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05-04 20:37

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
  附件: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
  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
  规章名称 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4月29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8〕78号)
  说明 2004年11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现执行上位法。
  序号:2
  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6月9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8〕120号)
  说明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物业管理条例》,2005年11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现执行上位法。
  序号:3
  规章名称 青岛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1月7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7号)
  说明 现执行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等7个单位发布的《关于颁发〈关于鼓励引进国外智力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2001年2月7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序号:4
  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试行)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1月1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0〕10号)
  说明 现执行1997年1月2日青岛市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服务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和2006年4月30日青岛市物价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
  序号:5
  规章名称 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6月29日市政府令第3号发布,1993年9月4日修订
  说明 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已经废止,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已经无上位法依据。
  序号:6
  规章名称 青岛市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8月23日市政府批准,1990年9月29日市公安局发布(青公发〔1990〕59号)
  说明 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现执行上位法。
  序号:7
  规章名称 青岛市监察局关于行政监察立案与行使处分权程序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1月18日市政府批准,1991年2月21日市监察局发布(青监字〔1991〕9号)
  说明 1997年5月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04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现执行上位法。
  序号:8
  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市居民和单位缴纳公共卫生费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8月2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189号)
  说明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2002年6月7日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现执行1997年1月2日青岛市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服务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和2006年4月30日青岛市物价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
  序号:9
  规章名称 青岛市优秀新产品评选奖励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9月7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212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和《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青政办发〔2005〕15号)代替。
  序号:10
  规章名称 青岛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8月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126号)
  说明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取消,对触犯刑法以外的其他肇事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进行强制鉴定或治疗的规定已经无上位法依据。
  序号:11
  规章名称 青岛市行政监察机关处理企业检举、控告、申诉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8月19日市政府批准,1992年8月25日市监察局发布(青监字〔1992〕43号)
  说明 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已经废止,现执行1997年5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序号:12
  规章名称 青岛市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2月22日市政府令第27号发布
  说明 现执行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序号:13
  规章名称 青岛市错埠岭热电站工程和青岛发电厂改造供热管网工程集资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4月17日市政府令第4号发布
  说明 2001年9月《山东省物价厅、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门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明确规定取消暖气集资费。现执行2002年11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
  序号:14
  规章名称青岛市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13号发布
  说明我市对市民利用住宅房屋从事营业活动的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已停止对住宅小区内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审批。
  序号:15
  规章名称 青岛市在市区职工中征收义务教育费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5年3月3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5〕57号)
  说明 主要内容与2004年4月8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4〕27号)相抵触。
  序号:16
  规章名称 青岛市在宾馆业征收义务教育费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5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5〕120号)
  说明 主要内容与2004年4月8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4〕27号)相抵触。
  序号:17
  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5年6月22日市政府令第37号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2004年5月24日《青岛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综〔2004〕29号)相抵触。
  序号:18
  规章名称 青岛市结婚迎亲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2月13日市政府令第49号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抵触。
  序号:19
  规章名称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3月7日市政府令第53号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7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序号:20
  规章名称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56号发布
  说明 2007年3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现执行上位法。
  序号:21
  规章名称 青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10月28日市政府令第61号发布
  说明 现执行2005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180号)。
  序号:22
  规章名称 青岛市股份制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10月28日市政府令第62号发布
  说明 现执行2005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180号)。
  序号:23
  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65号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相抵触。
  序号:24
  规章名称 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3月17日市政府令第70号发布
  说明 现执行2006年1月26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
  序号:25
  规章名称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9月8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7〕152号)
  说明 所依据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废止,现执行2005年4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序号:26
  规章名称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10月27日市政府令第78号发布
  说明 1999年8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现执行上位法。
  序号:27
  规章名称 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69号发布
  说明 现执行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2005年2月4日市政府国资委发布的《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5〕13号)。
  序号:28
  规章名称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8年10月12日市政府批准发布(青政办发〔1998〕107号)
  说明 现执行2005年4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序号:29
  规章名称 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9年3月10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9〕10号)
  说明 现执行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180号)。
  序号:30
  规章名称 青岛市企业财务总监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9年3月10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9〕41号)
  说明 现执行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180号)。
  序号:31
  规章名称 青岛市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9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96号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相抵触。
  序号:32
  规章名称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9年10月20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9〕215号)
  说明 主要内容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中附件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的规定相抵触。现执行2005年4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序号:33
  规章名称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9年10月20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9〕216号)
  说明 主要内容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中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相抵触。现执行2005年4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序号:34
  规章名称 青岛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2000年2月2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2000〕32号)
  说明 该办法规定的主要事项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省财政厅等部门清理收费工作的要求所清理,并于2004年6月下发《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青财综〔2004〕39号)。
  序号:35
  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市管理监察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2002年5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9号发布
  说明 2006年6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现执行上位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监事会的工作,保障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向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派出的和市级资产运营机构(含政府特定经营部门,下同)向其所属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的专职监事会主席。第三条 派入专职监事会主席的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由市国资委确定;派入专职监事会主席的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所属国有控股企业,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确定。第四条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的专职监事会主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所属国有控股企业的专职监事会主席,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派出,对市级资产运营机构负责。第五条 监事会配备秘书一名,协助专职监事会主席工作。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的监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或更换。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所属国有控股企业的监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派出或更换。第六条 监事会秘书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第七条 专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由专门的资格评审机构统一认定。专职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能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三)具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第八条 专职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三)组织对重大监督事项的调查、处理、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向派出单位报告;
  (五)完成派出单位部署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有关监事会工作的规定。对专职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会秘书的考核奖惩工作,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市派出监督人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的专职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秘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秘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指定本单位有关机构负责。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企业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规范企业转制工作程序,缩短转制时间,降低转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转制是指本市国有或集体企业按规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三条 体改、经济、建设、财贸、外经贸等综合管理部门,按系统分工负责企业转制的审批工作。第四条 企业申请转制,应当向市、区(市)企业主管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企业主管部门)提报转制申请书,同时抄报审批机关。
  企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转制申请书后,须在7日内作出答复。同意转制的,企业主管部门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所属企业转制的请求,并附转制企业的转制申请书等文件资料,审批机关收到转制请示后,在3日内给予答复。第五条 经初审同意转制的,企业应当在3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并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企业上报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下达评估立项批准书。第六条 企业获准资产评估立项后,应当委托本市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接受企业资产评估委托后,应当指导企业在10日内填报有关资料,并自填报有关资料完成之日起10日至15日内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企业在资产评估中出现财产削价、报废、呆账、坏账等损失时,应当经产权持有者或企业主管部门及贷款银行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冲销企业资产申请,并同时附报有关证明资料。冲销企业资产的审批工作,按照转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国有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集体企业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审批部门应当自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对冲销资产项目的核实,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等项工作的同时,应当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指导下,制定企业章程、发起人协议书、参股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并做好宣传发动和内部职工的认股摸底工作;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的时间不得超过3日。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完成后,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企业报送资产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组织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复核、确认;对符合规定的,下达资产评估确认书。第九条 企业按规定办理完毕前述各项手续后,即将全部转制文件资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在7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转制条件、手续齐备的,下达准予转制的批复。第十条 设置国家股.集体股或出售产权转制的企业,其股权设置比例或产权租赁数额,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收到股权设置方案或产权出售方案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一条 企业获准转制后,应当按参股说明书的规定,开展认股工作,并在7日内认购全部股份。然后持资产评估确认书和筹集资金的证明,到中介机构办理验资手续。对文件和资料齐备、资金全部到位的,验资机构要在3日内出具验资证明。第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具体转制模式和控股.参股情况,选择企业领导层候选人,并按法定程序及时向转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推荐董事、监事、董事长、监事会负责人、总经理等候选人。企业主管部门自企业提报企业候选人名单之日起10日内确定推荐候选人。
  企业主管部门在推荐企业董事.监事等候选人的同时,委派国家股股权代表,明确国家股股权代表持股股数。国家股股权代表,应当作为董事候选人。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验资证明后,应当在审批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于10日内召开企业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召开首届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选举董事长.监事会负责人,聘任总经理。第十四条 企业创立后,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1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属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出售转制的企业,由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出具资产转移证明、资产转移协议书,市产权交易中心自企业按规定报齐文件、资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全部手续。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企业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 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督机构。第三条 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安全。第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照规定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向未设董事会的市属投资类企业派出财务总监。
  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产生。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监督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督机构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对于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的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予以协助。第六条 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政府国资委具体负责拨付。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财务总监的选用实行回避制度。第八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督机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第九条 监督机构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待遇等按照《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为专职。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专职监事由市政府国资委委派;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兼职监事。第十条 监督机构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财务总监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同时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职务;财务总监原则上在一家市属投资类企业任职。第十一条 监事会和财务总监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材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企业改制、改组、并购,重大投资及投资收益等情况;
  (四)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参与企业及所属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业绩的审计;
  (六)会签企业上报市政府国资委的有关改制退出、产权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
  (七)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工作;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财务总监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对企业财务联签制度规定的事项进行联签。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对重大监督事项的调查、处理、报告;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依法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每年对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通过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列席企业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经理办公会议,财务、审计工作会议以及监督机构依照职责应当参加的其他会议;
  (二)听取企业负责人和企业部门负责人对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等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内部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会签企业上报市政府国资委的相关文件,联签企业财务联签制度规定的事项;
  (四)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负责人做出说明;向财政、工商、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六)监督机构依照职责可以采取的其他工作方式。

5.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外商独资企业综合基金收缴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投资环境,保障外商独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农业人口地区由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村提供厂房、场地等兴办的外商独资企业。第三条 本市农村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须按企业非城镇户口职工每人每月90元的标准缴纳综合基金。
  企业的城镇户口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的缴纳,按《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列费用开支应当在企业成本中如实列支。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综合基金征收工作,并按月将其征收的综合基金拨付给提供厂房、场地等兴办企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第五条 综合基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专款用于下列支出:
  (一)为企业的非城镇户的职工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民社会保险的标准办理有关农村社会保险;
  (二)村镇基础设施、企业服务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改善投资环境;
  (三)为农民提供就业条件的其他设施建设。
  综合基金的使用由乡镇、村的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对超出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综合基金。第七条 企业与招用的外地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第八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综合基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费用总额5‰的滞纳金。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后,企业非城镇户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本规定发布前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移交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未缴纳相关费用的,须在本规定发布之前起60日按本规定缴齐。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1993年8月2日发布的《青岛市农村外商独资企业提取和上缴费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外商独资企业综合基金收缴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6. 青岛市人民政府218号令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摘要】
青岛市人民政府218号令【提问】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回答】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操作性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回答】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起草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并提请市政府印发。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报送时间等内容。

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需在当年增加的项目,提议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计划外立项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的,可以作为增加项目。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也可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条 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成立由其负责人、法制机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及调研工作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送或者不再需要制定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出相应调整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回答】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送审报告;

(二)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档;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对于不同意见的采纳、协调情况、与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等);

(四)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五)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材料;

(六)调研报告;

(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外地有关参考资料等。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回答】
这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x092012-07-11编号政府令第218号的一些内容,还有很多内容,您可以通过官网查询,网址是http://www.qingdao.gov.cn/【回答】

7.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0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等67件市政府规章,保留《青岛市秘密文件管理办法》等173件市政府规章。

  附件:1.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目录

  2.保留市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

  规章名称: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6月1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6]122号)

  说明:“门前三包”的运作方式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已不适用。

  序号:2

  规章名称: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月9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6号)

  说明:现执行省政府修正发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序号:3

  规章名称:青岛市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4月2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95号)

  说明:现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序号:4

  规章名称: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6月8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143号)

  说明: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序号:5

  规章名称: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0月27日市政府批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青标计[1989]124号)

  说明:现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序号:6

  规章名称:青岛市政务查办工作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序号:7

  规章名称: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2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0]207号)

  说明:现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序号:8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2月28日市政府批准  市规划局发布(青规字[1991]4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序号:9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8月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185号)

  说明:现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序号:10

  规章名称:青岛市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帮教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11月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303号)

  说明:现执行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序号:11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12月2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371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序号:12

  规章名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5月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76号)

  说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已作重大调整,该规定已不适用。

  序号:13

  规章名称:青岛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日市政府令第21号发布

  说明: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序号:14

  规章名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7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107号)

  说明:现执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序号:15

  规章名称:青岛市引进人才智力的政策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16日发布(青政发[1992]36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工作的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序号:16

  规章名称: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8. 山东省青岛市鲁人社规2021+4号文件

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菏人社2021 44号)
发布日期:2021-10-14 11:52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开发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强化落实。

要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及早安排部署,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历史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符合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不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求。

二、准确理解,做好衔接。

要深入理解《通知》每条规范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逐条落实,做好制度上的衔接,稳步推进“跨省通办”各项基础性工作。

三、加强宣传,注重引导。

《通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各级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强化宣传引导,依法保障群众知情权。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确保群众和社会对政策措施听得懂、能理解、信得过。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反馈。【摘要】
山东省青岛市鲁人社规2021+4号文件【提问】
来啦亲^O^,感谢您的提问,很高兴为您回答问题,正在为您整理答案,请稍等片刻哦~【回答】
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菏人社2021 44号)
发布日期:2021-10-14 11:52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开发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强化落实。

要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及早安排部署,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历史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符合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不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求。

二、准确理解,做好衔接。

要深入理解《通知》每条规范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逐条落实,做好制度上的衔接,稳步推进“跨省通办”各项基础性工作。

三、加强宣传,注重引导。

《通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各级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强化宣传引导,依法保障群众知情权。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确保群众和社会对政策措施听得懂、能理解、信得过。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反馈。【回答】
山东省青岛市女灵活就业者什么年龄办退休【提问】
您好,亲【回答】
女性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延长缴费满5年仍不够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回答】
山东省青岛市女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多久能领到独生子女费【提问】
稍等,亲【回答】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