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章程信息录入怎么填

2024-05-17 17:21

1. 注册公司章程信息录入怎么填

对于公司章程记载事项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主要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是必须载明的公司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记载。虽然不同的公司对于公司章程具体记载内容都会有所差异,但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和公司的权利与行为规则等三项内容是不变的。
1、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可细分为必须记载和次要记载。必须记载是每个公司必须记载、不可或缺的法定事项,缺少任意一项事项,该章程都是不合法、无效的。其必须记载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公司宗旨、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财产责任等;次要记载是法律列举规定的部分事项,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记载,而我国《公司法》对于次要记载事项并没有进行规定。
2、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由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任意选择记载,并没有强制要求,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可。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条例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都应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二、关于注册公司章程信息的答疑
网友提问:在注册公司时填写信息录入股东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怎么填写?
律师回答:按照公司章程,根据你们约定的出资比例填写。公司的出资比例个章程对公司很关键,建议制定针对你们的专门协议章程,而不是套模版。之后出现争议,可能出现没办法处理的死局。

注册公司章程信息录入怎么填

2. 网上公司注册:新开公司怎样撰写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主要内容由法律规定,是法定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记载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和要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八项内容:1.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和市场主体的标志,是法人的名称。公司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都必须有住所。载明公司的名称和住所,是标识公司、确认其权利义务归属的依据。2.公司经营范围。这是指公司从事的行业、经营的项目的种类。在法律上又称为公司的行为能力。经营范围要依法经过登记,有些还需要依法经过审批。载明公司经营范围是明确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界限,便于政府监督管理,也便于经营管理人员执行。3.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以货币表示的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公司章程中应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数额。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自然人股东应载明姓名,法人股东应载明名称。这样是为了表明哪些是本公司投资者。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问。出资方式是指出资的种类,不论股东是以货币、实物还是无形财产作为出资,都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资额是指各类出资的价值金额,应当以货币表示。出资时间是指股东出资的年月日,在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应当将各期出资的时间在公司章程中载明。6.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主要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这些机构要依法设置。具体的产生办法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同时,这些机构的职权、议事程序和规则,也应依法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具体规定。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也就是公司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由法律规定代表其做出法人意思表示的人。法定代表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照本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规定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行为及规范公司股东相互关系的重要文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以会议形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除了本条以列举方式规定章程应载明事项外,股东会会议还可以规定其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一般认为,法定的章程载明事项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由股东会会议另行决定记载的事项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按照法律规定的事项记载完成以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沈阳公司注册,西安公司注册,成都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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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依据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一)股东人数调整;
  (二)公司预留10%股权作为对外定向招募额度,该额度将议价转让,其溢价部份的资金将转增为注册资金,议价受让股权的股东将始终享有不变的股权百分比。
  (三)公司预留12%股权,作为参                         将来的认购额度。具体办法是:以时间???,所有返还利润额加权平均,认购价格以低于市场30%计算。

  第六条  股东依约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提出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并提出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并提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并提出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并提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出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出拟聘任或者解聘的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提出检查报告及有关提案;
  (五)如有必要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前款所列事项监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作出的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一)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股权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由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20天内交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执行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勉强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截留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会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正本一式贰份,公司留存壹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付本若干份,各股东方保留壹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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