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财务人员能担任被投资方监事吗?

2024-05-07 13:11

1. 投资方财务人员能担任被投资方监事吗?

1、公司法对任职监事的条件已作具体的明确,应按照规定进行判断;
2、如题所指的投资方财务人员任职监事,一般视为股东方代表,如该财务人员并未任职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且不符合公司法所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相关情形的,可以委派担任监事;
3、以上仅供参考,请予结合实际情况再作判断,依法操作。

投资方财务人员能担任被投资方监事吗?

2. 什么是委派会计?

委派会计是由有关管理部门向企业派出会计人员,授权其代表派出机构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活动。

3. 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推荐财务总监,这个是对还是错呢

这个做法或者是这个说法不对。 就目前我国在财务总监-CFO的任命上,由董事会委派的26%,由单位行政负责人任命的占24%,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上级部门认定的大概占25%。
吴敬琏先生在一本书的序言中谈到,自2001年下半年华尔街爆发以安然、世通为代表的一系列财务虚假案以来,美国制定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这是继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美国政府制定的范围最广、措施最为严厉的公司责任法律。该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强化财务披露义务,而且要求所有在美上市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必须有CEO和CFO的共同签字,以提高公司财务体系的透明度。这意味着CFO与CEO有同等重要的责任和定位。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CFO对谁负责。“在执行公司战略的时候CFO要对CEO负责,在行使管理监督甚至财务监督的时候,他应当对股东会、对股民负责。所以,CFO的责任实际上应该有三种,即法律责任,经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兼CFO陈基华指出,“中国铝业”作为一个同时在美国和香港上市的公司,非常注重信息披露。他说,CFO承担着公司诚信的使命,投资者把CFO而不是董事会的秘书局看成公司的发言人。为此,CFO必须全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生产各个环节的成本与支出,进行市场预算管理,为使投资者对公司的预期与实际情况基本吻合,必须进行真实的信息披露,为完成这一职责,CFO应当具有与此职责相适应的权利,甚至应有权利要求公司成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亲任负责人,要求公司各部门必须保证自己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推荐财务总监,这个是对还是错呢

4. 企业闲置资金是由谁提出进行投资理财的呢?是企业老板还是财务会计?

我觉得可以是老板,也可以是财务会计。

5. 企业(我们是企业方)向投资公司贷款,投资公司委托财务监理监管我,现需要我们提供一个《资金方案》

楼主的问题,涉及商业利益,类似问题的解答,是需要付出真金白银的,仅凭悬赏分,是很难达到目的的!
社会上有太多的咨询公司,建议楼主向自己公司的老板提建议:请老板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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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相关问题

 财务总监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在一定情况下会出现负效应,因此做好对财务总监的再监督工作极为重要:(1)建立健全对财务总监日常管理。本着“谁委派、谁管理”的原则,规范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方式,通过建立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制度、工作例会、业务学习等形式加强财务总监管理。(2)依据内部审计机构对受派企业的审计结果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受派企业审计情况,掌握财务总监工作是否违规、是否履职等情况。(3)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一次全面考评。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参与企业内部重大决策和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所承担责任情况;参加后续教育培训情况等。按照财务总监职责履行情况,对其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作出鉴定,财务总监的考核情况纳入人事档案管理,作为其续聘、解聘、奖励重要依据。(4)实施财务总监报告制度。为确保财务总监职责到位、考核有方,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派出的财务总监应向其委派机构(母公司、董事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委派机构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财务总监报告制度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两大部分。定期报告应全面地报告任职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主要是对企业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如重要资产处置、重大的对外投资、合并、收购、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等,以便将财务总监派驻单位在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化处于严密、及时监控之下,做到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 建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1)实施严格的财务总监选拔制度。严格的选拔制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务总监失职或滥用职权的风险。较高的思想、业务素质与工作经验,保证了财务总监在执行监督、参与决策时,能够以企业的经济目标为最高准则,致力于谋求投资者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了确保财务总监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拔财务总监,形成能者上、庸者让的优胜劣汰机制。(2)实行财务总监聘用制。为体现独立、公正原则,财务总监人事工资、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应由派出单位负责。(3)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对财务总监与经营者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必须实行委派回避制;财务总监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换。(4)定期培训制度。对财务总监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要定期进行培训学习,以提高财务总监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5)财务总监离任审计制度。财务总监在被委派企业任职期满,应进行离任审计,以客观、公正地评价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财务总监对违法乱纪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应视情节轻重教育、撤职、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7. 两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一家公司委派,合法吗?

这个是不合法的。两家公司就好比两个自然人,两个自然合伙,一个人不能做总经理兼财务经理,同样道理,两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不可由一家公司委派。

两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一家公司委派,合法吗?

8. 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可以由股东各自委派或指定某方单独委派吗?

不可以。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我们可以知道股东仅仅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的权利。
也就是说若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则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经理则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第37条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释义】 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的机构。股东参加股东会是股东作为投资人权益的重要体现。股东会的成员是全体股东,因为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条强调所有股东即“全体股东”,是平等地体现股东的投资者权益。股东参加股东会是法定权利。不是公司的出资者,不能称作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成为股东会成员。
本条用“公司的权力机构”一词来界定股东会的性质。所谓权力机构,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需要由该机构来做出决议,权力机构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不执行日常业务,也区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
股东会只负责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集体行使投资者权益。股东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日常办公的方式,是由股东会的权力性质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
股东会行使职权所作决定的范围,本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股东会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守。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参考资料:法律教育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