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为什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

2024-05-03 10:53

1. 合伙企业法,为什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互为代表,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人相互承担彼此行为所带来的风险,这就使得合伙人的人数不可能过多,否则合伙企业就无法正常运行下去。普通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就限制了企业的规模及参加的人数,因此,法律不需要对合伙人的人数上限进行规定。

合伙企业法,为什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

2. 自主权和自由权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一、自主权和自由权两者的定义不相同
自主权是相对人(主要是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而自由权是人权的一个基本权利,所以两者的定义就不相同。
区别二、自主权和自由权两者的特征不相同
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享有的权利。经营自主权是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经营自主权非法干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自由权是人权的一个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区别三、自主权和自由权两者权利的广泛性不同
经营自主权的权利主体是很广泛的,它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等,而且各种不同的经营自主权主体所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内容是不同的,且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

扩展资料:
(1)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享有的权利。
(2)经营自主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依法既包括法律的规定,也包括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的权利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私营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也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非法使用或者滥用其经营自主权。
(3)经营自主权不容侵犯。经营自主权是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经营自主权非法干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经营自主权的核心是私营企业独立自主决定其经营事务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自主权

3. 为什么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因为合伙人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二者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为什么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4. 什么是法律主体以及法定代表人呢,为什么合伙企业就不是法律主体呢?希望举例通俗一点。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一)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处分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须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单一合伙人不能像支配自己所有的财产那样来支配自己在合伙中的出资,并且在合伙解散以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二)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则不会让合伙人个人担责。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时,合伙人才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实际上承担的是一种类似保证的责任。当合伙企业和合伙人所拥有的财产都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实行“双重优先”的原则,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由此可知,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分离,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相对独立于合伙人个人的民事责任。

  (三)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民事诉讼。合伙企业可以起自己的名称,并可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合伙人只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才能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否则只能由合伙人个人负责。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企业可作为“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具有独立的诉讼能力。

5. 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法律性质各是什么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公司是以“保商利”为经营理念的合伙公司是私人企业直接结合而成的形态,是最原始的公司形态。各所有者共同对结合而成的公司财产负责。同时,出资者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两者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对内具有拘束力,而且对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据作用;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干预较少。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3、法律性质不同
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伙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法律性质各是什么

6. 什么叫管理自主权

  先声明下:你在看这篇文章的时候请不要站在企业经营者的角度去阅读。而要站在一个管理者的立场阅读下文。
  什么是经营自主权
  所谓经营自主权,是指相对人(主要是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经营自主权的权利主体是很广泛的,它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等,而且各种不同的经营自主权主体所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内容是不同的,且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如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为例,就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劳动用工权等十四项权利;至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则享有更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尽管不同性质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干预、截留、取消、限制法律赋予相对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财产占有、使用、处分及其人财物等方面的自主权,相对人便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经营自主权的特征


  (1)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享有的权利。

  (2)经营自主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依法既包括法律的规定,也包括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的权利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私营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也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非法使用或者滥用其经营自主权。

  (3)经营自主权不容侵犯。经营自主权是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经营自主权非法干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经营自主权的核心是私营企业独立自主决定其经营事务的权利。

  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4章的规定,私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1)财产所有权。私营企业投资者对于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2)名称专用权。私营企业对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核准登记的名称是指私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或者字号,这是一个私营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私营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名称有专用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其同意,不得非法使用。

  (3)依法经营权。私营企业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4)机构设置权。私营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强迫私营企业设置归口、配套机构,如设置计划生育、消防、卫生、社会治安等机构。

  (5)劳动用工权。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劳动法规定招工或者辞退职工。企业在行使这些劳动用工权时,不得违反劳动法中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6)工资及利润分配权。私营企业有权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比如企业应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下向职工发放工资。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少于50%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7)劳务定价权。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8)订立合同权。合同是私营企业对外对内进行经济经营活动的重要的法律形式。企业对外对内进行经济活动在很多情况下要通过合同体现出来。企业对外可以签订合同来确定企业在经济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对内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以确定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当事人应认真遵守,否则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9)知识产权。私营企业有权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及商标申请专有权,依法取得专利权和商标权。对于他人对自己的专利权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什,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外贸权。私营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经过批准,还可以取得进出口权。

  (11)融资权。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

  (12)拒绝摊派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违规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

  经营自主权的相关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规范主要是关于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设立、组织管理、组织形式变化和社会责任等内容的规范。由于私营企业依法可以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因此,这些法律规范中关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容,也属于私营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里突出了个人独资企业的信贷权、土地使用权。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这是关于拒绝摊派权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7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这是对经营自主权的概括表达。

7. 为什么说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是会计主体而不是法律主体呢?

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但是作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有财务活动就可以成为会计主体,具体的区别在下面细说:
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也就是说只要在经济上相对独立的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可以成为会计主体。会计法总则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法律办理会计事务。也就是说,只要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就可以成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范围较宽。
而法律主体的要求就比较严格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和单位都能成为法律主体,只要那些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才能成为法人的主体,即法人组织才能成为法律主体。具体的讲,首先要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是组织的财产和其成员的财产要区分开来,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不能随便的变动,其次组织要能独立的承担责任,也就是能够以自己的财产而不是成员的财产来承担责任。具备了这两条,才能成为法人,成为法律主体。
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单位,它的财产和它的组织者的财产是分不开的,也就是说,合伙人的财产就是合伙企业的财产(现在已有分离的趋势),独自企业的财产就是企业所有人的财产,而且责任也是分不开的,当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其所有者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这两种企业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但是作为相对独立的组织,又有自己的财务活动,因此就构成了会计法上的会计主体了。

为什么说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是会计主体而不是法律主体呢?

8. 《合伙企业法》修订的内容是哪些啊?

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合伙企业法》修订案。这是今年对该修订草案进行的第二次审议,有关有限责任合伙、对合伙企业征税等多项有争议的内容成为审议热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认为,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总体来说,修改得比较好,我原则上赞成。陈章良委员则认为,在整部法里面没有谈到关于“风险投资机构合伙”的问题。“在国外,很多风险投资机构一般都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运转机制非常灵活,许多养老基金和公司基金委托合伙人做风险投资,这帮助了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这次修订对于风险投资这一机构没有表述,这次修改能不能加入与风险投资相关的内容,”陈章良建议说。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修改动向主要是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个是引进有限合伙,也就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制度恰恰是美国风险资本得以成长壮大的制度秘籍,刘俊海欣然表示,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极大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资金充裕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应对风格。有的人资金实力越强大,越是敢于冒险,愿意投资于普通合伙,愿意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的人资金实力越强大,越是趋于稳妥,不愿意投资于普通合伙,不愿意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个就是确定对合伙企业不征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向合伙人分配后,由合伙人依法缴纳所得税”。这是《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的规定,据了解,国际上合伙企业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避免双重征税。我国合伙企业法实施近8年,真正依据该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到十万家,这与我国有关税收制度不配套也有一定关系。目前,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税法对有限合伙本身不征税,仅对从有限合伙取得投资回报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加拿大和阿根廷两国都在税收上给予合伙企业以优惠,即只征收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我国也取消了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这对有限合伙的健康迅猛发展无疑是一大推动。因此这是国际上的普遍作法,也是合伙企业同其他企业、公司组织形式相比具有吸引力之处。

“第三个制度创新就是允许公司等其他法人也可以做合伙人,”刘俊海介绍说,借鉴国际主流立法经验,建议删除“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同时将该款第一句修改为“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来立法者采纳了这一意见,这一修改实际上为《合伙企业法》允许公司等法人成为一般合伙人预留了制度空间。同时,为防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参加合伙可能使企业全部财产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立法本意就是“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新规定,确立了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这不是一种独立的合伙企业形式,而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关注这类的问题是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刘俊海认为,为了创造有利于有限合伙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除在立法中明确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调整好有限合伙涉及的诸多法律关系外,还应完善税法、投资基金法等配套立法。例如,美国加州硅谷有许多风险投资企业(venture capital)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我国也有许多风险投资家愿意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必要在《投资基金法》中明确规定投资基金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并就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的特殊性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