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2024-05-05 09:25

1.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另外,上述解释同时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2. 债权人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吗,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可以提起诉讼,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一种资格。其具体为,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致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由代位权的定义可以看出设立代位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对债的保全(或合同保全)是代位权的根本特性,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方式,具有鲜明的债的保全性质。
构成条件主要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

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3.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其主要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4. 符合哪些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提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合法。
2、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合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主张代位权,这是代位权行使的时间界限。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具体如下:
1、债权人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陷入履行延迟,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5. 债权人提出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债权人提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合法。
2.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具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况:
1、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5、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具体如下:
1、债权人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陷入履行延迟,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提出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6.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合法。
(2)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代位权的行使应以哪些条件为基础
代位权的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的成立与行使包括什么内容?
代位权的成立与行使包括的内容: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四、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7. 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一)、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至于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有学者认为应当归属于债务人,因为按照债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只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财产归属于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即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对此,笔者理解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行使这种权利所得利益应归属于权利的行使者。债权人只有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义务主体是次债务人。由于行使债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受偿的主体也只能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同时,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的限制也决定了可以将所得利益归属债权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也不能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范围作如此限制,能够保证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做到了既保障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又不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
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还体现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后,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其次,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即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债务人不得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无意义的行为。不管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裁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

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8.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