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贷款管理

2024-05-13 01:51

1.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贷款管理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共同管理,双方按组合贷款的比例承担风险和享有权益;借款人在银行开设一个用于还贷的存款账户,每月20日前存足当月的应还款数额,由银行分别扣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本息;贷款出现逾期(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时,由双方共同催收;借款人申请提前还贷款的,应按申请当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比例分别提前还款。不得单独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银行依法处置抵押物,双方按贷款比例受偿和承担费用。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贷款管理

2. 关于怎么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事宜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条件:
1、参加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交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5、有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6、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只要同时符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条件即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组合贷款的贷款人(主贷人)必须是同一人。
申请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账号及借款人名章;
2、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4、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5、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6、使用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须有配偶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明
7、您在办理组合贷款时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办理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资料,请参考“一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受理。借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由银行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2、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贷款进行审批。
3、签订借款合同。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工行通知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
4、发放贷款。您须来工行填制贷款转存凭据,工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划入您在工行开立的售房款账户内。
5、按期还款。贷款发放后,您须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6、合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借款人可向工商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等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工商银行为借款人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7、贷款结清。工商银行为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借款人取回抵押登记证明等文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等手续。
贷款期限: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贷款期限不同,贷款时请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需要注意的是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及住房商业性贷款部分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3.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是什么?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介绍:当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不足部分可再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而这种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兼而有之的贷款方式就是中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是什么?

4.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贷款办理

(1)借款人到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2)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对借款人进行初审,包括核验借款申请表、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贷款担保方式等;(3)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4)受托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购房行为是否合法;抵押物或质押物是否符合要求;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等;(5)一、经受托银行调查合格,受托行出具调查意见书递交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审批。一、受托行经办机构调查,提供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由经办行主管机构审批;(6)一、审批通过,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二、经办行主管机构审批通过;(7)受托银行接到通知单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手续,签订委托转账付款授权书,开立个人贷款专用账户;(8)借款合同生效,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再由受托行将委托资金与银行个人贷款资金一并划入开发商账户;(9)借款人按照规定的方式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借款和银行个人贷款;(10)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解除抵押担保,收回有关证件。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贷款办理

6.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什么业务?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介绍:当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不足部分可再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而这种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兼而有之的贷款方式就是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7. 求国10条实施后,最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这个问题具体的要和银行进行联系的!每个银行针对不同的贷款者的情况其相应的政策都是不一样的! 根据你贷款用途不同贷款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你可以到易贷中国官方网站上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贷款知识,你也可以在线提交一份贷款申请,看看你的条件资质是否与相关机构相匹配,点击在线申请链接: http://www.loanchina.com/QuickLoan/dashi-lucyl-index.html  贷款的具体步骤、申请条件、利率、申请额度等针对每个人或者企业的情况各不一样。一般具体的贷款利率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如申请人的个人或企业的资质、抵质押物等担保情况、资金机构的性质等。 不同的申请人和贷款类型所需提供的申请资料是不一样的。常见的个人资料如: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等;企业申请资料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贷款卡等;抵押贷款如房产、汽车等财力证明;信用贷款如收入证明、银行卡对帐单等。  申请贷款时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除了书面材料以外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较多,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符合要求的担保人担保。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政策性小额贷款,是由指定银行发放款项!

求国10条实施后,最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8.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