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优先权顺序

2024-05-09 21:32

1. 债务优先权顺序

法律分析:债权优先权的顺序: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债务优先权顺序

2. 债务优先权顺序

债权优先权的顺序: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3. 优先债权指哪些

法律分析:优先债权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优先债权具体包括:1,工资;2,税收;3,破产费用;
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一、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海商法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优先债权。二、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均属优先债权,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支付给清算组织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均属于优先债权。
只有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一般债权才有机会得到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优先债权指哪些

4. 债权优先受偿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一、民法典如何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规定,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通过折价、拍卖方式处理抵押物,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5. 债权履行的优先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二)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一、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权是否继续有效
抵押期限到期后,只要主债权有效存续并有执行力,抵押权就应当持续存在,不因抵押期限届满而消灭。但是抵押期限届满的,抵押权人无法再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债权债务时效有多长时间
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债权履行的优先顺序

6. 什么是优先权债务

法定优先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是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般而言,抵押权、质押权等的效力比一般的债权要优先。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 哪些债权人有优先权

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优先债权人,破产费用法院和管理人是优先债权人,企业职工是优先债权人,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是优先债权人,共益 债务债权人 是优先债权人,其他的债权人是 普通债权人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哪些债权人有优先权

8. 优先债权指哪些

优先债权的范围一般包括:税收、雇员 工资 、破产程序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等。优先债权范围: 1、税收。税收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它与一般债权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第一,税收债权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公法而非私法,税收债权是公法上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税收债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主体的特殊性; 第三,从性质和用途上看,税收为国家行使管理职能所必需,具有公益性。税收债权享受优先地位的理由在于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性。 债务人 欠交的税款是针对整个国家利益的,普通的商业 债务 则仅仅针对当事人或一个公司的个体利益,基于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考虑,首先偿付税收债权是很有必要的。 2、工资。从雇员的观点来看,破产对他们的影响是巨大的,除了企业已经欠发的工资之外,还失去了劳动雇佣关系和未来的工资收入。在破产法中,有必要通过调整 破产财产 的分配顺序,使雇员的损失降低到相对较小的程度,将雇员工资在破产分配中作为优先债权予以偿付便是调整的一种方法。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了将工资、报酬一类的债权列入优先地位,在普通的无担保债权偿付之前进行偿付。 3、破产程序的费用。破产程序的费用包括 破产管理人 、 律师 、 代理 人、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的工资,有关的保险费用,破产财产储存和变现的费用, 诉讼费 等,但不包括 债权人 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之所以将破产费用列入优先地位,是因为破产管理人等人不能进行无报酬的工作,否则将不会有对破产财产的合理管理。同时,破产费用也不能作为政府的开支由纳税人承担,而应当由对破产财产有利益的债权人来承担。 4、其他的优先债权。各国出于不同的利益需要,对一些其他类型的债权也会给予优先地位。在有些国家,银行的存款人和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享有优先地位。 《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 抵押担保 的主债权是 抵押 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 抵押权 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 担保物权 人受偿,但是 留置权 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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