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备案减免税后续管理办法

2024-05-06 01:40

1. 如何加强备案减免税后续管理办法

在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大加后续管理,定期对纳税人减免事项进行监督巡查,保护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1、强化政策培训辅导
 
 
 
 对内开展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加强重点内容政策辅导及风险提醒,提高税收管理员执法水平;对外广泛宣传力度,依托纳税人学校不定期开展税收宣传培训,帮助纳税人准确把握政策的执行标准和相关要求,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2、强化备案管理要求
 
 
 
 对应享受备案减免税但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通过面对面、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备案;同时严格审核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3、强化巡查管理机制
 
 
 
 采取减免税核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两次以上的巡查,制作实地巡查报告,重点记录巡查时发现问题及处理办法、处理依据等,进一步规范下户巡查,提高巡查质量。 
 
 
 
 4、强化巡查结果运用
 
 
 
 及时总结,提出意见建议,全面掌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降低执法风险,并把巡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减免税审批工作重要依据。

如何加强备案减免税后续管理办法

2.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第十五条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八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 办理减免税备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以及第(十)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办理减免税备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4. 法律规定对于减免税备案要上交哪些材料呢?

第六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应当审查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主体资格、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准予备案;经审核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减免税申请人。
第九条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等原因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条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的,应当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办理。
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意见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时一并提供。

5. 税收减免备案所得税优惠备案操作步骤是怎样的?


税收减免备案所得税优惠备案操作步骤是怎样的?

6. 税收减免备案,所得税优惠备案操作步骤是什么?


7.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备案期限有何规定

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扩展资料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国税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备案期限有何规定

8. 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提交资料清单: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登录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此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享受事先备案类优惠企业提交,查验后退回);
  3.申请享受特定项目减免税的企业,根据不同的优惠项目确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事先备案项目:
  (1)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①产品品目列举;
  ②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初加工的工艺流程描述;
  ③企业生产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具体种类说明;
  ④特定经营项目的资质核准证明。
  上述①、②、③项也可在企业申请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并予以列举、描述和说明。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收优惠:
  ①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②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③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①符合《目录》所列项目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4)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税收优惠:
  ①企业申请抵免所得税专用设备清单列明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数量、应用领域、能效标准、发票号码、金额、申请抵扣税额等;
  ②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能够证明该专用设备属于《目录》所列能效标准和性能参数的技术资料复印件;
  ③不能提供②所列资料的,由企业出具专用设备效能或性能、功能认定说明(列明能效认定依据、计算过程、计算结论),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来源资料(如:设备铭牌拓影件、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
  ④认定有争议的,需出具市级(含)以上专业技术部门(如环保、质检、安监、发改委等)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购置专用设备发票及购货清单复印件;
  ⑥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
  ⑦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说明。
  其中⑥、⑦项也可一并在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
  (5)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①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应提供以下材料:
  a、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b、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c、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d、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②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应提供以下材料:
  a、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b、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c、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d、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
  ①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②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③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①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享受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优惠的,提供“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证书”;
  ③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④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及其专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材料;
  ⑤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及汇总表。
  (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①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复印件;
  ②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①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②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证明材料;
  ③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④企业投资额证明材料。
  (10)再投资退税税后优惠:
  ①有权部门颁发的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封装企业的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②董事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决议;
  ③用于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说明及已纳税证明;
  ④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供追加投资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的,提供投资合同或协议书、新设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
  ⑤再投资发生时纳税人记载再投资金额的转账凭证复印件;
  ⑥投资者委托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授权委托书。
  (11)证券投资基金税优惠:
  ①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等;
  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投资份额证明件等;
  ③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等。
  (12)清洁能源基金税收优惠:
  ①项目收入上缴凭证(复印件);
  ②涉及捐赠的应提供捐赠协议及收据(复印件);
  ③运用基金资金购买国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基金账户利息收入明细账、国债利息收入明细账及其按月汇总表。
  (13)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①“动漫企业证书”及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复印件;
  ②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①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a.宣传部门会同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的转制企业名单;
  b.转制方案批复函;
  c.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d.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e.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②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属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范围的说明。
  (1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①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公布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文件(复印件);
  ②属于法定免税收入范围的证明材料如捐赠协议或合同以及符合条件的收据、政府补助文件、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会费的文件、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银行孳息证明等。
  (16)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④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⑤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⑥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7)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①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②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④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8)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
  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1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②综合利用的资源及该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减计收入额等说明(可在申请报告中予以反映)。
  (20)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税收优惠:
  ①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
  ②捐赠协议及符合规定的捐赠收据复印件;
  ③符合条件的实际减免税金及附加明细。
  (21)农村金融税收优惠:
  ①符合条件的农户证明;
  ②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证明;
  ③单独核算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④属于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
  ⑤单独核算的免税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22)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
  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③另外,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下列资料:
  a.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b.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c.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2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除符合财税[2011]58号第三条规定应按审批程序报批的项目外):
  ①《企业享受_______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
  ②凡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后,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方式提供证明文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4)社会公益税收优惠:
  ①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前年度《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书;
  ②《企业享受----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
  ③收入明细资料。
  事后备案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①企业购买国债的凭证复印件;
  ②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税收优惠:
  ①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②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③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④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⑤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暂不报送其他附列资料。
  注: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场退还。报送附例资料2份。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文书填写规范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受理之日起按以下期限进行备案:
  (1)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减免税备案,必须在7个工作日进行备案;
  (2)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3)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1.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3. 备案权限的具体规定为:
  (1)事先备案
  省局备案项目:
  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税;
  ②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
  ③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免税;
  ④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税收优惠;
  ⑤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市(州)局备案项目:
  ①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② 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③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④ 清洁能源基金税收优惠;
  ⑤ 证券投资基金税优惠;
  ⑥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⑨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⑩再投资退税税后优惠。
  县(区)局备案项目:
  ①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②农村金融税收优惠;③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税收优惠;④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税收优惠;⑤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⑥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⑧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税收优惠。⑨社会公益税收优惠。
  (2)事后备案
  县(区)局备案项目: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小型微利企业。
  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提请备案而自行享受优惠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等相关税收法规承担违法违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