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哪些

2024-05-05 04:24

1. 合伙企业有哪些

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合伙企业有哪些
1、普通合伙企业:

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少两个合伙人,合伙人员没有上限。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如会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3、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人。有限合伙企业之中最少得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至少两个合伙人,最多49个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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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哪些

2. 合伙企业都有哪些公司

我国的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要根据注册方式确定。合伙企业能当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 合伙企业有那些


合伙企业有那些

4.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哪些

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 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共分两大类,一是普通合伙企业,二是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包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4.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6.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7.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8.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9.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10.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12.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有伙合伙企业特点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4.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7.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9.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点

  除具有普通合伙企业特点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还有如下特点: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

6. 合伙企业分为哪些


7. 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根据合伙企业的形式不同,债务承担责任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哪些不同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是:
主体限制不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出资形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出资义务不同:普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权限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可以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风险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2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

8. 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

问题一:国内外的知名合伙制企业有哪些?  无论国内外合伙企业都做不大的,因为合伙企业本身有很多限制,比如说中国的合伙制企业就永远上不了市。国外情形也都差不多。 
  在国内知名的合伙制企业都是以服务性第三产业,比如猎头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什么的。 
  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只能以合伙形式,不能采用公司制。所以它们想变也变不了。 
  要是不涉及这些的,一般的合伙制企业不转变股份制有限公司的原因是门槛太高。 
  股份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是500万。 
  合伙企业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问题二: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最多可以有多少个合伙人?  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均对股东人数有50人上限要求,无法规避,建议组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发起人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问题三:合伙企业的类型有哪些?  1、个人独资,一个人,有限责任 2、合伙企业,数人,无限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有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不限,需发改委批准。 
  
   问题四:现实中有哪些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合伙企业的定义: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伙企业的特征有五点: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问题五:我国目前合伙企业有几种?各有什么不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共分两大类,一是普通合伙企业,二是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包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4.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6.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7.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8.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9.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10.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12.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有伙合伙企业特点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4.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7.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9.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点 
  除具有普通合伙企业特点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还有如下特点: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 
  
   问题六: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是什么?有没有无限公司?那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要件方面 《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没有无限公司。 只有分: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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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七:有限合伙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设立依据 
  所谓设立的依据,即设立该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2、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二、出资人数 
  1、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 
  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2、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三、出资方式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六十条、六十四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 
  四、注册资本 
  1、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 
  注:《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六十条、六十五条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小结: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承诺出资制,合伙人如何出资,取决于协议约定,没有强制性规定。 
  五、组织机构 
  1、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2、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 
  六、出资流转 1、有限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2、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 
  七、对外投资 
  1、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随着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 
  注:......>> 
  
   问题八: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 
  设立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仅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 
  
  二、设立依据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 
  。 
  2 
  、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三、出资人数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 
  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 
  、有限合伙企业应由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 
  1 
  名普通合伙人, 
  即合伙人必须是 
  2 
  人或 
  2 
  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四、出资方式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此外, 
  货币出资 
  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 
  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而且货币出资 
  的比例没有要求。 
  2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五、注册资本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 
  履行出资义务。 
  
  六、组织机构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 
  2 
  、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 
  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 
  七、债务承担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问题九: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在公司法上有“竞业禁止”的规定,即在一个公司的从事某项业务的人,尤其是一些管理层,是绝对不允许再去自营或者与他人合营和自己在公司中从事的业务。并且这个规定也运用在合伙企业等领域。并且在以往的合伙中一般是不允许合伙人和自己的企业进行交易的,公司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问题十: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区别主要有哪些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方面: 
  一、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业,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与本企业交易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三、在竞业禁止方面: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禁止)。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五、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在出资方面: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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