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事务代表 股权激励 能拿多少股

2024-05-07 19:15

1. 证券事务代表 股权激励 能拿多少股

本人目前就职于一上市公司,任证券事务代表,就我个人角度来说,这个职位要求掌握的东西要求比较多,可以分一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证券知识
这部分是最基础的,要对证券基础知识比较了解,熟悉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衍生品的相关知识,了解国内证券市场基本知识以及熟练运用相关证券分析软件等等。最好去考一个证券从业资格证,有五门课程,都了解了解肯定会有好处。
二、证券法律知识
这是做证券事务代表所需要掌握最重要的一部分知识,就是你说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知识了,但是就这两部法律仅仅只是最最基础的,主要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在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你百度一下春晖投行在线,里面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知识很实用。一般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要进行法律法规培训,颁发董事秘书资格证。
三、财务知识
要求具备基本的会计知识,能看懂财务三大表,了解相关财务报表的编制知识,以及相关会计法则,当然每个公司里面肯定都会有财务部,这部分了解掌握基础即可。
四、文字功底
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布很多公告,而这些公告一般是由证券事务代表编写发布的,面向全国公开发布,所以只要出现一丁点的差错漏洞被发现后都要重新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在日常的工作中会涉及到大量的文档以及对内或对外的公文,这要求具有相当的文字编写功底。
五、个人性格
证券事务代表的工作经常会涉及到公司的一些机密,所以个人的保密工作要做好,另外在日常的投资者关系处里中会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最好是那种性格沉稳老练的人最好。
就我个人的工作来看,基本上要做到以上几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肯定还需要这样那样的知识,那就需要自己去不断努力学习了。

证券事务代表 股权激励 能拿多少股

2. 哪些人不能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股权激励对象的选取,应该遵循“面向未来为主,兼顾历史功臣”的原则。范围涉及公司高管、公司中层员工、核心技术人员、优秀骨干等。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应该违反监管政策,即:
1、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2、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监管部门不鼓励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3、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4、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5、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6、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7、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经济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9、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10、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十七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3. 股权激励前提条件及哪些人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没有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
  1、上市公司的董事,但是独立董事除外;
  2、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监事除外;
  3、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4、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因此,除激励对象的负面清单中禁止作为激励对象的高管及员工外,原则上上市公司的员工均可以作为激励对象,只要上市公司认为该员工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
  备注:激励对象可以是外国人,但必须在境内工作。
  三、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人员
  1、独立董事;
  2、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4、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当然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可能再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管的,作为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该条可以忽略)。

股权激励前提条件及哪些人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4. 股东能否做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三份备忘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一、提取激励基金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
  (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分期授予问题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其中,区分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股票期权,授予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确定。
  2、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预留股份的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要求。

  五、行权指标设定问题
  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
  (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
  (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授予日问题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日。若激励计划有授予条件,则授予日须确定在授权条件成就之后。

  七、激励对象资格问题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八、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一、激励对象问题
  1、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为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司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同时,公司须发布公告,提示投资者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须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三、股份来源问题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四、其他问题
  1、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
  3、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撤销
  1、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

  三、行权或解锁条件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四、行权安排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五、同时采用两种激励方式问题
  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

  六、附条件授予权益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授予权益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七、激励对象范围合理性问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5. 董监高可以作为虚拟股权激励对象么?

可以,
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步骤如下:
步骤一:确定股权激励的对象及其资格条件
企业首先要明确,激励对象是针对全体员工,还是只对部分核心员工。为了保证虚拟股权在精神激励方面的效果,此激励手段比较适宜只针对核心员工。这可以让公司所有员工明确意识到,只有公司的优秀人才,才能享受到虚拟股权。它代表了一种“特权”。如果其他员工想获得这种“特权”,就必须努力工作,取得高绩效,努力让自己成为核心员工。
虚拟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及资格条件可以界定为:
1.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一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或有高级职称的核心管理层(如营销总监、财务总监等);
2.中层管理人员:具有二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担任中层管理职务(如高级监理、人力资源经理等)的人员;
3.骨干员工:具有三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并获得两次以上“公司优秀员工”称号的员工,或者拥有独特专业技能、处于关键技术岗位的骨干员工(如高级企划、培训师等)。
步骤二:确定虚拟股权激励对象的当期股权持有数量
确定虚拟股权持有数量时,一般可以把持有股权分为职位股、绩效股和工龄股等,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划分等级和数额。换句话说,根据虚拟股权激励对象所处的职位、工龄长短以及绩效情况,来确定其当年应持有的虚拟股权数量。
第一,确定职位股。
这是指公司根据虚拟股权激励对象在公司内所处不同职位而设定的不同股权数量。一般来说,在同一个层次的激励对象,其职位股权可有所不同,但波动应控制在一个较小范围内。
可每年年初,对于上述三类虚拟股权激励对象,先根据其所处职位确定他们的职位股基数。
第二,确定绩效股。
这是指公司根据股权享有者的实际个人工作绩效表现情况,决定到年底是否追加和追加多少的绩效虚拟股权。
每年年初,公司可预先确定三种股权享有者的年度考核绩效指标;每年年末,根据绩效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分别确定最终增加的股权数量(增加股权数量=本人职位股基数×绩效完成程度×50%)。另外,公司应规定一个享有绩效虚拟股权的最低绩效完成比例限制。例如,当年绩效完成情况低于90%的人员,取消其享有当年绩效股的资格。
第三,确定工龄股。
可以依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自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到岗之日起至每年年末,按照每年100股的标准增加股权数量。
第四,计算股权数额。
将上述三类股权累加,为该股权享有者的当年股权数额。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遇到特殊情况,如对公司有特别重大贡献者,其具体虚拟股权数量的确定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上报,交由公司最高管理层或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决定。
步骤三:确定股权持有者的股权数量变动原则
由于职位和绩效等因素的变动,使得持有人的股权数量会发生改变。职位变动时,职位股的虚拟股权基数随之调整;随着员工工龄的增加,其工龄股也会逐渐增加。对于员工离职的情况,非正常离职(包括辞职、辞退、解约等)者虚拟股权自动消失;正常离职者可以将股权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现金发放给本人,也可按照实际剩余时间,到年终分配时参与分红兑现,并按比例折算具体分红数额。如果股权享有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降级、待岗处分等处罚时,公司有权减少、取消其分红收益权即虚拟股权的享有权。
步骤四:确定虚拟股权的性质转化原则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和股权享有者的岗位变动情况,公司必然会面临虚拟股权的性质转化问题。原则上讲,虚拟股权持有者可以出资购买自己手中的虚拟股权,从而把虚拟股权转换为公司实有股权。在转让时,公司对于购股价格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
在公司虚拟股权的性质转化时,可以原则规定,经虚拟股权享有者申请,可以出资购买个人持有的不低于50%的股权,将其转换为实有股权,公司对于购股价格给予不高于实有股权每股净资产现值的9折优惠。
另外,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经公司领导层协商之后,将员工持有的虚拟股权转换为干股(即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从而让股权享有者获得更大的股东权利,既可以享受到类似于虚拟股权的分红权,而且还可以享有表决权和股权的离职折现权。
步骤五:确定虚拟股权的分红办法和分红数额
首先在公司内部建立分红基金,根据当年经营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对照分红基金的提取计划,落实实际提取比例和基金规模,并确定当年分红的基金规模的波动范围。
如果分红基金在利润中的提取比例,是以前一年的奖金在公司净利润中所占比例为参照制订的,为了体现虚拟股权的激励性,可以把分红基金提取比例的调整系数定为1~1.5。

董监高可以作为虚拟股权激励对象么?

6. 股权激励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如何处理

股权两大类:真实股权激励和虚拟股权真实股权激励是指在达到合约规定要求后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公司真实存在的股权的激励计划:直接持有股权就是成为证券登记机构确认的公司股东;间接持有股权就是成为公司的法人股东的股东,或更多层的持股结构。就是说个人通过入股一个法人,而这个法人又持有公司股权。这个合同本身可以看作为一个附带行权条件的期权。虚拟股权激励是指主要以股权为标的资产的,类似衍生品的激励计划。这类激励计划一般是以现金结算的,并不将股权实际交付。例如与长期股价挂钩的高管奖金。
直接持股激励优劣势
其优劣势比较:直接持股激励程度最强,时效最长。
因为他们是拥有自主投票权的正式股东,真正成为了公司的所有者之一,他的努力可以很大程度上转变为自己的利益。
但是劣势在于如果他不想继续干下去,甚至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闹翻,那么会变为对自己很不利的反对者,而且只要他不出售自己的股权,对他没有任何约束力,除非有任何事先约定。通常而言我们会建议制定制度,参与了激励但后来离职的人员应当将其股份以适当的价格退出。
对于被激励的高管,如果想要在此有所长远发展,直接持股无疑是最为适当的。对于公司来说,直接持股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如果是非上市公司这一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如果是有限公司的法律结构,股东的进出通常需要股东会决策程序,非常繁琐。间接持股激励程度较弱,时效一般。
通常这种方法会约定被激励者有权单独减持其份额并单独分红(如果是公司架构下,无特别约定的话分红是全体股东所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适当的股权设置,以51%股权控制该法人,那么该法人下的全部股权的投票权仍然归属于实际控制人,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没有稀释。
对于被激励者,这种激励收益可能差别不大,但是流动性不大,难以进行其他灵活方式(股权质押贷款等),走人的时候也几乎只能换成现金。
对公司来说,间接持股减去了频繁股权变动登记的麻烦。虚拟股权激励较为赤裸裸,达到某个目标就可以拿钱(收银机音效),没有投票权。干活拿钱拿钱干活的节奏。公司和被激励者都还算轻松。
为了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少企业选择将本企业的股票奖励给员工,让员工成为企业的主人翁。但即便如此,仍然无可避免员工离职——不论是辞职还是开除。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时候,对员工离职时如何实施股权计划做出约定,十分必要。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一般包括员工、商业合作伙伴等)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和员工直接从股票二级市场购得的股票相比,限制性股票增加了员工获得、转让股票的限制性条件。
禁售期
禁售期,又被称为“锁定期”。在股权激励语境下的“禁售期”,是指员工在获得企业授予的股票后不得在转让的期限。未雨绸缪,防患未然为了降低员工离职的可能性和降低员工离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明确约定禁售期的期限以及在规定期限内离职将不授予股权的不利后果。同时,为了使员工的热情和积极性能够具有较长的保鲜期,限制性股票的解禁建议采取分期、分批次的方式。
员工离职后对限制性股票的处理通常情况下,员工离职,尚处于禁售期内的股票,公司不再授予员工。对于已经授予员工、但仍在解禁期内的股票,应当分情况处理。
若是员工辞职或是员工与企业协商离职,企业应当基于公平以市场公允价予以回购;若是员工存在过错被企业开除,因员工的行为已经损害了企业利益,继续对其进行奖励有违公平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初衷,公司应当无偿回购。

7. 公司以认缴出资权部分作为员工股权激励,被激励对象获得股权份额后是否还要不足出资?

现在股权激励对大家来说已经不陌生了,从各个媒体上都能看到,很多老板也开始关注,不少企业实施了股权激励以后效果也不错。作为一个有效的激励方法,股权激励开始走进更多人的视野并逐渐引发大家的思考,本文着重从人性的角度,从员工和老板这两个不同的群体来分析,以便大家更深入地了解股权激励。
 
宁为鸡头不为凤尾
中国人大多有这样一个心理:宁为鸡头不为凤尾,所以员工是不愿意一辈子给别人打工的,一旦有条件有机会,他一定会选择为自己干事情而抛弃老板,那么老板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就是怎么去激励员工,既让他为自己干事情又不会抛弃老板。通常,老板会选择给员工股份,事实证明这种做法是比较有效的。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比如企业去挖人,一般会说:你在这里干多长时间都还只是个员工,你来我这里,我给你股份。这样就很容易把人挖过来,从这个角度看,给股份是很容易引起共鸣的。有一次我和一个老板聊天,他说他有一个员工很有潜力,是个人才,想让他去当项目经理,但是这个员工更喜欢那种不用操心的工作状态,说什么也不干,直到老板给他说:“那我给你10个点的股份吧。”结果这个员工就非常痛快地答应了。这个小故事说明,每个人都喜欢给自己干,做自己的事,操心也愿意,不是给自己干,还是不操心的好。
 
管理群体的变化
时间进入2015年,我们面对的管理群体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80后、90后逐渐成为工作的新生代甚至主力军,这个群体更加自主,更加个性,更加张扬,更加不服从传统的管理,更不愿意遵守过去层级式、教条式的管理,这个群体要求更多的是自主,是自我经营。现在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70后既愿意上班又愿意加班,80后只愿意上班不愿意加班,90后既不愿意上班也不愿意加班。这是一个社会现象,我们不需要去讨论这个现象的对与错、利与弊,因为无论如何这个社会将会是80后、90后的天下。我们没有办法来回避这个群体,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如何根据这个群体的特性来考虑、设计我们的激励模式,让这群新生的力量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注未来的安全
对未来的安全的关注,也是中国人骨子里普遍存在的特性之一,中国人不仅仅要求现在有丰厚的物质收入,更关注未来是不是有安全稳定的收益。虽然现在反腐败打得官员官不聊生,公务员的收入也并不很高,但是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并没有下降,之所以会有这么多人热衷于报考公务员,是因为他们看重的正是公务员未来的安全稳定。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有一种激励方式能让企业的员工对未来有一定的安全感,那么这种激励方式就会深受欢迎,具有绝对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股权激励就是这样一种激励方式。当一个员工对未来有了安全感,就不会锱铢必较,只顾眼前利益,而是会为了自己未来的安全主动去维护企业的安全和发展,所以给员工未来以安全感也是每一个老板必须关注的事情。
 
尊重人力资本
历史上晋商把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股股东,一类是身股股东。顾名思义,银股股东就是货币资本的出资人,身股股东就是人力资本的出资人,有钱的人出钱占银股,没钱的人出人占身股,把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同等看待。现在几百年过去了,我们没有进步反倒退步了,我们只是把货币出资人当作股东,把人力资本的出资人仅仅当作一个打工的看待,从人性的角度上来说这是对人的不尊重,把钱看得比人更重,但是钱是死的,人是活的,人能成事也能坏事,我们现在给员工一定的股权包括股权激励,其实是在拿人当人看,是把人的能力和货币当作同等资本去看待,这是回归到人性的本质上,重新对人性的认识,是真正的以人为本。
 
利益分配的公平性
在一个企业里,老板和员工一起努力,才能有预期的收益,老板和员工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可能独立存在,老板搭建了平台给员工,员工的劳动成就了老板的平台运转,这样的一种依存关系,利益应该如何分配才公平?老板通常给员工分的仅仅是当年可分配的东西,主要是工资和奖金,而没有分配的、结余的部分都是老板的,包括未来投资的收益也都是老板的,这些和员工是没有关系的,未来溢价的部分也和员工没有关系,多少年来,这种分配方式被广泛认可,但是作为一个员工,把青春甚至自己的一生都献给了企业,而未来没有分配的和未来的溢价却都和自己没有关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给员工一个未来,把未来没有分配的和未来的溢价分一部分给员工,才是公平的,才能维护好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让公司的平台运转良性循环。
 
防止经理人的短期行为
老板分给员工股份的背后,更有意义的是可以防止经理人的短期行为。作为企业的代理人,经理人的使命注定了他不会过多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但是如果给了经理人股份,那么他和老板就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可以分的不仅是短期利益,还有长期利益,这就可以很好的防止经理人的短期行为。如果不能把经理人变成自己人,那么经理人可能就会利用自己和老板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利益不对称、资源不对称等各种的不对称,采取短期行为达成自己的短期利益,却伤害了企业和老板的长期利益,然后拍屁股走人,留下一个千疮百孔的企业给老板。而一旦经理人和老板的利益是一致的,经理人就会以主人的心态安排企业的行为,避免短期行为,保证企业的良性运行,从而保护企业的资产,保护企业健康发展。
 
通常,员工和老板这两个不同的群体,因为所处的位置不同,代表的利益不同,所以虽然同在一家企业,却往往是对立的,各怀心思,而股权激励可以改变这种对立的状况,让员工和老板因为有了共同的利益而心向一处。这样的结果缘自股权激励符合了人性、尊重了人性,是必然的。

公司以认缴出资权部分作为员工股权激励,被激励对象获得股权份额后是否还要不足出资?

8. 上市公司能一直发行激励股权吗

一般性规定

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一般性规定作出解读作出解读:

(1)上市公司合规要求,“办法”第七条从禁止性规定的角度不完全列举了包括:“(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一旦出现以上几种情形的不得进行股权激励,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上市公司合规经营。

(2)激励对象合规要求,“办法”第八条从授权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两个角度规定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同时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的人员也不得对其进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初衷是为了让企业能够留住核心优秀的员工,保证企业平稳快速发展,而以上两方面的列举,一方面是对公司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者核心人员,该类人符合股权激励的基本初衷,应该被激励。而第二类人则属于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或对企业发展有不利影响的人,故不能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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