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种类有哪些

2024-05-06 21:01

1. 票据的种类有哪些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扩展资料
(一)票据是流动证券
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
(二)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
(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 的证据。
(四)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的条件。

票据的种类有哪些

2. 简述票据权利的种类和内容

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请求权。从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即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票据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从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从票据权利以主票据权利的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辅助票据权利,是指与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直接有关的权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辅助票据权利虽然与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有直接联系,但是,其目的在于维持票据的信用,所以它并不是票据上固有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而未规定辅助票据权利。【摘要】
简述票据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提问】
您好,请您耐心等待一下,这边正在编辑整理回答,马上就为您解答,还请不要结束咨询哦。~[大红花][大红花][大红花][大红花]【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票据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是: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回答】
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请求权。从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即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票据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从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从票据权利以主票据权利的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辅助票据权利,是指与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直接有关的权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辅助票据权利虽然与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有直接联系,但是,其目的在于维持票据的信用,所以它并不是票据上固有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而未规定辅助票据权利。【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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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票据的种类有哪些

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其中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 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个人无法使用商业汇票结算)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的功能如下: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票据的种类有哪些

4. 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5. 票据具有哪些性质

法律分析:
性质: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票据具有哪些性质

6. 票据有哪几种分类

      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票据有很多种类,下面是我为你介绍票据的种类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票据具体的种类 
         ①商业票据,是商业信用中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主要有期票和汇票两种。商业票据的转让要经过背书,背书人负有与持票人相同的对票据进行支付的法律责任。通常商业票据的持有者将其提交银行贴现,以取得现款。
         ②融通票据,又称金融票据,是专为融通资金而签发的票据。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由需要融资的一方作为债权人签发票据,另一方则作为债务人予以承兑。需要融资的一方可持已承兑票据通过贴现等方式获得资金;而于票据到期前将款项送交承兑人以备清偿。融通票据的流通不反映真实商品的周转。
         ③银行票据,是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了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支票和银行券就其银行债务凭证的属性而言,也是银行票据。
         票据的主要形式有:期票。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承诺在约定期限偿付欠款的债务凭证。期票在到偿付期限之前,经债权人背书后可以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限。期票的每次转让均须经过一次背书,在出票人到期不能偿付情况下,背书人向有偿付责任。
         汇票。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开具,命令债务人支付一定款项给第三者或持票人的支付命令书。它又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本票。以出票人本人为付款人的票据,一般为银行所签发,有些由邮政部门、市政机关及私人公司所签发。本票可以用作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也可向出票人兑取现金。票面载明受款人姓名的为记名本票,否则为不记名本票;票面上规定有票据期限的为定期本票,否则为即期本票。
         支票。存款户向银行签发,要求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上按一定金额付款的凭证。支票可以按照其期限、形式、用途等划分为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保付支票及旅行支票等等。支票经过一定的手续如背书等,可以广泛地转让流通,具有信用货币的职能。票据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经过票据行为才能真正建立。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方法 
         (1)不带息票据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贴现率×贴现期
         (2)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支票出票具体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对支票出票人来说,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即使支票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出票人的这种担保责任,从其性质上来说既不同于汇票出票人(在汇票承兑以后)的第二次责任,也有别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对支票付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其没有强制性的效力,支票上的出票行为本身不会必然给支票付款人赋予付款义务。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单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的付款,仅仅一项代出票人付款的权限,而非强制性义务。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则完全由付款人自己决定。可见,支票的出票行为不能约束付款人。然而,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即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对此,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这是票据法规定的义务,而汇票付款人则不受此约束。
         3、对收款人的效力
         对支票收款人来说,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由于支票属委付证券,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至于付款人是否付款,收款人(持票人)无从确知。可见,收款人因出票行为享有的票据权利,仅是一种期待权,除非付款人在支票上为保付行为,该权利只有在得到票款时,才变为现实权。而为保付行为,并非付款人的义务,也非付款的必经程序,因此,收款人没有请求付款人为保付行为的权利。除请求付款外,收款人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追索权。如收款人遭付款拒绝,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7. 票据的功能有哪些并分别解释说明

票据的功能有: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流通作用。汇兑功能指票据是代替异地输送现金的良好的汇兑工具。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形成后,在交易中票据又形成了支付功能而代替现金使用。由于票据法规定了对票据债务人抗辩的种种限制和票据债权人的严密保护,使票据成为一种可靠的信用工具。在经济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护卫债权人和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票据进行债务抵消。票据的融资功能是指票据未到期时,权利人可向银行办理贴现而融得资金。流通功能是指票据得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而只要票据符合要式就可以交付或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的功能有哪些并分别解释说明

8. 票据的种类有哪些

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旅行支票是一些大银行大旅行社开出,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支票,支票的金额是固定的。
汇票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
一、支票有效期是多少天
支票有效期是多十天。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付款人名称、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等内容。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有效期是多久
支票的有效期是十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付款人名称、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等内容,且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一、支票出票后有以下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即使支票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其没有强制性的效力,支票上的出票行为本身不会必然给支票付款人赋予付款义务;
3、对收款人的效力,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
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如下:
1、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写明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委托代理人,应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3、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总之,支票的有效期是十日,从签发的次日算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