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留成制度是什么

2024-05-18 19:33

1. 外汇留成制度是什么

外汇留成
外汇留成是指企业所得外汇收入,与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分配使用后的外币净收入,按规定向财政机关申请办理了外汇留成的数额。 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是国家鼓励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支持地方生产建设,发展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
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原因
  1.从新制度设立外币业务的规范内容来讲,应包含外汇现汇、外汇额度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2.国家为鼓励企业多创汇、多结汇、给予企业一定的外汇支配权,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 
  3.旅游业属于创汇型产业,企业涉及外汇业务较多,制度中应对这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同时,银行制度规定,企业的留成外汇调剂收入到入税后利润,按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少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则使用。新制度将调剂外汇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留成外汇的分配和使用范围
1.贸易外汇留成
  凡经批准经营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的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专业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地方外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等,下同),其经营的出口商品(含商品和自营出口商品)在实际出口后,实行按出口商品收汇全额比例留成。 
2.非贸易外汇留成
  (一)留成外汇的使用,应本着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创汇条件,调动创汇部门的积极性,增加外汇收入的原则,各单位应严守财经纪律,按有关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 
  (二)旅游外汇留成应确保用于发展旅游事业,地方由省、市、自治区的每季度计算一次,拨交省、市、自治区计委统一安排使用。但广东和福建两省对华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外汇收入,应按华旅外汇收入实绩,分配给华旅部分留成外汇额度,具体比例由两省计委,侨办和华旅共同商定。中央级单位的旅游外汇留成按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办理。 
  (三)分配给友谊商店、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和文物商店外汇留成由省、市、自治区的中国银行每季度计算一次。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使用权归省、市、自治区计委,用于扶植旅游商品生产,并负责安排好内贸经营的旅游商品的供货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另百分五十使用权归各地销售单位。 
  (四)其他非贸易留成外汇,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使用权原则上归创汇单位。中央部委局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留成外汇时,凭部委局批准的文件使用;地方单位凭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使用。 
外汇留成的比例
  (一)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零配件(包括以进养出的净创汇部分和项目出口的部分),按当年实现的出口收汇全额留成50%(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的外汇包括在内,不再另拨)。字串5 
  (二)军工部门出口的军品(不含民品),按当年实现的出口商品收汇留成100%。字串4 
  (三)出口原油、成品油,属于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按当年出口商品收汇留成3%。经批准在国家统一分配计划之外,专项代理出口的增产原油、成品油,其收汇全部留给委托单位。“煤代油”代理专项出口的原油、成品油,按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结余的留成外汇额度年底上缴。字串9 
  (四)各类外贸公司经营、出口的商品,按出口商品净创汇金额(即扣除进口原料、材料、辅料、设备等用汇)留成30%。 
  (五)除上述四项外,其他一般出口商品(包括军工部门生产出口的民品和原规定不留成的粮食、食用油、水泥、煤炭、钢材、生铁、锌、加工出口用原木),均按当年出口商品收汇留成25%。 
  (六)为解决各类外贸公司搞好出口业务经营所需的外汇费用,按当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汇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包干使用。各类外贸总公司的出口商品收汇,包括总公司本身和的出口商品收汇,由总公司提取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地方外贸(工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的出口商品收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统一提取分拨给各公司。此项外汇留成用于各类外贸公司为经营出口商品出国推销、驻外代表、、、商情资料、律师费、寄售仓租费、样品购置、扶持出口企业的小型、自有加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自有车船、仓库机械用具的维修用料费用等。其留成比例:各总公司系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外贸公司,都按出口商品收汇总额留成1%。出口原油、成品油(包括代理出口的增产原油、成品油和“煤代油”的原油、成品油)和军工部门出口军品不计取此项留成。 
  (七)广东、福建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对其一般出口商品的收汇留成,具体办法另定。字串2 
  (八)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五个民族自治区的出口商品收汇留成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应享受国家的优待,除西藏自治区仍按原规定100%留用外,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四个民族自治区按实际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青海、贵州、云南三省按实际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 
外汇留成的计算方法
  贸易出口收入的外汇按照出口收汇全额计算留成外汇。出口收汇全额是指出口结汇收人剔除归还出口单位使用自有外汇为该笔出口代垫的运保费、佣金、赔款和银行未扣手续费,归还生产出口产品使用的以进养出周转外汇本金,归还经批准用增产产品出口收汇偿还生产该笔产品所直接使用的本息后的余额。将贸易出口外汇全额按制订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再将美元数额乘以国家规定的中央、地方、创汇单位的留成比例,乘积所得分别为中央、地方和创汇单位的外汇额度留成,留成币种为美元。 
  留成的计算,如果批准留成外汇的单位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汇的,按收人全额计算留成;对有收有支的单位,按收人减支出的净外汇收人计算留成。各单位所收入的,除经特殊批准者外,均应将所收人的外汇全部卖给银行,由银行记载创汇实绩,每个季度根据创汇实绩计算一次留成;对按净外汇收入计算留成的单位,如不能按季结算出净外汇收入,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计算留成的时间。民航、交通、铁路、邮电、海关和保险的外汇收人集中在中国银行总行计算留成。

外汇留成制度是什么

2. 外汇留成制度是什么

  一、定义:
  外汇留成是指企业所得外汇收入,与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分配使用后的外币净收入,按规定向财政机关申请办理了外汇留成的数额。 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是国家鼓励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支持地方生产建设,发展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
  二、原因:
  ⒈从新制度设立外币业务的规范内容来讲,应包含外汇现汇、外汇额度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⒉国家为鼓励企业多创汇、多结汇、给予企业一定的外汇支配权,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
  ⒊旅游业属于创汇型产业,企业涉及外汇业务较多,制度中应对这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同时,银行制度规定,企业的留成外汇调剂收入到入税后利润,按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少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则使用。新制度将调剂外汇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留成外汇的分配和使用范围:
  1.贸易外汇留成
  凡经批准经营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的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专业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地方外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等,下同),其经营的出口商品(含商品和自营出口商品)在实际出口后,实行按出口商品收汇全额比例留成。
  2.非贸易外汇留成
  (一)留成外汇的使用,应本着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创汇条件,调动创汇部门的积极性,增加外汇收入的原则,各单位应严守财经纪律,按有关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
  (二)旅游外汇留成应确保用于发展旅游事业,地方由省、市、自治区的每季度计算一次,拨交省、市、自治区计委统一安排使用。但广东和福建两省对华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外汇收入,应按华旅外汇收入实绩,分配给华旅部分留成外汇额度,具体比例由两省计委,侨办和华旅共同商定。中央级单位的旅游外汇留成按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办理。
  (三)分配给友谊商店、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和文物商店外汇留成由省、市、自治区的中国银行每季度计算一次。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使用权归省、市、自治区计委,用于扶植旅游商品生产,并负责安排好内贸经营的旅游商品的供货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另百分五十使用权归各地销售单位。
  (四)其他非贸易留成外汇,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使用权原则上归创汇单位。中央部委局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留成外汇时,凭部委局批准的文件使用;地方单位凭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使用。
  四、计算方法:
  贸易出口收入的外汇按照出口收汇全额计算留成外汇。出口收汇全额是指出口结汇收人剔除归还出口单位使用自有外汇为该笔出口代垫的运保费、佣金、赔款和银行未扣手续费,归还生产出口产品使用的以进养出周转外汇本金,归还经批准用增产产品出口收汇偿还生产该笔产品所直接使用的本息后的余额。将贸易出口外汇全额按制订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再将美元数额乘以国家规定的中央、地方、创汇单位的留成比例,乘积所得分别为中央、地方和创汇单位的外汇额度留成,留成币种为美元。
  留成的计算,如果批准留成外汇的单位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汇的,按收人全额计算留成;对有收有支的单位,按收人减支出的净外汇收人计算留成。各单位所收入的,除经特殊批准者外,均应将所收人的外汇全部卖给银行,由银行记载创汇实绩,每个季度根据创汇实绩计算一次留成;对按净外汇收入计算留成的单位,如不能按季结算出净外汇收入,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计算留成的时间。民航、交通、铁路、邮电、海关和保险的外汇收人集中在中国银行总行计算留成。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dovqQ81nLp1lHGe_ebADNZQa5xbkL4NVMmevwxLSLiwREbNtsqjgWQBJa5rZ2QAPvN9pHo3D677v2BpYJT8fca  百度百科

3. 外汇留成制度

法律分析:外汇留成,外汇留成是指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规定外汇收入的厂商能按一定比例得到自留外汇的制度,又称"外汇分成"。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是国家鼓励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支持地方生产建设,发展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外汇留成制度

4. 我国曾实施的外汇留成制中留成的外汇是什么

建国以来,我国实施严格的外汇管制和固定汇率制,汇率一般是间隔一段相当时间调整一次。这是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决定的,显然与改革、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迅速多变不相适应。80年代作过一些改革,如1981年起实行官方牌价与贸易内部结算价并存,开始出现变相的双重汇率;后来又改行外汇留成制,开设外汇调剂中心,出现外汇调剂价,实际上形成双重汇率。

结束1988年设立外汇调剂市场以来我国正式实行的汇率双轨制,将牌价汇率(1美元兑换5.8元人民币)和调剂汇率(ius兑换8.7¥rmb)在接近调剂汇率的水平上合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 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汇率的形成主要靠银行之间的外汇买卖进行,形成以银行为主体的全国统一的外汇交易市场,代替原来的外汇调剂市场,央行入市向外汇交易吞吐外汇,保持各银行挂牌汇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

5. 外汇留成的实行制度原因

⒈从新制度设立外币业务的规范内容来讲,应包含外汇现汇、外汇额度等方面的管理内容;⒉国家为鼓励企业多创汇、多结汇、给予企业一定的外汇支配权,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 ⒊旅游业属于创汇型产业,企业涉及外汇业务较多,制度中应对这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同时,银行制度规定,企业的留成外汇调剂收入到入税后利润,按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少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则使用。新制度将调剂外汇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外汇留成的实行制度原因

6. 出口收汇的操作流程?

流程: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IC卡。

扩展资料:
办理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5、外经部门批文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流通型进出口企业);
6、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自营型进出口企业);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 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遗失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 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收汇核销

7. 出口收汇的几种方式

本文发表在英语外贸苑 出口成交谈判中,对付款条件,千万不能轻易让步,争取到对我方有利的付款条件,对安全收汇来讲就成功了一半。现将近年来我国出口中常用的几种付款条件及其风险防范谈一些看法。● L/C(信用证) 许多企业认为,客户在银行已开立了信用证,因此,该笔收汇就进了保险箱,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信用证属银行信誉,它确比商业的付款条件如D/P、D/A的信誉高。但近年来,不法外商利用信用证诈骗案例频频发生,最常见的是外商在信用证条款中塞进一些我方无法做到的“软条款”,“软条款”是对信用证精神的违背,使我方失去收汇主动权,最后达到任其宰割的局面。因此,对信用证条件下的付款交单,要注意如下三点:一是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对那些信誉差、规模小的开证行,需调换或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银行保兑;二是加强对信用证各项条款的逐条审核,对做不到的条款必须要求对方修改,否则,我方拒收该信用证;三是我方议付交单的单据,必须做到和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只有这样,才能使开证行无条件付款,否则将会使我方处在一种无法收汇的境地。● D/P(付款交单)D/P分即期和远期两种。D/P即期,该付款条件对卖方来讲最大的风险是客户不买单,即不要货。这种付款条件不适应制成品出口成交使用,但对客户资信确实较好,规格、质量统一的原料性商品和库存积压商品还是能使用的,因为即使客户不买单,卖方可将货物转卖或调回,最多损失运费,货物还是被卖方控制的。
D/P远期(通常若干天)。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付款方式,因为客户拿到单据后,提了货,待到若干天后以种种借口不付款,使卖方造成“钱货两空”。一般严禁使用该方式。● D/A(承兑交单) 这种付款条件,客户只要买单时承诺若干天后付款就可以从银行拿到全套单据和提货;至于若干天后,客户付不付款,这就全凭客户的信誉了,这对卖方来讲一点保证都没有,极易造成卖方“钱货两空”,卖方应严格控制使用该付款方式。● T/T(汇款)有关T/T付款,近年来在外贸业务中使用较多,出现了一些变型,最常用的有:
T/TB,简称装船前的汇款。这种方式从表面上看对卖方有利,其实也存在着风险,特别对那些专为客户生产的制品,一旦工厂生产完毕,装船前客户不要货,不汇款,迫使我方专为其生产的商品转为“库存”或“羊肉当狗肉”转卖而蒙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因此,这种付款条件对金额较大的制品,要谨慎使用,对于规格、品质统一或库存积压商品,还是较为有利的。
T/TD,简称中T/T。即货物装船后,卖方将单据的副本(通常提单)传真给客户,客户收到后即汇钱给卖方,这种方式比T/TB风险大得多,如果客户不汇款,致使卖方既收不到货款还要支付对外运费,因此,该方式只适应客户资信好、成交额不大或规格质量统一的商品和库存积压商品,对于专为客户生产的制品,数量又大的商品,严禁使用。
T/TA,简称后T/T。即客户收到货物后的若干天汇款给卖方。这是一种对卖方风险非常大的付款条件,全凭客户的信誉。如果客户收到货物后以种种理由不付款,极易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境地,对此,卖方要慎之又慎。● 部分定金加余额 这种方式对卖方较为有利。即合同成交时,客户先付部分定金,余额在提货前付清。使用该条款,卖方应注意:一是必须要有一定足够的定金,通常把握在20%一30%为宜,当然,具体比例的确定要看商品的价值,一般来讲价值高的百分比可低一点,反之就要高一点;二是一定要收到客户的定金后再生产,如过早地生产,一旦客户的定金不来,我方将处在一种极被动的局面。
在部分定金加余额条件下的付款方式,其余额是在提货后若干天付清。这也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付款方式。一旦客户提货后不付余额卖方只能收到定金,对此方式,卖方也是要严格控制的。● 空运条件下的付款方式 货物由空运到达国外机场,航空公司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只要凭有效证件就可提货而不需银行的单据。鉴于这种状况,空运项下,我方应争取T/TB方式,也就是说收到客户的货款后再发货。即使T/TB方式也是只适应成交量少的、规格质量要求统一的商品和库存商品,对于那些制成品或空运项下的其它条件(包括L/C),卖方要严格控制,弄得不好,卖方还会将货物免费送给买方。
一是海运项下的付款方式选择:出口商品是国际规格、质量统一的商品和出口方库存的商品,付款条件可选择L/C、T/TB、T/TD、D/P即期、部分定金加余额等为佳;专门按照客户要求生产的制成品,付款条件可选择L/C或部分定金加余额。
二是空运项下的付款方式选择:出口商品是国际上规格质量统一的商品和库存的商品,付款条件可选择T/TB或部分定金加余额;专门按照客户要求生产的制成品,付款条件可选择定金(一般不少于总额的20%)加余额。 要做到安全收汇,除选择正确的付款条件,还应注意:对客户的资信了解。客户的信誉在某种意义上讲重于选择正确的付款方式。客户资信好,即使在一笔贸易中发生预想不到的问题,双方都能合情合理的处理;客户资信不好,处处设陷阱,收汇就困难。同时,要充分发挥我国信用保险作用,对D/P、D/A、T/T、以及L/C项下的空运等要投保信用险,一方面信用保险公司能通过其在国外的机构对客户资信进行了解,另一方面一旦出险,出口方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总之,一笔贸易从谈判到安全收汇,环节很多,一不小心都将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从事外贸出口的人员,凡事都要考虑细致、严密,防患于未然。选择、使用好付款条件。

出口收汇的几种方式

8. 出口收汇的操作流程?

流程: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IC卡。

扩展资料:
办理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5、外经部门批文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流通型进出口企业);
6、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自营型进出口企业);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 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遗失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 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收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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