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的税率各是多少?什么情况下该交水利基金费?

2024-05-09 09:04

1.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的税率各是多少?什么情况下该交水利基金费?

  城建税城市7%,镇5%,村3%
  教育费3%,地方教育费2%,
  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根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薪金实际收入360元-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501元-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元-1000元(含10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外籍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答者注:在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企业按以下标准征收水利基金:

  (一)采掘业、制造业、城市供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等生产性企业及交通运输业,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收。

  (二)邮电通信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房地产、公共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广告业、文化娱乐业、信息咨询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等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征收。

  (三)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按实际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征收。

  (四)金融、保险业,按其营业额的2‰征收。

  以上单位缴纳的水利基金可计入成本。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的税率各是多少?什么情况下该交水利基金费?

2.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的税率各是多少

城建税(市 7%,县城、建制镇 5% ,其他的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水利基金时属于地方土政策,有的地方征收,有的地方不征收,具体政策和税率以当地规定为准。
(1)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3)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 ,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扩展资料
城建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穗地税函[2005]216号文明确: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税征收机关对辖区内发生变化的区域,须按区域的属性分别按以下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维护建设税

3. 免征营业税后是否减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

一般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主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根据与主税(营业税)比率计算来征收的。因此,免征营业税后也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至于水利建设基金,则应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征收。

(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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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营业税后是否减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

4.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水力建设基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些应下什么科目?

(一)应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1、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应交所得税
  1、 借记“所得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应交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力建设基金税、地方教育附加
  1、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力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力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的税率各是多少

城建税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照所在地氛围: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三者之和的3%
3、水利基金按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摘要】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的税率各是多少【提问】
城建税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照所在地氛围: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三者之和的3%
3、水利基金按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回答】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的税率各是多少

6. 小规模纳税人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免征小规模纳税人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7. 小规模纳税人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免征小规模纳税人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小规模纳税人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是什么

8. 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给予3年免征。
法律依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减免额度和幅度的特殊规定:
  (一)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给予3年免征。
  (二)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减免1000元当年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自安置当年起3年内可按实际安置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每年可按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
  (四)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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