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的特点

2024-05-04 20:24

1. 农业保险的特点

如下:1.季节差异和地域差异大。农业生产的范围广、数量大,种植业保险往往是大面积成片投保,养殖业保险通常是大规模成批投保。2.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这是由于农业生产是自然生产和经济生产有机结合的过程的特点决定的。3.风险大、赔付率高。由于农业风险大,农业生产中的损失率高,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通常都较高,因而农业保险业务的投入大,利润率低,甚至经常出现亏损。4.普遍受到政府支持。鉴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和高赔付率,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给予支持,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拓展资料】农业保险(简称“农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赔偿保险。2012年《农业保险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代替直接补贴对我国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轻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冲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农业保险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国家财政拨出10亿元专项补贴资金,通过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对六省区五大类粮食作物保险予以补贴,积极为农业安全生产提供保障。这项措施有力地改变了农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农业保险由此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全国农业保险当年实现保费收入51.8亿。2008年,国家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加大了对粮食、油料、生猪、奶牛生产的各项政策扶持,支持发展主要粮食作物政策性保险。分析农业政策情况,可以发现,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持续加大支农惠农力度,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长期国策,而农业保险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正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

农业保险的特点

2. 农业保险的基本特点

保险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的互助性。保险是多数人在互助共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聚积多数人的力量来分担少数人的危险的保障措施。保险的核心在于,多数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因此,互助共济是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2.保险的补偿性。保险是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在将来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对事故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的补偿性表现不尽相同,前者就是对损失按照赔偿原则进行经济补偿,后者则是按约定金额进行给付。3.保险的射幸性。也称为保险的损益性。在保险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则是不确定的,取决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否发生。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无保险责任。这就是保险的射幸性。4.保险的自愿性。也称为保险的契约性,它是指保险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而发生,而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以合同自由为最高原则,保险公司和其他人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5.保险的储蓄性。这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的特征之一是将现实收入的一部分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储存,以备急需时或年老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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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业保险的特点包括

作为保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征:1、保险是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保险是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活动,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有相同危险的千家万户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集中起来,分担某一户的经济损失。2、保险对约定的灾害事故和约定的事件负责保险是承担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但保险所保的不是世界上的一切危险,而是有一定的范围,即保险公司中所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危险或者约定的事件。约定的危险范围广泛,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身的意外事件;约定的事件,主要是对人身保险而言,是指人的生、老、病、死、残等事件。3、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通过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制定出合理的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危险发生频率、损毁程度相适应。这样就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商品经济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要求。4、建立专用基金聚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或储金)构成的专用基金即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得以履行赔偿和给付(或返还)义务的基础。5、保险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人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承担者和组织者。6、保险是一种经济形式保险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国民收入分配中一种特殊的分配再分配关系,通过货币(保险基金)的运行来实现其经济补偿和给付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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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的特点包括

4. 农业保险有何特点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代替直接补贴对我国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轻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冲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农业保险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国家财政拨出亿元专项补贴资金,通过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对六省区五大类粮食作物保险予以补贴,积极为农业安全生产提供保障。这项措施有力地改变了农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农业保险由此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全国农业保险当年实现保费收入亿。国家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加大了对粮食、油料、生猪、奶牛生产的各项政策扶持,支持发展主要粮食作物政策性保险。分析农业政策情况,可以发现,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持续加大支农惠农力度,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长期国策,而农业保险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正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以地域命名,是指在农村范围内举办的各种保险的总称,除含农业保险外,还包括乡镇企业、农业生产者的其他各种财产、人身保险。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农作物栽培,农业营造森林林业、畜禽饲养畜牧业,水产养殖、捕渔业以农村中附属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副业。

5. 农业保险有何特点?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代替直接补贴对我国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轻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冲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农业保险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国家财政拨出亿元专项补贴资金,通过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对六省区五大类粮食作物保险予以补贴,积极为农业安全生产提供保障。这项措施有力地改变了农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农业保险由此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全国农业保险当年实现保费收入亿。国家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加大了对粮食、油料、生猪、奶牛生产的各项政策扶持,支持发展主要粮食作物政策性保险。分析农业政策情况,可以发现,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持续加大支农惠农力度,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长期国策,而农业保险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正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以地域命名,是指在农村范围内举办的各种保险的总称,除含农业保险外,还包括乡镇企业、农业生产者的其他各种财产、人身保险。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农作物栽培,农业营造森林林业、畜禽饲养畜牧业,水产养殖、捕渔业以农村中附属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副业。

农业保险有何特点?

6. 农业保险具体特点是


7. 我国农业保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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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1)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统账结合”制度。统账结合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简称,即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共同组成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从制度设计的基本结构来看,我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类似于部分基金制,即现收现付和将来支付两种方式相结合。(3)但是在具体内容上,我国的统账结合制与部分基金制又完全不同:①现收现付(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筹措方式不同。部分基金制用征税方式,我国的统账结合制用的是收费方式;②基金(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方式不同。在资金来源上,部分基金制基金部分的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税收入用于现付保险金后的余额,而我国跟人账户部分的资金来源是个人直接缴费;在资金运作上,部分基金制的基金部分的资金是以信托基金方式运作,而我国的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目前也用于现付保险金,个人账户基本属于“空账”。

我国农业保险的特征

8. 农业保险具有特征之一

保险业以自身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发展意识倾注于服务“三农”的事业,而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完善保险体系的建立、农民保险意识的增强、经济基础的逐渐厚实,则是我国保险业在服务“三农”事业中能否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因素从法国安盟保险进入农业大省四川到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和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相继筹建,在政策和商业两个领域进行积极探索;从黑龙江、新疆、内蒙古等地专业农业保险公司试点申请到浙江、江苏、福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开展得红红火火、生机勃勃;从安徽进城务工人员回乡后积极购买保险到湖北、浙江失地农民靠保险解决养老后顾之忧,保险业服务“三农”的身影处处可见。在积极为我国农业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出谋划策、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等方面,保险业正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敏锐的市场嗅觉,在更广泛的领域、更深的层次以更加多元的方式向前迈进并积极地探索着。“三农”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大问题,也是我国历届政府关心和重视的重要问题。近些年,保险业在积极服务“三农”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在开拓服务领域、扩大服务层面、探索新的服务方式上积累着经验。而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可以有效服务“三农”的保险体系一直是保险业追求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农业保险是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在如何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方面进行了艰辛探索,我国农业保险也走过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不久,1982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始经营农业保险。1986年,新疆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即现在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主要经营农业保险。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我国农业保险曾经得到了较快发展,在保障农业生产和促进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2年来,农业保险累计赔付73.9亿元。同时,对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和组织形式进行了大胆探索,向农村和农民宣传了保险知识,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严重。200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6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农业保险以及保险服务于农民和农村是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息息相关的。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90%以上的农民欢迎农业保险提供的服务。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农业保险目前在我国发展得并不理想。如何在正视现实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之路,为我国农业、农民、农村提供合适而全面的保险服务,成为保险业近年来关心和重点研究的问题。保险业以自身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发展意识倾注于服务“三农”的事业,而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完善保险体系的建立、农民保险意识的增强、经济基础的逐渐厚实,则是我国保险业在服务“三农”事业中能否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因素。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认为,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表明,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按照纯商业化模式运作,政府必须通过农业产业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等补贴手段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因此,总结我国农业保险发展20多年的经验教训,为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分散农业风险,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维护好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国家应尽快建立政策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制度。目前,保险业界已就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原则和框架形成了共识。一是现阶段我国开展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搬外国的任何一种现成模式,不可能完全依赖国家财政补贴,不可能走单一主体经营的道路。二是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三是农业保险业务应区分为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可获得相应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商业性业务可由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化原则经营,享受中央税收和地方财政优惠政策。四是开展农业保险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形成中央、地方两级合力。五是应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下,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六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先试点,再逐步推广。在试点的基础上摸索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标准及实施办法,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种植和养殖业目录,研究建立农业再保险运作机制。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郭左践认为,在我国建立科学、有效、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不会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适合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村产业结构、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经验,逐步形成、发展、完善。而上海安信、吉林安华的批设筹建,正是这种探索所迈出的积极一步。郭左践介绍,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目的就是提高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自救水平,在政府救助(基本保障)之上提供补充保障;农业保险与政府救助的关系应是补充而不是替代。现阶段农业保险的保障原则是,区分农业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农业保险以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为主,经营风险如因农产品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等,则通过其他政策手段解决;区分农业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可保风险,对不可保风险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应遵循市场规律,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不能完全依靠国家财政补贴和减免税扶持。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郭左践认为,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我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取决于地方财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据了解,保监会在去年农业保险发展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破的基础上,今年将主要致力于在实践层面推进多层次、多主体、多模式的农业保险试点。下一步保监会将积极研究在黑龙江垦区引进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模式,在新疆、内蒙古开展奶牛等养殖业保险试点,在江苏、安徽、四川等地实行政策性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试点。同时,保监会还将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小组,依托试点载体,研究探索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除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为农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外,保险业服务“三农”主要还体现在为农民的养老、医疗等解决后顾之忧方面。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文辉介绍,保险业在许多地区开展的为农民提供医疗、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保险服务试点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险业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应对风险带来的损害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为农民提供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服务方面,商业保险因其具备的专业化、制度化优势,为在农村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了可行的选择。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会在应对意外、疾病、死亡等风险方面发挥巨大的经济补偿作用,有效地防止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保障农民的生活质量。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则可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失地农民获得的经济补偿转化为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险服务,一方面失地农民因失地获得的补偿会有一个专业化机构为农民进行长期的保值增值运作,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另一方面,农民不会因使用不当而致使失地补偿用完之后既失去土地又失去经济来源,从而导致社会问题的积聚。保险业服务“三农”大有可为。但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保险业在服务“三农”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利因素。而只有在各方面逐步成熟,环境逐步改善的基础上,我国保险业在为“三农”提供积极有效服务的道路上才会越走越顺,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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