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4-05-17 09:43

1. p2p网贷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扩展资料:
分类: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p2p网贷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 p2p网贷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0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
  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四)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2)2010年5年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3)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 p2p网贷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扩展资料:
分类: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p2p网贷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4. p2p网贷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快速审批秒下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 p2p网贷的法律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p2p网贷的法律的具体规定2016年8月24日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出以下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暂行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另外,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目前的13项禁令是: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限额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网络贷款的风险
1、技术风险:既然是互联网行业,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信息技术风险。一般市场上绝大多数的网贷平台,网站都是购买的现成模板,当初的开发人员在贷款平台程序里留下的每一个BUG都可能给不法分子带来可趁之机,而且购买的软件,没后好的后期维护,虽然平台仍把大把的资金投向产品营销,但市场中不断出现黑客攻击,很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但也有一些平台使用自主研发的系统,像上海知名网贷平台钱多多。拥有一批专业的网络工程师对平台进行日常的维护,同时由于拥有自己的开发团队,对系统的性能和功能了解清楚。所以系统方面做到和银行系统一样的准确性、稳定性、安全性、高性能。
2、资金风险:这也是目前行业中无数投资人呼吁第三方资金托管的理由。不少平台涉及自融、资金池,更严重的直接属于资金诈骗。他们有恃无恐的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监管的空白,最坏的结果无非就是跑路,从国外兜一圈之后回来又可以卷土重来。可以这么说,资金风险是P2P网贷行业最需要克服的顽疾,解决不了,行业就无法正常发展,更别提普惠金融。上海旭胜金融旗下P2P网贷平台钱多多,低调的对接了第三方法务平台,开发了凭证第三方托管以及维权保险的服务,保证了资金的安全。
3、资质风险资质风险是阻碍网贷平台发展的一大障碍。网贷不同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净资本”管理,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公司都要有自己的注册资本,其注册资本少则几个亿,多则十几个亿甚至几十个亿,且注册资本不是用来经营的,而是一种担保、是一种“门槛”。但由于网贷公司门槛低,政府尚没有出台指导性意见,平台软件几千到几万都可以买到,很多在民间借贷欠款很多的人,买了个平台虚拟借款人、虚拟抵押物品,以高利率吸引投资人投资。

p2p网贷的法律的具体规定

6. p2p网贷涉及法规中的哪一类法律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0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
  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四)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2)2010年5年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3)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7. p2p网贷中存在哪些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一、P2P网贷中的借贷“个体”包括不包括企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因此,可以推论出,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那么P2P网贷就应包括非金融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
但是,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所以P2P网贷不应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如何理解?如何应对?
指导意见要求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一点如果执行,那么P2P网贷平台自身对债权债务的担保将会被禁止。
但是P2P网络平台仍然还有其他方式变向“增信”。如通过第三方提供担保,通过借贷中提取部分风险准备金覆盖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债务保险等等。甚至通过一定的法律设计,通过关联第三方担保一定程度上也能实现。
另外,《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所禁止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的行为,在后续的立法中如何具体界定,还是一个需要多方调研之后才可能出台的细则规定。因此,在此之前,P2P网贷平台在法律上仍有非常大的可操作空间。
即使后续细则规定进行了最严格的规定,从理论上讲,无论如何,个人为个人合法担保都是法律应当允许的。因此,只要网贷平台设计的法律方案符合互联网金融政策的总体要求,符合“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要求,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那耿某认为相关监管部门也不会予以禁止的。
三、P2P网贷平台如何应对第三方存管制度?
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会在央行制定细则后全面实施。届时,那些P2P网贷平台自融、发假标活跃平台人气、超过借款人借款金额的借款标,将难以继续。这方面,网贷平台需要密切关注央行细则的动向。
但是,央行第三方存管细则出台后,对于网贷平台是不是这些就真的不能做了呢? 耿某认为,即使央行细则出台后,上述这些行为仍然会存在。只是从网上转入网下。这好比融资担保公司规定的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已出台几年,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政府的“默许”下,仍然活跃地从事着高利贷业务,也并没有因为缺失融资性担保资质而无法生存。

p2p网贷中存在哪些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8. p2p网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业务模式风险
目前国内的P2P业务模式主要有纯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及收益权转让模式。
1)纯借贷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出借人投标。到期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纯借贷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表明了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
2)债权转让模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债权人在平台上申请债权转让,并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模式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出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受让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务关系,出让人从法律关系中退出),二是债权转让及回购(出让人申请债权转让并承诺回购,出让人没有从法律关系中退出,当原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受让人还本付息时,需要出让人来回购债权)。
2、非法集资风险
非法集资其实包括了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P2P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
P2P无法绕开“公开宣传”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两条,但是可以通过寻求相关部门批准以规避条件,并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来规避条件。
集资诈骗,属于欺诈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好区分。
话说P2P平台为什么会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这与P2P目前的行业环境有关。
一方面,目前P2P监管细则未出,资金银行存管也未落实。很多平台表面宣称其有第三方支付托管或者有银行存管等,但实质上借贷双方的资金仍然会经手平台账户,聚集起来也就是形成了我们常说的“资金池”。
3、信息安全风险
P2P平台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网贷信息安全风险包括以下内容:
借贷隐私风险,P2P网贷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P2P网贷平台应采取数据交换加密、多重密码保护和容灾备份,加强网站安全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但是新鲜的事物,高回报的事物总会和高风险相伴,所以p2p网络贷款行业存在一些风险也是无可厚非的。不管怎么说国家已经开始重视p2p行业了,也就是说p2p行业的前景是应该被大家所认可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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