推荐和居留服务;海外人才招聘服务;出国留学服务;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活动的前期筹备、宣传推介和项目洽谈;创业周活动参会项目(人才)的受理申报、企业对接和落户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人才)落户后的跟踪服务;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人:冯鹰 联系地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苏州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办公室机构职能: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转业军官安置和自主择业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市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宏观管理;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退役金的统计、预算、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指导自主择业转业军官就业、创业,组织自主择业转业军官培训;负责协调办理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住房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事项;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档案接转和管理,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协调办理去世的自主择业转业军官丧葬补助费及家属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金等事项;指导各市、区做好自主择业的转业军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人:薛锋 联系地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指导中心机构职能:受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担《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四类培训任务和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达的军转干部岗前培训任务;贯彻落实《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承担全市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培训任务;组织开展失业下岗人员、转复军人、农村失地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负责对全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对新生劳动者力就业前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工种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受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市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参与公务员培训课程设计及公务员培训相关教材的编写工作;指导各县级市(区)培训中心业务工作;承办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人:彭仁早 联系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258号(苏州市道前街170号)苏州市职称评价中心机构职能:1.承担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2.负责建设、机械、电子信息、化工工程副高职称和建设、机械、电子信息、化工、园林、交通、医药、轻工、纺织丝绸、水利水务、人民调解等中级职称评审材料的收集、审核,评审结果材料整理公示和上报。3.受职称管理部门的委托组建评审委员会并组织相关系列专家进行职称评审工作,报上级领导部门审核。4.协助职称管理部门做好有关调查研究,参与职称评审政策的制定。5.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人:潘小忠 联系地址:苏州市沧浪区东大街288号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机构职能:1、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指导、考务管理、质量检查与评估;2、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的管理;3、承办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以及技术工人对外技术交流或劳务合作出国公证的验证换证;4、配合行政部门做好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及技术能手评选事务性工作;5、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定级、考核和晋升工作以及专业证书班培训工作。负责人:蒋建华 联系地址:苏州市道前街170号

3.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2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内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文秘、宣传、机要、档案、安全保密、行政后勤、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二)督查处(信访处)负责本局重点工作、行政重要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的协调、督办和督查工作;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以及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等信访工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三)政策法规处(政策研究室、行政许可服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动态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本局除工伤保险外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相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工作规则;负责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指导局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四)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织协调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调度和项目管理;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承担编制本部门预决算草案工作,负责本局的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局财政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和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五)就业促进与市场管理处(失业保险处)拟订全市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统筹就业的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市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预防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和监督对全市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政策性安置人员安排和职工跨地区调配工作;承担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六)人才开发处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的调研、分析、预测和规划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参与拟订全市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和计划;负责全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指导全市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紧缺人才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承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西部人才开发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人才开发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社会化推进工作;负责全市人事年报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七)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培养、评价、表彰、激励等政策,负责全市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型人才表彰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拟订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拟订全市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和管理;综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招生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国家标准;拟订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措施,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定级、考核和晋升工作以及专业证书班培训工作。(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和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称工作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参与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推行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工作,建设和管理高级专家信息库,完善和加强专家联系服务制度;负责全市高级专家延期退休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九)军官转业安置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军转安置工作法规、政策;拟订全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政策规定,贯彻执行省下达本市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转业军官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全市转业军官教育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军转经费和军转住房;协调全市转业军官社会保障和市区转业军官配偶接收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工作;拟订本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配套政策,指导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中心和市有关部门开展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全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办理军队转业干部的信访及有关事项;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养老保险处负责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完善全市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按上级规定拟订全市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拟订全市参保人员死亡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依照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实行监督;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和退休审批工作;拟订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企业年金政策;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十一)医疗保险处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和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和调整办法;参与拟订医疗救助政策和医疗救助支付标准和调整办法;组织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及结算办法;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及标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十二)工伤保险处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政策规定;拟订全市工伤认定政策,依法承担苏州市区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工伤职工和非因工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工伤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相关法律事务工作;拟订全市工伤职工定期伤残待遇调整的标准;组织拟订全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十三)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拟订征地报批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十四)公务员管理处(十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科教文卫等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拟订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培训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聘用及日常管理工作。(十六)工资福利处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及驻苏部省属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和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拟订企业最低工资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等政策。参与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十七)劳动关系与监察处拟订全市劳动关系与监察工作体系的综合规划;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劳动关系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对上级委托或指定管理的部、省属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员及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和业务培训规划;指导和监督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时依法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拟订全市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和劳动合同签订规范;拟订全市集体合同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劳务派遣等管理办法,并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负责拟订特殊工时审批操作规范;负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全市劳动保障诚信建设和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各地开展劳动关系与监察工作;牵头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全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依法维权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编制劳动保障监察年度报告。(十八)调解仲裁管理处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程序、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处理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实体机构和基层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依法指导并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调解仲裁统计分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行业、区域劳动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协调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九)农民工工作处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农民工工作宣传报导和优秀农民工的表彰奖励;协调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参与全市流动人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十)信息处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市综合信息网有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提供工作;负责局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组织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参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二十一)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处(市外国专家局)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承担全市优秀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留学回国人员表彰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有关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按规定承担全市出国(境)培训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考试、选拔和协调工作;受省外国专家局委托,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的办理;承办全市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相关手续。(二十二)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职称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党委民主生活会相关服务工作;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招聘和出国(境)人员选派审查及手续办理等工作。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和机关党委。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4. 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指导镇(区、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3.拟定促进全区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区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全区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区失地农民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本区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在本区就业的有关管理政策和运行规则;负责政策性安置和劳动力调配工作;制定本区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派中方员工业务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外国在本区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4.综合管理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人考核工作,以及全区技工学校的招生、教育、教学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全区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 技能人才表彰制度和技师考评制度;制定全区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制定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鉴定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能竞赛工作。5.拟定全区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则;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范规则;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法规规章,监督检查全区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女工和来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6.拟定全区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并实施全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 依法调整劳动关系。7.拟定全区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效挂钩的有关政策;组织调查和制定并公布全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格、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审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协议。8.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制定全区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拟定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协助市局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工作。9.制定全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10.拟定全区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管理规划和政策,并协调指导相应的社区工作。11.承担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12.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拟订农村养老、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对全区农村养老、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13.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5.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简介

6.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已为您找到: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亲为您查询到:https://hrss.suzhou.gov.cn/苏州,简称“苏”,古称姑苏、平江,是江苏省辖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风景旅游城市。截至2021年,苏州全市下辖5个区、代管4个县级市,总面积8657.32平方千米。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摘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已为您找到: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亲为您查询到:https://hrss.suzhou.gov.cn/苏州,简称“苏”,古称姑苏、平江,是江苏省辖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风景旅游城市。截至2021年,苏州全市下辖5个区、代管4个县级市,总面积8657.32平方千米。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您好!请问职业性噪声聋也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面还有哪些流程?【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已为您找到:1、及时送往医院治疗。2、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员工治疗完毕或者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判定伤残等级。4、待遇审核,员工或者单位根据医院的治疗发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下发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以及伤残补助费用。5、如果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有伤残员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我想问问劳动能力鉴定还需做几次电测听和多频稳态?【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已为您找到:需要两次哦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鉴定)。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7. 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您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摘要】
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提问】
您好,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https://hrss.suzhou.gov.cn/【回答】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12-69820185【回答】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A座西侧沿街1楼【回答】
你好 我父亲是今年过世的86岁 他生前是事业单位编制的 过世的丧费和抚血金可以拿多少【提问】
您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回答】
当然,每个地区政策会有一些差异,还是要以当地政策为准【回答】
我是苏州地区的【提问】
您稍等,我帮您查询一下苏州地区有没有公布相关政策【回答】
谢谢【提问】
您好,亲,让您久等了。我查了苏州人社局官网和公众号,没有找到相关政策,建议您工作日内直接拨打电话咨询,抱歉哈【回答】
【回答】
好的 谢谢 麻烦【提问】
不过,一般也和我刚发的政策差不了多少【回答】
没有查到很抱歉[抱抱]【回答】
知道了 谢谢【提问】
好的,如果您没有生气的话,我还想要个赞,谢谢[抱抱]【回答】
如果您不想给,也没事,理解您【回答】
[摸头][摸头]【回答】
五颗星 特别棒【提问】
谢谢您,好人一生平安【回答】
【回答】
亲,您看看这个,对您应该有用。【回答】

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8.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事项

1.关于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救助医疗机构的认定,以及组织发放社会医疗救助金;市民政局负责对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人员、五保人员等救助对象的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并根据变化作相应调整;市总工会负责对特困职工认定、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市残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重症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鉴定;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和公惠医疗机构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2.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