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24-05-18 10:17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1〕34号)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14〕73号)文精神,从2012年起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并轨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居民医保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10月至12月份为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7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一、参保缴费
 
   (一)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期一般为每年的10月至12月,具体办理时间见参保所属地各县(市、区) 社保 局、村(居)委会公告。
 
   (二)缴费对象
 
   1.本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
 
   2.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及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但未就业的原农村户籍居民;
 
   3.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缴费方式
 
   1.以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
 
   2.新生儿中途缴费。在非缴费期,新生儿出生后即可凭出生证到父母户籍所在镇(街道)社会保险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其参保前因病住院治疗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支付;出生后超过3个月参保的,参保前因病住院的费用自理。
 
   3.学生缴费。从外地到我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校新生,入学当年按50%缴费、补贴。大中专及技校学生毕业当年按50%缴费、补贴,待遇可享受到当年7月底。
 
   4.除新生儿及上述情况学生缴费外,当年没有按规定期限缴费的,非缴费期不能补缴。已缴费或参保后死亡的,中途不作退费。
 
   5.城乡居民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途转换险种的,必须同时终止另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医疗待遇支付标准
 
   度城乡居民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医保基金最高支付7万元,商业保险公司最高支付18万元。
 
   (一)住院待遇标准
 
   1.参保人在已缴费的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广东省统一规定(含医疗体制改革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2.肇庆市市内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级别详见有关人社部门公布的信息。
 
   3.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五保供养对象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4.参保人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顺产的定额支付4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的按住院标准支付。
 
   5.到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除急诊抢救外),不列入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范围内待遇支付标准 
     
  医疗机构级别 
   
  标准 
   
  医保支付限额 7 万元以下部分 
   
  保险支付限额 7-25 万元部分 
     
  肇庆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肇庆市市外属我市的定点医疗机构 
   
  肇庆市市外属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 
   
  起付 
 
  标准 
   
  200元 
   
  300元 
   
  300元 
   
  -- 
     
  支付 
 
  比例 
   
  90% 
   
  85% 
   
  80% 
   
  90% 
     
  二级 
   
  起付 
 
  标准 
   
  500元 
   
  750元 
   
  750元 
   
  -- 
     
  支付 
 
  比例 
   
  75% 
   
  70% 
   
  65% 
   
  90% 
     
  三级 
   
  起付 
 
  标准 
   
  800元 
   
  1200元 
   
  1200元 
   
  -- 
     
  支付 
 
  比例 
   
  60% 
   
  55% 
   
  50% 
   
  90% 
     
   报销额计算:实际报销费用=(医疗总费用-医保目录外自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费用)×各级支付比例。
 (二)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
   1.登记备案。到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填写《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特定病种门诊申请表》,带身份证复印件、1寸彩照两张和病历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社保局居民医保窗口办理。
 
   2.待遇支付标准。参保人在肇庆市范围内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核病和精神病专业防治机构或肇庆市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我市规定的特定门诊病种,发生符合《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和《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特定门诊项目相应专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特定病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 
     
  序号 
   
  病种 
   
  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 
 
  支付比例 
   
  月支付 
 
  限额 
   
  备注 
     
  一级 
   
  二级 
   
  三级 
     
  1 
   
  恶性肿瘤 
 
 
   
  90% 
   
  75% 
   
  60% 
   
  年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2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年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3 
   
  高血压病( Ⅱ 期以上含 Ⅱ 期) 
   
  110 
   
  限药费 
     
  4 
   
  糖尿病 
   
  110 
   
  限药费 
     
  5 
   
  肝硬化(失代偿期) 
   
  110 
   
  限药费 
     
  6 
   
  系统性红斑狼疮 
   
  110 
   
  限药费 
     
  7 
   
  精神障碍性病症 
   
  130 
   
  限药费 
     
  8 
   
  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 Ⅲ 级以上) 
   
  110 
   
  限药费 
     
  9 
   
  癫痫经常性发作 
   
  110 
   
  限药费 
     
  10 
   
  肾病综合症(原发性) 
   
  110 
   
  限药费 
     
  11 
   
  再生障碍性贫血 
   
  3000 
       
  12 
   
  重型 β 地中海贫血 
   
  3000 
       
  13 
   
  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含肾脏和肝脏) 
   
  4000 
       
  14 
   
  血友病 
   
  3000 
       
  15 
   
  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治疗 
   
  3000 
       
  16 
   
  肺结核(活动期) 
   
  800 
       
  17 
   
  慢性骨髓纤维化 
         
  年度不超最高支付比例 
       
   支付说明:患有多种特定病种门诊病的参保病人,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三)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1.在我市已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普通门诊治疗,每次报销一般诊疗费7元,次数不限。
 
   2.在我市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市疾控中心进行二类疫苗[包括狂犬病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即HIB疫苗)、水痘疫苗、流感疫苗]接种,疫苗费用按30%报销。
 
   3.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采用中医药非手术治疗四肢骨折的,办理备案审批后每例补偿200元。
 
   4.异地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支付。
 
   (四)儿童大病待遇标准
 
   1.儿童大病保障人群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城乡儿童。
 
   2.保障的病种为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种,具体为以下6个病种:儿童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狭窄。
 
   3.实行定点医院救治,且对不同年龄段以及不同病种各有对应的就医费用限额标准,限额内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支付70%,民政医疗救助基金补助20%,个人负担10%。
 
   4.就医前需要到社保局先办理儿童大病备案审批手续,详情请咨询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涉及哪些新政策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体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定原则和大的政策,保证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四是坚持统筹协调。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统筹考虑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统筹考虑医疗保障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2)覆盖范围。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教育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了专题研究,基本思路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待进一步调研后报国务院批准。
(3)筹资标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从许多地区实践和测算的平均数值看,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筹资水平大体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医疗消费需求的差异很大,因而筹资水平也不同。
(4)政府补助。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借鉴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40元/年的补助,并对城镇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给予不少于人均1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所有参保居民普遍补助20元,对未成年的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5元,对成年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30元;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这样规定,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水平,又给地方补助留下空间。从2008年起,政府对参保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将由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人均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准也参照新农合的补助办法相应提高。
(5)管理制度。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居民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但有一些区别:在支付政策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城镇职工医保而高于新农合,一般可以在50-60%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即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样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但要单独列账。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但在服务项目管理上要补充少儿特殊用药,在就医管理上要增加儿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体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定原则和大的政策,保证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四是坚持统筹协调。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统筹考虑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统筹考虑医疗保障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2)覆盖范围。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教育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了专题研究,基本思路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待进一步调研后报国务院批准。
(3)筹资标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从许多地区实践和测算的平均数值看,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筹资水平大体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医疗消费需求的差异很大,因而筹资水平也不同。
(4)政府补助。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借鉴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40元/年的补助,并对城镇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给予不少于人均1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所有参保居民普遍补助20元,对未成年的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5元,对成年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30元;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这样规定,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水平,又给地方补助留下空间。从2008年起,政府对参保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将由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人均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准也参照新农合的补助办法相应提高。
(5)管理制度。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居民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但有一些区别:在支付政策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城镇职工医保而高于新农合,一般可以在50-60%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即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样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但要单独列账。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但在服务项目管理上要补充少儿特殊用药,在就医管理上要增加儿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4.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体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定原则和大的政策,保证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四是坚持统筹协调。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统筹考虑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统筹考虑医疗保障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2)覆盖范围。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教育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了专题研究,基本思路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待进一步调研后报国务院批准。
(3)筹资标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从许多地区实践和测算的平均数值看,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筹资水平大体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医疗消费需求的差异很大,因而筹资水平也不同。
(4)政府补助。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借鉴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40元年的补助,并对城镇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给予不少于人均1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所有参保居民普遍补助20元,对未成年的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5元,对成年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30元;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这样规定,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水平,又给地方补助留下空间。从2008年起,政府对参保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将由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人均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准也参照新农合的补助办法相应提高。
(5)管理制度。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居民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但有一些区别:在支付政策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城镇职工医保而高于新农合,一般可以在50-60%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即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样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但要单独列账。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但在服务项目管理上要补充少儿特殊用药,在就医管理上要增加儿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居民而出台的医疗保障方案,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基本医疗保障。

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体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定原则和大的政策,保证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四是坚持统筹协调。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统筹考虑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统筹考虑医疗保障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2)覆盖范围。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教育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了专题研究,基本思路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待进一步调研后报国务院批准。
(3)筹资标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从许多地区实践和测算的平均数值看,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筹资水平大体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医疗消费需求的差异很大,因而筹资水平也不同。
(4)政府补助。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借鉴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40元年的补助,并对城镇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给予不少于人均1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所有参保居民普遍补助20元,对未成年的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5元,对成年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30元;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这样规定,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水平,又给地方补助留下空间。从2008年起,政府对参保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将由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人均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准也参照新农合的补助办法相应提高。
(5)管理制度。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居民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但有一些区别:在支付政策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城镇职工医保而高于新农合,一般可以在50-60%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即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样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但要单独列账。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但在服务项目管理上要补充少儿特殊用药,在就医管理上要增加儿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居民而出台的医疗保障方案,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基本医疗保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6.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您了解多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直是我国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政府组织实施,其覆盖面广,受到了民众的一致好评。下面大家就随着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内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详解
一、哪些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含在校大学生),具体包括: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儿童(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儿童)、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有哪些保障好的儿童大病重疾险?哪些性价比高?哪款最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10大保险公司热销儿童大病重疾保险盘点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
(四)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居民参保应到哪里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直接到本人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和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哪些凭证材料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中老年人或重度残疾的居民,还需到市民政或市残联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并提供认定后的《参保申请表》和《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上材料须经网上核实)。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参保的居民,还需携带医疗保险证和原缴费收据。
四、参保居民如何缴费?
参保居民如何缴费?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费按年收缴,居民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凭《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存当期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收缴。
五、城镇居民缴费期限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有何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注:2007年参保缴费期为11月1日至12月20日)。成人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按学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哪些居民属于国家规定的困难居民,可以享受政府补助?
主要是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中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学生儿童、重度残疾学生儿童。
七、“成人居民”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有何规定?
“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个人缴纳270元,政府补助60元。
八、困难居民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有何规定?
困难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个人缴纳65元,政府补助265元。
九、“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有何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60元;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补助80元,家庭缴纳10元。

7.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你要知道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国家的福利政策,价格低、办理手续简单,很多人都有参保。下面我简单为大家介绍201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你要知道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参保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值得每个居民参保。
一、参保范围
(一)学生儿童
包括在当地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当地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但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有哪些保障好的儿童重疾险?哪些性价比高?哪款最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10大保险公司热销少儿重疾保险盘点
(二)城乡未就业居民
包括具有当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未就业居民和其他未就业人员但持有相关有效证明的,比如《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三)之前参保过当地的职工医疗保险,但目前已失业满三个月(含)的人员。
二、筹资标准
(一)城乡居民医保有四个缴费档次可供选择,分别是高档、中档、抵挡和儿童档。其中成年居民参保高档筹资标准是1600元,其中个人缴费770元,政府补助830元;参保中档筹资标准是1270元,其中个人缴费440元,政府补助830元;参保低档筹资标准是101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政府补助830元;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是990元,其中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补助830元。
(二)登记渠道
1.当地社保中心
负责由老干部、民政、残联等部门主管的优抚对象、低保、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救助、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特殊身份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
2.社保分中心
负责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和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其他福利机构人员,以及失业满三个月的人员。
3.乡镇(街道)劳服中心
负责居民家庭、行政村、取得《居住证》等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和退学、辍学等学生儿童的参保工作。
以上就是对201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简单介绍,有更多想了解的可以拨打12333咨询。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你要知道

8. 想对现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做下简单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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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简称为城镇医保,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