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管理哪些建议

2024-05-08 22:42

1. 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管理哪些建议

建议:
1、完善《银行外汇业务监督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和业务质量评级工作,将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和系统数据录入的准确性纳入对银行的日常监管考核,督促银行明确职责,减少乃至杜绝个人结售汇业务中违规行为,提高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质量。 
  2、银行应加强和完善符合自身结售汇业务特点的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并与其目标绩效工资挂钩,从严考核相关人员的业务操作。 
  3、 建议总局尽快对“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升级。
一是将“个人结售汇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对接,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银行手工录入的错误信息,杜绝漏录人情况发生,还能实时监控个人结汇超限额情况,实现对资金流动的双向监测。
二是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增设报表统计分析功能,使之能够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来进行查询和汇总。
三是完善累计结汇金额预警和银行结汇流水查询监管功能,将非现场监管从单笔大额结汇监管扩大到对每笔超限额结汇业务的监管及对全部结汇流水的筛选、分析,确保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4、 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可采取电视电话视频培训方式,将视频培训辐射到基层网点,增强外汇指定银行正确执行政策的自觉性,提高银行代位监管的能力。

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管理哪些建议

2. 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的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二、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收到由外国和港澳等地区汇入的外汇,必须结售给中国银行;对每笔人民币三千元(含三千元)以上的大额汇款,允许留存10%的外汇。
  上述结售给中国银行所得的人民币,都可以享受优待侨汇的有关待遇。三、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华侨在回国定居前、港澳同胞在回乡定居前存放在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外汇 , 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和回国、回乡定居后,在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继承财产所得外汇,委托中国银行调回境内的,允许留存30%的外汇;其余70%在结汇后所得的人民币,可以享受优待侨汇的有关待遇。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 , 委托中国银行调入其存放在境外的外汇或者调入其继承境外财产所得外汇,留存比例比照上款办理。四、 华侨、港澳同胞等在回国或者回乡定居时,携入或者汇入的外汇,在入境后两个月内向银行申请,允许留存30%的外汇;其余70%在结汇后所得的人民币,可以享受优待侨汇的有关待遇。
  上述携入外汇的留存申请,须提供海关申报单才能办理。五、 国家派赴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工作人员公毕返回,必须将属于个人的工资、津贴等剩余的外汇及时汇回或者携回境内, 不得存放境外; 凭我驻外机构证明,允许个人留存。六、 国家派赴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学习的留学生、实习生、研究生、学者、教师、教练和其他人员, 在境外期间收入外汇的剩余部分, 在返回时,必须及时汇回或者携回境内,不得存放境外;其中属于个人应得的外汇,凭我驻外机构证明,允许留存。七、 个人的发明创造、著作等在境外发表、出版和以个人名义出境讲演、讲学,或者向境外报纸、 杂志、 专业刊物投稿等所得的出版费、版权费、奖金、补助金和稿费等外汇,必须及时调入境内,不得存放境外;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委批准的有关规定,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同意,属于个人应得的部分,允许留存。八、 上述各条规定允许个人留存的外汇,必须存入中国银行。该项外币存款,可以汇出境外, 也可以凭中国银行证明携出境外; 如兑换人民币,可以享受优待侨汇的有关待遇。但是,不得将存款凭证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个人留存外汇的处理, 不得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九、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存放在中国境内的外汇,允许个人持有。但是,不得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如需出售,必须卖给中国银行,并比照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办理。十、 来中国的外国人,短期回国的华侨、回乡的港澳同胞,应聘在中国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职工,以及外籍留学生、实习生等,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卖给或者存入中国银行,也可以凭海关原入境申报单汇出或者携出境外。十一、 应聘在中国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和职工,需要申请汇出或者携出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照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十二、 本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施行。

3.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 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 银行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有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行有2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有1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银行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其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银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四、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章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不需提供);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六、近三年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八、经营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支行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其上级行或者总行同意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文件和筹备外汇业务的验收报告。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之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批复。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自收到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批复。第九条 银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一经批准,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逾期不领取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银行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外汇业务。第十条 银行根据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
  银行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
  二、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三、经营外汇业务的情况报告;
  四、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所需增加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五、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所需场所和设施情况;
  六、一年来的人民币和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扩大外汇业务范围需要增加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须提供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支行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其上级行或者总行同意其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文件和验收报告。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批复。第十二条 银行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一经批准,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逾期不换证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银行领取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扩大的外汇业务。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4.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附 则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5.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附件2: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      注: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第四条修改为“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法律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7.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法律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