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求职就业所需的法律知识

2024-05-12 07:19

1. 刚刚求职就业所需的法律知识

1、劳动法
2、社保法

刚刚求职就业所需的法律知识

2. 求职中遭遇就业歧视,怎么办?

前不久,苏宁校招人员在广东工业大学宣讲会上宣称,招聘管培生只要985、211院校学生,而广工和广技师都是二本院校,其学生“自然”就没有应聘的资格,只能尝试其他岗位。
有学生认为苏宁此举涉嫌歧视,将此事发到网上,逼得苏宁处置了涉事员工,并在微博上发表了致歉声明。
这是明显的就业歧视。事实上,求职者在找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就业歧视。比如,性别歧视(只招男性、男性优先)、地域歧视(不招XX省人)等等。
今天这篇文章就跟大家仔细聊聊“就业歧视”这个话题。
1、法律是怎么规定就业歧视的?
我国在立法上对就业平等权进行了规定,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对求职者进行就业歧视,明文规定禁止4种歧视行为:
据《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可见,《劳动法》明文禁止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这4种情况。
有歧视倾向的招聘单位把求职者分成几个群体,对某个群体不予招聘,剥夺了这个群体和别的群体享有的平等就业权,破坏了社会公平,所以法律对此明文禁止。
2、不招非985和211,是不是就业歧视?
虽然211、985高校的生源质量、师资水平、教学水准确实在整体上要优于一般大学,却不能否认大学生存在个体差异,一般大学也有很多优秀生。
但是,优先招聘211和985高校毕业生在企业招聘中屡见不鲜,虽然有些企业并不明说出来,但他们甚至不会去双非学校招聘,即便收到非211和985学生的简历,有的企业甚至直接就扔进了垃圾桶。
那么,不招非985和211学生,这算不算就业歧视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就业歧视,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凡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招聘活动,要严格做到“三个严禁”: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但是,教育部禁令只能规范高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部门和企业尚无约束强制约束力。所以企业招聘中优先录用985和211还时有发生。
3、怎样判断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法律一方面禁止企业进行就业歧视,另一方面也赋予企业用工自主权。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开出一些条件,选拔出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录用谁不录用谁,都是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一般来说,判断一个招聘行为是否属于就业歧视,可以参考如下的标准:如果企业要求的条件是一个人天生的,后天无法通过任何努力来改变来实现的,就是就业歧视。比如,性别,出生地、民族等。但通过后天的努力和积累可以达到的条件,一般不认为是就业歧视。
比如,企业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不属于就业歧视。
比如,企业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择优录用,这也不是就业歧视。
比如,企业要求XX岗位的求职者必须具备X年工作经验,工作经验也不是歧视因素。
比如,企业要求求职者会英语八级,这个经过后天努力,完全可以学会,所以也不是歧视。
比如,企业要求具备什么样的资格证书,这同样不是就业歧视。
4、遭遇就业歧视,该怎么办?
近年来,户籍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年龄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等在招聘过程中频频出现,引起全社会的不满。
有些企业表面上看没歧视,实际上是变相歧视。例如,招聘中,男性求职者要求本科学历,女性求职者要求硕士以上学历。
一旦遭遇就业歧视,求职者该怎么办呢?
比较容易想到的就是“维权”,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法。试想,如果走上法律途径,企业还愿意招你么?即便你还能入职,入职后会过得舒服么?
我们建议遭遇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采取这3种措施:
第一,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建议求职者匿名举报,让劳动监察部门去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企业还不知道是你举报的。
第二,借助媒体的力量,博得舆论的支持。例如,苏宁就业歧视case中,学生发微博,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最终逼得苏宁公开道歉。
第三,求职者有权拒绝去有歧视倾向的企业就业。

3. 大学生毕业就业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一、就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事前防范 
   
  (一)规划职业生涯,为就业奠定基础 
  职业生涯规划,是指个人在对职业生涯的主客观条件进行测定、分析、总结研究的基础上,对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特长、经历及不足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与权衡,结合时代特点,根据自己的职业倾向,确定最佳的职业奋斗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借助职业生涯规划,可克服求职时遇到的困难和阻碍,避免就业风险。日前,上海就业促进中心调查发现,41%的大学生认为自己最大的就业困惑是缺乏明确的求职目标和规划。②教育部学生职业生涯规划项目专家周其洪指出:“职业生涯规划对大学生来说越早越好,早一些认识自己,明确方向,就能打有准备的就业之战。同时,职业生涯规划还有助于拓宽视野和就业渠道,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念,缓解就业的心理压力。”③对大学生来说,只要确立了人生的追求目标、适合自己的职业方向,就能树立起价值判断的坐标系,理性分析所应聘的职位是否与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人生规划相一致,从而不被世俗潮流蒙蔽,识别就业陷阱破绽,规避法律风险。 
  (二)客观评估自身能力,明确择业标准 
  定位不准是大学生在就业中产生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大学生风华正茂,一方面很容易高估自己,另一方面没有明确的标准,盲目求职,必然会存在一定风险。大学生在就业时,一定要客观评估自身能力,保持相对冷静的意识、平和的心态,为自己设定一个心理底线;要明白求职实际上是在为自己寻找一个奉献才华、收获成长的平台,要把单位的发展和自己将要做的工作放在首位,而将利益放于次位,这样才能客观地审视就业风险。同时,不要过分追求自己的职业生涯而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一些不平等条约,或者因过分追求单位的表面光环而放弃对自身权益的争取和保护。 
  (三)掌握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 
  根据央视东方时空栏目调查发现,有55%的大学生遭遇过就业陷阱④,这一数据说明了就业过程中侵权现象普遍存在。究其根源,主要还是大学生缺乏法律支持。因此,要预防和控制就业风险,大学生在求职前应主动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草案)》和劳动部制定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事部制定颁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做到知法用法,提高自己的求职素质和独立思考能力,明确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对于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前做好应对方案。

大学生毕业就业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4. 大学生求职与就业时怎样用劳动法保护自己权益

大学生求职与就业时,应该和企业或者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此外,个人与企业之间签署的协议当中,各种条款需要仔细认真的核对,看看看有哪些条款与劳动法相冲突的,或者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当时就应该提出来,当企业违反劳动法规,侵害到个人利益的时候,可以向当地劳动监督执法大队反映情况,坚决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5. 法学毕业后就业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律政机构、企业法律顾问等等。1、审判机关法院是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历来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领域,也是法学专业学生“专业对口”、实现职业理想的重要目标。2、检察机关检察院是依法独立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同审判机关一样,各级检察机关同样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热门行业。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在中国,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安机关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机关,它是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国家赋予公安机关以不同于普通行政机关的各种强制手段,以完成公安机关所担负的治安管理的职能,同时也使公安机关成为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的坚强后盾。4、律政机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代表委托人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诉讼;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和指导,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着手法律行动,为委托人的利益辩护。5、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由于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传统就业领域接收能力的限制,越来越多的法学大学生将到企业从事法务工作、担任法律顾问作为自己就业求职的另一重要选择。

法学毕业后就业

6. 求职,就业过程中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毕业季将至,毕业生们都很着急找工作,尤其是经历了今年这场疫情之后,工作可能更难找,但学姐想说,越是这种情况下,大家越要理智,这3个问题仍然要注意

7. 如何利用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个人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

你好,解析如下:
 1、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常识及规定,自觉提高毕业生个人法律意识。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      
    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      
    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      
    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2、 签好就业协议书,充分发挥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权利义      
    务的书面文本,一般是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毕业生也须认真签订      
    好就业协议。因为在我国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      
    渐进的过程,尽管少数省市做出了一定的尝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没有      
    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形式替代现行的就业协议书。而在毕业生就业实践中,      
    一些单位在与毕业生、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后,依据“就业协议书”中      
    “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明确,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的条款,还要与毕业生再签订一份比较详尽的劳动合同。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及其补充条款时一般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           
      (1)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这里主要      
    是指用人单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包      
    括私营企业),必须要有进人的自主权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进人的权力,      






    则必须经其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2)有关协议条款明确合法。            
      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      
    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      
    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第三要审查清楚除协议本身外是否有附      
    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按照《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      
    法律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协议内容至少应具备以下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      
    力:服务期;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违          约责任等。           
      (3)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要合乎程序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签约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首      
    先,毕业生要签名并写清签字时间;其次,用人单位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第三,毕      
    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需将协议书交给学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      
    手续,以便及时制定就业计划和顺利派遣。      
      (4)写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      
    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保证协议履行的有效手段。鉴于实践中毕业生      
    及用人单位违约率有所增加的状况,协议书中违约条款就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      
    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      






    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                
      3、遵循市场规则,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无论是自荐,应聘,接受面试、笔试,洽      
    谈就业意向,都应本着 "真诚、信实、平等"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      
    争,双向选择。同时,要有风险意识,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夸      
    大优厚条件,以欺骗手段吸引人才的做法要有提防戒备心理,预防侵害自      
    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过程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      
    益有所了解、善于进行自我保护。                
      4、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不尽成熟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尚不健全,在加以社会风气、人们旧观念、旧思想的影响,毕业生在就业      
    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对毕业生就业求职正当权益予以      
    侵害。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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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个人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

8. 女硕士因未有男朋友求职被拒,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越来越隐秘,形式变化多端,手段纷繁复杂,

HR三缄其口,求职者想要收集就业歧视的证据

困难指数可想而知,即使通过司法程序维权

因举证责任的牵绊,败诉的风险系数大大增加。

既然法律倡导就业机会平等,反对就业歧视

就应该制定配套的后期监督措施,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自主管理权

侵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立法应该为求职者撑腰

让劳动者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才能在职场中发挥主观能动性

创造更有自我认同感的职场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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