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依据

2024-05-02 20:34

1. 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依据

2.《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84号令,2018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医疗机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三十五条:协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药店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摘要】
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依据【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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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回答】
2.《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84号令,2018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医疗机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三十五条:协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药店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回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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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依据

2.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什么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3.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近日发布,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明确参保人员义务,若个人以骗保为目的,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条例明确要求,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管理条例共计50条具体内容,包括总则、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大方面。      管理条例要求,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院骗保,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      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      在基金使用方面,管理条例指出,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同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处罚结果纳入信用平台      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条例指出,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同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定点医院诱导协助骗保      医保基金医药服务暂停6-12月      在法律责任方面,管理条例指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定点医院而言,凡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对个人而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或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于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4.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什么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5.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什么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什么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6.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机构

一、要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加强远端管控和近端筛查,对于新发病例及风险人员,坚持以快制快,第一时间流调落位管控,迅速阻断传播链条。各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要求进返香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返岗上班,加强健康监测,出现身体不适要主动报备。
二、严格集中隔离点规范管理,按规定开展核酸检测,加强健康宣教,严格落实清洁消毒、健康监测等各项防控措施,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实施闭环管理,防止交叉感染和职业暴露。
三、请与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特别是天津、大连、石家庄、承德、衡水、成都等风险地区进返香人员,接到电话、短信、健康码弹窗、健康码黄码或红码提示风险人员,立即主动向社区、单位、宾馆等报告,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广大居民要切实履行个人防疫责任,增强防护意识,坚持不去中高风险地区和报告确诊病例地区旅行或出差,如有域外旅居史,请在进返香前后密切关注所到访域外地区疫情形势,抵香后如发现到访地区有报告病例,请及时向社区报备。进返香途中时刻加强个人防护,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降低感染风险。抵香后主动报告,自觉遵守防疫规定,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加强健康监测。



7. 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是

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条例》全文共 5 章 50 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要求,强化医疗保障服务。二是明确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等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规范基金使用。三是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监管和执法体制机制,规定监管形式,规范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全方位强化监管措施。四是细化了法律责任,加大惩戒力度。

该《条例》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有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医保法治化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障机制健康可持续发展都将起到重大作用。

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是

8.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机构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
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