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2024-05-04 22:44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根据政府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对于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的深化,其中有些文件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了。有的年代久远,管理措施已不适用;有的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有的管理规范与新的规定相抵触;有的内容不合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了一些不合理的负担;有的办事程序繁琐,不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有的管理权力交叉,实行多头管理,当事人无所适从。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本次废止省政府规章8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7件、省政府部门文件120件。具体目录附后。
## 附件:一、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
     二、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7件)
     三、第二批废止的部门文件目录(120件)

## 附件一: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


序号    名  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政发〔1989〕40号   省政府
   《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2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991年省政府第51号令  省政府
3  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1992年省政府第57号令  省政府
   办法
4  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 1993年省政府第10号令  省政府
   保险办法
5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1994年省政府第17号令  省政府
   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6  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 1994年省政府第18号令  省政府
   管理办法
7  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1995年省政府第33号令  省政府
   管理办法
8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1997年省政府第85号令  省政府
   《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
   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
   格证暂行规定》的决定


## 附件二: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7件)


序号    名  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吉政发〔1983〕195号  省政府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
   办法》的通知
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吉政发〔1983〕286号  省政府
   《吉林省枪支管理规定》
   的通知
3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辞 吉政发〔1986〕137号  省政府
   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
   施细则
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吉政发〔1986〕157号  省政府
   《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
   法》的通知
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吉政发〔1987〕108号  省政府
   《吉林省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
   行规定》的通知
6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吉政发〔1988〕2号    省政府
   《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
   标办法》的通知
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吉政发〔1988〕33号   省政府
   《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
   理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 吉政明电〔1992〕25号  省政府
   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实施条例》的通知
9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 1992年3月13日发布   省政府
   发展林蛙资源的布告
10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 吉政发〔1992〕38号   省政府
   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
   展全省市场体系意见的通
   知
1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 1997年1月13日发布   省政府
   吸食注射毒品的通告
1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政发〔1999〕24号   省政府
   《吉林省机电设备成套单
   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吉政办发〔1990〕19号  省政府办公厅
   于工人农民劳务出国归口
   政审的通知
1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吉政办发〔1990〕57号  省政府办公厅
   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加强旧货业管理意见
   报告的通知
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吉政办发〔1992〕17号  省政府办公厅
   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完
   善发展我省生产资料市场
   意见的通知
16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 吉厅字〔1995〕13号   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省直机关及企事业单
   位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和
   外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4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4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8月26日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珉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4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几十年来,省政府和办公厅以及省政府各部门下发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对加强行政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有些文件与后来国家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措施相抵触;有些文件是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其管理措施和手段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有些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经取消,其文件本身失去了实际意义。为了更好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省政府决定,对《关于试行〈吉林省技术服务暂行管理条例〉的通知》等3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废止的34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发文(执行)机关  文号或发布时间             文     件     名     称           1

  省科技厅















  吉科办字[1984]第26号

关于试行《吉林省技术服务暂行管理条例》的通知(与省经济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联
合下发)2吉科程字[1987]第6号关于发送《吉林省科学进步奖软科学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3吉科奖字[1986]第2号发送《关于实施“吉林省科学金属进步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吉政发[1987]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5吉科政字[1989]第8号关于认定科研先导型企业的若干规定6吉科市字[1988]第15号关于成立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7吉科市字[1990]第168号关于技术咨询机构应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的通知(与省工商局联合下发)8吉科市字[1994]第2号关于发送《吉林省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9  省公安厅




















  [1990]吉公四字第10号关于严格执行刑事大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10[1991]吉公四字第46号收审所管理工作考核细则(试行)11[1998]吉公刑字第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刑案报告制度》的通知12[2002]吉公刑字第5号关于印发《全省刑侦工作岗位目标考评细则》的通知13吉公边发[1986]14号关于边境工作站、边防中队和边防地区公安派出所工作任务、职权及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14吉公边发[1984]148号关于边防公安检查站工作的若干规定15吉公(边)字[1985]65号中朝边境越境人员收容审查站工作细则(试行稿)16吉公政发[1982]262号中朝边境地区居民过境通行暂行办法17吉公外发[1985]50号关于中朝边境地区居民过境通行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18吉公边防[1984]1号关于签发中朝边境公务通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吉公(边)字[1995]21号关于执行公安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20  省公安厅















































  吉公字[1996]26号关于中朝口岸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1吉公发[2004]2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执行意见的通知22吉公交高治字[1998]5号关于为高速公路区域内暂(寄)住人员办理暂(寄)住证的通知23吉公交高字[2000]2号车辆评估定损鉴定委员会和评估定损审查委员会的决定24吉公传发[2003]342号转发公安部《对拍卖经营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25吉公传发[2004]1592号关于加强旧货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26吉公传发[2003]201号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涉及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统一行动的通知27吉公传发[2003]2341号转发公安部《关于近期一些地方发生民爆器材丢失被盗案件的情况通报》的通知28吉公办字[2003]19号关于配置和使用制式公务用枪保险柜的通知29吉公传发[2003]4486号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近期发生多起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的情况通报》的通知30吉公传发[2003]1500号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31吉公传发[2003]44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32吉公传发[2003]4641号关于切实做好“两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33[2001]吉公办字3号吉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厅机关公文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34[1999]吉公办字15号关于加强厅计算机局域网安全管理的通知35[1999]吉公办字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厅机关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及公务活动接待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36

[1994]吉公九字第4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厅文保处1994至1996年秘密力量建设三年规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997年12月3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对建国以来省政府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7年12月24日第6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所附目录中的84件规章和1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84件)
     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 附件一:        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明
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 1991年1月1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省政府第44号令
   暂行办法

2  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3日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
             吉政发〔1986〕   条例》有新规定。
             72号文

3  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 1991年11月21日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
   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测字  条例》有新规定。
             〔1991〕111号文

4  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 1986年5月8日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
   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6〕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66号文

5  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 1986年5月9日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
   管理规定      吉政发〔1986〕67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号文

6  吉林省城镇园林绿化 1987年1月5日吉政 1992年《吉林省城市绿化
   管理办法      发〔1986〕3号文  条例》有新规定。

7  吉林省保护气象台  1988年6月6日经省 1996年《吉林省气象管理
   (站)观测环境的若 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条例》有新规定。
   干规定       〔1988〕18号文

8  吉林省家畜家禽防疫 1986年4月15日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办法      吉政发〔1986〕50 动物防疫法》有新规定。
             号文

9  吉林省公路(内河) 1983年11月8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且
   运输管理规定    吉政发〔19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
             274号文       新规定。

10 吉林省公路旅客运输 1985年11月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5〕
             163号文

11 吉林省公路路产保护 1979年6月9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奖惩试行办法    吉革发177号文

12 吉林省水土保持工作 1985年3月13日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实施细则      吉政发〔1985〕   土保持法》和1992年《吉林
             56号文        省水土保持条例》有新规定。

13 吉林省出租汽车里程 1989年6月24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计价器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1989〕16号文

14 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 1988年11月16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理办法       省政府第6号令

15 吉林省羊毛收购管理 1989年7月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暂行办法      省政府第18号令

16 吉林省市场羊毛质量 1988年5月21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1988〕15号文

17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 1985年2月7日吉政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
   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发〔1985〕75号文 监督条例》有新规定。

18 吉林省标准化管理实 1980年3月22日吉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施办法       革发〔1980〕67号  标准化法》有新规定。
             文

19 吉林省市场商品质量 1986年11月4日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6〕   监督条例》有新规定。
             146号文

20 吉林省集体个体采矿 1990年12月1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吉政发〔1990〕63
   规定        号文

21 吉林省农村水利工程 1987年11月16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7〕
             141号文

22 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 1988年10月6日  1996年《吉林伊通火山群
   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8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二、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详见附件2)三、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详见附件3)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文件,均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附件1
  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公布、修改时间、政令号         修 改 内 容       
  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

性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93号令发布

第十一条修改为:“外省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
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应当到省或市(州)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2




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2001年3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122号令发布

删除第十四条:“确需砍伐被森检对象、补充
森检对象污染严重的林木,有关单位或者个
人必须向省森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森检机构
提出申请,由省森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森检
机构进行检疫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公布、修改时间、政令号        修 改 内 容       
  3



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2年4月28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139号令发布

第十八条修改为:“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对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组

织机构代码证书定期进行信息更新和确认。”


  附件2
  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公布、修改时间、政令号      理  由  
  1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

1989年4月 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令第85号修改。
已被新法规代替


  2


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

行办法

1989年4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令第85号修改。
上位法依据失效



  3


吉林省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发布
上位法依据失效


  4


吉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1990年6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发布
已被新法规代替


  5

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

办法1990年7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布
已被新法规代替


  6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

条例》办法

1990年7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发布,根据1997年9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

令第74号修改。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7

吉林省设立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问

题的若干规定1990年9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发布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8


吉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1990年11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发布
已被新法规代替


  9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1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
布,根据1997年9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76号修改。
已被新法规代替


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

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1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令第85号修改。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11


  吉林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1991年3月2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发布    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12


  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

  1991年6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85号令修改。  
  已被新法规代替


  1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技术市场

  的若干规定    1992年7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发布    因形势变化,已不
适用。

  14

吉林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
<

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一、废止《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修改)。二、修改省政府规章六件。

  (一)将《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第十四条修改为:“以经营为目的,销售其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方可销售。”

  (二)删去《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第十四条。

  (三)对《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作出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一项中“或者备案”。

  2.将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得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3.将第十九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修改为“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对《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发布)作出如下修改:

  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删去第九条。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发布)作出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

  2.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3.删去第三十四条。

  (六)删去《吉林省规范涉及企业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发布)第十四条。

  对上述修改的省政府规章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一、对下列5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吉林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02年6月1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
  (二)《吉林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办法》(2006年11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修改)。
  (三)《吉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2007年8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
  (四)《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9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
  (五)《吉林市房地产交易和房屋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二、对下列4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删去《吉林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八项。
  (二)删去《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五条。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条件后,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确定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确定缴纳配建面积差价款的,位于建制镇区域内的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其他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待商品房销售达到70%时,取销售的平均价格予以核算,多退少补。”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配建廉租住房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其中“并不需交纳保证金”的内容。
  (三)将《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中“下列范围必须设置夜景灯饰”的内容修改为“下列范围可以设置夜景灯饰”。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建(构)筑物设置夜景灯饰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删去第十条。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夜景灯饰设施由建设单位维护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市亮化办维护管理。”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夜景灯饰建设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夜景灯饰产品。”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夜景灯饰设施出现故障及残缺,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废弃的夜景灯饰设施未及时拆除的,责令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破坏、擅自移动、拆卸夜景灯饰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将《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工作。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第三款修改为:“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将第四款中“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内容修改为:“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将第一款中“到所在地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内容修改为“应当到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删去第九条中“同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内容。
  将第十三条中“再生资源回收亭及经批准的门市或者库房经营网点的经营者”的内容修改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将第二十条中“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的内容修改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省政府规章六件

  (一)《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7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2004年2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改)

  (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5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修改)

  (三)《吉林省驻外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6月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举报偷税案件有功人员的规定》(1995年9月2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五)《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2年4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六)《吉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办法》(2006年4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二、修改省政府规章一件

  对《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1998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评奖工作开始前,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实行三级评审制度。由社会科学各省级学会,各市、州社科联成立初审组,分别对申报参评的成果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由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成果 ”。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拟获奖成果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8.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一、废止省政府规章七件

  (一)《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88年5月23日吉府法字〔1988〕12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二)《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2007年8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

  (三)《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1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四)《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五)《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2011年2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六)《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根据2007年11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修正)

  (七)《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二、修改省政府规章三件

  (一)对《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五条第八项修改为:“(八)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医疗票据。”

  (二)对《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对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形式激励。”

  2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设区城市城区内、县(市)城区内施工现场应当分批分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批次和期限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对《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2.删去第十七条。

  3.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及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此外,对上述修改的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