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军转干部退休金补贴怎么发

2024-05-03 12:58

1. 企业军转干部退休金补贴怎么发


企业军转干部退休金补贴怎么发

2. 军转企业干部退休待遇

2014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最新消息
企业军转干养老金调整方案:以湖南为例
2013年9月4日,湖南省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此前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增发生活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为:对在部队担任师级、团级、营级、连排级职务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分别增发生活困难补助300元、200元、110元和100元。在此基础上,对其中1953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发生活困难补助80元。本次增发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由同级财政安排。
湖南省根据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2013年各市州不同职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月具体解困标准
长沙市:师级2303元、团级2213元、营级2113元、连排级2033元;
株洲市:师级2061元、团级1971元、营级1871元、连排级1791元;
湘潭、衡阳、邵阳、岳阳、益阳、常德、张家界、娄底、郴州、永州、怀化市和湘西自治州:师级2003元、团级1913元、营级1813元、连排级1733元。
扩展资料
企业干部和个人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没有区别,但因为个人情况不同会有区别。
养老金计算涉及到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当事人缴费年限、退休年龄、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历年缴费基数、当地历年社平工资等诸多因素,企业不因干部和个人身份养老金有所区别,但因每个人情况不一样,养老金自然有差别。
当前,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1、基础养老金 = 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麻阳苗族自治区-关于对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发生活困难补助的

3. 企业军转干部退休金补贴怎么发

一、范围对象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二、补贴标准
(一)生活补贴
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
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
(二)门诊医疗补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
三、经费渠道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市、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原从中央、省属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解决。
四、发放办法
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经统筹地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随同基本养老金一并按月发放;暂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由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单位按月代发。
省部属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先由当地财政部门垫付,年度终了后,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由各市财政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属各县(市、区)实际垫付情况,向省财政结算。

扩展资料;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
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企业军转干部退休金补贴怎么发

4. 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与退休金的关系?

亲亲,很高兴为你解答,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与退休金的关系: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和退休金没有关系的哦这是两个事情的。生活补贴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企业干部和个人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没有区别,因为个人情况不同会有区别的哦。【摘要】
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与退休金的关系?【提问】
亲亲,很高兴为你解答,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与退休金的关系: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和退休金没有关系的哦这是两个事情的。生活补贴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企业干部和个人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没有区别,因为个人情况不同会有区别的哦。【回答】
亲亲,以下是我为您找的拓展内容: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前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部队排级以上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人被称为军官,也就是说排级就可以具备转业资格了,但是只有参加转业安置的军官才被称为军转干部。一、转业,首先转的是职业。在部队,职业是军人。到地方,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工作人员。自主择业的,叫自由从业者。二、其次转的是事业。在部队,事业是为国防服务,为部队建设作贡献。到地方,就是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再次,转的是岗位。虽然都是干部,但在部队叫军官,多数还带个长,大多数是在领导岗位、指挥岗位上哦。【回答】

5. 军转企业干部退休待遇

2014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最新消息
企业军转干养老金调整方案:以湖南为例
2013年9月4日,湖南省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此前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增发生活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为:对在部队担任师级、团级、营级、连排级职务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分别增发生活困难补助300元、200元、110元和100元。在此基础上,对其中1953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发生活困难补助80元。本次增发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由同级财政安排。
湖南省根据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2013年各市州不同职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月具体解困标准
长沙市:师级2303元、团级2213元、营级2113元、连排级2033元;
株洲市:师级2061元、团级1971元、营级1871元、连排级1791元;
湘潭、衡阳、邵阳、岳阳、益阳、常德、张家界、娄底、郴州、永州、怀化市和湘西自治州:师级2003元、团级1913元、营级1813元、连排级1733元。
扩展资料
企业干部和个人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没有区别,但因为个人情况不同会有区别。
养老金计算涉及到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当事人缴费年限、退休年龄、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历年缴费基数、当地历年社平工资等诸多因素,企业不因干部和个人身份养老金有所区别,但因每个人情况不一样,养老金自然有差别。
当前,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1、基础养老金 = 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麻阳苗族自治区-关于对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发生活困难补助的

军转企业干部退休待遇

6. 退休军转干部补贴只有转到企业的才有吗!

亲亲,你好。经与人事局军转办沟通,必须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此次退休军转干部增加生活补助对象只限于企业退休人员,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在此列。至今政策没有变化,企业退休 军转干 部补贴的标准,各省政策具有差异,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哦 。【摘要】
退休军转干部补贴只有转到企业的才有吗!【提问】
亲亲,你好。经与人事局军转办沟通,必须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此次退休军转干部增加生活补助对象只限于企业退休人员,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在此列。至今政策没有变化,企业退休 军转干 部补贴的标准,各省政策具有差异,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哦 。【回答】

7. 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工资怎么调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现已在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也要先界定对象。
补助标准
从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
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按照以上判定。


扩展资料依据: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赤壁市人市局-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工资怎么调

8. 企业在岗军转干部养老金如何交?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 2004 〕 16 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岗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 ,企业补缴个个帐户规模调整前统筹基金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及利息,军转干部补缴用于补记个人帐户中个人应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2004 年 7 月 1 日后企业和军转干部按规定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 
  (二)为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可单独为军转干部参保,企业和军转干部按当地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为军转干部单独参保缴费仍有困难的,应先缴纳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及利息,企业缴费其余部分可由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 
  (三)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军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对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在中办发〔 2003 〕 29 号文件下发前( 2003 年 9 月 30 日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 ,应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发基本养老金。 2003 年 9 月 30 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凡企业军转干部按规定缴费和补缴个人帐户部分和利息,企业足额缴纳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及利息(或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企业军转干部在下岗期间领取生活费和生活补助金的,以领取生活费和生活补助金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按照当地规定由企业负责缴纳。 
 (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转干部未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应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三、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问题 
 (一)困难国有企业的军转干部(包括已经改制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根据本人意愿,可随时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按国家有关提前退休人员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减发基本养老金,减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黑办发〔 2004 〕 16 号文件规定补助标准的,按黑办发〔 2004 〕 16 号文件规定补助的标准计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二) 2003 年 9 月 30 日 至黑政办发〔 2003 〕 61 号文件( 2003 年 12 月 11 日 )期间,困难国有企业中超过或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内条件的军转干部,可按本人申请的符合政策规定退休时间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的退休时间的下月起,按照有关规定补发基本养老金。补发基本养老金时应扣除领取的在岗工资补贴、下岗和失业的生活补助金。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到退休时止,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计算。 
  2003 年 12 月 11 日 以后,超过或达到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条件的,以本人申请提前退休时间为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申请的当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保经办机构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为其核发基本养老金。 
 (三)按照劳社厅函〔 2001 〕 125 号文件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含从事过特殊工种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只能按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提前 5 年退休。