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2024-05-05 18:20

1. 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法律分析:租赁权是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法定原则,其中物权种类法定,哪些属于都明文规定了,租赁权不属于法定的内容,因此不属于物权,是债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2. 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法律分析:承租人对房屋的租赁权是属于属于债权。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3. 租赁权属于债权还是物权

租赁权是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法定原则,其中物权种类法定,哪些属于都明文规定了,租赁权不属于法定的内容,因此不属于物权,是债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债务纠纷法院怎样执行
债务纠纷法院执行需要原告拿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案件分到执行法官名下后,一般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通知被告本人或公司,让被告自愿履行;
2、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少支付一部分债务;
3、将被告本人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4、查询被告本人或公司的财产,如银行卡、房产、车辆、股权等,通过划拨、查封、冻结等强制手段,执行被告的财产。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三、我国的物权请求权是债权吗
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人的所有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实施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行为。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这四类权利。
而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债权人具备的能够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所以,物权请求权属于一种对物请求权。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对象为相对人,并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是一种对人请求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租赁权属于债权还是物权

4. 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一、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的辨析 租赁权属于债权。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即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的总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的解决方案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权而言,抵押权设立在先而租赁权设立在后,那么依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时间在后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在先的抵押权;就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权而言,如果该抵押权设立在租赁权之前,却并未办理登记,那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不能对抗具有物权效力的租赁权;反之,如果抵押权设立在租赁权之前且办理了登记,自然就可以对抗设立在后的租赁权。 三、租赁权与益物权的区别与联系租赁权不是用益物权。租赁权是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一)租赁权 租赁,是指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回租赁物的契约。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些都属于用益物权。 (三)两者的联系 1、两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2、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3、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4、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5. 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租赁权是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法定原则,其中物权种类法定,哪些属于都明文规定了,租赁权不属于法定的内容,因此不属于物权,是债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优先顺序为
当企业破产清算时,该企业的债券与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为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优先股,普通股。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债务关系问题及法律解释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三、追讨欠款起诉书内容包括什么
起诉书的内容应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起诉法院和时间。
1、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地址等;
2、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地址等;
3、诉讼请求;
4、事实和理由。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由于合同、侵权、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法律规定,权利人要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些行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6. 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根据物权法的一般原理,房屋抵押权的设立不以房屋的占有为要件,而房屋所有权人为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往往会在设立抵押权的同时设立房屋租赁权,租赁人基于租赁合同享有要求出租人交付房屋并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两种权利平时相安无事,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房屋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时,必然涉及对涉租抵押物的处分、占有、使用,此时租赁权和抵押权势必产生冲突。此时我们不能简单基于以“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来处理,因为租赁权作为一种“物化”的债权承载着法律保护弱者权利的理念,但是如果完全照搬“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那将会造成对抵押权的侵犯。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总结,解决房屋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问题应该遵循以下两项原则。(一)设立优先原则《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做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它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它的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以上条款确立解决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的基本原则,何种权利设立优先即具有优先性,即设立优先原则。应该注意的是设立优先原则只是确立了“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租赁权和抵押权都是同时成立的,两者所确定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受此影响。(二)利益平衡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权利的边界,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在处理涉租房屋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问题时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充分考虑承租人与抵押权人的利益,并协调双方的冲突因素,使得双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具体而言,就是在处理权利冲突时,在租赁权不影响抵押权实现时,可以考虑带租拍卖或者支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对于在后成立的租赁权,执行中法院可以去除后拍卖,但现实中并非所有的租赁权都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对于租期较短且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法院可以带租拍卖或者通过承租人的协助实现抵押权。对于在先成立的租赁权,法律通过确立“买卖不破租赁”原来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避免其处于不安的状态,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法律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是解决这一权利冲突的路径,优先购买权也有利于减少房屋上权利人的数量,利于产权的明晰。

7. 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债权。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是一种财产使用权转移的民事活动,房屋租赁并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让渡于承租人。 换句话说,只是承租人通过合同购买了替所有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权利。而他所行使的权利中,可能会包含类似用益物权的方面,但是他只是替所有人行使,具有相对性。拓展资料: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所谓连带债权是相对于按份债权而言的,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个债权人之间所享有的债权。其特点在于:一是债权人为多数,即债权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连带债权是多数人之债的一种类型,其债权人必须为二人以上,至于债务人是否为二人以上,在所不问。二是各个债权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连带关系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三是各个连带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任何一个债权人也都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如果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全部清偿,则连带债权因此消灭。合同之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之债的效力。合同成立之后,缔约当事人成为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内容,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自己的债权,义务人须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8. 租赁权属于什么权

1、租赁权是一种债权,由合同当事人的意志自治所确立。债权是指当事人之间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债权关系。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即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是债务。债权是债权关系中一方(债权人)向另一方(债务人)请求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2、租赁权,也称为“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按照物业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后,为取得使用收入所必需的租赁物占有权的一般期限。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未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确定的方法行使租赁权,导致租赁物损坏、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状态。承租人不得随意转让租赁权。一般来说,租赁权的转让必须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处分出租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属于违约行为。拓展资料用益物权是指非业主对他人拥有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就是通过直接控制别人的东西来占有、使用和受益。这是与所有权分离的权力,体现了财产的使用关系。用益物权人在享有用益物权时,可以占有有用的东西,使用有用的东西,直接控制有用的东西,赚取利润。物权是绝对的,其效力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任何不特定的人都应当尊重物权人的权利。如果任由物权人任意附加物权,第三人将承担不可预知的负担。因此,物权的种类和法定物权的基本内容应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得以约定的名义随意设定新的物权或者实质性改变现有物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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