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 例题 我不明白为什么选择E 这是个多选正确答题是ABE 是用长投560减去20万的佣金吗?

2024-05-04 07:32

1. 中级会计 例题 我不明白为什么选择E 这是个多选正确答题是ABE 是用长投560减去20万的佣金吗?

借:长期股权投资  560
         管理费用  12
       贷:股本  200
              资本公积  340
              银行存款32        (20+12)
此业务直接造成M公司所有者权益追加540万元,(200+340)

中级会计 例题 我不明白为什么选择E 这是个多选正确答题是ABE 是用长投560减去20万的佣金吗?

2.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的问题,图片出自注会教材70页例题。我不太明白处置了60%的股权以后

首先,你要明白一点,就是这里的合并报表并不是指把乙公司给并进来的报表,而是一种给例题的假设条件:假设甲公司还有别的子公司,这样甲公司就要编制合并报表。也就是对于丧失控制权这项业务在合并报表中如何反映,它解决的就是这样一件事情。假如甲公司没有别的子公司了,也就不存在再去编制合并报表的问题了,就没这事儿了。所以不要理解错误了。
下面就对这道例题做一下讲解,希望对你理解长期股权投资这一章有所帮助。
1、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处理:
其实,对于个别财务报表的处理相对简单,不外乎就是两个方面的处理:一个是对卖出去的那部分股权确认相应的处置损益,另一个就是对剩余股权做一个追溯调整。
(1)对于转让的60%部分的股权,其成本就是600×60%=360(万元),我想这一步应该可以理解吧。而收到的钱是480万元,所以,它的处置收益=480-360=120(万元)。这两步简单吧,所以它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8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60
             投资收益      120
(2)对剩余股权的追溯调整:
因为转让部分股权导致甲公司对乙公司由控制变为重大影响,从而其剩余长期股权投资也由成本法改为了权益法核算。然而,剩余的这部分股权并不是从转让的时点才开始用权益法,而是视同从刚开始购买那个100%股权的时候起就一直在用权益法核算,基于这样的理念,从初始确认要判断其是否要调整初始入账成本到后边的净资产份额变动情况都要进行相应的追溯调整。这个所谓的追溯调整其实说白了就是当时成本法没有做的而权益法要求做的要给补上,两者之间都做了但有差异的就单纯的调一下差额而已。
这里一定不要忘记对其初始确认成本是否要进行调整,假如成本大于其享有份额就不用调,假如成本小于其享有份额就要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如果是在当期就是“营业外收入”,而这里是跨了年的即不是当期所以不能直接用“营业外收入”,而要替换成留存收益的科目,也就是替换成“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本题中剩余股权的成本=600×40%=240(万元),这个即视为一开始的初始确认成本。其当初购买的那个时点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500×40%=200(万元),所以不需要对初始确认成本进行调整。
对于从一开始购买股权到转让部分股权这段期间乙公司净资产的变化,在权益法看来是要影响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而当初成本法是不需要做的,所以要把这一块给补上。本题中乙公司净资产的变化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实现的净利润50万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留存收益;另一个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升值25万元,因为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言,其公允价值的变动是要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所以也就是资本公积增加了25万元。
这样一来,因为乙公司实现净利润要调整的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50×40%=20(万元),这是留存收益这部分影响的总额,因为要提取10%的盈余公积,所以要将这个金额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盈余公积影响的=20×10%=2(万元),另一部分是利润分配影响的=20×90%=18(万元)。因为资本公积要调整的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25×40%=10(万元)。总的要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2+18+10=30(万元)。所以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
       贷:盈余公积      2
             利润分配      18
             资本公积      10
剩余股权的初始确认成本前边算过是240万元,这里又调整了一个30万元,所以其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就是240+30=270(万元)。
2、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
这里有一个关键点,就是因为控制权发生改变(由原控制转为不再控制),会计上为了便于一点计算商誉,在合并报表中都要对剩余投资进行重新计量。重新计量的方式就这样的:就是假定在出售日这一天将全部的投资都出售了,既然是出售,所以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就要计入处置损益(也就是投资收益),然后再将剩余部分的股权在出售日这一天按照这一天的公允价值给买回来。
虽然丧失控制权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投资企业有其他子公司,则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丧失控制权的被投资单位的会计处理与其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不同的地方要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做出相应的调整。按照这样的思路就有了下边的解决步骤:
丧失控制权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置损益,即假定在出售日这一天将全部的投资出售的投资收益:
这里有三个点:
①假定将全部投资出售的售价=实际出售部分取得的对价(也就是得到的钱)+剩余部分出售日的公允价值(假如真卖的话肯定是按照公允价值)。
②出售日整个投资的账面价值=初始确认的成本+后续计量中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份额。
③与该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要转入”投资收益“,这一点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相类似。
综上所述,丧失控制权日合并报表中的投资收益=假定全部投资出售的售价-出售日整个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该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的金额。
运用官方的公式是这样的:
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投资收益=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公允价值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
运用非官方的公式计算本题中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80+320)-(600+75×100%)+25=150(万元)。
因为在前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经确认过一个投资收益120万元,两者相差30万元,这里就是要对这个30万元进行调整,这里这个数字也可以当成是对下边调整分录的一个检查复核,如果下边相加相减之后投资收益的数字不是这里的30万元,那么做的分录肯定就是不对的。
具体调整分录及细解过程如下:
(1)对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由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270万元调整到公允价值320万元,因为认为是都卖了,所以差额直接计入合并报表中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3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70
              投资收益      50
(2)因为出售日是20×9年1月8日,所以在20×8年底的时候,那个出售的60%的股权在当时是还没有往外出售的,所以它在当时也有一个因实现净利润和资本公积而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即因乙公司实现净利润要调整的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50×60%=30(万元),这是留存收益这部分影响的总额,因为要提取10%的盈余公积,所以要将这个金额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盈余公积影响的=30×10%=3(万元),另一部分是利润分配影响的=30×90%=27(万元)。因为资本公积要调整的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25×60%=15(万元)。总的金额=3+27+15=45(万元)。
这一部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是已经反映在投资收益中的,而站在合并财务报表角度,投资收益仅限于20×9年1月1日至20×9年1月8日这一段当期,对于期初的不能用投资收益,所以要冲掉。所以有了如下的会计分录(注意站在合并报表角度编制调整分录的时候用的不是科目而是报表项目):
借:投资收益      45
      贷:盈余公积      3
            未分配利润      27
            资本公积      15
(3)既然我们认为把整个投资都给卖了,所以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      25
       贷:投资收益      25
这样三步调完之后,投资收益=50-45+25=30(万元),与之前算的30万元的差额相等,复核正确。教材上的做法其实是不合理的,按这样调才正确。

3. 共同开公司 我不出资但是占股权 合同怎么写

共同开公司 我不出资但是占股权 合同怎么写?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
股东各方:
甲方: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丙方: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部门)名称:
2,经营范围:酒店宾馆住宿业务
3,注册资本:提交押金,承包楼层及独立工商注册
4,法定办公地址:
5,法定代表人(经股东各方推举同意):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 现金及设备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的% ;
乙方以 现金及设备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的% ;
丙方以 现金及设备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的% ;
出资中的设备以股东各方共同评定价值为准(本协议附设备评定书一份).
三,其它约定
1,成立公司股东小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本人或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管理小组组长,组织计划投资新设备,扩大办公场所,装修及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各种筹办费用(并由各股东方在计划文件上签字确认),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成立财务部门,统一流动资金管理,设立会计和出纳人员,设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制度;
4,股东在出资后十年内可以转移股权,但无权撤资退股;
5,公司设立董事局,由占股份10%以上的股东组成董事,董事长由最大股东担任;
6,公司重大投资由董事局民主决议,赞同率高于50%的可以通过并执行;
7,分红方式:一月一结;
8,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日常工作事宜;
9,本协议自各股东方签字盖章(画押)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10,备注内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共同开公司 我不出资但是占股权 合同怎么写

4. 我和艾某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我要把我的股权转让给不是股东的陈某,我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

问:我和艾某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我要把我的股权转让给不是股东的陈某,我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但他们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是不是可以视为他们同意转让?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依据公司法公司的股权只能转让,公司卖了股东的股权仍然存在,没有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公司是不能转让的,转让时没有全体股东签字这转让协议是无效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买卖转让协议无效。公司法人代表对这次转让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5. 我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我和A为股东,但A并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管理,想要A转移股权,但他不同意怎么办?

如题所述,碰到这种问题只有委托律师来解决这么专业的事情。首先让律师给A发律师函告知你的决定,并通知A你会怎样提供对你有力的证据和怎样面对你公司注册时的验资违规一事,然后就听从发来安排公司命运吧。

我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我和A为股东,但A并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管理,想要A转移股权,但他不同意怎么办?

6. 我将自有股权转让时并不知道需要交纳增值税,但转让一年后税务局通知必须补交增值税,请问合理吗?

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转让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费用。­
  3、国税、提高税后净收益的目的函[2004]390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补充规定: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例如,2007年国美电器宣布,在香港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给独立第三方的方式,得到大中电器独家管理与经营权。收购价格为36.5亿。大中电器股权持有人张大中透露,正是由于大中电器被国美电器收购,其所持股权进行转让,向北京市地税局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6亿元,并得到了市地税局向他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成为国内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多的纳税人。­
­(四)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三、股权转让中存有争议的税收问题­
  现有股权转让税收政策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形式的要求,但是,当前大量股权转让的税收案例多从营业税角度进行股权转让税收策划,特别是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进行合理避税,进行股权转让税收策划。­
  (一)以财税[2002]191号规定,纳税人对拟准备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可以采取先投资入股(本文所指的投资方式均指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即可轻易逃避税收。比如A公司拟出售新开发的一幢大楼,这幢大楼开发成本及费用总计1000万元,经评估,市场价格为1800万元。B公司有意购置这幢大楼用于开办酒店。正常操作步骤是A公司以市场价格1800万元销售这幢大楼,B公司以1800万元买入。此时,A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纳的税金及附加为(不考虑计算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800×5%=9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0×7%=6.3(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90×3%=2.7(万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90×1%=0.9(万元),共计9.9万元。综上计算,即A公司销售该幢大楼需要缴纳99.9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
  但是如果A公司以这幢大楼作价1800万元投资参与B公司经营,并拥有B公司的一定股权。之后,A公司再把B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用于B公司开办酒店使用。根据财税字[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转让大楼取得销售收入,通过投资再转让股权方式,将应纳税化于无形中,不用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附加。­
  (二)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在房地产行业繁荣的时期,有许多房地产项目销售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可通过类似操作办法步骤,将造成有这部分税收流失现象。­
  由此可见,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的税收存在法律漏洞,如何及时堵塞税收漏洞,关掉可能造成税收“流失阀”,成为每名税务工作者需要研究的一个课题。同时,在对股权交易进行税收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如何做到征税合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如何确保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仍然是当前税务机关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
改制企业,企业股权转让征不征契税­
2009-4-20 10:30 吉林地税 ­
  问题:我企业是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了股权转让,这种情况,承受方征不征契税?­
  答: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提示: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06]41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国税函[2006]8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7. 今天公司说给我10%股份,4年成熟期,我不是很懂这个,请问专业人士一下,能用通俗易懂或生动的描述让

创业投资模式是“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注:广义之“力”)”模式。对于早期天使项目,通常投资人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创始人不出钱或少出钱。创始人主要的出资方式是服务期限,以服务期限换取创业公司的股权。如果创始人在约定的服务期限(通常约定为4年)前离职,由于创始人取得股权的对价(即服务期限)未完全到位,通常会约定公司可以名义对价回购未成熟的股权。这种安排,既考虑了投资人与创始股东的利益平衡,对其他创始股东也是公允的(比如,如果主要创始股东持股70%,干满一年就离职。如果没有约定公司名义对价回购制度,其他继续留下来创业的创始股东吭哧吭哧为离职的股东打工,有失公允)。

“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主要指创始股东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

今天公司说给我10%股份,4年成熟期,我不是很懂这个,请问专业人士一下,能用通俗易懂或生动的描述让

8. 我不太明白 非同一控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要记入当期损益 而同一控制下则记入资本公积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当于资产负债的再组合,相当于一个集团内部的整合,所以公允价值很难界定。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此来虚造会计数据,所以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所以是不确认资产转让损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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