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024-05-13 05:29

1.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列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在镇(乡)、街道、行业、大型企业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第四条 单位要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等。
  新开办的单位,要在批准开办或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从单位开办之月起计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要在15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五条 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第六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定,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养老保险测算期为3年。第七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均应逐月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第八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原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被保险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条例实施前的个人帐户,与条例实施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被保险人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并计息,与重新参加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本人养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统一规定及调整。第九条 下岗职工、劳务输出人员、挂靠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务输出管理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代扣代缴,或由本人直接缴纳。第十条 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从事过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
  (二)调节金按1997年度所在市、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颁布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一)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从事过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二)调节金按1997年度所在市、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养老保险待遇由被保险人退休前最后缴费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缴费单位(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本人在异地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待遇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人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工资等级、工资额。(二)缴费情况:临界指数、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工资。(三)个人帐户情况: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格式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包括: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 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财产权抵押,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检查单位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后,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单位不得转移已抵押的财产。缓缴期满后单位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免交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在缓缴期间转移已抵押财产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按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

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2015年12月底之前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养老金,总体水平为2015年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挂钩调整就是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最近以来,广东省、深圳市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耐心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敬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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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

4.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第十八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标准、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源按前条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九条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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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介绍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是2000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颁布的,细则主要规范规定了全省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等所有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办法、计发标准等一系列相关规定。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介绍

6. 关于广东省社保

一.	入社保的好处:
1.	缴纳社保金满15年, 到退休年龄(男60女55岁)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2.	未缴够15年的, 到退休年龄后也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
3.	养老金是根据每年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变动而调整的.
4.	现在入社保(养老)个人只需承担102元/月(以东莞地区为例), 公司承担了绝大部分.
5.	参加养老保险的满一年以上者, 才可以领取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
6.	连续参保(包括养老及工伤均可)第三个月起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本公司为冼沙社区卫生服务站)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7.	在东莞参加养老保险达十年以上者,其退休后的养老金由东莞社保局发放.
二.退保手续的办理:
1. 只入了工伤的, 只需由公司社保专管员办理即可.
2. 入了养老的(即每个月缴费金额为102元的), 已经连续缴费一年以上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 程序如下:
      社保专管员收到退保信息后---在网上停保-----出具盖有公司印章的”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申报”表给退保人---退保人打电话回老家咨询老家的社保局能否接收东莞的社保关系—若可以,请接收地社保局出具”接收函”(接收函必须要有当地的社保局的银行账号及户口)—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第二代的正反面都要复印)----到当地社保局办理(打印缴费凭证,领取失业补助金)---若没有接收函的,可以暂时不转移出东莞(等到老家的社保系统完善以后再转也不迟).
三:参保人员注意事项:
1.	参保人需凭自己本人的真实身份证复印件才可以参加养老及工伤;
2.	只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并参保满一年以上者才可以领取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
3.	不论是参加工伤保险还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满三个月以上都可以享受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优惠政策(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
5. 去医院看病时需带上社保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注:只有第一次参加养老或是工伤的人员才会有社保卡, 且社保卡是整个东莞市各镇通用的,转厂或离职后再参保,社保卡都是可以用的. 
6. 可去高步医院及裕元医院治疗,但需先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转诊单)
7. 小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0%,转诊到镇区医院的报销比例为50%.
8. 连续参保(医疗)两年并足额缴费2年以上者,并符合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9. 生育医疗费待遇: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
相关政策正在完善中,社保全国联网是大趋势,老家暂时无法接收的也可以等待新政策的持续改进,毕竟这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大事.是为了三十年后的我们谋福利,国家这么大,既然出台了这个政策,就会完善这个政策,请大家不要恐慌,也不要盲目的因为拿不到现金而退保.要把眼光放长远一点,待国家完善好这个政策后再做决定也不迟.

7. 广东省社保最新政策

1、由单位向深圳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一般是要填一种基金转入申请表,社保局同意转入后在表上盖章,会写明转入的帐号之类。2、将转入申请表递交给珠海市社保局,珠海社保局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核算出一个转出金额。3、然后就等,快则两月,慢则半年,基金进入深圳社保局后(凭深圳开的回执查询进度)一般还需要履行一个转入确认手续,以便把那笔钱落实到你个人名下,分解成相应年限。最新的政策是国务院规定跨省转移时不需要职工跑来跑去,由社保机构自行联系,但省内转移还是老一套,你在特区说不定这个程序更烦琐,要有心理准备。好在深圳珠海离得还不太远,实在不想跑珠海就静等以后省级统筹的实现吧,那时就不用转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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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保最新政策

8. 广东社保最新政策

广东社保最新政策具体有以下几点:1、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半征收,2021年7月至9月,职工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照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即按照3.5%标准,个人缴费部分费率不变;2、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用人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降低为5.45%(含生育保险费率0.45%);3、下调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数下限,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20年社保年度相应标准即6175元;2022年1月1日起,恢复按2021年社保年度标准即6757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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