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024-05-05 18:05

1. 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的纳税调整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有关法规规定不同,使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计算不一;
二是由于纳税人计算差错或违规,又分为是平时(年内)错账、或是上年度企业采用的核算方法不同。错账时间不同,其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也不相同。 

1.平时使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的纳税调整。  
 因为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递延到以后各期,使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金额相等,因此,对调整的差异本身无须进行会计处理。 

2.年度内错账的会计处理。 
由于年度内错账金额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款,因此,发现后只需调整本年度相关账户即可。 

3.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
对企业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本年利润,由此影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账户,贷记本账户;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 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不用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3、而税务上是不允许的。你所说的税法不允许是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开办费一次税前扣除,也就是税新税法对开办费处理口径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不存在差异,因此也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

3. 应该如何做纳税调整?

  问:我们企业2006年度为我们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达到了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8%,税务机关在纳税辅导中要求我们作相应纳税调整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二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作了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第三条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在所得税扣除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可在税前扣除。第六条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缴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你公司超过规定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按照计税工资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应该如何做纳税调整?

4. 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1、如果你们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记入长期待摊费用,正常经营后就一次摊完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不用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3、而税务上是不允许的。你所说的税法不允许是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开办费一次税前扣除,也就是税新税法对开办费处理口径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不存在差异,因此也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

5.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如何做?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具体项目的填写  
  第1行 纳税调整增加额 :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超过规定标准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应税收益项目。即1行=2+16+27行。  
  第2行 超过规定标准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扣除标准,但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为本表计算所得,即:2行=3+4+„+15行。  
  第3行 工资支出: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具体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为月人均扣除最高限额 960元,年人均 11520元。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②工效挂钩效益工资:指企业当年经过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的提取数列支后,由税务部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工资清算政策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和新增效益工资。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同级财政、人事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④经批准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额;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第4行 职工福利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4%)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5行 职工教育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5%)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6行 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7行 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






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含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超过扣除标准部分填写在此行中。  
  第8行 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的有关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记录或单独经税务机关核准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万元(含 1500万元)以下的5‟;1500万元以上的3‟。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提取的部分填写在此行中。  
  4、第9行 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①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组织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②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全额税前扣除。③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列举的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及向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此行中。  
  第1O行 提取折旧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具体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集体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此处填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折旧额。  
  第11行 无形资产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此处填写纳税人未按“细则”规定而摊销的部分。  
  第12行 广告费: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第13行 业务宣传费: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  






  第14行 管理费:按规定,纳税人支付给主管部门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批准的比例或额度在税前予以扣除。此处填写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标准或额度支付的管理费及主管部门超过审批范围和额度收缴的管理费。  
   第15行 其他:指上述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项目中未包括、但纳税人超过税法有关政策规定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各种支出。  
   第16行 不允许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按财务制度规定已作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但税法不允许扣除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即16行=17+18+„+26行。  
  第17行 资本性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属资本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18行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可作为支出准予扣除,已形成的无形资产不得直接扣除(须按直线法摊销),填写在此行中。  
  第19行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填写在此行中。  
  第20行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种罚款,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填写在此行中。  
  第21行 灾害事故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包括意外事故损失)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22行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未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23行 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24行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第25行 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






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26行 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各项支出以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填写在此行中。含已在本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调整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项目。  
  第27行 应税收益项目: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少计应税收益+未计应税收益+收回坏账损失。即:27行=28+29+30  
  第28行 少计应税收益:填写纳税人应记而少记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用“-”号表示。”  
  第29行 未计应税收益:填写纳税人应记而未记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  
  第30行 收回的坏账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人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此行中。  
  第31行 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即31行=32+33+34+35行。  
  第32行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对外(境内)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额。含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投资收益。当纳税人当期既有投资收益又有损失时,只填写投资收益,不含投资损失。此行的填写不含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第33行 境外收益 :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含劳务收益)。  
  第34行 管理费:按规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未超过税务部门批准其收缴的额度或比例的,作全额调减;超过部分不作纳税调减。  
  第35行 其他:填写上述纳税调整项目中未包括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须作纳税调减的有关收入。含纳税人通过税务检查而调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本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中反映项目数据。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如何做?

6. 企业纳税调整一般调整哪几项?

一般调整如下项目:

1、企业所得税法按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税务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
3、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是一种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2】48号的规定: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此外,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

7. 为什么要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

为什么要进行纳税调整

8. 企业纳税调整一般调整哪几项?

主要调整事项是根据所得税扣除限额和收入确认问题: 1、接受捐赠要计入收入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收入3、工资发放大于工资人数*1600*12月的部分要调增同样超额的三项经费也要调增4、业务招待费大于扣除限额的部分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下的,为营业收入的0.5%,大于1500万元的部分,为该部分的0.3%,如,营业收入为160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为1500*0.5%+100*0.3%=7.8万元,超过7.8万元的业务招待费要调增利润缴税。5、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过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6、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要调增7、坏账准备超过应收账款余额的0.5%的,要调增8、财产损失未备案的,要调增9、广告费超过营业收入2%,业务宣传费超过营业收入的0.5%的以上说的都很粗略,年度申报表上列的项目比较详细,相关的扣除限额你可以买本税收类书籍看看,规定的都比较细,与会计处理有些不同,这些调整只是纳税调整,不需要在帐目上调整,除非的会计处理有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