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付汇税金代扣代缴问题

2024-05-02 22:28

1. 对外付汇税金代扣代缴问题

先计算含税所得=A/(1-5%-核定利润率*25%)
则营业税=含税所得*5%
城建、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是营业税的7%、3%、2%
所得税=含税所得*核定利润率*25%

P.S. 你给的分也太少了,难怪三年多都没人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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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付汇税金代扣代缴问题

2. 境外支付怎么判定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支付境外管理费,如果是在境内接受服务的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在境外接受管理的服务的则不可。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 对境外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样入账?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抵扣的分录怎么做?

对境外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抵扣的分计算方法如下: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1-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率)。
企业所得税=含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值税=含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率。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对境外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样入账?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抵扣的分录怎么做?

4. 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需要交增值税吗

1、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不需要交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其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 对外付汇合同已包含对方增值税还需要代扣代缴么

1.企业所得税: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判断,财税顾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2. 增值税: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财税顾问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 第十三条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实务中,如何判定境外对境内提供服务是否应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一条讲的就是跨境服务事项,说明实务中税企之间对于跨境服务的理解还存在很多歧义。

  53号文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 境外提供 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 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 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 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 的会议展览服务。”

  其实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财税〔2016〕36号文,对这个事项的规定已很明确。

  36号文采取的是“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如53号公告规定的4种情形。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如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如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为啥实务中还傻傻分不清呢?

  主要是对36号文中“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的理解不到位造成的。

  因为购买方在“境内”,所以要征增值税。

  这个理解其实是错误的。

 判定是否应该征税,前提必须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境内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管辖权限来确定的,只有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我国政府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税。

对于36号文中,哪些“境外向境内提供的服务 不属于 应税行为”,应牢记三个要点:

1、应税行为的 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在境外购买 ;

3、所购买的 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 。

  法不可能穷尽所有,所以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还要知其所以然。

情形二: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 完全发生在境内 的服务

向境外公司支付财税顾问可能涉及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

1.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2. 城建税、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缴纳;

3. 企业所得税:

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提示:向境外支付的款项如何填写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向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包括非关联方和关联方)支付各类款项的企业填报。按具体项目分析填写,无法划分的项目,可以填写在“其他”行次中,列次填写规则可以参考:

第1至8行第1列:按照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

第1至8行第2列:按照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款项金额,且第1列≥第2列

对外付汇合同已包含对方增值税还需要代扣代缴么

6. 所有的对外付汇都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营业税吗?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认证服务属于营改增服务范围,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属于境外的单位。目前,对上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按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而言,所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是指仓储服务和部分展览服务。所述的认证服务,不属于该范围。因此,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为贵公司提供认证服务,贵公司作为接受服务方在境内,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属于在境内提供认证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因此,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境外的增值税,其税率为6%。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二)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认证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不属于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不属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认证服务所得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7. 关于付汇代扣代缴税费问题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因此,境内个人向境外汇款单笔支付超过5万美元用于学费的,属于境内个人境外留学因私用汇,不需要到国税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所以,以个人名义付汇,税务风险较小。但是企业承担了高管的学费,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高管的个人所得税。并且,相关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关于付汇代扣代缴税费问题

8. 外贸公司支付外币给国外公司,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说:“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您是在国外参展,而不是国外企业在境内举办的展会,则不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如果是国外企业在境内举办的展会,则需要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