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24-05-04 20:37

1.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可以的,需要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办理条件: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公因私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外地,包括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长期驻外地的在职人员。

三、办理程序:

1、领表: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必须事先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领取《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登记表》;

2、填表与盖章: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填写好《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登记表》,在安置地选择两家不同等级的公办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到该两所医院盖章确认,以及安置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此医院为当地医保定点医院(2007年起可选择三家不同等级的公办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再经参保人员的单位盖章确认。

3、办证: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或其委托人携带医疗保险卡和经单位盖章确认的《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登记表》,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证》。 

四、申办材料:(一式一份)

1、《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登记表》一份

2、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IC卡)

3、参保人员1寸照片一张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求高手解答

因为你的社保发生了中断,所以只能到你再缴纳医疗保险六个月后社保局才能帮你合并。
319.51元应该是社保局按照你的续费基数比每月返到你社保卡里的钱,这个钱是供你去医院看门诊或去药店买药的。
社保基数是社保局根据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收入水平核定的,从60%-300%分为六个基数档,你现在的新单位的续费基数应该是最低一档。新帐户的信息需要二,三个月后才能查到,因为社保局有一个记载登记的过程。
医疗保险有三个月的缓存期,你如果离职至今还没有超过三个月是可以通过新单位的人事帮你办理补缴手续的,如果超过了三个月就不能办理补缴了。

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你要办理医保,你得了解一下,这些资料: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
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
(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
(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单次费用在400元以上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或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缴费、转移、注销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变更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增减情况变更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其他参保信息可即时变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4.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怎样的?

1、范围与对象
统筹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2、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月工资额,单位月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为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之积;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缴费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8%,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5%,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按照相应的费率,全部由个人缴纳。
4、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新参加或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可不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30年、女25年(其中:属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原国有企业连续工龄可以计算缴费年限,但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5、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入
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新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缴费手续的第4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3.2%逐月划入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本人养老金(退休金)或上年度本市企业平均养老金的3.8%逐月划入个人账户(其中选择逐年补齐缴费年限的退休灵活就业人员,在其逐年补缴期间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3.8%逐月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以每年12月31日为时点界定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据此确定次年划入个人账户标准。
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在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门诊特殊检查、治疗和慢性病种类和报销
门诊特殊检查、治疗指以下7项:
(1)CT和ECT;
(2)核磁共振
(MRT);
(3)高压氧舱治疗;
(4)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肾、胆结石;
(5)脑地形图;
(6)彩色多普勒检查;
(7)重度前列腺肿大体外射频治疗。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指以下20种:
(1)尿毒症血液透析;
(2)癌症放化疗;
(3)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用抗排斥反应用药;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慢性活动性肝炎;
(7)支气管哮喘;
(8)慢性支气管炎;
(9)艾滋病;
(10)帕金森氏综合症;
(11)脑血管意外后长期卧床;
(12)冠心病心肌梗塞后;
(13)糖尿病;
(14)原发性高血压2至3期;
(15)精神分裂症;
(16)肺结核病;
(17)股骨头坏死;
(18)痛风;
(19)血友病;
(20)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规定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80%;参加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报销70%。
7、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本统筹地区外700元。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下(含三次)住院的,执行上述起付标准,第四次以上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8、住院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2%,三级医疗机构90%,本统筹地区外80%;参加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报销比例相应下降10个百分点,即: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2%,三级医疗机构80%,本统筹地区外70%
9、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40万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10万元,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30万元。
10、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职工参保与缴费
1、职工参保后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费年限)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2011年度职工最低缴费基数1332元,职工最高缴费基数6662元。
3、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照《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为65元月。
4、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统一按照《许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5、个人账户基金按月划入,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在职职工,以个人本年本年度月缴费基数的2.9%划入;46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以个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的3.4%划入(上述含个人缴纳部分);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3.4%划入。
6、依法破产单位,除缴足欠费的医疗保险费外,必须按本市上年度平均退休费,为规定的退休人员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才能转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退休人员10年缴费标准28650元人。
7、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补缴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8、医保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转往外地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转院,转出后3日内入住所转医院同一病种,按转出转入医疗机构中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一次。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410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至200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个人自负15%;2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1%,个人自负9%;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在上述各支付段的基础上增加5%。
4、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100元年,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0%。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6.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分析: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它包括6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法律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缴费、转移、注销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变更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增减情况变更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其他参保信息可即时变更。

7.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问题

适用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主要包括未成年居民,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老年居民,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以及其他非从业的城镇成年居民。大学生将来也要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问题

8.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认真总结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 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1999年初开始启动,1999年底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劳动保障部要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