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银行的钱真的会丢吗

2024-05-05 07:59

1. 存在银行的钱真的会丢吗

存在银行的钱,真的会丢吗?
2015年01月23日
与购买其他理财产品获利相比,目前银行的存款利息处于较低水平,但把钱存入银行,仍然是多数百姓认可的最安全可靠的理财之道。然而,近期频频发生的储户存款在银行“不翼而飞”事件,却不免让人们对银行的安全性开始产生怀疑。1月16日,某网站以《存款“丢了”索赔“几乎不可能”》为题转载新华社的一篇调查报道被不断转发后,更搞得人心惶惶:“我存在银行的钱安全吗?以后还敢存银行吗?”
存在银行的钱真的会丢吗?丢了的钱还能找回来吗?找不回来的钱银行会负责赔偿吗?本报记者就此走访金融法律专家、银行业内人士及相关从业律师,对此类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存款丢失事件频发
去年12月2日,人民网以《储户亿元存款被转走,中国银行一支行长被批捕》为题,报道了南京市民沈某的亿元存款在中国银行苏州分行的两家支行被转走,涉案的昆山蓬朗支行原行长周某被检察机关批捕。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两天后,人民网又以《中国银行再遭投诉,多储户巨额存款被莫名转走》为题,报道了多名储户巨额存款被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违规转走。这两篇报道发出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今年1月15日,新华社“新华视点”刊发以《42名储户9500万存款丢失,多地银行存款屡失踪》为题的调查报道。报道称,近日多地银行存款频频“失踪”: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放在银行的数千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存款也出现异常,近3个月就有存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5亿元不知去向。
记者发现,存款在银行失踪的事,并不是近年才有的新鲜事——
2005年5月,湖南省衡阳市的胡某将1500万元以单位的名义存入工行湖南衡阳白沙州支行,两个月后,发现这笔存款被人冒领。
2008年6月,浙江省台州市的张女士存入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900万元,不久她去银行查询,却被告知900万元已被人用U盾通过网上银行业务转走。
2011年4月,辽宁省沈阳市的赵女士在中国银行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大街支行存入1000万元,一个月后,发现自己的账户只剩下1元。
2013年11月,浙江省义乌市的刘先生在某国有银行宁波奉化城东支行存了250万元。最近,他发现自己的存折账户上只剩4元。
那么,这些丢了的存款,能否索赔追回呢?在前述新华社报道,一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实的情况是, 几乎不可能 ”。有网站在转载这篇报道时以《存款丢了,索赔几乎不可能》做标题,一时间网上网下一片躁动——“银行怎么会这么不靠谱?难道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存银行都不安全了?”
失踪的钱去了哪里?
记者对以上公开报道的存款丢失事件逐一细究:南京沈某的近亿元存款,是被昆山蓬朗支行原行长周某分别转给了邱某和苏州的一家商务会所;湖南省衡阳市的胡某的1500万元,冒领人是白沙州支行行长的弟弟吴某;而转走浙江省台州市张女士900万元的,正是银行营业部的主任何某;将辽宁沈阳赵女士1000万元转走的是兴隆大街支行的行长李某……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曾担任过多年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法官,有丰富的经济案件审判经验。他分析,储户在银行的存款失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内部违规操作,将储户的存款转入他人的账户;二是银行工作人员与企业公司等人员勾结,储户存款并没有进入银行系统而是直接挪作他用;三是储户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忽悠下,存款变成保险理财等产品,如果不能保本获利,有可能会亏本;最后一种情况比较常见,不法分子通过攻击网银或者通过伪造银行票证甚至伪造银行卡等方式盗取储户存款。前两种情形中,有些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偿还个人债务挪用储户存款,更多的情况是,有的银行为了获取高额中介费、手续费将储户存款直接转给需要用钱的企事业公司或个人,甚至参与民间借贷,在银行系统外“体外循环”。“体外循环”的运作方式是银行利用资金周转中的时间差,“拆东墙补西墙”,将储户的存款转给其他用资人。如果周转不灵到时无法补上,就会出现储户取款时发现存款不知所踪。
郭华介绍,过去,银行业务就是存款、取款、外汇等业务;现在银行业务范围越来越大,既可以代理各种理财产品,也可以代理保险业务。这种混业经营的状态,对银行在管理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存款失踪事件频频发生,既有银行为了追求规模盲目扩张而制度规范没有跟进的原因,也有银行使用的技术远远落后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因素。如有的银行柜员机因存在系统缺陷不能识别出伪卡,导致客户存款被盗。此外,银行过分追逐效益忽视对客户利益保护,不断追逐金融创新而忽视金融安全带来的风险,而对于这些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与应有的防范,从而导致银行资金不断出现不安全的问题。
存款丢失,责任谁担?
存款在银行“蒸发”了,责任由谁承担呢?郭华告诉记者,“银行与储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或者市场交易主体,对于储户不存在过错的,银行没有尽到最大安全保障职责的,应当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误导客户,而储户为了追求额外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地位及其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对于银行工作人员即使是所谓的银行 临时工 因违规操作造成的,即使构成刑事犯罪,也应先由银行对客户承担责任,再由银行进行内部追偿。不应也不宜采用所谓的 先刑后民 ,等待涉案款项追回后再进行民事补偿。”
“银行与储户间的存款纠纷情况十分复杂,每一个案例都要看证据,依据过错原则划分双方的责任。用一句 存款丢失,索赔几乎不可能 一概而论作出判断,并不客观,而一些媒体不认真调查就把这个判断做成醒目标题,耸人听闻,同样是一种缺乏职业精神,对公众不负责的态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爱文说。
“正常的取款存款,出现丢失储户存款的可能性很小。即便出了问题,只要银行与储户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存款关系,银行一般难辞其咎。”据李爱文介绍,早在1997年,最高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产生的存单纠纷的认定与处理作了详尽规定。比如对“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情况,处理办法是“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在近期曝出的多起存款在银行“不翼而飞”事件中,记者发现,情况似乎并不那么简单。这些储户都觉得自己横遭噩运,但细究每一起事件的来龙去脉,就会发现这些事件又有极其雷同的异常。比如,储户往往是由朋友或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存款数额畸高,动辄一次存入几百上千万元;存钱的银行很多都不是在自己生活地;去存款时接待人几乎都是银行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向他们许诺的利息远远高于银行的正常利息,甚至有人存款刚入银行,当场就会收到银行的返点……不少储户还提到“贴息存款”这个词。
某商业银行上海总行法律合规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贴息存款指的是除去原有的银行利息外,另外根据存款金额给予储户的利息部分。这是一些银行为了高息揽储而采用的违规行为。储户受高息回报诱惑时,也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资金可能处于高风险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储户也可能会承担一定责任。
“失踪的钱找不回来的情形也确实有可能存在。”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红一说,“从民事角度看,如果是合同纠纷案件,现有的审判思路是按银行和储户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储户过错大,得到的赔偿自然就少。如果是侵权案件,由于不同法官对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的理解不尽相同,可能会出现 同案不同判 的现象。只有在法院认定银行工作人员行为是 执行工作任务 构成职务侵权时,银行才承担雇用人责任,对储户进行赔偿,否则由涉案银行工作人员个人承担责任。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无力赔偿,储户损失则难以弥补。如果是涉及银行工作人员盗窃、诈骗等刑事犯罪导致储户受损的 民刑交叉 案件,一旦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迟迟未能侦破,而纠纷处理时又固守 先刑后民 原则(即先处理完刑事案件后才处理民事纠纷),储户有可能长期得不到赔偿;另外,实践中有些储户持有的合同因银行工作人员刑事犯罪原因被判定无效,银行也不承担责任,而由涉案犯罪的银行工作人员承担个人责任,犯罪人如果将钱财挥霍一空,储户的钱就找不回来了。”
完善立法,加强内控
“现在有关银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多数是由金融部门参与起草的所谓部门立法。部门立法必然带来对部门利益的过分保护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即使存在一些保护客户权益的条款,多数也是原则性的,甚至宣言式的,可操作性不强。”郭华说。
“这类案件最大难点就是举证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遵循的是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而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具有准公共属性。银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远高于一般企业,银行具有高于储户的交易地位,其责任构成中除了一般的民事责任,应该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法定责任。仅从民法角度判断银行责任,不利于促使银行提高技术,增加安全性的需求。”王红一介绍说,目前许多国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应该增加相应的条款,更注重保护储户利益,加大银行责任,以符合规范和发展金融行业的要求。”
郭华也提出,只有加大银行的法律责任,才能促使银行不断提高管理与检测水平,加强系统技术更新与安全设备的投入,不断促使银行减少资金流动中的漏洞以及降低银行和客户的风险。如果允许银行推卸或者推脱责任,其存在的风险不仅不能降低,还会导致银行在此方面更加放松管理与防范,给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机,最终对银行和客户均不利。
“在每一起存款失踪事件中,都能看到银行管理存在的漏洞。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才可能从源头上杜绝银行存款不翼而飞事件的一再发生。”一位业内人士说。
“把客户的资金转到外部,这样的事情在我们这里根本不可能发生。”某国有银行新加坡支行的一名职员告诉记者,中行苏州支行储户亿元存款被转走事件,他们银行也已经通报。但这种事在新加坡几乎不会发生,因为一是法律比较健全,二是银行内部管理十分严格。比如,每笔大额款项出入都要有两人当面和客户确认,执行交易时也需要两人。客户的所有文件监督人员都会再次检查,如有任何差错都计入个人的绩效考核,轻则影响奖金,重则影响饭碗。银行从业人员一旦出现污点,在本行业就没法做下去了。因为用人单位聘用人的时候会查询前雇主的评语、信用记录等,稍有嫌疑都不会用。再如,理财人员上岗前要考若干执照,监管审核通过才行。执业过程中,除了本支行的审核,管理部门有专门的监督人员对所做业务进行合格检查。监管部门还会经常暗查,检查是否有违规行为。
“新加坡犯罪成本很高,银行违规事件很少。客户可以随时投诉,写个邮件给金融管理局很方便。如果属实,银行也会受到处罚,严重的会被停业。所以人们对合规经营的理解不是嘴上说的。”这位职员说。
“银行基本上是安全的,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的存在。”一位业内人士提醒广大储户,到银行存款一定要在银行场所内,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内进行,不要轻易接受银行工作人员的高利息产品的推销;对那些承诺高额回报的各种存款形式,更要提高戒备。

存在银行的钱真的会丢吗

2.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存款在银行无故失踪但银行没破产有赔偿吗?由谁来赔?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谁有过错,谁负责。
  一、存款保险制度,只针对银行破产,与存款失踪的责任追究无关。
  二、存款无故失踪,如何追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
  三、在现实中,存款消失的原因大致有三种情况:
  1、不法分子与银行“内鬼”合伙冒领。
  2、储户遭遇“忽悠”销售,部分存款变“保单”;
  3、银行系统有缺陷,信息泄露致存款被盗取。
  四、涉及犯罪的,由犯罪分子承担赔偿责任。
  存款丢失后,大家最关心的是能否索赔追回。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单内容中,也有银行对存款的保管责任规定。但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无具体规定。
  原因就在于,存款丢失后,要确定是银行、储户还是员工个人的责任十分困难。有些银行声称,冒领人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时间、账号及住址等信息,所以存款被盗责任在于储户泄露了个人信息。但从因果关系来看,信息泄露不能说明储户一定存在过错,银行方面同样可能造成储户信息泄露致存款丢失。
  另外,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但对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机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因此,储户想追也是无从下手,无处说理。
  但现实中,存款丢失是越来越多了,一定程度上表明银行对违法违规的警惕意识低下,技术升级迟缓。从法律角度讲,储户与银行间构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被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至少要承担部分责任。现实中,难也难在这个责任的划分。
  

3. 商业银行针对存款人失踪,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利息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

法院起诉啊,抵押的就可以处理抵押物品。如果属于犯罪了,就通缉啊。。如果其它帐号有钱通过法院扣其它帐号的钱啊

商业银行针对存款人失踪,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利息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

4. 如何对银行不规范经营的认识

银监会召开电话电视会议,通报《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部署专项治理重点工作。银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周慕冰出席会议并讲话。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受到社会各界和国际同行的好评。但自去年以来,一些银行以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为主要形式的不规范经营问题日益突出,引起社会热议和广泛关注。会议要求,银监会系统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和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会议指出,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突出重点,抓住实质,紧扣金融消费者意见大、社会反应强烈、严重危害银行业声誉的问题,重点对存贷款和服务收费两大领域存在的问题逐项排查,深入整治。
会议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从查源头、查程序、查行为入手,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要从年度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入手,整治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校正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级机构、网点及员工的不规范经营冲动。要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区分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不同营销、定价程序,要从产品开发、功能设计、收益测算等环节进行充分论证和询价公示,防止自定价目和层层加价。建立公开、完善的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分支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纠正。二是严格落实“七不准”禁止性规定,即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三是按照名录管理、统一定价、公开透明的原则,由总行总部统一制定服务收费价目名录,在网站上统一公布或印制手册发布。四是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服务收费管理和投诉处置,进一步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
会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专项治理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早研究、早布置、早落实。从总行到各级分支机构要层层实行行长(经理)负责制,由专门部门牵头负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各级监管部门要开展单独或联合媒体的明查暗访,加大对不规范经营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保持专项治理的高压态势,以促进银行业的合规稳健发展。
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负责人,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相关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负责人分别在主会场和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5. 银行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谁来买单?

大家好,我是山西省新绛县的用户,我们县的银行的种种所做所为,作为消费者,不知道该如何?
1.1角.5角,一元硬币,我们这的农业银行和邮政银行都拒收,1角.5角,一元硬币作为中国银行发行的正规货币,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是否国家有相关的明文规定,硬币不在国家发行的货币行列之内。
2.带胶带的纸币拒收,作为国家的货币交易和管理机构,银行方面是否有责任,有义务,对有问题的货币或者说残币进行兑换或处理,现在社会上已经对带有胶带的纸币发生恐慌,“谈胶色变”一点不为过。
3.新绛县邮政银行,用户首次开户时,必须办理每月3元的短信通知业务,否则,银行不予开户受理,不知这属于垄断行业的霸王政策,不解。
4.小额面值(1角.5角,一元,甚至五元的)的钞票存款时收取费用--“手续费”,作为消费者,实在想不通,是国家的明文规定,还是地方的霸王条款,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你们所挣的工资,说白了,就是为用户服务的钱,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作为纳税人,存款要收存款费用,存款小面额的钞票时,还要交手续费,银行的工作职责是什么,作为普通的老百姓,实在不解,也无法理解。

银行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谁来买单?

6. 结合商业银行具体经营业务,商业银行应如何规避经营风险?

论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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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与生俱来就规定了其风险的本质,与其说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更不如说是为了获得利润而经营风险的组织。所以风险和利润对银行来讲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同为一体,过分强调哪一方都会给银行的发展带来阻碍,只有充分掌握风险在银行经营中的特点,将风险经营、管理与防范结合起来,在硬币的两面之间寻找有效的平衡,才能收到利润增长与风险防范的最佳效果,才可以在风险与利润的动态错位中谋求长远的发展。 

  一、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特点 

  (一)经营风险具有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的特性 

  经营风险存在于商业银行的各种经营项目和各个业务环节中,同客户打交道有信用风险,在市场上运作有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即使不同客户打交道、不同资金打交道,只做内务工作,还有操作风险,用人还有道德风险.所以,银行的风险是全方位的、全时段、全过程的,不可能将风险拒之门外。银行所能做的只是将风险管理起来,去识别风险、去判断风险、去分散风险、为风险背后的利润提供相应的保障。 

  (二)经营风险具有难确定、多角度、多变换的特征 

  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产生的根源多来自人为因素,人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导致经营风险的难确定性,包括从银行内部的经营者、员工到银行外部的客户、市场的消费者,他们的行为都或多或少地影响银行经营的方向,给银行带来多变的风险。迫于竞争的压力,银行本身的经营也在不断地创新,多范围的改革与创新自然引起多角度、多变换的经营风险。此外,外部环境的转变、企业的多变、市场的竞争压力迫使银行进行不断改变,不断完善,但在转变的过程中,经营风险控制与成熟体制下的风险控制相比其本身就在不断的变化,因而所带来的风险更是难以界定。 

  (三)经营风险具有来的急、难控制、危害大的特点 

  商业银行经营中的许多风险因素事先往往不易把握,会在很短的时间内造成严重的危害,令银行措手不及。对于银行来讲风险本身就有较好的潜伏基础,它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将其本身进行伪装,让监管者很难对其进行充分的估计和控制,但一旦风险累积到可控范围之外的时候,它的危害性就显露无疑,造成很大的损失,并伴有一定的连锁反应。如由于储户的提款需求具有随机性,难于事先预测,特别是自有资金较少、吸纳存款数额和储户多的银行,一旦出现挤兑就会使银行难以应付,并带来连锁的挤兑风潮等等。 

  由于上述特点,商业银行在应对经营风险的过程中,要以时间的眼光来注视风险,以系统、动态、超前的思维来看待风险,最后,以灵活、有效、明确的方法来管理、防范风险。 

  二、现阶段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主要形式 

  (一)信贷集中 

  商业银行的竞争意识在入世后压力过重的环境中,显得过于明显,银行竞争的焦点都集中在那么几家、几十家优质客户上,忘记了银行业最忌讳的问题--资产的单一和集中。出现所谓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的现象,实质很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银行错位经营的思路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发挥。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更大程度上是银行妄自菲薄的一种心理障碍。结果在单个银行本身来看似乎出于理智的举措,转变为银行业的整体经营风险。就好似所有的银行都将各自的鸡蛋同时放到一个篮子里,篮子受宠若惊,一步没走好,鸡蛋一个都没有剩下,产生的后果最终还是银行自身来承担。 

  (二)循环贴现 

  循环贴现是指存入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银票贴现、再贴现而形成的一笔信用无限放大的循环。比如,一家企业在一家银行贷款1000万,然后转存为存款,并作为保证金,如果开立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是50%,那该企业就可以获得2000万的承兑汇票,然后拿承兑汇票到另一家银行贴现2000万,然后再存,再开汇票,再贴现。如此往复下去,很少的钱却支持了很大的一笔资金运动,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由1000万的信用累积起来的1亿、几亿甚至更多的泡沫就会全面破碎,给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三)虚增存款 

  存款是贷款的基础,而贷款又是现今我国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存款上不去,贷款就没有了根本的保障。银行为了扩大规模,就采取了虚增存款的方法,最后导致真实的存款没有增加,而在虚假存款基础上的真实贷款却放出去了,存贷比率失调,虚假存款引起真实贷款倒逼银行,造成银行风险不断累积。 

  (四)关联贷款 

  关联贷款涉及的面比较广,涉及到企业集团、法人代表、跨国公司、个人关系。无论是企业集团内部各方的关联,还是多个企业一个法人的关联,还是跨国公司的变相骗贷,以及个人与银行经营者之间的幕后交易,其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损害银行利益,肥了自己的腰包。这些都是银行经营的漏洞,是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所在。 

  (五)抵押高估 

  抵押高估是一种虚假欺诈行为,会产生两方面的反应。一是这种高估的行为银行知道,但由于各种不可明信的原因,谁都不说破,听之任之;另一种是银行不知道,被骗了,等到发现问题的时候怎么都收不回来放出贷款的原值,更谈不上利息了。无论是哪种反应,结果是银行吃亏,风险不断累积,现阶段的巨额不良资产就可看出问题的一二。 

  (六)中间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与国外银行的中间业务有着很大的不同,国外银行的中间业务是利润来源的一个主要方面。这与国外金融混业经营的环境有关,但本质上是国外银行对“服务就要收费”这个理念认识的明确。相反我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绝大多数不赚钱、免费,甚至赔钱。主要原因是银行对中间业务的理解错误,中间业务是面对竞争,金融创新的产物,其本身也是一个发展的事物,并没有成型的界定。但其根本意义是在于提高银行的服务质量,是一种通过出卖服务来赚钱的业务,而不是现今被误解为增加银行存款的一种筹码,基于此造成中间业务不赚钱、赔钱的局面,而在这背后通过中间业务来降低风险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了。 

  以上六种是引起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主要方面,银行经营风险无处不在,随着改革的深入,风险的变换也随之增多,在这种情况下,有效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就成为银行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防范的基础措施 

  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防范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不变应万变的手段已经不再适合现今银行业对风险的管理。现今银行经营风险的防范应是一个系统的、时时的、准确的、快速的动态反应过程,有一定的先见性,拥有有效保障措施的整体运作体系。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必须在我国的银行内部、外部分别解决这样几个基础性的根源问题。 

  (一)人的问题 

  人的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一是人才,另一个是从人的需求来防范风险。有效的防范体系必须有掌握相关技术和知识的人来构成,这是第一方面;另一方面,要将人的行为统一到银行利润的增长和经营风险的防范,这就要求银行本身要有明确的产权制度,使经营者和银行的所有者在利益上保持一致,只有利益的一致才不会出现道德问题,防止逆向选择,从根本上降低了经营风险的产生。产权是什么?产权就是受制度保护的利益。它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中的物质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同,既包括物质资产,也包括人力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 (如知识资产和商誉资产)。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又涉及对产权的保护。举个实例来分析明确的产权制度对现今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作用。拿饲养鸽子这件事来做个说明,鸽子象征和平,很多人都喜欢这种小动物,但饲养的形式不同却会收到截然不同的效果,公园里饲养的鸽子和在自己家里养的鸽子有着本质的区别。先提出以下几个问题来思考一下:公园里饲养的鸽子要养多少只,饲养规模怎样控制,由谁来决定,用怎样的一个标准来决定,鸽子的品种是怎样的,由谁来制定这样标准,鸽子的喂食由谁来完成,用什么样的标准来提供食物,鸽子没有养好,全死了,这样的风险又由谁来承担,怎样来承担。以上这些问题对于在公园这样一个环境下,很难给出明确且可行的答案,原因是公园鸽子的一切没有明确所有者,谁都可以负责,谁也都可以不负责。要是自己家的鸽子这些问题不用说明,你也会给出答案来,而且是依照你个人的想法来给出的答案,因为你是鸽子的所有者,你有一个通过饲养这些鸽子达到怎样目的的一个规划。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再来看银行风险问题,对于银行来讲,无论其拥有的资产还是负债,它所经营的货币并没有任何的能量,就单单来看它和可爱的鸽子没有区别都是一种物体,也对银行起不到怎样的实际作用,真正起作用的是运用这些货币的人。在他们运用这些货币的同时,他们在为银行做些什么,而操作这些货币的人怎样去操作,完全取决于他的行为将会给他们本身带来怎样的收益和付出多少交易的成本。这时,如果经营者就是银行的所有者,那他追求的一定是收益最大,变换成本最小。但这种企业的经营模式在银行领域几乎没有,往往都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情况,更多的是国有或者国家控股的形式。国有即全民所有,当产权为全体公民所有时,这种所有的本质就是全体都没有,就是所谓所有权人,产权缺失。对于中国银行业这种缺失的现象自其建立之时延续至今都是这样的状态,这也就是产生巨额不良资产,并在根本上无法解决的最底层的根源。所以控制、管理银行的风险就要在根本上解决以人的问题为核心的产权制度问题。 

  (二)体制问题 

  体制问题更多的应该理解为银行作为企业的一种,是否有明确的经营机制,银行经营者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治衡,政府的行为能否更进一步规范。好的经营机制是建立在明确的产权制度基础之上,并对银行经营中的每个可能产生风险的环节都可以进行有效信息反馈的系统。一方面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另一方面更要加强制度的建设,使经营的每一行为都有其基础的标准。一旦有效的基础标准建立起来,那么结合人的控制在基础标准上的动态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就会依据经营的特点,时时跟踪风险产生的可能方面,将风险防范在发生之前。 

  (三)环境问题 

  环境是保护银行自身防范风险的环境,如果没有这样的环境银行本身无论怎样想防范风险,都会失败。基于此,正常的环境主要反应在:(1)要有公平的市场运作规则; (2)要有与市场发展相配套的法律体系; (3)要有社会约束的信用道德标准;(4)要有支持银行发展的监管机构及灵活的监管方式和有效的监管行为。以上四点就可以为银行的正常经营提供环境保障,自然银行在经营风险防范上也有了外部支持,会收到更为基础的支持效果。 

  (四)技术问题 

  人才是技术得以运用的保障,有了人才同样要技术手段来拓展人才的作用,在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防范上依然如此。现今经营风险多种多样、层出不穷,更涉及到新经济时代、网络技术、电子技术等各种先进技术运用而带来的风险变换。同样,银行的风险防范也要紧跟这些技术发展的态势,对风险的早期预警、中期控制、后期处理采用信息技术,采用智能化的信息系统将会对问题的处理速度、风险监控的时时性等方面起到重要的支持。 

  四、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防范的具体操作 

  借鉴国外银行在管理经营风险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环境特点,探索有效的防范风险之路是商业银行一直都在关心和探索的问题。在以上四点基础措施不断的完善过程中,银行本身应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具体操作。 

  (一)银行本身要明确风险理念问题 

  在统计学上,风险和利润是正向相关关系,通常的情况是,利润率愈高时,风险也愈大;风险愈{氏时,利润率也愈低。银行是在用近8%的资本金运作92%的负债,所以风险之高是不言的事实,从而获得较高的利润也是符合高风险、高利润的规律。但银行更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风险背后是利润的来源,清晰的分析风险就是明确的了解利润产生的本质。这就指出银行经营风险和获得利润本身就是同质的问题,但出发的角度不同而已,在以这个理念为基础的前提下,开展银行的经营业务,培育自身的风险文化就显得格外的重要,银行不要将风险看作阻碍银行发展的绊脚石,而是将风险经营、管理的思想贯穿到银行本身的每一个环节,不是一味的去堵截风险,而是将风险进行合理的引导,合理的运作使其在现实中得到可控,并带来相应利润。这是银行首先应该明确的风险理念问题,但前提是产权制度必须明确,正如前文所讲这是基础。 

  (二)银行本身要树立经营风险观念 

  在现今商业银行中,风险的管理、控制,以及经营方向等是由银行的管理层和风险控制系统的工作人员来具体执行和操作,但对于风险决不应限于这两方面的人员,任何岗位的银行员工都要有风险防范的意识。这就要求银行要培育自身的风险文化,文化的形成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许多的行为才能提炼出一点点的习惯,许多的习惯才可以培育出一点点的文化。对于银行风险文化的形成来讲也是如此,西方100多年的经营才得出这么一点点的风险理念,我们的银行也没有例外的可能,只有通过不断的总结、学习、运用,再总结、再学习、再运作的循环往复才能得到不断的进步与完善。所以在我国的商业银行中要明确指出,员工对风险的认识程度、员工的风险思维是构成银行风险文化的基础,员工对风险认识所达到的认知程度是银行风险管理与控制的首要反应标准。这就要求银行在培养全行全员的风险意识、掌握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出台详细的风险操作标准、风险管理人员的培养和使用等方面做出不断的努力。 

  (三)银行本身要建立风险经营机制 

  建立风险经营机制对我国的银行业来讲就是要解决这样一种矛盾,业务人员以利润最大为出发点,而风险监管人员以同一笔业务风险最小为出发点产生的矛盾。建立风险经营机制的目的是使得在机制的运行范围内银行的风险和风险背后的利润能够得到动态的统一。开拓业务的银行管理人员更多的是考虑如何发展客户、如何抓住客户,他考虑问题的基点是在抓住客户的前提下去控制风险,而风险控制的管理人员更多的是考虑如何去避免风险,如何去控制风险,他考虑问题的基点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去开拓业务。显然,两者的立足点不一样,但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就是既要获得利润、也要控制风险,并且都需要得到各自注重问题的最大效益。所以建立一套自下而上逐级解决、层层监管的风险管理机制对这样的矛盾就会有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在这样的机制下,必须有市场人员和风险控制人员同时跟进同一笔业务,这正是欧洲商业银行,特别是德国银行系统奉行的“四眼原则”(Foru Eyes Principal),即至少有四只眼睛同时盯住一笔业务。“四眼原则”不是我们中国银行业同仁简单理解的一笔信贷业务要有“双人调查、双人审批、双人核保”,而是强调有两只眼睛来自于市场拓展系统,有两只眼睛来自于风险控制系统,并且各自给出这笔业务从各自的角度来分析所能达到对银行的最大效用。出发点不同,矛盾自然少不了,但这种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因为矛盾双方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银行的效益最大化。欧洲的典型作法我们也可以借鉴,当矛盾出现时,双方要坐下来充分地交换意见和磋商,争取有一方能够被对方说服,或者各让一步。如果在磋商之后意见依然有分歧,在同一层面上不能解决,则再向上级汇报,由上级裁决。在银行的规章制度设立上,这样的过程一直延续到总行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并把最终的裁决权交给了银行的最高管理者、执行人。这样依据银行经营风险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在每一笔业务上都会寻求到使风险和利润达到动态平衡的最佳支点。 

  (四)进一步完善依据风险的控制体制 

  商业银行在建立有效经营风险管理体制的同时,风险控制体制应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建立垂直的风险控制体制是保障风险管理得以成功的关键。借鉴欧洲银行方法,各业务部门都设有风险控制官,他们都是只对上一级风险控制负责,而不是对同一级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在德国商业银行的每个业务领域、每个分行(地区分行和二级分行),都有相应的风险控制部门,都设有相应的风险控制官。通常,地区分行设有并列的三个总经理,其中必定有一位是专职负责风险控制的总经理,他要对整个风险控制过程和结果负责。同样,每条业务战线,都有一个负责风险控制的首席官员(部门首席风险控制官)。在全行,则只有总行一级设一个风险控制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全行风险控制系统的官员和专家组成,全行的首席风险控制官担任这个委员会的主席,其他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首席营运官、首席财务官等都不参加这个委员会,目的是为了保持控制风险的机构独立的运作,有其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五)加强由体制变动而引发的奖惩机制的建设 

  在银行的业务发展过程中,利润增长同风险控制同等重要,因而对风险控制人员的奖惩也一样重要。考核风险控制人员业绩好坏的主要指标当然是银行的资产质量,而资产质量是由分散的单纯资产业务组成的,因而全行总体资产质量状况如何、单笔贷款的质量将被清清楚楚地记录在案。对历来风险控制严格、尺度把握准确的风险控制人员,银行在激励措施上要做相应的安排。如果经过审计和调查,一笔贷款在运作过程中,市场拓展人员或风险控制人员有故意过失,则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从扣发奖金、降职、调离岗位、开除出行到司法诉讼(送到监狱)不等,这些都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细分到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并不断的对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检讨。例如,当一笔贷款变成有问题贷款(NPL)给现实带来了损失,银行的审计部门首先就要检查贷款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如果有程序上、手续上的差错,则哪一环节的差错就由哪一级负责。但是,即使是一笔不需要任何个人承担责任的贷款,当损失发生后,风险控制部门和市场拓展部门都要做出相应的检讨,吸取教训,拿出避免类似损失发生的办法,形成一切的行为都有章可寻,一切好的方面都有合理的奖励,一切的错误都有惩罚和改进。

7. 银行内控的三道防线是什么?


银行内控的三道防线是什么?

8. 内部银行存款以及内部往来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填列

内部往来科目,是总公司与分公司核算中,为反映总、分公司内部往来情况,根据需要增设的一级科目,也可以称双方往来的过度性科目,在此科目下,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二级、三级等科目,如:内部往来--总公司拨款,等。内部往来一般,总公司为资产类科目,分公司为负债类科目。
银行存款不论内部与外部,都应是借方余额,蓝数表示银行存款的实际余额, 红数(负数)表示银行给你佘帐,或你用内部另一公司的现金借给现有公司。
例如:总公司拨款: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拨款
贷:银行存款
分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拨款

扩展资料:
核算目的。
1、公司及其分公司或者分公司之间经济联系比较密切,业务发生比较频繁,内容容易混乱,科目容易不清,若是单独核算,定期核对,就会反映清楚,利于对账,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境。
2、在汇总编制会计报表时,从会计主体出发,将一个以公司为会计主体的,连同各个分公司的内部往来业务全部予以对冲,便于公司根据不同往来款项的性质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部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