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

2024-05-16 01:15

1.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促进和平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红十字事业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我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个人会员或者团体会员。第四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由红十字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各级地方红十字会设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省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和全省性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等可以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第六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行业红十字会接受省红十字会的指导。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地县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指导。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红十字事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第八条 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红十字事业。提倡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红十字会可以吸收自愿为红十字事业工作的人员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组织其参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第九条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红十字会应当做好救灾准备工作,提高救助能力。
  省红十字会可以建立备灾救灾机构,并根据需要规划建立备灾救灾仓库,筹措储备救灾物资。第十一条 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救护员、志愿工作者对易受损人群和受害者进行救助。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根据需要依托医疗机构在事故易发地设立红十字救护站,开展现场救护。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在公民中宣传红十字基本知识,传播人道主义。
  红十字会参与无偿献血和遗体、角膜及其他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工作,参与艾滋病等传染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可以在社区开展红十字人道服务,进行初级救护培训,开展救助活动。
  红十字会可以在学校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红十字活动。第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省级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管理中心,征集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募集建设资金。由管理中心为受赠者提供检索、配型、移植联系等服务。第十五条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发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以及外国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第十六条 省红十字会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台湾海峡两岸双向遣返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处理闽台两地涉台突发事件和海难事件,为两岸同胞提供人道服务。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不动产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设立红十字基金或者基金会,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可以通过义演、义卖、义诊等活动募集救助资金和物资。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在本地区域内的宾馆、商场、公园、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救灾物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方便并减免相关税费。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款物,应当用于红十字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红十字会处分捐赠款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需改变救助用途的,必须征得捐赠者同意。
  捐赠者、资助者有权向红十字会查询所捐赠、资助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者、资助者的查询,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

2. 福建省红十字会的概述

1991年,全省89个地(市)、县(市、区)全部建立了红十字会;现全省拥有基层组织896个,会员29.75万人,其中青少年会员近16万人。2001年10月9日,经省委编委批准,理顺了管理体制。2004年,经省委批准,福成立了中共福建省红十字会党组。2004年6月,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于8月1日正式施行,这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红十字会法》、推动福建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以来,省红十字会积极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不断推进红十字事业向前发展。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募集、接收赈灾款物折合人民币8810万多元赈济灾民,在’98抗洪救灾中因成绩显著被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闽江’98·6特大洪水抗洪救灾先进集体称号;在群众性现场初级救护培训方面,1992年以来全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交通、电力、消防等行业组织举办现场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班6000期,培训急救员20多万人次;在无偿献血方面,1992年全省实现公民无偿献血“零”的突破, 2004年我省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量的91.5%;在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方面,积极开展征集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和宣传募集资金工作,经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批准,福建省分库和定点HLA组织配型实验室投入运转,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1万多名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采集了血液标本,4314人进行了HLA分型检测并入福建分库,传输总库3780例。26位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与患者的HLA的分型相匹配,实施移植4例;在台湾事务服务方面,按照《金门协议》担负海峡两岸双向遣返作业的联系联络、参与见证任务,协助政府处理海峡两岸突发事件,为沟通海峡两岸关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各级红十字会在传播人道主义、社区服务、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强基金建设及国际交往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红十字会已经成为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社会救助团体,成为政府人道工作好助手。展望未来,福建省红十字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朝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红十字会目标,创造新业绩,为福建省“三个文明”建设作出新贡献。

3. 福建省红十字会的介绍

福建省红十字会作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自1958年12月8日成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热心帮助下,各级红十字会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不断拓展人道领域里的服务,红十字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福建省红十字会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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