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交易的类型

2024-05-06 06:49

1. 透支交易的类型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初次进入期货市场时必须存入其在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开设的保证金帐户的一笔款项,是为了交易结算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会员单位开展正常交易活动的信用保证,用于会员单位违约或者违反交易规则时,造成对方损失,其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时,从结算准备金中予以扣除。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期货交易所自行制定(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为50万元)。当会员单位退出期货交易所时,结算准备金由期货交易所全数退还。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当期货交易买卖双方进行期货交易成交后,期货交易所按照不同的交易向成交双方各收取成交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初始保证金的额度由提供合约进行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所制定,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0%。会员每买卖一份期货合约,都必须在其保证金帐户上存入相应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交易保证金在合约平仓和实物交割后由期货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清算。期货交易所视期货交易情况和市场价格的变化,对初始保证金的比例可作公开适当的调整。初始保证金主要用于防止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发生亏损时不履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加保证金是自期货合约生效之日起至交割之日止,期货交易所将在每日收盘后,根据当日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对未平仓合约按当日结算价计算价差。如价差超过亏损一定数额后,期货交易所即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必须维持其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即根据每一未平仓或者未对冲的合约计算出来的维持保证金水平。若当会员持有头寸的期货价格发生不利于会员的变化而出现亏损并且导致其初始保证金数额低于维持期货会员头寸的要求时(即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期货交易所的结算部门会要求会员追加保证金至规定水平,这种补交的保证金即为追加保证金。如果会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致使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时,期货交易所有权通过反向买卖来平掉会员的在手期货合约,即常说的强行平仓。如果期货交易所不对会员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如果允许会员继续持有其仓位或者继续进行期货交易,则将发生透支交易的情形。也就是说,当结算准备金的数额为负数时,如果会员继续持仓或者开仓,则构成透支交易。

透支交易的类型

2. 透支交易的产生的原因

透支交易的产生有其各方面的原因。首先体现为我国期货交易立法的空白、司法的不统一、行政监管力度不够,以及期货交易规则的不严密等;二是期货商业活动的趋利性导致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从不同的角度认为透支交易可以从中获得利益,如经纪公司为了争取客户扩大业务范围,主动以向客户融资,允许其透支交易等为优惠条件(诱饵),以此扩大客户数量。并为了扩大期货交易量,从中多得手续费,放任或者默许客户透支交易,在客户保证金不足时,故意不及时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甚至接受客户新的开仓指令下单交易,为客户创造透支交易的机会。有的经纪公司怕做自营业务担风险,就故意向客户融资,支持和纵容客户透支交易,并与之约定对透支期货交易所得盈利进行分成,而不承担亏损。有的大户,为了牟取巨额投机利润,垄断期货市场,利用透支交易,可以用较少的资金控制较大的头寸,以操纵期货价格。期货交易者存在侥幸心里,加上利益驱动,对行情不能冷静、正确对待,尤其在市场行情对其不利的情况下,盲目寄希望于通过透支交易扭转被动的局面。还有的是因为全权委托造成的透支交易,期货经纪公司通过透支交易,随意操纵期货交易,不仅能多赚取手续费,还能为其进行私下对冲、对赌等违法、违规行为制造假相,欺诈客户。

3. 透支交易的法律性质

对于期货透支交易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并不存在分歧,即均认为期货透支交易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⑤。因我国实行金融业务专营制度,国家将融资、信贷业务的权限仅仅赋予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进行融资。非金融机构无序的融资行为,使国家对宏观经济失控。且鉴于期货市场的特殊性,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国家现有的政策法规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机构的自律规章等均严格禁止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融资给会员或者客户。作为会员或者客户的透支交易者往往是超过了自己的资金承受能力,占用他人的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其过度投机的行为具有赌博性。这与我国的法律道德也是不相符的。故这种射幸类型的以透支交易为形式的融资行为是非法的融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透支交易中的融资行为,往往是出借方将由其管理的其他会员或者客户的资金融资给借入方使用,而非出借方自己的资金。且一般情况下,出借方并不事先将实际的融资资金交给借入方占有,而要待借入方进行期货交易发生实际亏损后,出借方方将资金融给借入方,以填补借入方的亏损。这是由期货市场实行的特殊制度决定的。

透支交易的法律性质

4. 银行透支的概念

银行透支(Bank overdraft)商业银行的贷款按期限分类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三类。银行透支是指银行允许其存款户在事先约定的限额内,超过存款余额支用款项的一种放款形式。广义的银行透支概念还包括财政透支,即财政部门在财政存款支用完毕以后,在规定限额内继续签发支票,其款项由银行垫支。存款户对透支放款应支付利息,并有随时偿还的义务。我国在国外工程建筑公司,很多利用这种贷款,解决流动资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