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中国建筑签的合同13年版和99年版有什么不同?

2024-05-09 10:49

1. 和中国建筑签的合同13年版和99年版有什么不同?

新版施工合同的修订情况
       为了指导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和履行,2013年4月3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此前已经使用了14年的9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此次,住建部对99施工合同范本进行了颠覆性的修订,修订后的13施工合同范本与99合同范本比较,增加、变更了许多的内容。举例来说,第一、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不同。99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计价方式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13合同范本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将计价方式调整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我们知道原来的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现在13施工合同范本和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都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那么,将来我们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也就不能再约定固定价格合同了。第二、实际竣工日期确认的标准不同。过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现在不同了,现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第三、工程索赔的程序不同。13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了“逾期索赔视为放弃权利的制度”。99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了发生工程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当事人要提出索赔意向,但是,并没有说28天内没有提出索赔意向的就视为放弃索赔权利。没有提出的,也可以在工程竣工结算的时候提出,甚至可以在竣工结算文件达成一致后的两年之内提出。现在新的施工合同范本规定,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8天内,没有提出书面索赔意向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当事人一经对结算文件达成一致,此前的索赔事项一律不得另行提出。等等。可见,13施工合同范本与旧的合同范本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同,这些一定要引起我们工程管理人员的注意,否则,我们将难以胜任施工管理的工作。今天我们就向大家介绍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
我们从五个方面进行介绍:
1、 反映新法的内容
当年99施工合同范本的发布实施,对于指导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曾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说,时间会让任何先进的事物变成落后。
 1999年以后,国家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调整建设工程领域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比如:
《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005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等等。
 99施工合同范本受其出台时间的限制,不可能反映这些新法的内容。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应当反映上述法律文件的内容。
比如说,建筑法规定,工程项目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针对发包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使用工程的情况,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就将这个内容写进了通用条款之中, 新版施工合同第13.2.3条规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也就是说,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
再比如说,针对发包人拖延审价的现象,财政部和原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第369号令第16条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就将这个内容写进了通用条款之中,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后28天内没有完成审批并且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这样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就将法律规定的“以送审价为准”的结算原则,变成了对承发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条款,赋予了可操作性。
2、解决新的问题
99施工合同范本实施之后,在建设工程领域内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比如说,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问题、黑白合同的问题、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在建设工程领域内达到了泛滥成灾的严重程度。对于这些问题,新版施工合同范本有针对性的设置了相应的合同条款,力争进行规范。
(1)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2013年我们处理了一件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发包人是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承包人是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2011年6月21日,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仓储公司将顺义区“开源易通商业综合楼(二期)”工程的地下车库工程项目,发包给顺义建筑企业集团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工期为520天;合同价格形式为按定额取费,工程款暂定一亿三千五百万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报量支付。
合同履行的情况是,2012年9月13日,地下车库工程已经全部施工完毕。但是,发包人竟然连一分钱进度款都没有支付。 多亏了施工企业是顺建集团这样腰粗腿壮的公司,一般施工企业还真的垫付不起一个亿的资金。
此后,依据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一亿四千八百六十万元,减去发包人垫付的商品混凝土款项1300万元,承包人在结算文件中申报的工程结算价为一亿三千五百万元。后因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委托我所律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5月3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支付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工程款九千五百万元。这是我们处理的众多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之一。(见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调解书)。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任何一个施工企业都可以组织召开忆苦大会。工程款的拖欠又导致了材料款和劳务费的拖欠,引发了一系列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拖欠民工工资,特别容易造成群体性恶性事件。(张庆山案件)。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严重的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呢,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违约成本太低。依据过去的法律规定,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就是给银行的利息。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这么低的违约成本,使得发包人甚至可以从拖欠工程款中取得利益。这就造成了发包人想尽了办法拖欠。针对这种现象,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设置了“双倍赔偿制度”。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在通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中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双倍赔偿制度”就是要提高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违约成本,这就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为了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对施工合同条款进行的非常重要的修改。
(2)关于工程转包和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问题
新版施工合同在通用条款3.2“项目经理”一节中规定,“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我们处理过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少有一半以上的存在工程转包或者是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现象。
这种情况也逐渐引起了发包人的注意,通常发包人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资质挂靠施工的违约责任。我们经常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调查是否存在工程转包和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事实。判断是否存在工程转包或者借用资质挂靠施工,就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看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个人资质是否在承包人的建筑公司备案;第二、看承包人与项目经理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承包人是否为他们缴纳了社会保险;第三、看承包人与现场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否存在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的承包人提供的收款账户,就是项目经理的个人账户;第四、看用于施工的主要机械设备是否为承包人单位自有。依据法律规定,转包人与转承包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要向发包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比如,国信一诚建筑公司借用东城区园林绿化局世纪经典绿化公司的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用假银行保函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案例。出借资质要慎重。
新版施工合同的此项规定,一定要引起承包人重视。
    3、增加、完善合同条款,设置公平可行的操作程序  
比如,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强调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制定了【双向担保制度】。 通用条款第2.5条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再比如,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设置了新的竣工验收程序、新的结算审核程序、新的工程索赔程序,这些新的程序方面的规定较之旧的合同范本,内容上更加公平,程序上更具有可操作性,下面我们将分别进行介绍。
    4、强调合理分配风险,确定合理调价原则
比如说,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确立了合理调价制度。
我们知道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分配对承包人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既承担了工程量的风险,又承担了报价的风险。目前我们处理了一件装修工程的案件。发包人是哈尔滨誉衡药业集团公司,承包人是深圳海外装饰公司。合同约定深圳海外装饰公司对药业集团位于北京空港工业园区的办公楼进行装修。施工合同的价格形式是固定总价合同,包干价为1000万元。约定合同内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发生变化都不能进行调整。我们知道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是典型的不可以竞争的费用。但是,过去我们的发包人就是以固定总价合同的名义,约定了绝对固定,永远固定,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 4.1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参考了以上规定,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确立了合理调价原则。
13施工合同范本和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立的施工合同风险分配原则是:
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法律变化的风险:
包括基准日以后因法律政策变化对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作出的调整;对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调整;对国家限价的水、电费,汽油、柴油价格的调整。
第二、发、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单价变化的风险。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单价变化的风险分担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通常主材价格波动超过正负百分之三的应当进行调整,其他材料价格波动超过正负百分之五的应当进行调整。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单价变化的风险承担,依据13施工合同范本,材料单价单价变化超过百分之五的部分应当进行调整。这就是为什么要取消固定价格合同的原因。固定总价合同的签约合同价就是结算价,除非发生工程变更。
第三、完全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是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的风险。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11“价格调整”规定的合理调价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人工费、机械台班使用费的价格调整,二是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单价的变化,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风险范围进行调整。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范围的,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基准价百分之五的,应当进行调整。以前固定价格合同,如果没有约定风险范围的,视为不得调整。
人工费和机械台班使用费因市场价格波动发生变化,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进行调整。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包括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政府限价的水费、电费、汽油、柴油等价格发生变化,都应当按照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新版施工合同确立的合理分配风险,合理调价制度,避免了过去在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不论发生什么变化,工程价款一律不作调整,一切风险概由承包人承担”的不合理现象。
5、与国际通用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接轨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的修订,参考了国内外先进施工合同文本,增加了合同要素,从结构和内容上实现了与国际通用施工合同文本的接轨,有利于我们国内的建筑企业走向国际建筑市场。

二、关于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业主提供设计的传统施工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包括各类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等。 【与此相对应的新的施工管理模式是工程总承包,即设计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主体工程发包。】

三、关于新版施工合同文本是否强制使用的问题
由国家推荐使用,不具有强制性。
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制定了本地区的类似施工合同范本。比如,北京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9年1月8日发布,2009年2月1日实施)。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是否为强制使用,目前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已形成了双轨制的体系:
一类就是我们今天介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住建部牵头制定,(先后有1991版、1999版、2013版),主要用于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领域的施工合同范本,由国家推荐使用,不具有强制使用性。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必须执行。
另一类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施工合同范本,用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领域的工程项目。此类施工合同范本由国家强制使用,不能使用自制的合同文本。而且当事人对专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改不得与通用条款违背。比如,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四、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的框架结构
由协议书(13条)、通用条款(20个要素)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此外,还有11个附件。
通用条款共有20个要素:
      1、一般规定 2、发包人 3、承包人 4、监理人 5、工程质量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工期和进度 8、材料与设备 9、试验与检验 10、变更  11、价格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4、竣工结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6、违约  17、不可抗力 18、保险 19、索赔 20、争议解决。
这些合同要素,与国内外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的合同要素基本一致,我们弄明白了一个施工合同范本的内容,其他各类施工合同范本也就容易理解了。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新版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和中国建筑签的合同13年版和99年版有什么不同?

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与2013有何变化

一、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
我们从五个方面进行介绍:
1、 反映新法的内容
当年99施工合同范本的发布实施,对于指导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曾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说,时间会让任何先进的事物变成落后。
 1999年以后,国家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调整建设工程领域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比如:
《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005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等等。
 99施工合同范本受其出台时间的限制,不可能反映这些新法的内容。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应当反映上述法律文件的内容。
比如说,建筑法规定,工程项目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针对发包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使用工程的情况,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就将这个内容写进了通用条款之中, 新版施工合同第13.2.3条规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也就是说,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
再比如说,针对发包人拖延审价的现象,财政部和原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第369号令第16条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就将这个内容写进了通用条款之中,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后28天内没有完成审批并且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这样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就将法律规定的“以送审价为准”的结算原则,变成了对承发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条款,赋予了可操作性。
2、解决新的问题
99施工合同范本实施之后,在建设工程领域内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比如说,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问题、黑白合同的问题、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在建设工程领域内达到了泛滥成灾的严重程度。对于这些问题,新版施工合同范本有针对性的设置了相应的合同条款,力争进行规范。
(1)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2013年我们处理了一件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发包人是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承包人是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2011年6月21日,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仓储公司将顺义区“开源易通商业综合楼(二期)”工程的地下车库工程项目,发包给顺义建筑企业集团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工期为520天;合同价格形式为按定额取费,工程款暂定一亿三千五百万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报量支付。
合同履行的情况是,2012年9月13日,地下车库工程已经全部施工完毕。但是,发包人竟然连一分钱进度款都没有支付。 多亏了施工企业是顺建集团这样腰粗腿壮的公司,一般施工企业还真的垫付不起一个亿的资金。
此后,依据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一亿四千八百六十万元,减去发包人垫付的商品混凝土款项1300万元,承包人在结算文件中申报的工程结算价为一亿三千五百万元。后因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委托我所律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5月3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支付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工程款九千五百万元。这是我们处理的众多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之一。(见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调解书)。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任何一个施工企业都可以组织召开忆苦大会。工程款的拖欠又导致了材料款和劳务费的拖欠,引发了一系列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拖欠民工工资,特别容易造成群体性恶性事件。(张庆山案件)。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严重的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呢,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违约成本太低。依据过去的法律规定,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就是给银行的利息。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这么低的违约成本,使得发包人甚至可以从拖欠工程款中取得利益。这就造成了发包人想尽了办法拖欠。针对这种现象,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设置了“双倍赔偿制度”。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在通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中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双倍赔偿制度”就是要提高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违约成本,这就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为了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对施工合同条款进行的非常重要的修改。
(2)关于工程转包和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问题
新版施工合同在通用条款3.2“项目经理”一节中规定,“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我们处理过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少有一半以上的存在工程转包或者是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现象。
这种情况也逐渐引起了发包人的注意,通常发包人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资质挂靠施工的违约责任。我们经常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调查是否存在工程转包和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事实。判断是否存在工程转包或者借用资质挂靠施工,就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看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个人资质是否在承包人的建筑公司备案;第二、看承包人与项目经理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承包人是否为他们缴纳了社会保险;第三、看承包人与现场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否存在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的承包人提供的收款账户,就是项目经理的个人账户;第四、看用于施工的主要机械设备是否为承包人单位自有。依据法律规定,转包人与转承包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要向发包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比如,国信一诚建筑公司借用东城区园林绿化局世纪经典绿化公司的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用假银行保函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案例。出借资质要慎重。
新版施工合同的此项规定,一定要引起承包人重视。
    3、增加、完善合同条款,设置公平可行的操作程序  
比如,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强调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制定了【双向担保制度】。 通用条款第2.5条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再比如,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设置了新的竣工验收程序、新的结算审核程序、新的工程索赔程序,这些新的程序方面的规定较之旧的合同范本,内容上更加公平,程序上更具有可操作性,下面我们将分别进行介绍。
    4、强调合理分配风险,确定合理调价原则
比如说,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确立了合理调价制度。
我们知道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分配对承包人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既承担了工程量的风险,又承担了报价的风险。目前我们处理了一件装修工程的案件。发包人是哈尔滨誉衡药业集团公司,承包人是深圳海外装饰公司。合同约定深圳海外装饰公司对药业集团位于北京空港工业园区的办公楼进行装修。施工合同的价格形式是固定总价合同,包干价为1000万元。约定合同内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发生变化都不能进行调整。我们知道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是典型的不可以竞争的费用。但是,过去我们的发包人就是以固定总价合同的名义,约定了绝对固定,永远固定,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 4.1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参考了以上规定,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确立了合理调价原则。
13施工合同范本和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立的施工合同风险分配原则是:
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法律变化的风险:
包括基准日以后因法律政策变化对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作出的调整;对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调整;对国家限价的水、电费,汽油、柴油价格的调整。
第二、发、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单价变化的风险。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单价变化的风险分担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通常主材价格波动超过正负百分之三的应当进行调整,其他材料价格波动超过正负百分之五的应当进行调整。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单价变化的风险承担,依据13施工合同范本,材料单价单价变化超过百分之五的部分应当进行调整。这就是为什么要取消固定价格合同的原因。固定总价合同的签约合同价就是结算价,除非发生工程变更。
第三、完全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是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的风险。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11“价格调整”规定的合理调价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人工费、机械台班使用费的价格调整,二是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单价的变化,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风险范围进行调整。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范围的,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基准价百分之五的,应当进行调整。以前固定价格合同,如果没有约定风险范围的,视为不得调整。
人工费和机械台班使用费因市场价格波动发生变化,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进行调整。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包括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政府限价的水费、电费、汽油、柴油等价格发生变化,都应当按照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新版施工合同确立的合理分配风险,合理调价制度,避免了过去在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不论发生什么变化,工程价款一律不作调整,一切风险概由承包人承担”的不合理现象。
5、与国际通用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接轨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的修订,参考了国内外先进施工合同文本,增加了合同要素,从结构和内容上实现了与国际通用施工合同文本的接轨,有利于我们国内的建筑企业走向国际建筑市场。

二、关于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业主提供设计的传统施工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包括各类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等。 【与此相对应的新的施工管理模式是工程总承包,即设计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主体工程发包。】

三、关于新版施工合同文本是否强制使用的问题
由国家推荐使用,不具有强制性。
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制定了本地区的类似施工合同范本。比如,北京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9年1月8日发布,2009年2月1日实施)。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是否为强制使用,目前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已形成了双轨制的体系:
一类就是我们今天介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住建部牵头制定,(先后有1991版、1999版、2013版),主要用于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领域的施工合同范本,由国家推荐使用,不具有强制使用性。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必须执行。
另一类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施工合同范本,用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领域的工程项目。此类施工合同范本由国家强制使用,不能使用自制的合同文本。而且当事人对专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改不得与通用条款违背。比如,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四、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的框架结构
由协议书(13条)、通用条款(20个要素)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此外,还有11个附件。
通用条款共有20个要素:
      1、一般规定 2、发包人 3、承包人 4、监理人 5、工程质量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工期和进度 8、材料与设备 9、试验与检验 10、变更  11、价格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4、竣工结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6、违约  17、不可抗力 18、保险 19、索赔 20、争议解决。
这些合同要素,与国内外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的合同要素基本一致,我们弄明白了一个施工合同范本的内容,其他各类施工合同范本也就容易理解了。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新版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3. 基准日还用于招标时法律法规的确定吗

朋友基准日还用于招标时法律法规的确定吗?
       答:招标的日期、时间是招标人根据投标人做标书的期限拟定的,一旦拟定在招标书里公示,就不能轻易改动,这个“时点”就有法定效率,收法律保护,因为招标人要在此时点公布各投标人的报价、同时也出示“标底”,也就是说此时关于招投标的一切情况都公开了,所以这个日期必须确定。

基准日还用于招标时法律法规的确定吗

4. 保千里(600074)索赔:保千里(600074)如何索赔?

如果保千里(600074)被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凡在2016年12月28日(含)之前买入保千里(600074)股票、16千里01债券(145206),并且在2016年12月28收盘前仍然持有该股票和债券的投资者,均可根据违法情况向违法单位或机构提起索赔。
(注:基准日后继续持有并盈利的投资者不影响索赔)

5. 如果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但设计图纸上有的项目怎么处理?要办签证吗?可以决算上吗?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相关条款执行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  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扣。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工结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本规范;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投标文件;
   8  招标文件;
   9  其他依据。
4.8.4  分部分项工程量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
4.8.6  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但设计图纸上有的项目怎么处理?要办签证吗?可以决算上吗?

6. 建筑法规的问题~不要答题要点,要详细解答。

对于提出的补偿请求可以双方协调,协调不通的可由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如果还不行应提交法院进行仲裁。
其实以上的理解是正常的,但是是显失公平的。如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违反《民法通则》[4]和《合同法》[5]中的公平原则,必然造成显失公平。
详情参考: 
 
 试论建材价格引起的合同纠纷及应对策略
 
 摘  要:07年以来,钢材、水泥、沙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因此给众多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极大困难,其结果将造成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并由此引发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诸多纠纷。而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内原材料价格也一路走低,是否又酝酿着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新一轮争议即将产生。本文结合这一异常价格变动现象,论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期间遇到建材暴涨或暴跌,若严格按照原合同履行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积极按照2008年5月1日试行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则有利于经济秩序、建筑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建材大幅上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招标文件 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应对略 
 
一、   前  言2007年7月以来,建材价格特别是钢材、水泥、沙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部分地区钢材价格涨幅达到了60%。建材价格异常波动,超出了全社会的合理判断,许多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建筑企业面临巨额损失的风险,已深深地感受到生产成本迅猛增长的巨大压力。如何处理建材价格异动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因而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索。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筑材料大幅上涨,承包方要求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况是最普遍的,并且支持者甚多,有的法院甚至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中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2]同时,我国已经加入WTO,在建设工程领域,加入WTO就意味着合同管理应逐步向国际通行规则即FIDIC[3]靠拢,2008年5月1日试行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吸收了FIDIC合同条件的精华,编制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同条款,在其通用合同条款中16.1款规定了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全面阐述了价格调差的原因和方法,对减少由于物价波动所引起承包人的成本变化的风险,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一定的意义,是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不断进步的表现,也是建设工程领域深入改革的体现。
 二、   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适用问题所谓情势变更原则,通常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情形,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和特殊的意义,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1.  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看,建材大幅度上涨构成情势变更。
首先,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在建设施工合同履行中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或下跌,而且与签约时相比这种变化是重大的、根本性的,使合同赖以成立的价格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双方约定的客观基础丧失了,再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严重改变双方的合同基础,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因此应当变更或解除合同。
其次,在主观上,情势变更的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如果情势变更可以归责于当事人,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要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建材价格猛涨是我国经济通胀原因,以及发生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造成的影响,均超出了任何建筑施工企业及宏观管理部门的预测,对于此种突如其来的且无法预料的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任何过错。再次,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当然,若建材价格上涨或下跌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前,或者已经接近完工对工程造价影响不大的,或建材价格上涨或下跌发生时合同已履行完毕的都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后,在法律上须因情势变更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建材费是合同价款的基础,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必然导致工程造价大幅升高或降低,如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违反《民法通则》[4]和《合同法》[5]中的公平原则,必然造成显失公平。
2. 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合同履行纠纷。在中国现行成文立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是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已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知道裁判的司法解释,《劳动法》中也有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答复中指出:“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定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价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果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见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可见,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很早就已得到了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对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认可。该纪要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至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纪要虽不是司法解释,却可以视为法院审判实践中形成的“裁判上固定见解”而为各级人民法院所遵从,有着实际上的效力。    然而,我国现行颁布的《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草案第三稿和征求意见都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最终因立法机关基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进程,认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势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而且和商业风险也难以划清,执行时更难操作,实际上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现在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条件尚不成熟。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对此不作规定。”[6]这样,情势变更原则最终没有被合同法所采纳。    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合同法》虽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然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7]对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问题作出处理。在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引用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多次清理,废止了一些司法解释,但关于情势变更的这一司法解释一直没有被废止。因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裁判案件。而且《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承包方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也违反了一般的商业交易规则,因此法院以情事变更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3.  情势变更适用的途径出现建材大幅涨价的情势变更事由导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纠纷,当事人应先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直接按合同变更处理,不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在事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没有先后之分。但一方请求仲裁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受理。另外,对合同是先变更还是先解除,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但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优先选择变更合同(如追加材料款)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而使合同得到继续履行,只有合同的继续履行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或者变更合同仍不能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严重不公平时,才考虑终止或解除合同。同时,九部委的《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24.1争议的解决方式中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规定的争议解决式有四种,即:友好协商、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在24.2款友好解决中规定“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该条款强调了友好协商成本低、效率高,有利于促进和谐,提高争议解决效果,应优先采用。 
三、   建材价格波动造成的合同履行纠纷的具体应对策略对于因建筑材料和设备大幅涨价或跌价的情形出现后,承包方或发包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有关涨价或跌价的材料和设备种类,涨跌价幅度,在本合同中所占比例,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可能导致亏损的数额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下面以材料涨价承包人如何应对加以论述;若遇价格下跌,发包人反之亦然。1.   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要求建材及人工费补差,提出索赔。
(1)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因此,在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了固定总价或单价合同,而在材料上涨的情形下,将全部风险转移到承包方一边,显然有失公平,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主张适当的补偿。承包人对自己的主张要举证,列出涨价前与涨价后材差细目表,用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发包方作出合理补偿。面对建材涨价也引起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有些地区政府职能部门下发文件,明确提出给予适当价差补偿。如浙江省建设厅2008年6月份下发文件,规定:“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8]该指导意见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可以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标准。
(2)运用情势变更的原理,承包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索赔的要求:
①证明目前的价格波动已远远超出合同签订时其所能预测的正常波动范围。首先,列出合同签订以前若干月或年的相应材料价格走势;其次,说明在合同签订时,承包方在过去的价格走势的基础上,是如何对合同生效后到工程中间交接为止,这一个时间段的价格走势的预测情况;最后,将同期的实际价格走势与上述预测的走势加以比较,说明当前的某些材料的价格走势是超出正常市场调控的范围,是承包方的经验和知识无法预见得到的。
②将合同价进行全面分解。根据双方已经确定的工作分解结构,计算出整个工程的造价组成后将该造价交发包方审核确认。对于实际发生的价格远远高于或低于承包方在合同签订时所预测的价格的所有材料全部单独列出。并计算出高于预测价格与低于预测价格之和的净金额。然后,双方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各自应该承担的净金额的比例。
③充分列举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所付出的各种努力。这一点对于依据情势变更的原理提出索赔的承包方来讲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表明受影响的一方是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善意的履行合同。从而使另一方有理由认为受损方所遭受的损失是经过主观努力所不能完全克服或避免的客观事实。
④除上述三点之外,承包方还必须着重说明其所遇到的情势变更已使其继续履行合同变得异常困难,继续按原合同条件履行合同对其来讲已经是显失公平了。也就是说,承包方除了要列举其所具体采取的全部措施以外,还要将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仍然存在的损失向发包方陈述清楚。另外,如因发包方未及时移交施工场地、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以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等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致使施工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则承包方可以发包方违约应当赔偿损失为由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发包方赔偿因其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承包方的损失,浙江省建设厅的指导意见[9]中也反映了这一精神。
2. 从《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和调整公式看建材价格风险规避的合理途径。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确定有四种方式,即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可调价格和成本加酬金[10]。不同价款确定方式的实质是不同的风险分配和承担模式。从国内工程合同对价格的一般约定来看,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独特并且固定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固定价格”合同成为建筑市场上常见的一种施工合同形式。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仅限于小型、市场稳定的项目。而实践中,发包方出于控制投资、节约管理成本等原因,大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加大了承包方的风险,也成为了建材价格波动导致大量法律纠纷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原固定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对建材价格不作调整,表面上排除了未来的工程风险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在合同签订前后分别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工程风险:合同签订前,发包人必须承担所有投标者可能考虑到未测因素而将合同价格哄抬的风险;合同签订后,则所有的风险转移至承包人,但实际上承包方在建材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工程亏损的情况下,难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也会受到较大影响,最终双方都“得不到”好处。而如果在订立合同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积极按照《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对问题采用较灵活的方式加以处理,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1)《施工招标文件》条款16.1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内容主旨。公式法调整物价波动价差是国际上通用的价格调整方法,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如JCT、ICE、FIDIC中均有公式法价格调整条款,其关键是应有国际公认的权威机构定期颁布价格指数作为多币种国际贸易中调整物价波动价差的依据。我国近年来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迫切需要在价格调整机制上尽快与国际接轨。事实上,我们很多对外贸易协议中都采用国际通用的价格调整方法。公式法调价的优点是可在每笔进度付款中,及时消化价格波动因素。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采用公式法调价的条件应已基本具备。简单地说,我国应该已有颁布价格的权威机构,但需要有一套定期颁布价格(包括价格指数)的管理办法,以及为专门颁发建设工程价格调整需要的价格期刊。我国国内招标的建设工程只需使用价格,就能方便地使用公式法调价。进入建设工程调价公式的调价因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如水泥、沙石料、钢筋、型钢钢材 、油料等)、机械使用台时费等。使用价格波动调整公式调整价差的操作要点是:
①以投标前某一基准日(一般取投标日前42 天)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费的价格(或价格指数)作为各投标人统一的投标报价依据。
②以基准日的价格(或价格指数)作为合同的基准价。在进度付款中,根据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所耗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使用当日的价格(或价格指数)与调价公式计算价差,纳入进度付款。
③本调价方法的核心是根据工程施工所需全部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等因子的估计耗用量,在招投标时事先约定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和不调因子的定值权重,以公平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计算出支付项目的价格波动价差。
④本款第16.1.2项约定,“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是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调整价差,这些造价信息应仅限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波动信息,不宜包括其他如法律因素和政策性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应直接反应在物价波动上)。
(2)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的约定,针对订立合同时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不同情况,可以得出若干规避建材价格风险的措施。
①仔细研究,认真分析。作为合同双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应仔细研究中《施工招标文件》的价格调整的通用及专用条款,并认真分析工程所在地的建材价格波动情况。对于发包方而言,重点考虑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既避免因建材价格波动导致的工程款紧张,进而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对于承包方而言,应重点考虑如何利用合同价格调整条款,尽可能多的获取工程计量资金。
②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就应关注物价波动对自己的影响,利用自身经验对工程施工期间建材价格走势做认真分析预测,如果不是使用《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又规定不给予调价,承包方应慎重对待,如果投标也应在投标截止前,按规定的时间提出质疑,要求招标人明确是否调价?如果不调价时,就应预估物价波动情况,并计入风险基金。就是不中标,也不能承担合同工期过长给自己带来物价波动的风险。
③运筹帷幄,预防为主。在建材价格持续上涨期间,如果承包方综合实力比较强,流动资金充裕,运转顺畅,可以尽量延迟验工计价,当价格上涨到一定高度后再结算,以获取较高的工程结算款。再者,在建材价格波动较大的期间,尤其是预测主要建材可能会有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有实力的承包方可以适当储存一定的建材,以应对施工需求,规避风险。
④选择方法,争取利益。《施工招标文件》不仅给出了详细的价格调整条款,还提出详细的调价公式供合同双方选用。当然,对于如何正确使用价格调整方法,合同双方都会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无论怎样,承包方是被动的。对于价款调整的方法,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的调价公式,合同双方都应当仔细分析合同条款以及当地建材价格波动规律,最大程度地防范建材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四、   结束语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其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要素价格会有不可预知的波动,给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损失,由此引发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协商解决纠纷是非常必要的,协商不成的,则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律设立情势变更制度的目的,就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但是法律毕竟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对合同当事人来说,提高法律意识,订立比较全面的合同文本(如按照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关注最新的法律规范(如08版的《计价规范》[11]中规定市场价格波动时,应遵循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原则),重视并认真做好风险控制和合同管理工作(如严格招标文件的审查制度,建立合同审查备案制度,避免违法、违规的条款,限制不合理的条款)才是最主要的,而这一点在建设工程领域尤其重要。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严凌振、杨萌阳

7. 按清单规范工程价款什么情况下需要调整

如果可以随意调整综合单价,就相当于按实结算了,投标综合单价还有意义吗?由于投标人自己失误,造成某个综合单价偏低,与招标人何干?
而且,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是正常计价的,不是和投标人一样偏低,投标人即使某清单综合单价报低了,相应清单子目合价也减少了,但是其差额部分已经摊到其他综合单价中了,怎么能调整呢?
国家推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就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形成综合单价,再根据实际工程量办理结算的。

关于清单投标综合单价在哪种情况下可调整及不可调整,最有效的文件就是文件,如果签订时没有约定条款,就是签订时相关人员失职了。
作为清单招标,综合单价一般不做调整,这个是起码的基本常识,如果非要政策依据,参考2008清单规范: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规定调整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约定调整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调整。

签订时经办人乱弹琴,不懂装懂,该约定时不约定,发生争议时找不到依据条款,到处找政策文件,这不是折腾你吗?

按清单规范工程价款什么情况下需要调整

8. 基准日前,对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是不是也应由业主承担?

不是这样的。划分这个基准日的目的就是来明确划分各方的风险责任。将这个基准日前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基准日后到颁发履约证书这一段时间的风险由业主承担,这也是相对公平的一个处理方法。另外要注意,这里仅仅是对投标报价而言的风险期,不包括其他的风险。比方说或在基准日前发生地震,这影响了投标的进行,这是没有关系的,算是双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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