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长热线电话号码是多少?

2024-05-16 03:16

1. 上海市市长热线电话号码是多少?

全国统一市长热线是12345。
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基于市民政务服务热线过多,为方便市民记忆,所以在全国各省市均采取了将服务热线合并统一接入12345,再通过12345热线中心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进行转接而形成的热线。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心系群众、服务群众为基本理念,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对受理的来电来信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答复。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开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交办事项要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扩展资料拨打市民服务热线的注意事项:
来电诉求须事实清晰,留下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诉求事项如涉及党委、人大、政协、军事、司法机关范围的,市民应直接向这些单位的信访投诉部门反映。
诉求事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法院两审或已判决),市民应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市委政法委或上一级司法机关反映;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市民应直接拨打110、119等应急电话。
家长要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和管理,防止误拨误打;对于无效电话,座席人员会耐心说服、劝导;对于恶意骚扰电话,经劝导仍反复拨打的,公安部门一经查实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12345

上海市市长热线电话号码是多少?

2.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2021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2021:为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负责人及核心人员参加了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等,并稳定在上海工作且依法购买了社会保险,可以申请上海常住户口。提交《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等材料。【法律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二)夫妻之间的迁移;(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3.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哪里找

中国上海网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哪里找

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强对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税的技术服务是指技术服务方接受委托,组织科技人员,运用知识、技术、信息和仪器设备等为委托方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技术问题的活动。
  本办法所说的技术培训是指技术培训方接受委托或聘请,传授专业技术知识或生产技能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和委托进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单位和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委托进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按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涉外规定及国际惯例办理。
  本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按本市有关民办科研机构管理规定办理。第四条 国家保护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机构以及科技人员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机构的人员第六条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分以下两种形式:
  (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
  (二)附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独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第七条 建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
  (二)有三名以上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职科技人员;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明确的组织章程;
  (五)有合同和财务管理人员;
  (六)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还须有必要的资金。第八条 建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应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科技经营证书。
  (一)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由市科委审批;
  (二)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或非独立性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的区、县科委审批。
  独立性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须凭科技经营证书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能对外营业。第九条 建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主办单位应向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包括服务宗旨、机构组织、经济性质、专业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收费及分配办法、权利和义务等);
  (三)科技经营机构登记表(由市科委统一印制);
  (四)专职科技人员学历、技术职务证明;
  (五)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第十条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的变更、合并、撤销或歇业等,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原核准登记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各区、县科委应及时将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的审批、变更等有关材料报送市科委备案。第十二条 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
  科技人员兼职需占用工作时间,或使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条例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向所在单位交纳费用。
  科技人员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不得侵犯本单位、兼职单位以及其他人的技术和经济权益。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为科研攻关、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等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或解决技术关键;
  (二)为生产单位进行产品设计、工艺编制、工程计算以及精密仪器和特种设备的调试和维修;
  (三)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新产品和新材料的计量、测试、化验、分析、鉴定以及对科技成果的评价;
  (四)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经济信息、进行情报和专利的检索与服务、技术资料的翻译与整理以及计算机的应用服务;
  (五)其他技术性服务活动。

5. 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2年23号文件内容...有谁知道阿。?"高薪"悬赏!!!!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工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2〕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残工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

  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为更好地保护残疾人的利益,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要求的具体体现,它关系到本市52万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升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本市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深化福利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增加了残疾人就业机会。但是,吸纳残疾人就业的难度仍然较大,部分残疾职工上岗后面临着新的失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重仍然不高。据初步统计,目前已经就业的残疾职工参保率约为85%,低于健全职工的参保率,并且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这部分人的参保率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另外,部分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生活还存在不少实际困难,全市还约有1.6万重残无业人员的实际保障水平偏低。为此,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提高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的决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围绕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以促进社会文明和社会公平为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方针,把维护残疾人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切实做好残疾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从而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目标任务
  1、坚持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相结合,逐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所面临的困难。既要促进残疾人就业,又要稳定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劳动权利,使有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就业安置率在“十五”期间达到95%。
  2、坚持政府组织管理和扶持、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相结合,集中精力和现有财力。用2年左右时间解决好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逐步实现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的全员覆盖。
  3、坚持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不断完善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做到残有所养、残有所助、残有所帮。
  三、进一步搞好残疾人的劳动就业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09号),进一步落实和促进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
  (一)全面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快实施并规范农村按比例就业工作。凡未达到规定就业比例的企业,应当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或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继续加大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力度,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的规范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保此保障金专款专用。
  (二)继续发展和扶持福利企业,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要认真落实福利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维护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福利企业退税资金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进行截留,确保国家退税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改善残疾职工的福利待遇。
  (三)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残疾人素质和技能水平。有关部门要制定各类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者个体开业,或在社区中建立以残疾人为主体的公益性劳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要积极开辟残疾人就业的渠道,完善和强化对残疾人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四)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努力保证其就业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要尽量照顾残疾职工;企业进行改组、改制时,要尽量安排残疾职工上岗。因企业关停并转与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接管部门要妥善安排落实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等相关保障。
  四、完善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
  继续落实残疾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将所有残疾职工纳入本市的社会保险范围,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已经就业的残疾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从事个体劳动等残疾人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也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对目前仍在企事业单位和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无论其因何种原因未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所在单位均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目前已退出单位、在职期间未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失业残疾职工,均应当根据其实际工龄,按规定补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残疾职工因其它疾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提前退休(职)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
  与此同时,要继续完善举报制度,认真受理残疾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加强劳动监察,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五、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社会救助的力度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将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帮助。
  (一)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家居城镇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或者供养;家居农村的,由乡镇政府供养。
  (二)符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济。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可根据其残疾程度,提高其社会救济标准,或予以其他形式的特殊照顾。
  (三)对享受重残无业救济政策的残疾人,有关部门要按照《上海市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试行办法》,积极引导其参加互助性的补充养老;鉴于重残无业人员的特殊困难,在现有的对重残无业人员实行救济政策的基础上,可适当给予补贴或照顾。
  (四)鼓励和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组织、社区、家庭和个人广泛开展“结对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帮助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继续推广为残疾人配发用品用具的做法,解决残疾人的具体困难。大力倡导“上海志愿者帮老助残活动”,缓解老年人抚养重残子女型家庭的特殊困难。
  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残疾人工作的合力
  残疾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协同推进。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险和救助工作领导,做到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工作的特殊性,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扶持措施,保证所需的资金、人力和物力。
  (二)各有关部门以及残联等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努力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险和救助工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和合力。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的财力和实际,对已有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和救助政策、措施进行梳理、整合,以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三)有关部门以及残联等单位要加强协作,共同建立本市残疾人数据库,建立健全关于残疾人培训、就业、保障、救助的信息管理系统,改进残疾人管理的工作手段,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有关部门以及残联等单位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定期举办各类大型宣传活动,向市民和残疾人宣传残疾人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营造关心、爱护残疾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全社会要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要积极探索并大力开展助医、助学以及生产和就业帮扶等行之有效的助残活动。
  (六)广大残疾人要发扬乐观进取的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不断增强维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并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2年23号文件内容...有谁知道阿。?"高薪"悬赏!!!!

6. 上海房屋土地管理局(2021)11文件

你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备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房规范〔2020〕11号)。经审查,现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此文件准予备案。【摘要】
上海房屋土地管理局(2021)11文件【提问】
你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备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房规范〔2020〕11号)。经审查,现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此文件准予备案。【回答】
你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备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房规范〔2020〕11号)。经审查,现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此文件准予备案。【回答】
你可以去https://ghzyj.sh.gov.cn/zwgk/看【回答】

7. 上海市《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2000年12月1日 沪府发〔2000〕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若干政策》、国家及本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外,同时执行本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软件产业

  第四条 由市政府安排5亿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为相关国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
  在上述资金中,专门设立风险种子资金,与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软件产业。
  第五条 市经委、市科委、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每年从其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资金,用于支持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其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由市重组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工作。
  第七条 凡在沪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0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八条 浦东软件园、上海软件园、国家信息安全(东部)基地和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0%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政府在专项资金中支持相关园区、基地,用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对软件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
  第十条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价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软件安全产品经国家信息安全认定机构认定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并配合司法机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各级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正版软件。当年不购买正版软件的,予以调减相应预算。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软件产品出口的互联网专用通道。通过专用通道出口的软件产品,经海关确认后,可按有形贸易方式进行收付汇核销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采取适当保税措施或按加工贸易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按有关规定享有软件进出口经营权。
  市外经贸委、市经委等部门和上海实业(集团)公司所属各海外公司要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在设立和办理手续等方面对这些企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五条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需要经常派员往返香港的软件企业,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的手续;无行政主管部门的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市信息办确认,可以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八条 高等院校要加强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建设,允许在校学生转向软件专业,允许在校学生到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对成绩突出者,可给予学分。
  高等院校在与软件专业相关的课程教学中,实行“双语”教学。
  第十九条 鼓励境内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著名软件企业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培养软件人员。
  软件人员的培训,纳入本市智力引进计划。在智力引进项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软件人员参加培训。

  第三章 集成电路制造业

  第二十条 新建的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由地方财税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将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对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提供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收该项目所需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第二十三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场等单位建立全天候预约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专门报关窗口,提供10小时内取、发货便利。
  第二十四条 由市重组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工作。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支持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增发等方式,扩大规模。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规定中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亦适用于集成电路企业。

  第四章 集成电路设计业

  第二十六条 由市科委制定专项资助计划,安排经费建立IP库(集成电路设计构件库),并构建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平台,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服务和性能、质量的评测认证。
  鼓励电子整机产品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
  第二十七条 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等使用权或所有权,其中技术先进的,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确实需要到境外生产芯片、掩膜或进行封装、测试等工序的,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市信息办认定后,产品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加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如加工过程中需要回国内完成某些中间步骤后,再到境外继续加工的,采取适当保税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规定第二章对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亦适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业。

上海市《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8. 上海市人才引进的条件是什么?才能符合办理上海户口

沪人社力发(2011)53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

    《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款所称的“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范围如下:
(一)金融重点机构
1、在沪金融要素市场。
2、总部在沪银行及其在沪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沪分行、政策性银行在沪分行,以及上述银行在沪持牌运营机构。
3、总部在沪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A级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和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
4、总部在沪且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沪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外资法人银行,外资保险子公司。
6、其他金融重点机构。
(二)贸易重点机构
1、本市重点发展的电子商务机构。
2、具有商务部核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的非金融类融资租赁机构。
(三)航运重点机构
1、航空领域的交通管制、适航审定、客货运机构和运输机场等机构。
2、航海领域的航运市场、航运保障、规划、监管、设计以及船舶验收、船舶客货运等机构。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包括: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航天等,上述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1、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机构。
2、中央在沪企业。
3、经国家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4、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提出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认定范围,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后,纳入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范围。
二、关于高技能人才
《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八款所称的“高技能人才”的职业、工种范围,详见附件。
三、关于行业专门人才
(一)航运专门人才
    符合相应条件且岗位与专业相符的航运专门人才,可以按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具有国家饱和潜水员或空气潜水员证书,并从事潜水作业工作的潜水员。
2、具有航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甲类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工作的船长。
3、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具备相应飞行经历时间或军机试飞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应工作的试飞员。
4、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飞行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飞行员。
(二)传统医学人才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国医大师”称号或“名中医”称号的传统医学人才,可以按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三)体育专门人才
    经市体育局认定并推荐的体育专门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办理。
四、关于投资创业人才
    《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十款所称“创业人才”的引进标准,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制订,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相关标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审核依据。
五、关于特殊人才
    用人单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或相关部门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评估意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此通知有效期为1年。

        附件: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引进人才  常住户口  申办  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日印发
   

 

   附件:
 
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1
   
工具钳工
   
22
   
汽车维修漆工
   


2
   
工具钳工(注塑模)
   
23
   
汽车维修钣金工
   


3
   
工具钳工(冷冲模)
   
24
   
起重工
   


4
   
冷作工
   
25
   
天车工
   


5
   
模具设计师
   
26
   
化学分析工
   


6
   
长度计量工
   
27
   
钳工
   


7
   
数控车工
   
28
   
机修钳工
   


8
   
数控铣工
   
29
   
装配钳工
   


9
   
加工中心操作工
   
30
   
镗工
   


10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
   
31
   
热处理工
   


11
   
维修电工
   
32
   
电机装配工
   


12
   
电焊工
   
33
   
无损检测员
   


13
   
电梯安装维修工
   
34
   
汽车装配工
   


14
   
电切削工(电火花线切割)
   
34
   
汽车生产线操作调整工
   


15
   
电切削工(电火花成形)
   
36
   
电气试验员
   


16
   
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
   
37
   
变电设备检修工
   


17
   
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
   
38
   
通信电力机务员
   


18
   
电子仪器仪表修理工
   
39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19
   
制冷设备维修工
   
40
   
电解精炼工
   


20
   
汽车维修工
   
41
   
火法冶炼工
   


21
   
汽车维修电工
   
42
   
铁路信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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